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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管理种设备.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8447214 上传时间:2025-02-14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126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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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建立高效、科学规范的指挥体系,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定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与各区、县(市)应急预案相衔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号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故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应对工作,适用本预案。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   (1)发生死亡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   (2)发生受伤100人以上;   (3)发生或可能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含1亿元)以上;   (4)发生或可能发生紧急疏散10万人以上;   (5)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按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质检特[2005]206号,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省政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调动全省资源和力量,进行紧急处置。   2、特大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   (1)死亡10-29人,或危及16-49人生命安全;   (2)受伤50-99人;   (3)发生或可能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发生或可能发生紧急疏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省政府会同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调度省有关部门和市(行署)、县政府的资源和力量,进行紧急处置。   3、重大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   (1)死亡3-9人,或危及5-15人生命安全;   (2)受伤20-49人;   (3)发生或可能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发生或可能发生紧急疏散2万元以上5万人以下;   (5)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市政府(行署)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调度市、县政府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   4、严重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   (1)死亡1-2人,或危及2-4人生命安全;   (2)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   (3)发生或可能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4)发生或可能发生紧急疏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造成社会影响。   发生特种设备严重事故,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调度县级有关部门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   (四)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二、工作机构   (一)救援组织体系   哈尔滨市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相关部门、技术机构联合组成专项应急工作的指挥中心,指挥体系见下图:   (二)应急指挥中心组成机构   应急指挥中心组成成员如下: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成 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办公室主任、法规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监察室主任。   (三)指挥中心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组织建立市直机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   2、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制订特种设备各专项应急预案;   3、组建哈尔滨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   4、跟踪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并为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指导、咨询;   5、根据事故隐患或者事故发生情况,提出在全市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启动本预案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指导协调组,赴事故现场协助区、县(市)级人民政府指导、协调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组组长和成员由市局决定。指导协调组的主要职责:协调市相关部门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有关工作,组织专家参加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四)区、县(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职责   区、县(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可比照市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点设备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分级建立重点特种设备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二)预防措施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点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   (三)预警信息采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点设备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四)预警行动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   四、应急响应   (一)事故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最迟不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直接报告上一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直至质检总局和国家有关部门。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逐级上报至质检总局,最迟不超过2小时;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3、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二)现场指导协调的主要内容   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4、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三)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2、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接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4 、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四)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五)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六)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七)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发生后,市质量技术监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八)新闻发布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特种设备特大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特种设备特大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应急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应急清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由市政府授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处置的特大事故应急结束,由事发当地人民政府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事故救援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二)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三)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保障措施   (一)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值守。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应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3、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建立地方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   (二)技术储备与保障   1、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当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针对多发事故,制订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等安全技术规范。   (三)宣传、培训和演习   1、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3、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四)资金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五)监督检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车辆等设备、设施。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本地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各级预案应当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本预案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订,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三)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保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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