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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系统关于增值税、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过渡及出口退税相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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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系统关于增值税、所得税、外资企业 所得税过渡及出口退税相关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部分 一、增值税转型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含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游艇、摩托车)允许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但用于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分为免征、即征即退、部分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四个方面。 (1)免征增值税范围: ①再生水。指经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的,并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②以废旧轮胎生产胶粉。 ③翻新轮胎。 ④特定的建材产品(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⑤污水处理劳务。指处理污水的业务。 上述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增值税即征即退范围: ①用废气生产二氧化碳产品。 ②以垃圾生产电力或热力。 ③页岩油。 ④再生沥青混凝土。 ⑤以旋窑法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掺兑废渣比例不得低于30%的水泥。 (3)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①涂料硝化棉粉。 ②脱硫生产的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③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④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⑤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⑥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包括砖类、砌块类、板材类)。 (4)先征后退政策范围: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嵌入式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五、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7年7月1日起,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应在10人(含10人)以上,并且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应高于25%(含25%)。 六、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七、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分工业和商业,征收率统一为3%。 八、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工业企业(包括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销售额8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九、恢复对金属矿选产品和非金属矿选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但食用盐仍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十、对个人月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起征点如下: 从事货物销售的月销售额为5000元; 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销售收入为3000元; 按次(或按日)销售纳税的为200元。 ——所得税优惠政策部分 一、企业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非居民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五、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六、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八、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九、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部分 一、新所得税法公布前(2007年3月16日前)批准设立的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外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附表:外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 外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 序号 文 件 名 称 相关政策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款 设在经济 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款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 《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 自1999年1月1日起,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出口退税政策部分 一、出口退税率调整情况 (一)2008年8月1日起调高纺织服装产品出口退税率 文号:《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1、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 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2、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   (二)2008年11月1日起调高玩具、塑料制品、家具以及纺织服装产品退税率文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 1、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 2、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3、将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4、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13%. 5、将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黄胶原、钢化安全玻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部分书籍、笔记本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9%、11%、13%. (三)12月1日起调高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退税率 文号:《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44号) 1、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 2、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 3、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 4、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5、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 6、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四)2009年1月1日起调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财税〔2008〕177号) 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二、推行出口退税绿色通道 对出口船舶、大型机电设备企业;从事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以及部分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出口的企业;被评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生产出口企业;年出口额超过一定规模的从事机械装备制造业的生产企业;大型出口企业等,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三、全面实行出口企业免于提供或出口企业留存收汇核销单管理办法。 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的出口企业,在退税申报时,取消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出口企业在退税申报时,出口收汇核销单全部留存企业备查,免于提供。同时对分类等级为A、B类的出口企业,实行年度终了后一次性比对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的办法,平时不对审出口收汇核销信息。 继续深化和完善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办法。对A类企业实行出口凭证留企业备查,凭申报退税的电子数据审核审批退税,对B类企业采取简化审核程序,事后抽查审核。将进一步扩大A、B类企业范围,加快退税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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