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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 版)
一、总则
(一)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
境保护部令第20 号)的规定,为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
质许可工作,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的申请
和审批工作。环境保护部将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的情
况和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适时对标准进行修改。
(三)本标准自2012 年8 月1 日起实施,原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环发[2004]173 号文件印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分级分类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方案
(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采用表1 所列方案:表1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方案
序号
资质类别
资质级别
1
生活污水处理
甲级
乙级
临时
2
工业废水处理
3
除尘脱硫脱硝
4
工业废气处理
5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
6
有机废物处理
7
生活垃圾处理
8
自动连续监测
a.水污染物监测
—
b.大气污染物监测
(二)各类资质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范围如表2 所示:
表2 各类资质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范围
序号
资质类别
运营许可范围
1
生活污水处理
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的以下设施:
1、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2、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宾馆、医院、企事业
单位等的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2
工业废水处理
以处理工业废水为主的以下设施:
1、各类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
2、各类工业园区的集中式废水处理设施;
3、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
3
除尘脱硫脱硝
以下各类固定式工业设备排气中颗粒物(烟尘和粉
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的净化设施,包括:
1、各类工业锅炉;
2、各类火力发电锅炉;
3、各类工业炉窑(冶炼炉、炼焦炉、烧结机、水
泥窑等)。
4
工业废气处理
“除尘脱硫脱硝”类资质运营许可范围之外的各类
固定式工业设备排气中污染物(包括恶臭)净化设施,
以及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
5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
以下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设施(不包括危险废物处
理设施):
1、矿物采选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尾矿砂、
废矿石、煤矸石、煤泥、矿泥、油井岩屑及废钻井液等;
2、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废渣(粉
煤灰、炉渣、冶炼矿渣、钢渣、碱渣等)和边角余料。
6
有机废物处理
以下固体废物的处理设施:
1、畜禽屠宰废物、人畜粪便、餐厨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
2、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渣;
3、以农林产品为原料生产建材过程中产生的废渣。
7
生活垃圾处理
以下(城镇或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设施:
1、垃圾填埋场;
2、垃圾焚烧设施;
3、垃圾堆肥处理设施。
8
自动连续监测
a.水污染物监测
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配套的自动连续监测设施。
b.大气污染物监测
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配套的自动连续监测设施。
(三)各类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均不设运营设
施规模限制条件。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基本要求
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
本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
(三)具备符合要求的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四)具有1 年以上连续从事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
设施运营的业绩,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申请临时资质的除外);
(五)具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金;
(六)具备符合要求的污染物检测能力。
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条件及判定依据
(一)独立法人资格要求
1、许可条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判定依据
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已提交
上述证件的复印件,证件真实、有效。
(二)技术人员要求
1、许可条件
(1)甲级资质:具备不少于15 名具有环境工程专业或相关
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
术人员不少于7 名;
(2)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具备不少于6 名具有环境工程
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
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 名;(3)申请一类以上资质许可的,每增加一类,应增加不少于3 名具有环境工程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上述要求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中,可有1 名
兼职人员(要求年龄在70 岁以下),其他均应为申请单位的全
职人员。
2、判定依据
(1)技术人员持有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申请单位已提交所有技术人员证书的复印件,证件真实、有效;
(2)申请单位已提交能够证明本单位与所有技术人员劳动
关系的文件复印件,包括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技术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证明文件完整、有效。(三)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要求
1、许可条件
(1)甲级资质:具备不少于40 名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
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2)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具备不少于10 名取得环境污染
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2、判定依据
(1)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持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
人员考试合格证书,申请单位已提交所有相关人员证书的复印
件,证件真实、有效;
(2)申请单位已提交能够证明本单位与所有现场管理人员
和操作人员劳动关系的文件,包括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
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证明文件完整、有效。
(四)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绩要求
1、许可条件
(1)甲级资质和乙级资质:具有1 年以上连续从事符合表
3 规定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绩,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
行,并按照环境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运营的环境污染治理设
施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等信息,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或者企业年度环境报告书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表3 甲级和乙级资质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绩要求
序号
资质类别
运营业绩要求
甲级资质
乙级资质
1
生活污水处理
a.运营2 个(含)以上处理能力
大于20 万吨/天的城镇污水处理
设施;
b.运营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
处理能力之和大于50 万吨/天。
a.运营1 个(含)以上处理能
力大于5 千吨/天的城镇污水处
理设施;
b.运营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
处理能力之和大于6 千吨/天。
2
工业废水处理
a.运营5 个处理能力大于5 万
吨/天的工业园区废水处理设施
或工业企业内废水处理设施;
b.运营的工业园区废水处理设
施或工业企业内废水处理设施
的处理能力之和大于30 万吨/
天。
a.运营1 个处理能力大于1 千
吨/天的工业园区废水处理设
施或工业企业内废水处理设
施;
b.运营的工业园区废水处理设
施或工业企业内废水处理设施
的处理能力之和大于1 千2 百
吨/天。
3
除尘脱硫脱硝
a.运营1 个烟气除尘脱硫脱硝
处理能力大于80 万标立方米/小
时的处理设施;
b.运营的烟气除尘脱硫脱硝处
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大于100
万标立方米/小时;
c.运营下列设施中的1 个:200
平方米以上钢铁烧结机、30 万千
瓦以上火电机组、4000 吨/日以
上水泥窑。
a.运营1 个烟气除尘脱硫脱硝
处理能力大于10 万标立方米/
小时的处理设施;
b.运营的烟气除尘脱硫脱硝处
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大于15
万标立方米/小时。
4
工业废气处理
a.运营1 个工业废气处理能力大于
30 万标立方米/小时的处理设施;
b. 运营的工业废气处理设施的
处理能力之和大于40 万标立方
米/小时;
c.运营10 个以上任意规模的餐
饮业油烟净化设施。
a.运营1个工业废气处理能力大于
5 千标立方米/小时的处理设施;
b. 运营的工业废气处理设施
的处理能力之和大于6 千标立
方米/小时;
c.运营5 个以上任何规模的餐
饮业油烟净化设施。
5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
a.运营2 个处理能力大于800
吨/天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设
施;
b.运营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设
施的处理能力之和大于3000 吨/
天。
a.运营1 个处理能力大于100
吨/天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设
施;
b.运营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设
施的处理能力之和大于120 吨/
天。
6
有机废物处理
a.运营2 个处理能力大于200
吨/天的有机废物处理和利用设
施;
b. 运营的有机废物处理和利用
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大于1000
吨/天。
a.运营1 个处理能力大于80
吨/天的有机废物处理和利用
设施;
b. 运营的有机废物处理和利
用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大于
100 吨/天。
7
生活垃圾处理
a.运营2 个处理能力大于1200
吨/天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b.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
处理能力之和大于3000 吨/天。
a.运营1 个处理能力大于100
吨/天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b.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
处理能力之和大于300 吨/天。
8
自动连续监测
a.水污染物监测
—
运营不少于5 套废(污)水自
动连续监测设施。
b.大气污染物监测
运营不少于5 套废(烟)气自
动连续监测设施。
说明:资质类别1-7 应满足相应的运营业绩要求中的1 项;资质类别8 中的a、b 两类资质,
应分别满足相应的运营业绩要求。
(2)临时资质:无运营业绩要求。
2、判定依据
(1)申请单位已提交其运营业绩的证明材料,包括:运营
项目简介、委托运营合同、用户意见、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有
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内设施运行监测报告、设施所
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
(2)申请单位已提交其公开运营设施环境信息的证明材料,
如登载信息的公开发行的报刊、已公布的企业年度环境报告书
等。
(3)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完整、有效。
(五)注册资金要求
1、许可条件
(1)甲级资质: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 万元;
(2)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注册资金不少于100 万元。
2、判定依据
(1)申请单位提交的财务状况报告或其他资信证明真实、
有效;
(2)注册资金符合要求。
(六)污染物检测能力要求
1、许可条件
(1)自动连续监测类资质:具备保证污染源自动连续监测
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主要理化指标检测能力;具有设施完备的污
染物检测实验室,配备满足相应监测项目需要的取样、保存、称
量和分析等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熟悉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的
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并能按照分析方法标准要求对污染物进行
分析测试;具有维护、校对监测仪器的能力。
(2)水、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处理资质:具备保证相应
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主要理化指标检测能力;具
备产权属于本单位的检测实验室;能够检测设施运行过程中的主
要理化参数;能够按照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检测设施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或治理效果;具备开展检测工作需要的
仪器设备和分析测试人员。
2、判定依据
申请单位提交证明材料,且能够证明其具有相应污染物检测
能力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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