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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劳动及社会保障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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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许可项目 2008年4月16日 直接审批类 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所) (一)项目和实施主体 1、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建立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所) 2、实施主体: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申请与受理 1、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劳动部关于颁发《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 (3)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劳发〔1994〕63号) 2、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所)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与鉴定中心(所)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3)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4)有足够数量的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3、审批期限 自受理之日(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含专家考察、评估和审核等时间)完成所有审批程序,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审批程序 (1)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针对“申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后,通知申报单位于10日内接受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的评估组进行实地考察、评审。 (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评估组意见进行审议,并做出审批决定。 (5)审批结束,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审批结果。 (6)对审批同意建立中心(所)单位颁发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授予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作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所)铜牌,同时发文向社会公布。 5、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所)意义、目的和设想;申请的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提供鉴定职业(工种)所具备的场地、设备、检测仪器等情况;提供内部管理办法及各项制度的文书;提供考核工位数与场地、设备分布图;提供人员配置情况及主要管理人员有关资质材料;提供常设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2)申请单位填写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申请登记表》。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6、承办科室 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科。 联系电话:2687160 联系人:汤英春 监督电话:2687508 监督人:石 敏 7、免费提供申请报告示范文本 见附表 8、申请材料的当场更正和“一次告知”制度: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审查与决定 1、审查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本市建设规划和符合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资格条件》的规定;有熟悉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和管理能力的领导及管理人员;具有与职业技能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并配备用于管理的计算机;具有与职业技能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相适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及能够提供操作技能鉴定所需要的原材料; 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帐号。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初审结果。不合格的,材料送还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合格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一个半月内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具体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复。 2、审定 根据经办人、主管科长的审查意见,拟订行政许可决定并报分管局长核准后报局长批准。对审批同意建中心(所)单位颁发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授予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作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所)铜牌,同时发文向社会公布。 对审批不同意(不予许可)建中心(所)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行政许可变更及延续制度 1、《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法人、法定代表人及办公地点需要变更的,由主办方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2、对于《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的,由主办方在许可证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办理有关变更或延续手续。申报单位需要变更或延续,须向申批单位申报,经批准方可变更或延续。 (五)监督检查 1、内部监督按照《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诺制度》和《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诺责任追究制度(施行)》执行。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所实行年检制度和举报检查制度。按照《山东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相关款项检查。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所)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鉴定所的工作;考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吊销其考评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所不遵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实施办法,不按规定收费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的,没收其所得费用。 附表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所)审批表示范文本 德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所) 审 批 表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申报单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上级主管部门 联系电话 法定负责人 性别 出生年月 行政职务 文化程度 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工龄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人员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技术职务 分管工作 专(兼)职 申报单位建筑面积(m2) 鉴定所(站)建筑面积(m2) 鉴 定 工 种 编 码 工种名称 级 别 鉴定能力(人/每次) 理 论 操 作 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理由: 我单位现有****设备**台,有****名考评员,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件,并有完善的管理鉴定办法。鉴于我单位所具备的场地、设备和技术人员现有条件,有能力并能很好地完成以上申报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本着鉴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使用和服务社会的原则,我们积极地组织和落实了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前期准备工作,并通过自查,基本符合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所的条件和标准,为此,我单位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 法定负责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提交文件、证件编号、名称: 上级主管 部门意见 签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批意见 签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备 注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 (一)项目和实施主体 1、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 2、实施主体: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申请与受理 1、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申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初级的由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申请中级的由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1)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4)应配备专职的校长;(5)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教学管理人员;(6)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7)应具有与培训专业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8)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9)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3、审批期限 自收到审批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所有审批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审批程序 (1)申请人根据办学层次向市或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完整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审批表等材料。 (2)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申办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审查,同时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3)经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4)对新批准正式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5)新批准正式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获得《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后,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发布公告。 5、申请材料 (1)举办者的申请报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审批表》(一式三份); (2)举办者的法人资格复印件或公民个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3)拟任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学历文凭、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基本情况; (4)拟聘的专兼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格证明; (5)拟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注册、验资证明及经费来源的证明、固定资产证明; (6)拟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7)拟开设专业(工种)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8)自有或租借教学场地、教学设备的证明(协议书)、教学设施设备清单; (9)有关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10)联合办学的,还需提交联合办学的协议书; (11)其他有关材料。 6、承办科室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科 联系电话:2687160 联系人: 汤英春 监督电话:2687508 监督人: 石 敏 7、免费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 见附表 8、受理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审查与决定 1、审查 (1)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具备下列条件:举办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民办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出资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统一鉴定职业(工种)应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开设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其培训实习场所与设备、设施应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机构设置标准;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在十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办培训机构租赁的培训教室、实习场所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安全保障和医疗条件; (3)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专家按照审核评估标准进行评审,编写评估报告,并得出评审意见,对符合审核评估标准的,提出同意的意见并填写在许可表的专家评审意见栏内。对不符合审核评估标准的,在审批表的专家评估意见栏内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书面通知申请人。 2、审定 根据经办人、主管科长的审查意见,拟订行政许可决定并报分管局长核准后报局长批准。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办学机构,发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变更及延续 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的法人、法定代表人及办公地点需要变更的,由主办方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2、对于《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的,由主办方在许可证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办理有关变更或延续手续。申报单位需要变更或延续,须向申批单位申报,经批准方可变更或延续。 (五)监督检查 1、内部监督按照《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诺制度》和《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诺责任追究制度(施行)》执行。 2、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实行年检制度和举报检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第六章、第九章进行监督检查。 附表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审批表示范文本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 审 批 表 培 训 机 构(章): 许 可 证 编 号 : 申请单位(个人): 法  人  代  表 : 申  请  日  期  : 年 月 日 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培训机构校长 电话 邮编 培训机构详细地址 申请单位(个人) 电话 邮编 申请单位(个人)详细地址 职业技能培训起始时间 批准文号 许可证编号 审批机关 招生对象 培训形式 实有培训规模 年培训量 请培训工种或专业 工种 编码 专业 名称 培训目标 (等级) 培训时限 (课时) 选用教材 人员情况 教职工总数 专职教师:    兼职教师: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姓名 学历 职称(等级) 职务 专(兼)职 专业理论课教师 姓名 学历 职称 (等级) 教龄(专业工龄) 承 担 课 程 专(兼)职 实习指导 教师 培    训    场    地    及    设    施 场 地 情 况 (M2) 形式 总使用 面积 办公用房 教室 实习场地 工位数 自有 租用 培 训 仪 器 设 备 设备: 教具: 实 习 设 备 设 施 设施: 设备: 办学经费来源 办学管理制度 1、《教学管理制度》 2、《任课教师工作条例》 3、《财务管理制度》 4、《学员考核鉴定制度》 5、《考场规则》 6、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主管部门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推荐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专家评估组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高级许可证编号 有 效 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备注 三、职业介绍机构许可证审批 (一)项目和实施主体 行政许可项目:职业介绍机构许可证审批 实施主体: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申请和受理 1、审批依据 (1)《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通过) (2)《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12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11次会议通过) (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 2、具备条件 (1)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办公及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3)办公及经营场所如是租赁的,租赁合同期在一年以上; (4)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5)开办资金不少于3万元; (6)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规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审批期限 自受理之日(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含 专家考察、评估和审核等时间)完成所有审批程序,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审批程序 提出申请——登记受理——审查材料——实地考察——发证 5、提交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报告 (3)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登记表 (4)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5)由会议师事务所提供的机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6)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身份证 (7)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 (8)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和《职业介绍资格证书》 6、免费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 7、申请材料的当场更正和“一次告知”制度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审查与决定 1、审查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组织专人实地考察。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在《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后,将审批表和申办材料转送领导签字。转入《职业介绍机构许可证》核发程序。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核,在《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登记表》上签署中止审核意见,同时将理由告知中办人,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 2、审定 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制作《职业介绍机构许可证》,加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章,通知申办人领取。将申办材料和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求归档。 (四)变更与延续 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人应及时提交变更报告,重新申报,申报程序同上。《职业介绍机构许可证》每三年换发一次,换发时,不再提供相关资料。 (五)监督检查 1、内部监督按照《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服务承诺制度》和《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诺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执行。 2、《职业介绍机构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和举报检查制度。年检每年三月份进行,年检结果通过媒体公布。 附表三: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登记表示范文本 机构名称 负责人 贴 负 地 址 联系电话 责 人 注册资金 万元 开户 银行 银行 帐号 照 片 经 营 场 所 情 况 场所面积 办 公 设 施 工作人员情况 负责人身 份证号码 职介资格 证 号 码 学历 其它工作人员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职介资格证号码 学历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审 查 意 见 备 注 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登记表 四、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 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劳社[2005]38号) (二)审批程序 提出申请—登记受理—审查材料—批准发证 (三)提交材料 1、完整的《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申请聘雇台、港、澳人员在山东就业申请表》二份。 2、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3、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派遣书(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不须提供)。  4、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  5、《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6、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的职业(技术工种)的,需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7、二寸免冠正面照片三张。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审批时限 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发证。 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山东就业申请登记表 市: 姓名: 性别: 年龄: 照 片 地区: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和地点: 文化程度: 婚姻状况: 入境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签发日期: 有效期限: 签注有效期: 签发机关: 现在山东住址: 电话: 单位全称: 电话: 单位办公地址: 邮编: 受聘职务: 职业技术特长: 组织机构(企业)代码: 劳动合同期限: 聘用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办单位: (公章) 审核机关: (公章) 审批机关: (公章) 就业证编号: 有效期限: 填表说明:本表一式三份用钢笔填写,不得复印。 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变更(补办)登记表 Employment Registration (Amendment) form for Foreigners and People from Taiwan、Hong Kong and Macao 组织机构代码: Organization Code: 中文 姓 名 in Chinese: Name 照 片 英文 in English: Photo 国籍或地区: 性别: 出生日期: Nationality or Region: Sex: Date of Birth: 项 目 原核准事项 登记事项 Items Original Registration Items New Registration Items 工作单位 Name of employer 现在住址 Present Address 职业或身份 Occupation or Status 入境证件号 Entry Certificate No. 入境证件名称: 种类: 证件号码: Entry Certificate: Type: Certificate No.: 签发日期: 有效日期: Date of Issue: Valid until: 签证(签注)种类: 签发日期: 有效日期: Visa(Note) Type: Date of Issue: Valid until: 就业证号码: 签发日期: 有效日期: Employment License No.: Date of Issue: Valid until: 申办单位 审核机关: 审批机关: Applied by: Verified by: Verified by: (公章) Seal (公章) Seal (公章) Seal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Y) (M) (D) (Y) (M) (D) (Y) (M) (D) 联系人: 联系电话: Contact Person: Tel: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用钢笔中文填写,不得复印 五、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 (一)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许可主体 行政许可项目:特殊工时工作制度审批 行政许可主体: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和工作制度 1、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鲁劳发[1995]6号)   2、申请条件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3、审批期限: 15个工作日 4、审批程序 (1)由企业提出申请,市属企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县市区属企业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首先对生产现场进行实地考察,然后与职工代表进行座谈,在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和工会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决定是否批准企业的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5、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申请岗位工作人员的考勤记录 6、承办科室: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与工资管理科。 联系电话:2236710 联系人:赵 亮 监督电话:2687198 监督人:邴桂祥 7、免费提供申请报告示范文本 见附表 8、申请材料的当场更正和“一次告知”制度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行政许可审查和决定制度 1、审查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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