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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 审计管理 第Ⅴ章 审计管理 25、内部审计制度 26、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程 27、审计工作底稿复核制度 28、审计整改落实管理制度 29、内部审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30、内部审计人员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公司各项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的监控,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行为,依据国家有关审计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经营性部门。 第二章 审计类型与实施 第三条 审计类型: (一)例行审计。按照集团公司审计计划,对所属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每年至少审计一次。 (二)离任审计。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在建工程总经理,供应、物流、销售等经营性部门总经理离任前,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按国家相关规定对离任人员在职期间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离任审计。 (三)专项审计。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经营性部门存在的重点问题及员工举报的问题进行专项审计。 (四)其他审计。集团公司要求开展的其他审计活动。 第四条 集团公司决定对所属各公司进行审计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签发《审计通知书》。 第五条 《审计通知书》签发后,审计部门应当委派至少由两名审计人员组成的审计小组,并指定其中一人为组长,开展审计工作。审计小组组长对该次审计工作结果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应当以下列法规、制度为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相关财经纪律; (二)《企业财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 (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四)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 审计内容: (一)各类会计凭证、帐薄、报表、档案; (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三)各类合同、协议、文件资料。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公司(部门)的各类实物资产进行清查核实,不能全部清查核实的,应当清查核实,清查结果应当足以形成审计结论。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工作的全过程做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形成统一、规范的审计工作初始资料。 第十条 审计记录应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并经其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应认真做好审计总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由审计小组成员签字,集团公司财务部盖章。 第十二条 例行审计报告应对被审计公司(部门)以下事实发表意见: (一)各项财会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财经纪律的遵守情况; (三)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分(子)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 (五)利润的真实性; (六)成本计算的准确性; (七)财务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 (八)各类资产的完整性及质量状况; (九)各项税金处理情况; (十)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益分析; (十一)各项会计记录、原始凭证的规范性及会计档案管理情况; (十二)以前审计中发现的、尚未得到纠正的问题; (十三)其他应当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离任审计报告应对以下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一)被审计人任职期间的工作及经营业绩评价; (二)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有无贪污、挪用、侵占公司财产行为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被审计人与原任职公司(部门)是否存在未结清的债权债务; (四)被审计人员有无交接不清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专项审计报告内容根据具体事项确定。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就被审计公司(部门)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及审计工作原始稿作为集团公司档案的一部分,应在各单项审计活动结束后及时整理,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 审计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坚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立场,发表的审计意见应有事实依据,不得歪曲事实、主观臆断。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不得与被审计公司及其当事人串通舞弊,对被审计公司(部门)及当事人的问题不得掩盖、包庇。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审计公司的宴请、馈赠,不得在审计工作中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泄密。 第四章 与被审计方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主动与被审计公司(部门)及其当事人沟通,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不得故意刁难对方。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公司(部门)及其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不得拖延、阻挠、抵制、设置障碍,要正确对待审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监督执行权归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正式执行。 颁发日期: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工作流程,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审计准备 第三条 填写《内部审计通知书》,请财务部领导签发,加盖财务部公章。 第四条 抽调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进驻审计单位。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五条 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六条 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对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分析性复核。确定审计重点,制定审计计划。 第七条 现金审查。应在开始审计的当天监盘现金。盘点记录应由出纳会计和监盘人签字。盘点后检查近期的盘点记录。审查完毕应写出审查情况说明。 第八条 核对银行存款。应对被审计单位所有存款帐户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进行核对并审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审查完毕,应写出审查情况说明。 第九条 存货监盘。应于监盘现金的同时开始,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存货数量较小,品种较少的,应全部盘点。品种较多,数量较大的,应抽盘。抽样应采用随机抽样法,一般抽盘应不少于50个品种。盘点表上要注明存货存放时间和质量,对有问题存货应当专门统计。盘点结果要有保管人和监盘人签字。盘点完毕,应写出存货监盘说明。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进行抽查核对,写出抽查说明。 第十一条 对各类资产减值准备进行审查,写出审查说明。 第十二条 对各类借款、票据、承兑、抵押、担保、投资、在建工程事项进行审查,写出审查说明。 第十三条 往来帐询证。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往来帐户较少时,应全部询证,往来帐户较多时,至少询证20户。审计人员应根据回函情况写出询证说明。 第十四条 了解被审计单位业务流程及内部控制程序,并进行评审。针对其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结束,应写出内部控制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详细审查各类费用开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写出审查说明(可以在审阅凭证、帐簿时执行)。 第十六条 复核收入的确认和成本核算过程,写出复核意见。 第十七条 复核各类税金的提取与缴纳,并与纳税申报表核对,写出复核意见。 第十八条 复核各种提取、摊销事项。对折旧、工资、福利费、借款利息等的提取和开办费等各类应摊销事项,详细复核,写出复核意见。 第十九条 对食堂、小卖部等单位的帐务进行审计,写出审计说明。 第二十条 审阅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一般应审阅上次审计以来的所有凭证、帐簿、报表。并相互核对。发现可疑问题,要追查到底。并要求有关责任人签字认可。审计中发现的所有问题应有详细记录。 第二十一条 检查集团公司领导及财务部领导近期要求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写出检查说明。 第二十二条 汇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财务总监的意见,并要求其签字认可。 第二十三条 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召集有关人员座谈,讨论解决方案,形成座谈记录。 第二十四条 落实有关处罚事项,并要求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五条 对财务总监进行考核,写出考核意见。 第四章 审计终结 第二十六条 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整理。 第二十七条 形成审计报告,报送财务部领导。 第二十八条 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 第二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对整改结果进行分析汇总,保送财务部领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监督执行权归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颁发日期:二00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审计工作底稿复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经营性部门。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复核,是指审计小组内部成员之间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一级复核和审计科负责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二级复核。 第四条 审计小组在执行外勤工作时,审计小组组长应对其他成员所做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审计小组组长本人所做的工作底稿,由审计小组其他成员复核。复核后应签署复核意见并签字。 第五条 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审计科负责人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复核后签署复核意见并签字。 第六条 上述复核工作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下发的《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程》进行。 第七条 审计工作违反《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程》,复核人员没有发现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监督执行权归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颁发日期:二00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审计整改事项落实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审计整改事项得到及时的落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经营性部门。 第二章 审计整改事项跟踪落实管理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后,应于月底前对被审计单位签发审计整改通知书。 第四条 审计整改通知书签发后,审计人员应于两日内与被审计单位联系,确认被审计单位已经收到整改通知。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财务总监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后,应及时报送给单位负责人,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整改。 第六条 审计人员确认被审计单位收到整改通知后,应当至少每周与其联系一次,跟踪落实其整改进度。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在整改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将实际情况反馈给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随时向财务部领导汇报,以便协调解决。 第八条 审计人员每次与被审计单位联系落实的情况,应当有记录备查。 第九条 审计人员确认被审计单位已经对有关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后,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给财务部审计科。 第十条 审计科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将上月审计整改事项的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财务部领导。 第十一条 审计科应将各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事项的落实情况整理成档案材料,作为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总监进行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审计整改事项落实情况考核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没有按照审计整改通知规定的时间反馈审计整改情况的,对被审计单位予以扣除5000元利润的处理,并扣除财务总监绩效奖金50元。 第十三条 下次审计时发现审计整改情况与被审计情况不一致的,每项扣除财务总监绩效奖金50元,并扣除有关责任人绩效奖金各50元。 第十四条 对于没能落实审计整改的,对财务总监和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扣除绩效奖金20~50元。 第十五条 对于没按审计要求整改而给单位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理,并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监督执行权归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颁发日期:二00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内部审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审计人员的管理,明确审计责任,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内部审计工作责任的管理。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三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以下问题,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一)敷衍塞责,不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遗漏重大问题。 (二)审计结论出现重大判断错误和定性错误,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 (三)违反审计工作纪律,造成恶劣影响。 第四条 公司对应当承担审计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的方式有: (一)纪律处分。 (二)扣除绩效奖金。 (三)赔偿损失。 (四)调离审计工作岗位。 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程》及规定的审计程序,以确保发现被审计单位财会工作中的所有重大问题。 第六条 经公司财务部审查认定,审计人员已经履行了所有必要的审计程序,仍没能揭示重大问题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审计责任。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坚持不懈地学习掌握最新的财会及税收业务知识。公司财务部应当定期对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确保审计人员作出的审计结论不存在重大判断错误和定性错误。 第八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难于把握或容易出现认识分歧的,应当随时向财务部领导请示,不得主观臆断,轻率从事。 第九条 经公司财务部审查认定,审计报告中的错误结论确非审计人员主观臆断所致,或国家有关规定存在漏洞、矛盾导致审计人员得出错误结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审计责任。 第十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教育,以确保审计人员不触犯《内部审计工作十条禁令》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上述应追究审计责任的行为,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认定。 第十二条 上述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监督执行权归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颁发日期:二00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内部审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审计人员的管理,明确审计责任,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内部审计工作责任的管理。 第二章 审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认真履行总部规定的审计人员职责。 第四条 认真履行审计操作规程。 第五条 认真履行审计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认真按国家有关法规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七条 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认真执行集团的保密制度。 第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总目标。 第十条 认真维护集团公司资金的安全。 第十一条 认真执行审计汇报制度。 第十二条 认真完成上级临时安排的任务。 第三章 审计人员十项禁令 第十三条 严禁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欺骗公司领导。 第十四条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严禁收受被审计单位的贿赂。 第十六条 严禁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及馈赠。 第十七条 严禁与被审计单位人员私下接触。 第十八条 严禁拿原则做交易,避重就轻,替被审计单位掩盖错误,包庇被审计单位人员。 第十九条 严禁在被审计单位工作时间内做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 第二十条 严禁故意要挟、刁难被审计单位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严禁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严禁夸大事实、无中生有,故意诋毁、诬陷被审计单位及人员。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监督执行权归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颁发日期:二00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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