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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工资薪金合理概念--构建及谐社会持续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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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工资薪金合理概念 构建和谐社会持续发展 徐汉峰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湖北孝感432000) 摘要:正确把握工资薪金分配制度的合理性和常规性,处理好效率与公平两大原则,建立与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诸要素按贡献大小参与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所得税实施条例;最低工资制度;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工资薪金学说 工资薪金或职工薪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改革中一个全新的工资概念,就目前法律、法规文本来看有多元化表述方式,对于实际工作者而言,应该深刻理解工资薪金的概念和内涵,正确把握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和常规性。 1、企业会计准则说 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将工资薪金定义为: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1]若执行年金基金制度的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度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2]若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条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它包括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两部分。[3]由此可见,工资薪金的构成涵盖了第9号、第10号、第11号三个企业会计准则,一是职工薪酬,二是企业年金基金,三是股份支付,从三个层面表述了工资薪金的内涵。 2、企业财务通则说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薪酬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经营者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企业技术研发、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废”、促进安全生产、开拓市场等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金和补充养老保险金,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4]《企业财务通则》较之《企业会计准则》而言,明显的增加了企业职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人的主观能动性因素而给予的工资薪金支出,比如:对企业技术研发、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废”、促进安全生产和开拓市场五项具有可持续性发展企业策略的职工而给予的工资薪金。同时,提出了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可以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比如:企业年金基金和股利支付手段。 3、企业所得税法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和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同时在第三十五条中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5]由此可见,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的概念表达为,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所得税法说较之企业会计准则说和企业财务通则说而言,出现三个全新的概念:一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二是“年终加薪”;三是“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法说、企业会计准则说、企业财务通则说三者都强调了国家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律法规的政策性、权威性、严肃性、纲领性和主导性作用。 4、最低工资制度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通知说,各企业应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等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及时提出调整每个月度最低工资标准和每个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方案,确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实行计价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应得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和法定节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6]最低工资制度保障说强调了目前某些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不够科学合理,部分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少数企业采取延长劳动时间、随意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等手段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要求改进和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节,促进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合理增长,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报酬权益。 5、国家部门负责人说 对于工资薪金合理的判断,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认为,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常规性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因为,老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了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新的《税法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7]但这个“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常规”的工资薪金支出没有指出工资薪金的具体内容,只是一个原则性意见、指导性意见,也就是说“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也就是承认了“常规”的薪金支出是一个“合理”的薪金支出。 上述五种观点或五种表述都客观的认同了工资薪金“合法”、“合理”、“合规”的事实存在,是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工资薪金”理念。 二、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和常规性要用科学发展观的眼光来判断 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8]在胡锦涛的民生主张中,企业职工的工资分配不仅仅局限于劳动技术等级和劳动工作数量作为分配的标准,而是延伸到资本、技术和管理四个方面,在人与人、人与企业、人与国家的关系中,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两个原则,建立适合本企业的工资制度、年薪制度、股权激励、技术奖励等多元化分配体制。 1、工资制度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现行工资政策。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包括内部职工工资的分配依据、分配形式和分配标准。一般而言,企业设计内部工资制度,应当考虑到职工的生活费用、工龄长短、能力差别、职务价值、工作成果诸因素,对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按件计酬、按技分配、按绩取薪、按资分配、按智领赏、按利提成等分配形式,以及绩效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结构工资等工资分配制度,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建立一种既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又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特点的创新型工资薪金分配制度,使企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水平在社会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使企业职工全身投入生产经营服务之中,调动广大职工热爱劳动的积极性。 2、年薪制度 国务院国资委在2004年6月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9]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措施构成。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承担的战略责任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科学地合理地设立年薪考核评估指标,量化刚性指标,注重人文关怀,将当期分配和递延分配相结合、薪金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使企业员工的个人发展和企业整体发展的命运相结合,使压力与动力并存,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工作潜能,做到绩效薪金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兑现60%,其余40%延期到离任或连任的第二年兑现。 3、股权激励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2006]175号文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实施股权激励办法。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的中长期激励,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般3至5年为宜,最长不超过10年,激励对象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当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的30%以内。上市公司实行激励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应当控制在股本总额的1%以内,并不得为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4、技术奖励 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文件)为了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维护企业及其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改革和完善企业分配和激励制度,但要按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一是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建,增资扩股或者创设新企业的过程中,科技人员的奖励股权(股份)和以价格系数体现的奖励额之和,不得超过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奖励股权(股份)的数额不得超过奖励总额的一半;奖励总额一般在3-5年内统筹安排使用。二是科技人员在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中,奖励股权,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加值应当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上,且股权激励的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实行技术奖励或分成的,年度用于技术奖励或分成的金额同时不得超过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30%。 在企业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工资薪金制度以后,要特别严防企业个别人利用手中权力,虚拟经济业务,假造原始凭证,将个人或亲属好友的个人消费通过移花接木的手法在企业报销。所以,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10]正确把握工资薪金分配制度的合理性和常规性,处理好效率与公平原则,建立与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诸要素按贡献大小的分配制度,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策略,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45.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47.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53. [4]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13. [5]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J].国务院公报,2008(2)4-15. [6]劳社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J].国务院公报,2008(6):26. [7]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摘要[J] .商业会计,2008(2):8-11. [8]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38-39. [9]财政部企业司.企业财务通则解读[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156. [10]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14. 作者署名:徐汉峰 工作单位:湖北职业技术学院 通讯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小东门外文昌阁 邮政编码:432000 联系电话:13797126017(贵刊若采用若修改若需要纸介质文本,请发短信或回复本人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xu-hanfeng@ 作者简介:徐汉峰(1952— )湖北孝感人,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研究方向:财务会计,财务管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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