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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材料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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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XXXX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街××号〕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学校资产来源、数额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九条 学校资产来源:(一)举办者投入×××元,包括:资金××元,实物××元。其中×××出资×××元,×××出实物,…。(二)接受国家资助和社会捐赠×××元。(三)银行贷款×××元。(四)办学积累×××元。 学校资产总额为×××元,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平方米,价值×××元;仪器设备×××元;流动资金×××元;其他资产×××元。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学校近期在校生规模为×××人,长远规模为×××人(或近期规模为××轨,长远规模为××轨); (二)办学层次:基础教育(或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十二年一贯制、完全中学等); (三)办学形式:全日制普通高中(或中职、中专等)教育;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5-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实行党组织负责人与行政管理机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通过 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参与重大决策。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校长〕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教师和职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一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七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四十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四十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自行解散的; (四)发生分立、合并的; (五)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七)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自行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XXXX学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工商登记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街××号〕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学校资产来源、数额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九条 学校资产来源:(一)举办者投入×××元,包括:资金××元,实物××元。其中×××出资×××元,×××出实物,…。(二)接受国家资助和社会捐赠×××元。(三)银行贷款×××元。(四)办学积累×××元。 学校资产总额为×××元,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平方米,价值×××元;仪器设备×××元;流动资金×××元;其他资产×××元。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学校近期在校生规模为×××人,长远规模为×××人(或近期规模为××轨,长远规模为××轨); (二)办学层次:基础教育(或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十二年一贯制、完全中学等); (三)办学形式:全日制普通高中(或中职、中专等)教育; …………………………………………。 第三章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以下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不用原文照抄)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成员为5人以上;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董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实行党组织负责人与行政管理机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通过 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参与重大决策。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 〔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校长〕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教师和职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一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七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四十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事业的发展和员工分红。其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自觉遵守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审报告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及时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自行解散的; (四)发生分立、合并的; (五)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七)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自行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及时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在完成清算后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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