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XXXX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
2、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街号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学校资产来源、数额和业务范围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
3、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 学校资产来源:(一)举办者投入元,包括:资金元,实物元。其中出资元,出实物,。(二)接受国家资助和社会捐赠元。(三)银行贷款元。(四)办学积累元。学校资产总额为元,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平方米,价值元;仪器设备元;流动资金元;其他资产元。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学校近期在校生规模为人,长远规模为人(或近期规模为轨,长远规模
4、为轨);(二)办学层次:基础教育(或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十二年一贯制、完全中学等);(三)办学形式:全日制普通高中(或中职、中专等)教育;。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为5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
5、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
6、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
7、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
8、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
9、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实行党组织负责人与行政管理机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通过 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参与重大决策。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10、或校长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教师和职工管理第二十八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11、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三十一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
12、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第六章 学生管理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第三十三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第三十四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
13、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第三十七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
14、、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第三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第三十九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第四十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
15、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四十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第
16、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自行解散的;(四)发生分立、合并的;(五)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七)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自行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
17、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XXXX学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工商登记有关规定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
18、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街号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学校资产来源、数额和业务范围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
19、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 学校资产来源:(一)举办者投入元,包括:资金元,实物元。其中出资元,出实物,。(二)接受国家资助和社会捐赠元。(三)银行贷款元。(四)办学积累元。学校资产总额为元,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平方米,价值元;仪器设备元;流动资金元;其他资产元。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学校近期在校生规模为人,长远规模为人(或近期规模为轨,长远规模
20、为轨);(二)办学层次:基础教育(或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十二年一贯制、完全中学等);(三)办学形式:全日制普通高中(或中职、中专等)教育;。第三章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下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不用原文照抄)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成员为5人以上;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二条 董事
21、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董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22、产生或罢免。第十五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
23、事项。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
24、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董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二十三
25、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董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董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实行党组织负责人与行政管理机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通过 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参与重大决策。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
26、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校长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教师和职工管理第二十八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
27、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三十一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
28、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第三十三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第三十四条 对取得优秀
29、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第三十七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
30、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第三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第三十九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第四十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
31、收入。第四十四条 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事业的发展和员工分红。其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四十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自觉遵守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审报告制度。第
32、四十九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及时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自行解散的;(四)发生分立、合并的;(五)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七)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自行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及时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在完成清算后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