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简答:
1.西周婚姻关系缔结的程序——六礼
按照周礼的规定,结婚有一套严格的仪式或称做程序。凡缔结婚姻关系要先后经过六道繁琐的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 、请期、亲迎,称之为“六礼”。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请求女家收下。
问名——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后卜于祖庙,占其吉凶,卜得吉兆。
纳吉——男家问名之后,卜得吉兆,仍以雁作为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徽——也叫纳币。男家以黑色束帛和两张鹿皮作为 礼送给女家。
请期——男家选定良辰吉日作为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
亲迎——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新娘
2.战国李悝的《法经》
内容:法经共6篇,依次是《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内容按性质可分为三个部分:
(1)正律——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四篇,主要内容是惩治和囚捕盗贼的法律规定。
《盗法》——关于侵犯私有财产行为的处罚规定。
《贼法》——关于危害政治统治和人身安全行为的处罚规定。
《囚法》——关于关押罪犯的规定。
《捕法》——关于逮捕罪犯的规定
(2)《杂法》主要内容是惩治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杂律》包括“六禁”和“逾制”。
“六禁”包括:淫禁——关于惩治违反婚姻家庭制度的处罚规定。
狡禁——关于惩治政治狡诡行为的处罚规定
城禁——关于惩治违反城防行为的处罚规定
嬉禁——关于惩治赌博行为的处罚规定
徒禁——关于惩治非法聚集行为的处罚规定
金禁——关于惩治官员受 行为的处罚规定
(3)《具法》主要内容是假减刑罚的法律规定
3.战国时期的秦国商鞅变法
内容:1。改法为律——他改“法”为“律”,以《法经》为蓝本制定了秦律
2.明法重刑——明法重刑的诸多措施均以“事断于法”、“重刑轻罪”为指导原则。
3.发展农业生产——第一,废除井田制的疆界;第二,强调以农为本、重农抑商。第三,颁布“分户令”以发展农业生产、增加赋税收入。
4.废除世袭特权——实行将军功赐爵受禄的制度。除国君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若无军功,就撤销其爵禄和贵族身份。
4.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内容:1文帝废除肉刑:(1)以劳役、台役、死刑非别取代黥、 和斩趾 (当 者,台300;当斩左趾者,台500;斩右趾者,改为弃市)
(2)对正在服刑的犯人予以减刑处理
2.景帝改革台刑:(1)减少台刑(第一次将500改300,300改200,第二次将300改200.,200改100) (2)制定《垂令》.:台刑所用之垂长5尺,本大1寸
名词解析:
1.离婚的限制——三不去:男子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但在以下三种情况除外:“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2.“亲亲得相守匿”原则——指法律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首谋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论述题 :
1.战国李悝的《法经》
背景:公元前445年,魏文侯即位。志向远大的魏文侯为富国强兵,任用李悝为相,主持变法改革,从而拉开了战国各诸侯国变法革新的帷幕。
内容:法经共6篇,依次是《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内容按性质可分为三个部分:
(1)正律——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四篇,主要内容是惩治和囚捕盗贼的法律规定。
《盗法》——关于侵犯私有财产行为的处罚规定。
《贼法》——关于危害政治统治和人身安全行为的处罚规定。
《囚法》——关于关押罪犯的规定。
《捕法》——关于逮捕罪犯的规定
(2)《杂法》主要内容是惩治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杂律》包括“六禁”和“逾制”。
“六禁”包括:淫禁——关于惩治违反婚姻家庭制度的处罚规定。
狡禁——关于惩治政治狡诡行为的处罚规定
城禁——关于惩治违反城防行为的处罚规定
嬉禁——关于惩治赌博行为的处罚规定
徒禁——关于惩治非法聚集行为的处罚规定
金禁——关于惩治官员受 行为的处罚规定
(3)《具法》主要内容是假减刑罚的法律规定
意义:1.《法经》确立“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
2. 《法经》全面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
3.《法经》贯彻法家“重刑轻罪”的重刑主义原则
2.战国时期的秦国商鞅变法
背景: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为了富国强兵,下令求贤。商鞅携带李悝《法经》入秦,受到秦孝公的器重,被任为左蔗长,。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先后2次变法改革。
内容:1。改法为律——他改“法”为“律”,以《法经》为蓝本制定了秦律
2.明法重刑——明法重刑的诸多措施均以“事断于法”、“重刑轻罪”为指导原则。
3.发展农业生产——第一,废除井田制的疆界;第二,强调以农为本、重农抑商。第三,颁布“分户令”以发展农业生产、增加赋税收入。
4.废除世袭特权——实行将军功赐爵受禄的制度。除国君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若无军功,就撤销其爵禄和贵族身份。
意义:1.首次将法律起源与确认土地、货财的所有权联系起来。
2.从历史观上为法家变法革新和实行“法治”提供了有利的依据。
3.从制度上取消了奴隶主贵族利用分封制世代垄断各级政权的传统,为封建君主集权的政治体制圈定了框架。
3.战国时期的秦国商鞅变法
内容:1。改法为律——他改“法”为“律”,以《法经》为蓝本制定了秦律
2.明法重刑——明法重刑的诸多措施均以“事断于法”、“重刑轻罪”为指导原则。
3.发展农业生产——第一,废除井田制的疆界;第二,强调以农为本、重农抑商。第三,颁布“分户令”以发展农业生产、增加赋税收入。
4.废除世袭特权——实行将军功赐爵受禄的制度。除国君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若无军功,就撤销其爵禄和贵族身份。
4.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背景:文景时期,仍将“约法省禁”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实行宽减刑罚的政策,因而也有意对汉初所沿用的严刑酷法加以改革。加之汉文帝仁孝宽厚、悲天悯人,所以在“缇 上书”事件的引发下,发生了汉文帝废除肉刑、汉景帝继续完成刑制改革。
内容:1文帝废除肉刑:(1)以劳役、台役、死刑非别取代黥、 和斩趾 (当 者,台300;当斩左趾者,台500;斩右趾者,改为弃市)
(2)对正在服刑的犯人予以减刑处理
2.景帝改革台刑:(1)减少台刑(第一次将500改300,300改200,第二次将300改200.,200改100) (2)制定《垂令》.:台刑所用之垂长5尺,本大1寸
意义:1。使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步入较为文明阶段,也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与经济的恢复。
2.规范了劳役刑和台刑,为后世确立台、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体系奠定了基础,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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