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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师到小学支教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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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肥乡县教师支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探索和建立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新机制、新办法,打破以往教师只从农村流向城区、边远地区学校流向中心地区学校的单向流动格局,促进教师队伍的合理有序流动和配置,逐步缩减主城区学校和边远地区学校教师队伍的差距,实现城乡教育发展的均衡化,整体提高我县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此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支教人员必须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严格遵守师德规范、刻苦钻研业务、教育教学水平较高、有一定班级或学校管理能力的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支教人员的选派,原则上在全县人员超编或编制充足的初中学校选派近3年来无支教经历的教师到师资薄弱学校支教;选派师资较强的初中和完小学校后备干部、中层及中层以上年轻干部到条件比原校条件差的农村小学挂职,挂任中层干部或副校长以上职务。 第四条 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女职工在孕期和哺乳期内的,不得安排支教。夫妻双方都在同一个学校任教的,不得同时安排双方都去支教。 第五条 支教和挂职期限为一学年,从教育局行支教文之日起计算。支教教师年龄,原则上男教师在50周岁以下,女教师在45周岁以下。年龄结构偏大的学校可适当放宽,男教师可顺延到52周岁,女教师可顺延到48周岁。 第六条 根据各学校编制情况,确定派出支教人员数额。具体人员由学校按照学校制定的支教制度推荐支教人员名单,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教育局审核行文下达。 第七条 支教人员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学校,工资在原单位领取。支教、挂职期间享受原单位的福利待遇。原单位将从每年拨付给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补助支教人员的差旅等费用。具体补助标准由教育局根据从派出学校到接受支教学校的路程长短和交通便利与否确定,最低每人每月50元,最高每人每月150元。 第八条 支教教师不服从组织安排,超过15个工作日(从教育局行文之日起)不到接受支教学校报到上班者,视为落聘或拒聘,按照《肥乡县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支教期间必须服从接受支教学校工作安排,遵守接受支教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教案按时、定期交接受支教学校教研组长或校领导检查签署意见,所教班级教学质量达到接受支教学校中等以上水平;担任班主任的,确保所任班级的巩固率达到该校平均巩固率以上。 第十条 支教人员支教期满,接受支教学校要根据支教人员德、能、勤、绩情况,实事求是的提出考核意见,派出支教学校根据接受学校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考核评价后报教育局审核,人事部门最后评定。考核合格的,教育局发给支教证书并回原学校任教,有挂任职务的,所挂任职务自然免除。支教期满,考核合格回原校工作后,在两个学年内不得再安排支教。经考核不合格者继续支教一学年,一学年后仍不合格者调离原校。 第十一条 学校在评聘用获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时,严格按照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中规定的“中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比例”确定聘用人员。在此办法出台前,凡近5年来有支教经历并考核合格者,此办法出台后凡获得支教证书者,聘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评优、提拔任用时,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二条 中学学教师晋升中级以上职称的,必须有支教满一学年的经历,且考核合格者,方能推荐上报。 第十三条 有支教任务的学校必须根据本办法建立和完善学校的支教制度并报教育局审查备案,并严格按制度确定支教人员,对支教人员的考核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出现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情况,若有违反,将严肃追究学校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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