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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6〕8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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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681号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构)筑物、公用设施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就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文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或深度虽未超过4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基坑(含边

2、坡)支护结构设计和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及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建设单位在深基坑支护施工前,应组织施工、监理和监测等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摄像,并作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深基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监理、监测、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当将深基坑支护、土方挖填等工程

3、纳入该项目一并招标,不得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将深基坑工程所需的勘察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的勘察范围,要求勘察单位按规定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为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提供依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及周边建筑物进行监测。应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支护设计,并按规定报送审查。 五、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实施专项施工方案必需的安全技术措施费(包括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确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六、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取得建筑工

4、程施工许可证后方能施工。 七、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报告应当真实、准确,满足边坡支护设计及施工需要。并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当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作好配合工作。 八、从事深基坑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的乙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工程,必须由岩土工程专业的甲级资质工程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的主要设计人必须具有国家注册岩土或结构工程师资格。 九、深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应遵循国家和省、市有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精心设计,确保基坑整体稳定性和周边环境的安全。依据周边环境、

5、工程及水文地质、施工等方面的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选择最佳方案。 十、深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应严格按设计程序提交规范的设计文件(包括计算书、图纸、文字资料等)。设计文件应按基坑安全等级明确监测要求、结构变形、水平位移和沉降观测的允许值,以及临界状态报警值;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和支护设计的有效时限。支护结构不得超出工程项目的规划红线范围。明确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并对施工组织、开挖程序、监测内容提出具体要求。设计单位应当作好工程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和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十一、监测单

6、位应具有相应的监测资质。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要求、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专项施工方案等,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 十二、监测单位应按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期间基坑和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及时向建设、设计、监理、工程总承包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及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要求停止施工,迅速查明原因并制定解决方案后,方可复工。 十三、承接深基坑支护施工任务的企业,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深基坑支护设计为安全等级一级或局部有一级安全等级要求的工程应由具备地基与基础工

7、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接。 十四、深基坑支护施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专业分包的,承担深基坑支护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再进行专业分包。总承包单位与分包企业对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十五、深基坑支护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施工方案。深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当具有施工方法、程序,进度安排等方面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包括施工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 十六、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其中2人必须是岩土专业的专家),对深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专家组出具的书面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

8、进行完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经项目总监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施工方案。 十七、施工单位在深基坑支护施工中应加强施工安全技术的管理,做好技术交底,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制订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处理措施,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配备应急抢险器材和人员,确保深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结构安全和安全生产。 十八、地下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前,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对深基坑支护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地下工程施工。十九、监理单位必须加强对深基坑工程全过程

9、的监理。针对深基坑工程的具体特点,制订监理细则和实施旁站监理,要严格按相关规定把好参建各方的主体资格关、方案审核关,严格按经审核确认的专项施工方案监督施工、监测单位组织实施;督促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规定应检验、检测的项目要跟踪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发现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情、事故应及时下达指令,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二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监管。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范标准,加大对深基坑工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督促深基坑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职责,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深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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