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Z203000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2Z203010 民事纠纷处理方式
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Z203011 掌握民事诉讼的特点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是调整和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
第一,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栽委员会以仲栽方式解决纠纷。
第二,强制性
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以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栽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栽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同时,若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程序性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2Z203012 掌握仲裁的特点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指发行争议的当事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其达成的仲栽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仲栽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的方式。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栽法》(以下简称《仲栽法》)是调整和规范仲栽制度的基本法律,但《仲栽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栽,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仲栽,劳动争议仲栽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栽不受《仲栽法》的调整。此外,根据《仲栽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栽:”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例题:下列能够采用仲栽方式解决的纠纷是{离婚中的财产分割纠纷、财产继承纠纷、(劳动争议)、收养纠纷}
二、仲裁的基本特点
(一)自愿性
(二)专业性
(三)灵活性
由于仲栽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栽中的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和选择的,因此,与诉讼相比,仲栽程序更加灵活更具弹性。
(四)保密性
(五)快捷性
(六)经济性
(七)独立性
2Z203013 熟悉和解与调解
一、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二)和解的适用
1、未经仲裁和诉讼的和解
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及可以自行和解。如果达成一致意见,就不需要进仲裁或诉讼了。
2、申请仲裁后的和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3、诉讼后的和解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生结束诉讼。
4、执行中的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产生结束执行程序的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反悔的,对方当事人只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二、调解
(一)调解的概念
调解,是指第三人(即调解人)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教育,居中调停,使其在互相谅解、互相让步的基础上解决其纠纷的一种途径。
(二)调解的形式
1、民间调解
2、行政调解
3、法院调解
4、仲裁调解
2Z203020 证据
证据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Z203021 掌握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一、书证
书证,是指
二、物证
物证,是指
三、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
四、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
五、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
六、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
七、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测量、勘察后所作的记录。
2Z203022 熟悉证据的保全和应用
一、证据保全
(一)证据保全的概念
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二)证据保全的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三)证据保全的实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二、证据的应用
(一)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就是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1、证明对象的范围
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对象包括:
(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如当事人主张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事实。如当事人的资格与行为能力等问题。
(3)证据事实。如书证是否客观真实,所反映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是否相关。
(4)习惯、地方性法规。
2、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1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二)举证责任
1、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不能证明时将承担诉讼上的不利后果。
2、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1)一般原则
谁主张相应的事实,谁
(2)举证责任的倒置
举证责任的倒置,是为了弥补一般原则的不足,针对一些特殊的案件,将按照一般原则本应由已方承担的某些证明责任,改为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方法。
(三)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证据收集,是指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按照法定获取证据的行为。一般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收集证据:
1、当事人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
3、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保全,前已详述。
(四)证明过程
证明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般认为,证明过程由举证、质证与认证组成。
1、举证时限
所谓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2、证据交换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是指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过程。
3、质证
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
4、认证
认证,即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人民法院对经过质证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人民法院及审判人员在对证据的审核认定过程中,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为: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证人提供的对与其家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2Z203030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方式,只要没有仲裁协议的民事纠纷最终都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
民事诉讼由《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包括:
(一)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3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和评议裁判的制度。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除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以外,均采用合议制度。
(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
(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Z203031 掌握诉讼管辖与回避制度
一、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案件影响(例如:争议金额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各级人民法院都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实际上是着重于法院与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法律事实之间的隶属关系和关联关系来确定的,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这里被告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或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排除了诉讼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爱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
(四)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
二、回避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局面方式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2Z203032 掌握诉讼参加人的规定
诉讼参加人既包括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代理人,他们是民事诉讼活动中重要的主体。
一、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诉讼当事人主要包括原告和被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
二、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民事诉讼代理人可分法定诉讼代理人与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
适用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二)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1、委托人与委托代理人的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可以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与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2、委托代理人的人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3、委托代理权的产生
委托代理是基于委托合同与单方授权而产生的。
4、授权委托书与委托代理权限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公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委托权限分为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仅有程序性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可以行使实体性的诉讼权利,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若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形,视为诉讼代理人没有获得特别授权,无权行使实体性诉讼权利。
5、委托代理权的消灭
委托代理权可以因诉讼终结、当事人解除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2Z203033 掌握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规定
一、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遇到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将会造成寻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有两种,即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
(1)
(2)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2、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
(2)须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必要时法院也可依职权作出。
(3)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若情况紧急时,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三)财产保全的对象及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四)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二、先予执行
(一)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在作出终局判决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育费、扶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三)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活或生产经营;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
5、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
(四)先予执行的的范围
先予执行应当仅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
(五)先予执行的程序
1、申请
先于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
2、责令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
3、裁定
人民法院
(六)错误的补救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经过审理,判决申请人败诉的,申请人应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拒不返还的,由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还应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2Z203034 掌握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为重要的内容,它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可以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一审程序
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第一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具有独立性和广泛性,是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本节主要介绍普通程序,普通程序分以下几个阶段:
(一)起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是当事人获得司法保护的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的条件如下: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起诉的方式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
(二)审查和受理
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情况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即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三)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诉并决定立案受理后,在开庭审理之前,由承办案件的审判员依法所的各种准备工作。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经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四)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准备开庭
2、法庭调查阶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2)
(3)
(4)
(5)
这就是一个证明的过程,由
审判员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
3、法庭辩论
其顺序为:原告及其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院作出判决前,对于能够调解的,可以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法庭辩论结束后,调解以没达成协议的,合议庭成员退庭进行评议。评议是秘密进行的。合议庭评议完毕后应制作判决书,宣告判决公开进行。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处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以叫终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
(一)上诉的提起和受理
1、上诉的条件
(1)
(2)
(3)
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时间为15天;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天。
(4)须递交上诉状
上诉应提交上诉状
2、上诉的受理
上级人民法院接到上诉状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
(二)上诉的审理
1、审理范围
第二审人民法院
2、审理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
一是开庭审理;二是进行裁判。
(三)对上诉案件的裁判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3、发回重审。
4、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1、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2、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3、对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三、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
2、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
(2)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3、人民检察院
2Z203035 熟悉执行程序
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是并列的独立程序。
一、执行程序的的概念
执行程序,
第一,
第二,
第三,
二、执行根据
1、
2、
3、
4、
5、
6、
三、执行案件的管辖
四、执行程序
(一)申请
(二)执行
(三)再申请
五、执行中的其他特殊问题
()
(二)执行异议
1、
2、
(三)执行和解
六、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主要有: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对于执行措施增加了两条:
(一)
(二)
七、执行中止的终结
(一)执行中止
即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
(二)执行终结
即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
2Z203040 仲裁法
仲裁也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由于仲裁本身的特点,在建设工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更是被广泛选用。
2Z203041 掌握仲裁协议
在民事仲裁中,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仲裁协议法律效力表现为:
(一)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
(二)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
(三)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以下法定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这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因为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正是通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体现出来的。对仲裁协议中意思表示的要求是要明确、肯定。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由于仲裁没有法定管辖的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是由当事人自主选定的。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不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就无法进行。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一)确认方式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以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
仲裁协议无效,使得仲裁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以仲裁的方式解决。
2Z203042 掌握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即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以及当事人为解决争议案件进行促裁活动遵守的程序规定。
一、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协议;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二)审查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
二、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
(一)仲裁庭形式的确定
(二)仲裁员的产生
1、合议仲裁廷仲裁员的产生
2、独任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
独任应当员仲裁
三、仲裁审理
仲裁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审查
(一)仲裁审理的方式
仲裁审理的方式可以分为开廷审理和书面审理两。
所谓书面
2Z203043 了解仲裁裁决的撤销
2Z203044 了解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执行事关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在裁决履行期限内,若义务方不履行仲裁裁决,权利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务方也可提出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不予执行的情形,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一、仲裁裁决的执行
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仲裁裁决予以执行。但是,如果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伸裁裁决有法定不予执行情形的,被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对国内仲裁而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
1、当事人
2、
3、
4、
5、
6、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仲裁裁决,确认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并将此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
2Z203050 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构成我国基本诉讼制度。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行政纠纷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纠纷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Z203051 熟悉行政复议范围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复议保护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争议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通常包括:
1、行政处罚,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许可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下列事项应按规定的纠纷处理方式解决,而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机关以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2Z203052 熟悉行政复议程序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应当遵守如下程序规则:
一、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二、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法律规定不得分开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2Z203053 熟悉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一、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
7、认为行政机关
8、认为行政机关
二、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Z203054 了解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是国家审判机关为解决行政争议,运用司法程序而依法实施的整个诉讼行为及其过程。它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但并非第个案件都必须全部经过三个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一)起诉
(二)受理
(三)审理前的准备
(四)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可分为四种形式:
1、维持原判。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撤销判决。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履行判决。即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4、变更判决。即变更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的判决。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以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诉,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一)上诉期限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一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理方式
(三)上诉的判决
三、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原告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被告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被告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以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1
(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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