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办理操作指南
一、 办理地点:
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及各县市区办税服务厅
二、 申请条件: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
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
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
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七)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户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
三、承诺时限:
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无违章问题的,依据“先登记后核查”的原则当场发证;如不能够当场发证的,出具受理文书,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出具受理文书,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四、操作规程:
(一) 单位纳税人办理流程(包括各类内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个人独资企业)
1、纳税人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
单位纳税人)》
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②、住所、经营地点;
③、登记类型;
④、核算方式;
⑤、生产经营方式;
⑥、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⑦、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⑧、生产经营期限;
⑨、财务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⑩、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生产经营场所注明总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识别号;
⑾、地税机关确立的其他有关事项。
2、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地税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地税机关,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或加盖公章)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④、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⑤、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⑦、纳税人跨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⑧、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⑨、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合伙企业纳税人办理流程
1、纳税人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
个体经营)》
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
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②、住所、经营地点;
③、登记类型;
④、核算方式;
⑤、生产经营方式;
⑥、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⑦、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⑧、生产经营期限;
⑨、财务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⑩、地税机关确立的其他有关事项。
2、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地税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地税机关,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或加盖公章)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业主(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③、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④、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⑤、合伙协议复印件;
⑥、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临时经营及无照户纳税人办理流程
1、纳税人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
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
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②、住所、经营地点;
③、登记类型;
④、核算方式;
⑤、生产经营方式;
⑥、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⑦、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⑧、生产经营期限;
⑨、财务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⑩、地税机关确立的其他有关事项。
2、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地税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地税机关,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或加盖公章)
①、临时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跨县市区临时经营的,须提供派出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及其复印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承包租赁经营的,须提供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境外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或劳务的,须提供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
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④、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⑤、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