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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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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保定市力达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克服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严肃性,形成富有生机活力、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忠于公司、恪尽职守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保证公司决策得以全面贯彻执行,促进公司科学、稳步、持续发展,依据《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公司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董事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员工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依章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符合适应公司长远发展、具有领导办事能力、结构合理、能在团队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的总要求。 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年轻的后备干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长及分公司经理、公司驻外派出机构负责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总公司及分公司生产、销售、财务、技术、行政等部门的负责人(以下简称中层);上述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以下简称基层)。 第五条 负责人事工作的董事和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岗位设定 第六条 干部岗位设定坚持精简高效原则,尽量避免岗位重复和职能交叉。 第七条 岗位设定的权力统一归董事会,高管岗位由董事会直接设定;中层干部岗位设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出,报主管人事的董事批准;基层干部岗位设定由中层部门领导提出报经理会议研究,然后再报董事会备案。任何人不能随意增设干部岗位和职数。 第三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八条 公司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素养和领导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原则性强,顾大局、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对公司长远发展具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公司各种决策、决议和规章制度,立志献身公司,在工作中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把公司决策与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五)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董事会、公司员工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公司高管,还应努力达到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九条 提任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有在同一职级任副职或下一级干部岗位任职的经历; (三)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中专(中技)及以上文化程度;技术、质检、财务等专业性强的部门负责人,还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 (四)身体健康,无重大隐疾或残疾。 第十条 干部应当由基层→中层→高管逐级提拔;越级破格提拔的,报主管人事的董事或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干部可从公司内部选拔,特殊职务,如董事会秘书长、独立董事各种顾问等,也可从公司外选聘。公司高管应从中层年轻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四章 提名、推荐、考察 第十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提名、推荐制: (一)高管由董事长提名推荐; (二)中层干部由总经理或分公司经理提名推荐,报董事长同意; (三)基层干部(班组长、工段长等)由部门一把手推荐,也可实行自荐、民主推荐;报总经理(分公司经理)批准,董事会备案。 第十三条 提名人负责对被推荐对象的考察工作。 第五章 酝酿、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干部的拟任人选,在考察、推荐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十五条 酝酿应当根据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高管在董事会酝酿,中层在经理会成员中进行,基层干部应在其所在班组、工段所有职员中酝酿。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干部,应按其提名、推荐权限,高管由董事会、中层及以下干部由经理会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经理会的决定要报董事会或主管人事的董事核准。 第十七条 讨论决定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董事(经理)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董事(经理)会讨论决定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管人事工作的董事或经理,逐个介绍干部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会议应到人数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班组长、工段长任免,可参照上述程序进行,参加表决人为所在班组、工段全体员工。 第十九条 需要报上一级审批的拟提拔干部,必须呈报本级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申报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基层干部的提拔报经理会议审核,报董事会备案;中层干部任用情况,报董事会(或主管董事)核准。上一级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检查,准确无误后,及时批复。 第六章 任职 第二十条 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任高管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在考察时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中层以上干部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中层干部应在其在所部门全体员工中公示,公示期为十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实行干部任职试用制度。提拔担任中层及以下干部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该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二条 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干部职务可实行聘任制。聘任制干部的一个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可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高管由董事会、中层由经理会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四条 干部的工资待遇,自宣布决定之日起执行,试用期不受影响。 第七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二十五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公司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主要适用部门负责人或者其人选,部门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或者其人选,某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干部岗位。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以及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系统内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董事会统一领导下进行,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务、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董事(经理)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 回避 第二十七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夫妻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下上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人事、财务工作。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干部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试用期认定为不合格,不能胜任的; (二)在年度考核中未完成公司下达任务,民主测评不称职超过三分之一,经董事(经理)会认定为不合格的; (三)在履职中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因年龄、身体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九条 实行公司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十条 因公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 第三十一条 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干部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半年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公司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财务秘密等特殊职位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事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三十二条 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三十三条 责令辞职,是指董事(经理)会根据干部任职期间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三十四条 实行公司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干部职务。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级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任意增设干部职数,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会议上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三)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四)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公司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三十八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主管,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主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同志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董事(经理)会监督和全体员工的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以前在干部任用工作中有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视为无效决定。须重新申报、复核,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6页,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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