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译名 China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 缩写为C I I A。 第二条 本会是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是为所有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工作者服务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风尚;协会的基本职能是管理、宣传、交流、服务。即对内部审计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和开展各种专业服务活动,通过宣传、交流,扩大内部审计的影响,维护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内部审计人
2、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内部审计队伍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 本会接受审计署、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内部审计准则、职业道德标准,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涉及内部审计需要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二)调查研究内部审计发展中的新问题,提出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后续教育,推动内部审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内部审计技术职称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四)开展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办好中国内部审计会刊。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提供内部审计咨询等中介服
3、务;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 (七)开展国际交往活动;在中国组织实施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英文缩写CIA)的统一考试;办理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会员的审核、申报工作。 (八)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审计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团体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个人会员。 内部审计工作者,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包括审计、会计、经济、工程、计算机等技术职称)者,都可申请加入本会。 (三)特邀个人会员。 与内部审计有关的社会知名人士,经理事推荐
4、,理事会讨论通过为本会特邀个人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发展少数会员,由协会秘书处个案处理,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向本会申请合法保护权; (五)参加本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活动; (六)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题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维护
5、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和专业学习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
6、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常务理事会提出并事前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或病故等原因需作更换和增补的事宜;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
7、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
8、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审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计署、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
9、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审计署、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10、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与地方、部门内部审计协(学)会保持联系,沟通信息; (六)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
11、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本会资产和财务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审计署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
12、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审计署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审计署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审计署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审计署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年一月二十六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