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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确认行政案件法律思考及道德拷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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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所谓“视同工伤”, 就是与工伤一样看待。这就是说,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但是职工虽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而是经过抢救在48小时之后死亡的,就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也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04年1月 1日,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开始生效,其替代了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新老交替,法规在突发疾病视同工伤问题上 出现了明显的变化。老的《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 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该规定不必再考虑疾病是否与工作紧张相关。这样的规定比劳动部原来的规定有了进 步,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兼顾了企业的利益,强调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死亡和在一定的时间内死亡的内容,有了较强的操作性,但缺少必要的条件和限 制,一旦出现类似本案的情况将给用人单位或死者亲属带来不公平。建议有关部门对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制定一个实施办法,使其更加完善。 本案的争议问题核心是章铭是否是“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在的问题的关键有两个,一个是“48小时之内”时间的把握从什么时候开始,一个是“抢救无效”如何来认定。这才是争议的根本起源。 根据劳动保障部2004年第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里的“突发疾病”是指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起算时间。 按照以上规定48小时零1分死亡者,就不能视同工伤,因此,医院的“病案”和“死亡证明”就成了关键证据。同时,目前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日期一栏中只有年月日。没有具体那个小时的登记。可在司法实践中,却已经精确到了某一分钟。   道德拷问 据 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编写的《工伤保险条例问答》一书,上述第十五条在立法时已是争论焦点之一。如果不将突发疾病致死认定为工伤,势必缩小职工 的保障范围,将其排除则不利于鼓励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最终,《工伤保险条例》作了如下认定: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但死亡时间限制在48小时之内。问 题就在于,48小时零1分死亡者,为何就不能视同工伤呢?这有什么科学依据呢?就此,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其立法时即已存在争议 的第15条规定,在现实中正遭遇具体案例的拷问。   可是这条规定在现实中却引发了更多的法律道德伦理问题。有法律工作者举例说,我国没有 脑死亡的具体标准,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工伤保险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完全可以凭先进的医疗技术将某些病人的死亡时间拖至48小时以后,而且完全可以在48小时后 放弃治疗。在另一方面,如果明知患者抢救无效,家属可能会在48小时之内放弃治疗,以取得工伤认定。这样严峻的问题,恐怕是立法者立法时没有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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