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 工程照管和总包配合1 独立的分包工程照管和配合(1) 以下工程将由专业承包商进行施工,承包商需按政府相关要求和发包人的指令对此等专业承包商实施总包管理,承担总包责任并衷诚合作及配合及提供照管予该等专业承包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土建分包a. 土方工程b. 桩基工程c. 基坑支护工程d. 基坑普探工程e. 文物勘探与发掘工程f. 桩基检测工程g. 第三方测量工程h. 保温工程(不含屋面保温)i. 防水工程(含地下室防水、屋面防水、外墙防水、卫生间等房间防水)j. 外墙装饰工程(外立面真石漆,含室外玻璃雨棚、钢雨棚等)k. 户内与公共部分精装修工程l. 铝合金门窗工程(含百叶、围护栏杆)m.
2、 人防工程n. 室外景观、园林绿化工程(含室外硬景、室外绿化、小区围墙、喷泉水景、雕塑、小品等工程)o. 地下车库车位划线工程p. 导向标识工程q. 地下室采光井天窗r. 机电专业分包s. 消防工程t. 智能化工程u. 红线外电力管线、变电所设备安装及变配电管理工程v. 室外泛光照明工程(如有)w. 水景系统(含水景清洗、过滤设备)x. 有线电视工程y. 通讯、网络工程甲供设备分包z. 电梯供货及安装aa. 发电机及环保工程bb. 电子巡更系统cc. 室内空气检测系统dd. 气体灭火系统ee. 换热站(二次换热设备)甲供材料分包ff. 预应力管桩供应工程gg. 外墙石材、面砖供应工程hh. 室
3、外环境石材供应工程ii. 室内装饰石材、墙地砖供应工程jj. 室内装饰木地板、木饰面供应工程kk. 壁纸供应工程ll. 窗帘供应工程mm. 室内木门供应工程nn. 电子门锁与门小五金供应工程oo. 防火门供应工程pp. 防火卷帘供应及安装工程qq. 装饰灯具供应工程rr. 电缆供应工程ss. 消防器具供应工程tt. 开关面板(多媒体面板)供应工程uu. 配电箱其他分包vv. 庭院自来水管网ww. 热力管网系统xx. 天然气外线及楼内管线工程(2) 上列指定的分包工程的分项,旨在显示何类别的工程将由专业的分包商承建。至于指定的分包工程最终怎样分项发标,至今还未落实。发包人有权选择将上列任何某个工
4、程项目拆分成2个或以上的项目的形式决标或将2个或以上的上列项目综合成一个单项决标。承包商不得提出异议及不能提供任何索赔。而承包商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填报有关照管及利润的报价都不因上述分拆及综合的原因作出调整。(3) 上述“照管”一词应理解为:总承包商对专业分包商或其他承包商(如大市政施工单位等)按合同要求对其进行协调、配合、管理承担责任。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计划、进度、质量、安全、协调、资料管理、允许分包商使用总承包商现场已安装的垂直运输设备、棚架、爬梯、工作台、脚手架并协助完成验收备案工作等。并为指定的专业分包商搭设脚手架、工作台等。还应提供临时照明、保安、冬雨季及特别酷热天气所需的特别措施、施
5、工用水及用电、清理垃圾、临时食堂、厕所及协助该等专业承包商卸下施工机械及物料等。2 给予专业分包人和独立工程承包人的配合2.1 临时设施的提供(1) 承包人须为所有专业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无偿且优先提供已安装在现场的施工机械、脚手架、梯子、起重设备(如塔吊)、升降机等临时设施。承包人搭设的塔吊、井架、室外电梯、脚手架等设施应能满足各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的正常使用要求,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必须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2) 承包方必须无偿提供已有脚手架予外立面等施工分包商使用,且有责任在搭设脚手架前与相应的分包商共同确定搭设方案并报请甲方和监理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任何脚手架的拆除必须报请发
6、包方及监理书面同意后方可拆除。(3) 自总包外墙结构及抹灰工程完成并经甲方和监理验收合格后,办理书面移交资料,将外架移交给外门窗、外墙保温及外装饰专业分包等单位使用,每段(每段为两道悬挑钢梁之间的工作面)外架使用时间暂定90天,外门窗单位在完成窗框安装及窗框塞缝后并经甲方和监理验收合格后办理书面移交资料移交给总包,总包需在外窗单位移交后7天内完成窗边洞口收边收口工作并经甲方和监理验收合格,此时间包含在每段外架的使用时间内,由于总包未能及时完成窗边洞口收边收口工作而导致的外架使用时间延长所致的一切费用增加和后果由总包自行承担。(4) 电梯安装所需脚手架由承包方负责无偿提供,并应在脚手架搭设前与电
7、梯安装分包人共同确定搭设方案,电梯安装脚手架使用时间暂定为2个月;上述脚手架的具体拆除时间以发包方工程师书面通知为准,如承包方没有进行上述工作而导致的二次搭设和拆改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请承包方参照上述使用时间要求综合考虑并单独报价。(5) 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所有脚手架、工作台、塔吊及升降机等机械设备不得移走。(6) 承包人须为所有专业分包人和独立工程承包人优先提供最近的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保证足够容量的用水用电、水电供应不间断、冬季供水不结冰。由各水、电接驳点引至工作区域的接驳工作由各专业分包人和独立工程承包人自行负责。(7) 专业分包人(包含电梯分包)的施工用水、电费用的
8、约定见合同相应条款。独立工程承包人临时施工用水、电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向承包人缴纳。承包人不得借此故意刁难专业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或不合理收费。2.2 现场管理及安全文明施工(1) 施工期间,承包人负责现场统一管理,给专业分包人和独立工程承包人的雇员统一办理工地现场出入工作牌。(2) 施工期间,承包人负责现场所有的保安、集中清理垃圾工作等,提供给各分包单位人员无偿使用卫生间,并提供贮存物料的地方。(3) 切实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对现场所有人员切实做好安全教育,要求施工现场所有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管理细则,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要求。(4) 在施工之前和施工期间或有需要
9、时,由承包人主持定期举行协调会议,充分协调各工种、各专业的事情,并获得解决。所有会议必须事前知会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将会议纪录抄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有权参与此等会议。(5) 独立工程与总包工程存在交叉配合施工时,总承包人须负责协调和配合,避免因独立工程影响总包工期,若可能出现此类拖延现象时,总承包人有义务提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2.3 土建施工的配合(1) 承包人须为所有专业分包工程和独立分包工程提供完全的土建配合,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在钢筋混凝土结构上的预留孔洞、槽口、凹槽、预埋构件、预留套管及洞口的附加钢筋工作。如果承包人没有按此在结构工程为专业分包人预留孔洞、槽
10、口、凹槽、管子槽、预埋等,承包人必须在取得发包人及结构工程师批准后自费开孔洞或槽,并负责开孔洞或切割后的修复工作。(2) 如没有发包人及结构工程师的特别批准,承包人不得进行结构工程的切割和开孔洞等工作。(3) 承包人负责根据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提供套筒、法兰、配件、预埋件等并将其固置于混凝土结构工程中。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预埋(留)或暗配的各分包专业的管线、埋件、洞口、凹槽等,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及规范要求进行预埋(留)或暗配,如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要求时,应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免费补做,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 承包人负责协调和复核各工种(包括专业分包工程及独立
11、工程)的预埋件图、留洞图、施工图和布置图,并负责绘制机电综合管线布置图。(5) 负责所有预留孔洞的混凝土填塞,恢复各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施工后的结构孔洞、凹槽等,以及门窗收口的填塞工作,同时负责在各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施工后检查并实施所有的防水、防火、保温等物料收口工作。(6) 承包人负责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于结构(含二次结构)剔凿、埋管后的结构修补工作等,负责给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提供设备安装所需的混凝土基座。(7) 承包人负责现场放线,提供一切工程所需的有关尺寸和数据。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提供标高及控制轴线,并对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由标高及控制轴线导出的控制线、控制点进行校核
12、,并在使用期间定期复核。承包人应在混凝土拆模后随即弹出1.0米控制线,并做出规范标示。如果承包人没有按此进行放线,所引致的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的返工责任由承包人承担。(8) 除工程规范或工程定额中另有明确的规定外,非混凝土结构工程的切割和剔凿将由专业分包人和独立工程承包人进行,承包人负责预埋后的修复工作并提供一切所需的配合。(9) 承包人负责为自身合同内容和专业分包工程预留预埋线管的,管内需穿带线,带线的规格和材质标准不得低于直径2mm的钢丝标准,线管必须保证畅通,如因带线锈断、不通及堵塞而引起后期业主改线改管的一切损失均由总承包人负责。3 对专业分包人的现场照管(1) 承包人必须安排、审
13、核各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计划,将其施工计划科学、合理地纳入总计划内。协调安排好与各专业分包的配合,积极协调各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工序、施工时间和进度计划,明确知道并给与他们全部的配合和照管工作,保证工程总工期。(2) 承包人负责现场所有工种施工的监管和督促工作,保证所有专业分包人的施工按进度计划有序进行。(3) 承包人应在其项目管理组织选派至少一名机电设备协调工程师和一名土建协调工程师,该协调工程师负责施工前、施工中和竣工时的全部与专业分包人的协调工作。(4) 上述“协调”一词应被视为包括(但不限于):a) 为各工程的交叉和配合,核对各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图纸;还应为解决任何分项工程定位之间的冲突,
14、为综合机电工程、消防工程干线及日后良好维修等提供足够空间,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意见。b) 建立一套详细的施工次序,使本工程和所有专业分包工程能迅速而有效地完成。c) 承包人需负责提供有关土建工程的数据给专业分包人,并核对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图纸,检查总包与各专业分包施工图中有关土建及装修部分的数据是否一致。(5) 承包人负责汇总和整理工程全部的竣工资料,包括各专业分包人移交的竣工资料。4 对发包人直接供应材料设备的照管(1) 发包人直接供应材料及设备由供应商运送至工地红线内,发包人将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必须作好充分的准备,及时卸货、接收、保管。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三方共同验
15、收,验收合格后,即时办理正式调拨手续,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负责完成设备及材料的二次搬运工作。若以上工作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若出现卸货、接收、保管、二次搬运配合不力的情况,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罚款并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所产生的费用在总承包人的进度款和结算款中双倍扣除。5 与各专业施工的具体配合工作(1) 承包人给予专业分包人、独立工程承包人的配合除按照合同文件内其它条款的要求外,还须包括以下:5.1 承包人与电梯安装工程的配合(1) 为混凝土工程作好一切所需的开孔、洞、凹口、凹槽等;(2) 提供通风孔及机械通风系统;(3) 为机械设备的支撑或固定提供混凝土底座、混凝土
16、结构底基和/或地基;(4) 在机房适当位置提供围栏、爬梯、活门等;(5) 按工程所需在机房内的墙身及地台涂上防油性油漆;(6) 在混凝土工程中,加插电梯安装单位提供需预埋在混凝土中的金属锚固、嵌入物支架等连接物,常规预埋铁件则由承包人提供;(7) 提供临时木保护面给所有电梯门、电梯门开口的门头线条板和于电梯工程完工后的升降机内部,并随后拆卸移离现场;(8) 施工期间为所有电梯门洞提供临时保护栏和安全网等, 并遵守所有发包人授权代表及/或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安全规则;(9) 电梯门框安装完成后,门框墙体间灌注水泥砂浆填塞缝隙,以达到有关规范要求的标准;(10) 电梯门洞前加设防止进水的挡水坎,不允许
17、在施工时进水;(11) 提供按规定的支撑梁和导栏梁的分隔梁;(12) 电梯两端的支撑;(13) 自动扶梯、坡梯的扶手侧板、外侧钢架及围护栏杆;(14) 于永久门没有安装完成前为所有机房提供临时门包括一切门锁和配件以供保安防盗用,并于安装永久门后才可拆卸清走;(15) 技术规范所注明由承包人提供的其它工作;(16) 按电梯工程的安装要求,无偿地搭设和拆除电梯井道脚手架;(17) 在混凝土工程中, 按施工图纸准确预埋用于电梯安装的金属锚固件等;(18) 电梯安装工程完成后修整所有剩余的留洞、凹口、凹槽等;(19) 给分包方准确提供水平控制点(线);(20) 承担电梯试车和验收产生的水电费用。5.2
18、 承包人与门窗工程的配合(1) 承包人负责给外门窗施工单位、入户门、防火门等单位核查门窗预留洞尺寸及数量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支持;(2) 承包人负责预留门窗洞口,且预留的门窗洞口不得出现负误差;(3) 洞口尺寸应符合规定要求,如不符合,须由承包人负责凿掉或再粉刷;(4) 承包人应弹出每樘门窗洞口的水平线、垂直线、中心线、进出线,以此作为门窗工程、入户门工程等的安装基准线,线的偏差不得大于3mm;(5) 承包人施工时洞口应设置水泥预埋块,数量和间距应符合规范;(6) 门窗上墙后,承包人负责干硬性防水砂浆填塞入户门框、防火门等的缝隙; (7) 承包人应协助门窗施工单位、入户门工程等单位做好成品的保护工
19、作和验收工作;(8) 配合业主方、监理组织的三方施工作业面的交接验收工作;(9) 技术要求所注明由总承包人提供的其它工作。5.3 防水配合工作本项目防水工程由发包人专业分包,承包人须在防水工程队伍入场前,做好如下作,并提供必要的辅助施工配合工作。(1) 做好防水工作面基层的清理、修补,并按照防水施工要求阴阳角应用1:2.5水泥砂浆抹成弧形角。(2) 防水施工的工作面基层必须通过由发包人或监理组织的三方工序交接验收,并保证质量和交接效率。(3) 防水工作面结构裂缝修补,要求所有防水部位做不少于24小时的结构闭水,闭水试验由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安排施工。(4) 施工完毕,防水队伍退场后,承包
20、人须对敷设的防水材料做好必要的保护工作,该项费用已包含在总包配合费当中。若因总包施工不当造成对防水层的损坏,须对造成的返工和工期损失负责赔偿。5.4 前期土方和基坑支护的配合(1) 承包人中标后应进入施工现场,配合发包人进行前期的土方开挖和基坑支护工作,并对现场开挖情况进行技术监控和测量支持(含标高、轴线),及时和发包人进行沟通。(2) 承包人应协调现场的各种关系,以保证承包范围内的土方工程能够顺利如期进行。5.5 支护的配合(1) 基坑支护维护费、基坑泥砂清理费(清理垫层时下雨造成)。5.6 室内外栏杆工程的配合(1) 承包人为其提供半成品的临时堆放场地。(2) 承包人为其提供水平基准线和竖
21、向控制线。(3) 承包人对其安装时在建筑物上的开孔、开槽造成破损的结构、保温、面材等进行修复,并不额外要求增加费用。(4) 承包人承担对半成品、成品的保护义务和责任。5.7 对指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照管(1) 承包人应听从发包人的安排,以规范为准则,配合管理并承担合同对各项指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照管义务。6 与政府管理部门及周边单位、村民的应对协调管理(1) 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应对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检查和工地现场周边单位、村民的协调,以保证工地施工顺利进行。该协调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在进场后三天内提交业主和监理。(2) 施工单位进场后一周内,须向建设方提交但不限于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劳务证、暂住
22、证、特殊工种操作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并根据施工需要,及时办理排污、夜间施工许可证、各种许可证等,并将复印件提交监理和建设方。(3) 协调员应定期主动专访周边单位、村委会等,收集反映并制订对应措施,将有可能影响施工顺利进行的矛盾及时消除在发生之前。(4) 专职协调员应坚持经常检查、督促其项目部完善减少扰民、影响交通、确保环保等措施实施情况,并对由此而造成的责任负责。(5) 建设方项目部如对施工单位专职协调员的工作态度和能力质疑,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将其更换,以保证相关工作顺利进行。(6) 在工程后期综合验收以及市政管网并口等关键时段各参建单位必须无条件满足建设方的相关验收要求。如有不配合的单位,建设方将根据影响程度对相关单位进行严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