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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与处理PPT参考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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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上海市专利管理工程师职称考试培训,专利纠纷与处理,上海政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1,主 讲 人:,蒋 坡,教 授,上海政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jiangpo,2,第,1,章 专利纠纷处理概述,本章的学习要点,1.,专利民事及行政纠纷的种类与处理途径,2.,法院的组织机构及基本审判制度,3.,专利案件的管辖权,3,专利权纠纷的处理原则,公平,既要合理地保护专利权人地利益,又不能将属于公有财富的公知技术等同到权利要求中去,效率,只有当公众明确无误地理解了权利要求的范围,才能在不侵犯专利权的前提下进行相关技术的研究开发,从而提高技术创新的效率,法院或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纠纷的处理,实际上体现了国家在平衡专利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时的价值取向。,4,第一节专利行政纠纷,何为行政纠纷?,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5,何为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中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6,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不同,1.,诉讼的前提不同:,民事诉讼: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或与另一方当事人就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行政诉讼:基于原告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争议。,7,2.,诉讼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基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行政诉讼:原告只能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被告也只能是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8,3.,举证责任规则,民事诉讼:,“,谁主张 谁举证,”,个别情况举证责任倒置:如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一律由被告承担,,其应该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只需提供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的申请材料,+,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证据。,9,4.,适用的程序法律规范不同:,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可通过调解解决争议。,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不适用调解。,10,第二节专利行政案件种类与处理途径,一、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的案件,处理途径: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1,2.,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处理途径:这类案件的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作为原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2,二、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种类:,1.,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实施强制许可决定的案件,2.,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的案件,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处理途径,1.,针对第,1,、,2,种情况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针对第,3,种情况复议申请人或第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13,三、以专利管理工作的部门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专利管理部门处理纠纷的种类:,1.,责令停止专利侵权行为,2.,调解侵权损害赔偿数额,3.,调解临时保护期间的费用纠纷,4.,调解专利申请权纠纷,5.,调解专利权归属纠纷,6.,调解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奖金或报酬纠纷,7.,调解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纠纷,8.,处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9.,处罚冒充专利行为(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10.,对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的惩戒行为,对以上行为不服的可以以专利管理部门为被告向法院起诉,14,第二节专利民事纠纷,专利民事纠纷的种类,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5.,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7.,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授予前使用费纠纷,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9,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10.,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15,专利民事纠纷的处理途径,1.,行政途径,当事人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纠纷进行调解。,行政程序的启动手续及案件处理程序相对简单,立案、结案速度比较快,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可迅速作出处罚决定,对侵权纠纷可快速作出停止侵权的处理决定。另外,申请人无需缴纳费用,行政执法成本主要由政府承担,因此,申请人几乎无败诉的风险,16,2.,司法途径,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或者不愿意协商解决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侵权事实复杂,或者所涉及的技术复杂的专利侵权纠纷,利用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有利于权利人更彻底地制止侵权行为,并得到侵权赔偿。,法院受理案件费用根据诉讼标的递减收取。,法院审理期限:一审,6,个月;二审,3,个月;对于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当事人的,没有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17,3.,仲裁,仲裁是解决专利纠纷的有效途径,仲裁的前提:双方自愿,并书面约定仲裁途径,仲裁机构,仲裁事项。,注意:,一旦选择仲裁方式,就不能寻找司法途径,除非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仲裁机构的约定不清或约定无效。,目前我国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为终审裁决,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8,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能,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职能,(1),是地方政府机关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2,)具有专利管理和专利执法双重职能,19,专利案件管辖权,一、专利行政案件管辖权,1.,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的诉讼管辖,该类案件均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发生侵权民事争议的由民事审判庭审理,没有民事争议的由行政审判庭审理,20,2.,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的诉讼管辖,该类案件均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21,3.,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的诉讼管辖,该类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行政审判庭审理,22,二、民事案件管辖权,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因专利或技术合同发生纠纷,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和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侵犯专利行为发生的纠纷,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和被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23,级别管辖:,。,51,个中级法院(见书,15,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4,本章思考与练习,1.,什么是专利行政纠纷案件?包括哪些种类?,2.,什么是专利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哪些种类?,3.,专利民事纠纷的处理途径有哪些?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有什么规定?,4.,简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职能范围,5.,专利行政案件的诉讼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25,第二章 专利行政诉讼,本章学习要点,1.,法院审理专利行政案件的原则和法律依据,2.,外观设计不相同与不相似的判断,26,第二章 专利行政诉讼,本章学习要点,1.,法院审理专利行政案件的原则和法律依据,2.,外观设计不相同与不相似的判断,27,第一节 专利行政诉讼中企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法院审理专利案件的原则,1.,专利行政案件审理范围应以,行政决定范围,为限的原则,2.,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合法性:主要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错误;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越权、是否滥用职权,3.,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平衡的原则,为了平衡双方的诉讼权利,法律规定行政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且不得在诉讼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28,二、法院审理专利行政案件的法律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依据,即必须适用该规范,不能拒绝适用)包括:,1.,法律,(,含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2.,行政法规(含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3.,地方性法规(含经济特区法规),4.,自治条例,5.,单行条例,注意:,a,)审理反倾销和反补贴行政案件,仅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b,),1,、,2,条依据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专利行政案件,3,、,4,、,5,条适用于特定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29,第二节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一项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可能都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条件。特别是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不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其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更大。因此,为保证专利的质量,纠正专利局工作中的疏漏和失误,必须建立一种制度,以纠正不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于是,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就应运而生了。这一制度是通过在专利法中设立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而实现的。,30,一、无效宣告程序,1.,提起:自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31,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1,)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2,)未按照规定充分公开技术方案或撰写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3,)修改超过原申请文件的表示范围的;,32,(,4,)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的;,(,5,)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利益或妨害社会公德,或者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的;,(,6,)属于重复授权的情况的。,3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1.,新颖性(即,“,前所未有,”,):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2.,创造性(即,“,技术进步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实用性(即,“,可重复实施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34,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新颖性、实用性、富有美感、不得与在先权利冲突(不能侵权)。,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35,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一、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判断一项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需要将要求保护的设计方案与已经公开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这就涉及到一个时间点的问题。,国际上采用的新颖性时间标准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以专利的完成时期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另一种是以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标准,36,只有极少数的国家采用第一种标准,美国是其中之一。这种方式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要提出证明外观设计是什么时候完成的很困难。因此绝大多数国家采用了第二种标准。,第二种方式有利于鼓励当事人及早申请专利,且在发生纠纷时容易判断,简便易行。,37,我国采用的是第二种即以专利的申请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如果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另外一份在本国或者外国提出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则以优先权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优先权期限为自优先权日起六个月,不同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十二个月。,38,申请日前已经公开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的公开方式有两种,即出版物公开和使用公开,发明、实用新型还包括以其他方式公开。这是因为外观设计涉及的是产品的外形或者外形上采用的图案、色彩,与发明、实用新型相比有不同的特点,有些适用于发明、实用新型的公开方式不能用于外观设计,如单纯采用,“,口头表述,”,的方式就不足以公开一项外观设计的方案。,39,就出版物公开而言,外观设计新颖性的标准是全球性,即包括国内出版物和国外出版物在内。,就使用公开而言,外观设计新颖性的标准是本国的。,“,公开使用过,”,,是指外观设计被应用在产品的外表上,而这种产品的公众可以见到的。,40,同申请日前已有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相同,”,是指不仅外观设计本身相同,而且采用设计方案的物品也相同。外观设计是应用在物品的外表上的,物品是外观设计的载体,二者是紧密结合的,外观设计不能脱离产品而单独存在。,41,所谓物品相同,是指产品的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所谓设计相同,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三个要素相同。一般产品的设计内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单纯的形状或图案设计;形状和图案二者结合的设计;图案和色彩二者结合的设计;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结合的设计。对于两种以上要素结合的设计,必须两种以上要素完全相同时,才能判断为相同的设计。,42,“,不相近似,”,是在,“,不相同,”,的基础上,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提出的进一步要求。,其含义是一项外观设计仅仅与已知设计不相同,还不足以满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外观设计都是众所周知的形状、图案、色彩的组合。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从已知组合中获得启发可能是必要的,但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应当表现出与已知组合相比某种不容易想到的特点才能被授予专利权。所谓物品相近似,是指同一类的产品,即是指用途相同、功能不同的物品。物品相同,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同,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43,不相同与不相似的判断,一、判断主体,一般消费者,审查指南,中的一般消费者,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将一般消费者作为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主体。所谓一般消费者是指一种假想的人,他具有下列特点:,(1),一般消费者具有一般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能够辨认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他对被比外观设计产品的同类或者相近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具有常识性的了解。,44,(2),一般消费者在购买被比外观设计产品时,仅以被比外观设计产品具有的要素作为辨认是否为同一产品的因素,不会注意和分辨产品包含的其他要素,不会注意和分辨产品的大小、材料、功能、技术性能和内部结构等因素。设计的构思方法、设计者的观念以及产品的图案中所使用的题材和文字的含义都不是一般消费者所考虑的因素。,45,(3),一般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分辨产品的外观设计,使用时不易见到的部位的外观以及不具有一般美学意义的部位的外观和要素设计不会给其留下视觉印象。他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与,1993,年的,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相比,新的,审查指南,将判断主体从,“,一般购买者,”,变成了,“,一般消费者,”,,而且对一般消费者做了更多的限定和解释。由于,“,一般购买者,”,的标准限定过窄,因此,这一修改无疑将使判断主体更加符合实际。,46,对一般消费者的评价,1.,一般消费者应当是明确、具体的消费群体,而不是假想的人。,审查指南,指出,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是否容易混淆为判断标准。可见,这是一个明确、具体的消费者群体概念。每一个产品的外观设计,一定有它的消费者或者消费者群体。而且判断标准也已明确,即以一般消费者是否混淆为判断标准。,47,2.,假想的消费者已经不是,一般消费者,。,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假想的一般消费者应当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具有一般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能够辨认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色彩,对被比外观设计产品的同类或者相近似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有常识性的了解。,48,第二是在以一般消费者的眼光作出判断时,还有不考虑的因素。而产品的大小、材料、功能、技术性能和内部结构等因素,设计的构思方法、设计者的观念以及产品图案中所使用的题材和文字的含义等内容,可能是一般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所要考虑的因素。在现实生活中,这些内容恰恰是,“,一般消费者,”,不可能不考虑、不可能不注意的因素。,49,第三是在以一般消费者眼光作出判断时,还应施以,一般注意力,”,。实际上,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对其外观施以一般注意力,还是特殊注意力,与该商品的大小、价格、用途、购买者的个人性格、购买习惯等因素有关。,50,二、外观设计授权审查的着眼点,-,寻找相同点,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应当授权、是否应当宣告无效时:,主要是看该外观设计与在先外观设计有多少不相同之处,侧重审查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区别越多越大,越可能被授予专利权;,51,在侵权判定中,更注重的是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会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混淆,即更注重它们之间相同和相近似的方面有多少,52,三、关于判断的方式,-,隔离对比,在,审查指南,中规定了,按一般消费者水平判断,、,单独对比,、,“,直接观察,”,、,“,隔离对比,”,、,“,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对象,”,、,“,综合判断,”,、,“,要部判断,”,等几种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方式。,53,隔离对比的方法就是不得将两种产品并列放在一起进行比较,而是按一般消费者在观察时间上、空间上有一定间隔的方式进行比较,如果产生混同就应当认为是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54,如何理解隔离对比方式,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判断方式同判断原则不同,原则起指导作用,而方式是具体操作。对于单独对比、直接观察、综合判断和要部判断等几种方式而言,无疑是可操作的,但对于,“,隔离对比,”,方式而言,实际上是不可操作的。,55,1,判断时在时间上、空问上不可能有一定间隔,审查员不可能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当接到一项外观设计无效申请案后,先看看在先公知的设计,过几天,(,时间上隔离,),再去看已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或者反过来先看外观设计专利,过几天再去看对比文件公开的在先设计;也不可能先在设在北京的中国专利局审查室看一看外观设计专利,再到某商场或者外地,(,空间上隔离,),去看一看对比文件公开的在先设计,就连在审查员办公室看了外观设计专利之后,再换到另一个审查员办公室看在先公知技术也根本办不到。,56,2,“,隔离对比,”,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中采用的对比方 式,3,在实际审查中,隔离对比的方式是无法实现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人员,如果仅凭隔离对比得到的视觉印象,不可能在无效宣告决定中写出对比的描述,如果不是将申请专利的产品外观设计图片、照片或者实物与在先公知的产品外观设计直接进行对比,审查员根本无法写出对比详实具体的审查结论。,57,综上在授权审查和无效审查程序中,应当采用直接对比,取消间接对比的方式。,在,审查指南,中,应当取消,“,隔离对比,”,这一不切实际的判断方式,不应当将专利侵权判断中使用的对比方式,运用到专利授权审查和无效审查程序中,以免给审查实际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既然规定了判断比较方法,实际中又不可行,不能用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审查决定,难免使行政决定相对人不服气。在专利行政诉讼中,也往往使专利复审委员会处于不利的地位。,58,关于要部观察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要部: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某些产品存在着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部位,该部位称作该产品的,“,要部,”,。,要部,的确定与吸引一般消费者注意的因素密切相关。在确定,“,要部,”,时,可以结合产品的使用状态、在先的同类或者近似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美感等加以确定。,59,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要部观察针对的是一般消费者关注部位较少、较单一的产品的外观设计。通过要部观察,如果被比外观设计的要部的外观与在先设计的相应部位的外观不相近似,则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不相近似。,60,关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指对产品的外观设计要从整体观察,不要着眼于细微的局部差别,也就是说,不要从一件外观设计的局部出发,更不能把一件设计的各个部分分割开来,而要从外观设计的整体出发,要从一件设计的全部或其主要构成上来确定是否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相同点越多,新颖性越少,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就没有新颖性。只有细小的差别不足以构成新颖性,这就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基本含义。,61,经过对产品进行整体观察,仍难以确定该产品中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部位的,对其外观设计可以使用综合判断的方式进行相同和相近似性判断。所谓综合判断的方式是指,由被比外观设计的全部来确定是否与在先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而不从外观设计的部分或局部出发得出与在先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结论,也不把外观设计的各个部分分割开来与在先设计进行对比判断。,62,大多数情况下应当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同时,也不能离开要部观察的方法。当然,不论采用哪一种方法,还是同时使用两种方法,都不能机械地将外观设计的各个部位分割开来作出判断,并分别得出对比结论,在做出是否相同、相近似判断时,必须是综合判断,63,案例:小摩托车外观设计纠纷,案情介绍:见书,37,页,42,页,在,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件中,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对两个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作出判断,应当根据外观设计的具体对象,采用要部判断或者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但是这两种判断方法并非互相排斥。对于外观设计产品简单,消费者关注的设计要部明显的,一般可以采用要部判断的方法;对于外观设计产品复杂,消费者关注的设计要部较多的,一般可以先进行要部比较,再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64,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65,权利冲突?,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在标识美感方面相混淆,使消费者对两者难以区分,产生联想,或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误解。,66,现行解决权利冲突的正当合法途径,当事人以权利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应当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进行判断,并作出是否宣告无效的行政决定。,当事人对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司法机关作出最终审查。,67,在无效审查中,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可否互相作为对比文件,实用新型专利中附图披露的形状是可以作为行相同或相近似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对比文件。,但是,如果实用新型没有附图,仅依靠文字披露的技术方案不可以作为外观设计的对比文件,68,本章思考与练习,1.,专利行政案件审理范围确定的基本原则?,2.,人民法院对专利行政案件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3.,如何理解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要求。,69,70,第三章专利权归属纠纷,本章学习要点,1.,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及其他相关纠纷的概念和特点,2.,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3.,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判断及其奖励与报酬的确定,4.,专利权人的共有的法律特征及其形式,71,本章主要介绍涉及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归属权纠纷及与发明人、设计人资格、奖励与报酬有关的纠纷,第一节 专利申请权纠纷,1.,专利申请权的概念,专利申请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产生之后,享有该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们提出专利申请,请求依法保护其独占该发明创造的权利,72,2.,专利申请权的特点,1,相对性,特定主体就特定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不 能排斥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a,单位与职工个人发生的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之间的专利申请权归属依法律而定,b,合同当事人之间履行合同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属依合同约定而定,73,2,暂时性,专利申请权的有效性仅存在于一定的阶段,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后,一旦被批准,获得了专利权,专利申请程序就宣告结束,专利申请权被转而代之的是专利权。专利申请未被批准,专利申请权就随之自动消失。如专利申请已公开,专利技术已是公知技术,专利申请权即失去实际意义。,74,3,相关性,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相关性,许多专利权所具备的特性,专利申请权也具备,如专利申请权也可以继承、转让、放弃。,75,3.,专利申请权纠纷,概念,:专利申请权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之前或者申请专利后,授予专利权以前,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有申请专利的权利而发生的纠纷。,涉及专利申请权纠纷的类型,1,关于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2,关于依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76,案例一、合作开发之后一方可否单独转让专利申请权?,案情简介:,某研究所与某企业签订了共同开发一电子测试设备的合同,完成共同开发后,研究所与其他工厂签订了专利申请转让合同,某企业得知后,要求分享利益。研究所不同意,他们认为该企业不生产这种电子测试设备,不涉及该企业的经济利益,而且该研究所对技术负主要责任,享有技术的,“,所有权,”,,所以该企业没有权利分享利润。,77,企业方认为技术所有权不能由研究所独自享有,应该是双方共有,所以该企业有权分享利润。后双方意见不一致,到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由于开发合同中没有约定专利申请权,所以专利申请权归两方共有,某企业有权分享该利润提成。,78,第二节专利权归属纠纷,一、专利归属权纠纷概念,专利归属权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被正式授予专利权之后,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该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而发生的权利归属争议。,二、出现专利权归属争议时该如何处理呢?,1.,可以先自动协商;,2.,如果协商不成,再提起专利权归属诉讼;,3.,一旦诉讼失败,再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79,三、专利权归属纠纷的种类,1.,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被个人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2.,属于个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被单位作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3.,一方或几方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完成发明创造以外的人获得专利权,4.,依委托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合同没有约定权属,被委托方获得专利权,5.,合作发明没有约定权属,无任何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发明被共有人中一方或几方获得专利权。,80,其他相关纠纷,一、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纠纷,这类纠纷指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后,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1.,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因奖金报酬发生的纠纷,处理方式:可以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或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如不服调解或调解无效,可向法院起诉。,81,2.,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纠纷,单位并不积极申请,而将工作人员的职务发明束之高阁,发明人智力成果得不到社会承认,处理方式:可以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所在区专利行政机关处理,这类纠纷适宜调解解决,不宜通过诉讼解决,否则也无法执行。,注意纠纷转化:,单位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一旦申请成功,单位又会提起专利申请权争议,或发明设计人在单位不同意时,擅自申请专利,从而转化为专利申请权纠纷。,82,第三节企业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一、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1.,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或物质帮助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指公民在没有得到所在单位的物质帮助。,83,2,.,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法律依据,1,专利法,第,6,条:见书,64,页,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见书,64,页,84,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85,3.,应当划分的几个界限,1,技术方案完成与专利申请日,一旦发生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之争,认定争议的标的是技术方案何时完成是十分重要的。遵循原则:,A,有确凿证据证明技术方案的完成早于专利申请日,以技术方案完成日作为判断专利权归属的时间依据。,86,B,无充足证据证明技术方案何时完成,应以专利申请日和专利申请文件为依据,进行归属判断。,C,只口头表达过自己的构思,或证据证明技术方案不完整,不能认为技术方案完成。,87,2,什么是发明人的本职工作?,本职工作的范围应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即具体工作责任、工作职责范围。,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应为职务发明创造。,“,88,A,单位业务(经营)范围与本职工作,不属于单位经营范围内的成果,不可能属于本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发明人完成的发明创造与单位业务范围相同时,就要看发明人具体的本职工作范围是什么,不能一概认定与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发明创造一律为职务发明创造。,89,B,厂长职权与本职工作,今年来引发的话题,“,厂长能否成为与本厂业务有关的非职务发明人,”,正反方讨论,90,C,利用上班时间是否属于本职工作,“,以利用上班时间,”,为标准,不科学的判断,职责范围为标准,不按时间标准,科学的判断,91,案例二如何理解各类专业人员与本职工作,一位临床医生根据自己多年的临床实践经验,发明了一种,“,痔疮结扎器,”,,对于这项发明怎样认定?,不能仅根据医生发明是根据多年的临床实践就认为是在医生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还应明确,医生的职责是为病人看病,如果无其他因素,比如单位交给了发明任务或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等,该发明应当认为是非职务发明。,92,3,发明人的本单位如何认定?,职工所在工作单位为,“,本单位,”,借调人员从事工作的单位视为,“,本单位,”,受聘的专业人员应将聘任单位视为,“,本单位,”,受聘的兼职人员与聘任单位是合同关系,技术协会一般不能视为会员的,“,本单位,”,93,4,关于本单位交付的任务,所谓本单位交付的任务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是指工作人员根据单位领导的要求承担的短期、长期、或临时的任务。如参与为特定的目的临时设立的研究、开发、设计小组。,94,注意,1.,厂长号召大家搞技术革新,多发明节能产品,仅仅如此不能认为厂长对全体职工交付了发明任务。,2.,几个工人在生产劳动中产生了一种新的构思,想在工厂里申报课题,厂领导表示同意,但仅此而已,厂里并无其他行动如安排时间、作出计划、组织人力、给与物质支持等,仍不能视为工人们是在完成领导交付的任务。,95,如何判断是否为领导交付的任务?,A,要有充分的证据,比如任务书。,B,是否有领导具体的支持与安排,对于列入单位计划的工作,要有具体的完成手段和保证,其中应有人员组成、研发时间、设备或材料、经费、研制场所等具体措施。,注意:一般号召、要求不能作为本单位交付的任务。,96,5,关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A,必须是利用了,物质,技术,条件,不能忽视技术条件如技术资料,B,必须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C,必须是,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97,6,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其权利归属可以约定,A,并非一切发明创造都可以约定归属,仅限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的情况。,B,合同要依法成立,依法有效,不存在胁迫、欺诈、显失公平或违反法律的情况。,C,对合同约定不明,权属约定显失公平时,应宣告合同无效,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应依法做出认定。,98,7,关于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A,”,一年内,”,的起算日,应以正式办理完调离或退职、退休手续之日起计算,B,发明创造,“,作出的,”,日期确定,一般情况,专利申请日为作出日期,确切证明专利申请之前实际完成,以实际完成日为准,99,C,对,“,有关,”,的理解,“,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中的,“,有关,”,一词范围包括两方面:,一是完成本职工作中作出的,二是完成本单位交付的任务过程中作出的,100,D,停薪留职、内部调动工作可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11,条的规定,E,对于辞职的职工,可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11,条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如下:,101,第十一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102,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判断,1.,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法的定义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实践中判断是始终负责该课题,并对解决关键技术问题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研究人员。,103,区分发明人或设计人时,注意以下的关系,A,课题负责人与具体研究者关系,B,指导研究者与具体研究者的关系,C,参与试验者与具体研究者的关系,D,协助完成者与具体完成者的关系,104,2.,共同发明人,概念:共同发明人是共同构思一项发明,共同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实践中共同发明人的资格确认,A,看发明有无真正的实体合作者,而不是形式上的合作仅与完整发明 创造有关的行政管理、物质计划、材料供应人员,一般不能算作共同发明人。,105,B,发明是技术思想的创造,其发明构思可以作为判断共同发明人的重要依据。,C,发明过程可分为构思和构思实施两个阶段,其构思是否为共同发明人共同实施,也是作为判断共同发明人的重要依据。,注意: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个人,不能是单位。共同发明人也只能是个人,不能是单位。,106,3.,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与共同发明人的区别,1,合作开发当事人不能等同于专利法上的共同发明人,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未对完成的发明成果作出创造性贡献,仍不能视为共同发明人。但是,依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作为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一旦授权,成为共同专利权人,共同享有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107,4.,发明人设计人奖励与报酬的确定,1,奖励,专利法实施细则,74,条明确对其规定:,第七十四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108,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109,2,报酬,专利法实施细则,75,条,,76,条,,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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