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湖北师范学院教育信息与技术学院
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依照湖师学[2010]36号文件《湖北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实施办法(试行)》、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而成。
第二条 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特殊贡献奖学金、社会活动奖学金。
第三条 荣誉称号包括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十佳大学生。
第四条 下面各章中,同一事由的加减分,按最高分计,不可叠加或叠减,加减分抵消后计入总成绩。
第五条 学生干部、各社团或组织负责人,广播台工作人员从事其职责范围之内的工作,不另加分;作为参与者而非组织者参加的活动应按本条例加分。
第六条 受到院级以上行政或党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以校文件为准,不包括院级),保留综合测评成绩,但在当年内不列入评选奖学金、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之列。
第七条 学年内有一门及以上科目补考、重修者(包括劳动课),缓考达三门及以上者,保留综合测评成绩,如当年有获得奖学金资格,取消其评定资格。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教育信息与技术学院所有在籍学生,按规定严格执行。未尽事宜,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第二章 新生奖学金
第九条 新生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和吸引更多高分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十条 新生奖学金根据新生高考志愿、成绩评定,由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提出评选条件和奖励额度,经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在新生报到结束后,根据评选标准提供新生奖学金获奖名单,报相关校领导审批,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在新生开学典礼时从校长基金中给予奖励支付。
第十二条 获奖的新生经复查不合格而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所获得的新生奖学金必须全额退回。
第三章 学习优秀奖学金
第十三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是为鼓励学习勤奋、态度端正、目的明确、成绩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2、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明礼诚信,勤俭自强,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表现突出;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刻苦,治学态度严谨,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优秀;
5、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体育锻炼及文娱活动。
第十五条 参评对象:本奖学金适用于教育信息与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非毕业班的学生,毕业班学生教育信息与技术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对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等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设三个等级,评定比例及奖励金额:
1、一等奖学金:不超过班级总学生人数的3%,奖励金额为800元/人/学年;
2、二等奖学金:不超过班级总学生人数的8%,奖励金额为400元/人/学年;
3、三等奖学金:不超过班级总学生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200元/人/学年。
第十七条 学习优秀总分包括课程加权平均分和二级指标分,满分100分。即学习优秀总分=课程加权平均分×80%+二级指标分(本科前三年、专科前两年)。
第十八条 课程加权平均分=Σ(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由教学秘书、班主任和学习委员一起审核计算。课程包括本专业应考的所有专业课、公共课;不及格课程按实际分数计;考查课程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折算为90、80、70、60、50分纳入测评。若有重修课程,按重修实际分数纳入参加考试学年度进行测评;若有缓考课程,按缓考分数纳入缓考学年度进行测评;考试作弊课程以0分计。
第十九条 二级指标分最高分为20分,最低分为0分,由班主任和班测评小组从下列几个方面评定(除特别注明外,同一事由不重复加分):
1、学科竞赛10分。
(1)当学年内参与校级、市级、省级、全国各类学术、科研、文学、艺术、新闻等竞赛性质活动者(如湖北省及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英语竞赛、数学竞赛、科研成果奖、网页、课件制作大赛、“挑战杯”等),每项分别加0.1分,0.2分,0.3分,0.4分;获一、二、三,优秀等奖者,校级分别另加1.2分,1.0分,0.8分,0.4分;市级分别另加1.4分,1.2分,1.0分0.6分;省级分别另加1.6分,1.4分,1.2分,0.8分;国家级分别另加1.8分,1.6分,1.4分,1分。(同一作品重复获奖者取最高分)
(2)参加班、院举办的读报、征文、辩论赛、演讲赛、书法赛及智育活动者每次分别加0.05分、0.08分;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院级分别另加0.4分、0.3分、0.2分、0.1分,班级另加0.3分、0.2分、0.1分、0..05分。在辩论赛总决赛、非总决赛中获得最佳辩手的分别另加0.1分。(非一、二、三等奖均视为优秀奖)
2、创新能力5分。
(1)当学年内个人在市、省、全国的正式刊物(不包括增刊和论文集)上发表和宣读科研论文的,每篇分别加0.6分、0.8分、1分。如果是与人合作,按顺序比例分别计为8:2,7:2:1,6:2:1:1。
(2)当学年内凡在班、院、校、市、省、全国的刊物上发表文学、新闻等文章的(不包括增刊和论文集),分别加0.05分、0.1分、0.2分、0.3分、0.4分、0.5分。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另加0.1分、0.07分、0.05分、0.02分(院级以上)。
3、职业技能5分。
(1)专业拓展。评价学生攻读第二学位、辅修专业及考研情况。根据第二学位和辅修专业课程数目,每门加0.5分,最高分为1分。
(2)语言技能。
①普通话考试合格者(二级乙等)加0.2分,合格以上者按等级递加0.1分。此项加分不累加,可按最高分在不同的学年重复统计。
②专科生参加国家英语三级考试或本科生参加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报考通过者加0.4分,专科生参加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或本科生参加国家英语六级考试考通过者加0.6分,专科生参加英语六级考试通过者加1分,此项加分不累加(一学年内四六级同时通过者可以累加),四、六级均过者取六级分数。
(3)计算机技能。通过全国或省级一级者加0.2分,良好者加0.3分,优秀者0.4分;二级加0.5分,良好者加0.6分,优秀者0.7分;二级以上者加0.8分,优秀者1分。此项加分不累加,可按最高分在不同的学年重复统计。最高分为1分。
(4)职业技能。参加与专业有关的职业资格考试,如SCJP、ARM、教师资格证、心理咨询师证、驾驶员资格证等,参加考试者加0.1分,通过考试者另加0.3分,最高分为2分,不同的资格证可以累加。此项加分可在不同的学年重复统计。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1、因考试舞弊或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受到处分者;
2、一学期缺勤、旷课累计15学时以上者。
3、考试有不及格者或受院系通报批评达3次者。
第四章 特殊贡献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特殊贡献奖学金用于奖励为学校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争得特殊荣誉,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参评对象:本奖学金适用于教育信息与技术学院全日制的本专科所有年级学生。
第二十三条 具体评定条件及金额
(1)“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获全国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获全省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200元。
(2)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获全国一等奖、二等奖者,每项分别奖3000元、2000元;获湖北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1000元、500元、300元。
(3)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获全国一等奖、二等奖者,每项分别奖3000元、2000元;获湖北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1000元、500元、300元。
(4)湖北省大学生科研成果奖:凡学生个人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800元、500元、300元。
(5)教育部、财政部当年批准资助的其它竞赛项目参照(2)、(3)奖励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提交特殊贡献奖申请时,除提交奖状、奖杯等原件外,还应提交竞赛主办单位签发的书面参赛(评比)邀请函或通知,以及竞赛规则、比赛规程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院在进行院内公示时,会将特殊贡献奖申请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赛事的真实性和权威性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第五章 社会活动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社会活动奖学金是给予思想进步,积极承担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志愿服务及日常行为等方面表现突出学生的一项综合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参评对象:本奖学金适用于教育信息与技术学院全日制的本专科非毕业班的学生,毕业班学生教育信息与技术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对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等进行奖励。
第二十八条 社会活动奖学金设三个等级,评定比例及奖励金额:
1、一等奖学金:不超过班级总学生人数的3%,奖励金额为400元/人/学年;
2、二等奖学金:不超过班级总学生人数的8%,奖励金额为300元/人/学年;
3、三等奖学金:不超过班级总学生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200元/人/学年。
第二十九条 社会活动总分包括基础分和二级指标分,满分为100分,即社会活动总分=基础分+二级指标分。
第三十条 基础分按优(30分)、良(25分)、中(20分)、合格(15分)、差(10分)五个等级,由学生本人对上一学年的社会活动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后自我评分。
第三十一条 二级指标分最高分为70分,由班主任和班测评小组根据日常记载,从下列几个方面评定(除特别注明外,同一事由不重复加减分):
第三十二条 所有加分均以获奖证书或班级及以上记录为准。
第三十三条 评定加分基本标准
1、思想道德表现5分。
(1)一学年内上课全勤者与因公假(经辅导员或班主任特许为批准)、事假、病假累计10节以内得2分,累计10节以上者在2分基础上按每节0.1分扣除,上课迟到早退每次减0.05分。无故旷到者按每节0.2分扣除。老师上课点名没到者如反馈到院里每次扣0.4分。最低分为负2分。(此项以校、院学生会查课记录为准)
(2)凡受班、院、校点名批评(含通报批评)者,分别减0.1分、0.2分、0.3分;受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分别减0.5分、0.6分、0.8分、1分,直到处分取消为止(此项评定不包括寝室通报)。
(3)出现考试作弊、在外租房等严重违反校规校纪情况,减0.8分,已经有处分结果的再按上款减分。
2、政治理论学习5分。
(1)一学年内凡能积极递交入党申请书,积极关注和参与党、团建设者,加0.5分。党员(预备党员)加0.8分。
(2)一学年内,凡能积极参加校、院团校并结业者加0.3分,参加校党校并结业者加0.5分。(上一学年参加学习没合格下一学年合格者按下学年加分,两者不能累加)。
(3)一学年内,凡能积极参加校、院、社团、班级组织开展的各类政治理论学习、时政形势教育、先进事迹报告等活动者,加0.4分。
(4)一学年内,凡参加党、团校、党小组学习者,无故旷勤一次者,减0.5分,迟到早退一次减0.2分,累计减分限度为1分。
(5) 一学年内,凡有散播有害、反动言论,参与任何非法组织和分裂国家行为者,减1分。
3、干部任职表现10分。
工作需满半年,支持学生工作,基本履行职责,且在任职期间无失职行为,享受相应加分,否则记0分。
(1)担任院党支部学生干部,团总支副书记,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监察委员会副主席,每半年加5分;
(2)校干、院干、班长(副班长)、团支书、校团委干部及社团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加4分;
(3)担任院干事、楼长、校学生会与团委干事,每半年加3分;
(4)担任班委、社团非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加2分;
(5)校、院下属部门(如艺术团、社调队、广播台等、系刊编辑部)成员,寝室长,每半年加0.1分;
(6)兼职者取其最高分。
4、社会实践活动20分。
(1)参加校“三下乡”、“四进社区”及类似活动者加1分,
(2)积极参加寒暑假社会调查活动并写出调查报告或论文者,以及承担院内外非竞赛性质网站建设并投入使用者(此项加分一次有效),加0.3分。获国家、省、市奖分别另加3分、2分、1分,校级前三等奖及优秀奖者分别另加1分、0.8分、0.6分、0.2分;院级前三等奖及优秀奖者者分别另加0.8分、0.6分、0.4分、0.1分;
(3)凡参加一次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正式)者加0.5分,累计加分限度为2分。
(4)凡积极加入学生社团者加0.1分(参加多个社团者不累加);参加学生社团活动受表彰者,校级每人每次加0.2分、院级每人每次0.1分。
(5)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有损害校院形象、玩忽职守、品质恶劣、违法乱纪行为者,减1分。
(6)社会实践研究成果有拼凑、抄袭、拷贝行为者,减1分。
5、文体活动表现10分。
(1)能坚持参加早操和课外体育锻炼者加0.5分,迟到早退、无故缺席者,每次扣0.05分、0.1分;请假在一学年内超过10次者(因特殊情况经院领导批准或因身体原因免于上操的同学除外)在10基础上超出一次每次扣0.1分,最低分为负1分。
(2)凡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体育比赛者,分别加0.4分、0.3分、0.2分、0.1分;获前6名者,国家级分别加1.5分、1.3分、1.1分、1分、0.9分、0.8分;省级分别加1.1分、1分、0.9分、0.8分、0.7分、0.6分;市级分别加0.9分、0.8分、0.7分、0.6分、0.5分、0.4分;校级前8名者分别加0.8分、0.7分、0.6分、0.5分、0.4分、0.3分,0.2分,0.1分;破记录者,在同等级基础上双倍记分。
(3)凡参加院、班正式组织的体育活动者,分别加0.08分、0.05分;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院级另加0.4分、0.3分、0.2分、0.1分,班级的另加0.3分、0.2分、0.1分、0.05分(团体其成员按等级加)。
(4)加入院篮球队、足球队、排球队的队员每人加0.2分;队长加0.3分;兼职可累加。
(5)参加国家、省、市、校、院、班举办的文艺活动者,分别加0.4分、0.3分、0.2分、0.1分、0.08分、0.05分;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国家级另加1.5分、1.3分、1.1分、0.9分;省级另加1.1分、1分、0.9分、0.8分;市级另加0.9分、0.8分、0.7分、0.6分、;校级另加0.8分、0.7分、0.6分、0.5分;院级另加0.4分、0.3分、0.2分、0.1分;班级的另加0.3分、0.2分、0.1分、0.05分。
(6)参加院级以上文艺队、礼仪队者加0.02分,队长加0.03分(参加校院表演和比赛另加分)。
(7)一学年内能积极参加参加校、院举办的心理健康教育讲座、活动者等者加0.2分。(不能累加)
(8)一学年内能积极参加校院心理健康征文者加0.3分、0.2分。获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者校级另加0.4分、0.3分、0.2分、0.1分,院级加0.3分、0.2分、0.1分、0.05分。
6、宿舍文明建设情况10分。
(1)一学年内,凡能按照安排打扫寝室卫生、维护团结、讲究文明、晚上按时就寝者,加1分。
(2)一学年内,凡被评为省级、市级、校级、院级文明寝室,其成员分别加1分、0.5分、0.4分、0.3分,寝室长另加0.1分。
(3)一学年内,凡是寝室经校院卫生检查得分为80分以上者,每人每次加0.1分,寝室长另加0.05分。
(4)一学年内,凡因寝室脏、乱、差受校、院通报批评或校院卫生检查得分低于60分的,寝室成员每人每次减0.3分、0.2分。寝室长另减0.1分。
(5)一学年内,凡因晚归、夜不归寝受处分或被通报批评的,减分办法同“思想道德表现”中第二款。
7、其它突出事迹10分。
(1)凡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党团员及各类先进个人,(上学年以综合测评为基础产生的各类各级荣誉,以及资助类奖学金不在加分范围内),省级加5分,市级加4分,校级加3分,院级加2分。
(2)凡为集体服务、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有突出表现者或敢于检举揭发不良行为和坏人事者,经证实属实的,每项加0.5分,表现优异者加1分。
(3)凡无故不参加院、系指定的劳动,每人每次减0.2分。
第三十三条 评定减分基本标准
1、院(系)以上组织的卫生检查中,卫生不合格的宿舍成员,每次每人减0.5分;
2、班级以上组织的义务劳动缺勤一次减0.5分;
3、旷课一节扣0.5分,上课迟到、早退一次扣0.2分,夜不归寝一次扣1分;
4、对早操、课外体育锻炼及其它文体活动,无故缺勤一次减0.2分。
第三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1、因违反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在外租房者或经常夜不归宿或上课经常缺勤、迟到、早退者。
3、在寝室进行经营活动者、使用违章电器、损坏公物及其他严重违反寝室纪律行为者。
4、扰乱社会及校园秩序的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
5、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后三分之一者或一学年内有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第六章 荣誉称号
第三十五条 三好学生:在学习优秀奖学金和社会活动奖学金的基础上以班为单位按学生总人数的5%评选。当选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荣获社会活动奖学金和二等(含二等)以上学习优秀奖学金。
第三十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在社会活动奖学金的基础上以院(系)为单位按学生总人数的3%评选,当选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担任各级学生干部、任满一学年、工作成绩突出、且参评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教育信息与技术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在指标之外按条件可另评4人。
第三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以院(系)为单位按毕业生总人数的5%评选。当选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大学期间未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2、专科学生和专升本学生在我校至少获得过一次三好学生称号和二次优秀学生奖学金;其他本科学生在我校至少获得二次三好学生称号和一次一等学习优秀奖学金;
3、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良好(含良好)以上;
4、每年体能测试均达标,身心健康;
5、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或破格评选响应祖国号召到基层、到西部、到艰苦地区和艰苦行业建功立业的毕业生。
6、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湖北省大学生优秀成果奖中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竞赛奖学金可破格参与评选。
第三十八条 十佳大学生:是学校授予在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最高荣誉称号,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当选一次。教育信息与技术学院根据各学生人数推荐1-2名候选人,从这些候选人中按下列条件评选:
1、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两次荣获社会实践活动奖学金和一等学习优秀奖学金;
3、荣获省一等奖(含一等奖)以上或国家级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的学生,只需两次荣获社会活动奖学金和和学习优秀奖学金。
4、在学习科研上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有突出成绩的;在服务社会、乐于助人、见义勇为上,有突出事迹的;在生活上脚踏实地、自强自立、乐观进取,有突出表现的,经省级(含省级)以上媒体报道,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可破格参与评选。
第三十九条 院(系)及校团委、校学生会所推荐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十佳大学生,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再公示二天无异议后,审定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名单。优秀毕业生名单要呈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确定。十佳大学生要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评审,呈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确定当选名单。
第四十条 凡荣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十佳大学生称号者,只颁发荣誉证书不颁发奖金。
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我院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系级综合测评领导小组,负责布置、督促、检查本系的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各班成立由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团支书、班长、学生代表(2-3人)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的测评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为了搞好综合测评工作,各班委应建立学生平时表现档案,作为综合测评的依据材料。
第四十三条 非毕业班综合测评的时间为每学年开始的前两周,两周之内将测评结果送院领导审批。毕业班测评时间为最后学年五月的第二周,第三周将结果送院领导审批。
第四十四条 每次测评时要以班为单位在全体同学中进行一次动员,讲明测评方法,使每一位同学能够正确评价自己和别人,使测评结果能够真实反映学生综合素质。
第四十五条 测评工作程序
1、个人总结:学生应对本人表现写一书面总结。基本内容为:成绩、不足、心得体会及努力方向。另外,根据本条例用书面形式将自己在一学年中的加分项和减分项写好后交给本班测评小组学生负责人。
2、班级鉴定:分小组讨论,将班级评语和班主任评语写入学年鉴定表中。
3、评分:各班测评小组依据条例,填写《湖北师范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计分表》(一式四份:院、系、班、班主任各一份)
4、公示:各班在交《评分表》之前,应在本班公示三天,确保每位同学能够看到初评结果,如确有错漏,应予更正。公示期结束后,确定并公布最后结果,不再变动。
5、审核:院测评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的《湖北师范学院德智体综合测评计分表》,并有权对测评结果进行调整,允许学生在48小时内提出疑问,如出现因班测评小组工作失误出现的错漏,应予更正,然后公布最后结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教育信息与技术学院各班综合测评必须以此为基本评定标准,院或班级颁布实施的有关综合测评中与本条例相悖的条款,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条例中各条款赋分轻重表明对该项活动的重视程度。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教育信息与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试行。
湖 北 师 范 学 院
教育信息与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2011年09月
关于本条例的相关解释及说明:
文理学院学生以本条例为准纳入各班一起计算,评奖学金时分开评比,由负责人直接将情况反馈给文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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