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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对法律一次又一次的修改和完善已经让当今世界的法律的体系愈加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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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对法律一次又一次的修改和完善已经让当今世界的法律的体系愈加的完善,而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较为庞大并且系统的法律体制,中国的法制化进程可以说是刚刚起步,所以多年来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能够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律体制,并且以法治来替代人治,从这一点上来说,我们取得的成就无疑是可喜的,一部又一部新的法律开始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一项又一项的新的规定被写入法律条文当中,更加值得庆幸的是,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在这个过程当中有了相当巨大的提高,秋菊打官司这样的事例已经不再仅仅出现在电影屏幕之上,许许多多的中国人开始尝试学习法律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许多的财产纠纷从私了转变为对簿公堂,交通事故的处理也从先前的在街上破口大骂恶语相向变成了如今的主动要求交管部门来解决问题,可以说在中国这些年依法治国的战略的作用下,整个国家法律系统的逐渐完善正逐步提高了公民的法律素养乃至于进一步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然而,成绩和收获固然是可喜的,我们更应当看到的是如今中国在法制化进程中依然存在的问题,因为这将直接决定中国未来法制建设的方向,并最终决定中国建设法制化社会的宏伟目标的实现。而仅就我个人的观点出发,当前中国法制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已经中如何完善法律条文转变为如何深入落实法律规章,即在努力实现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我们当前更加应当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能够有法必依。我国“四五”普法《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一书中也强调说:“目前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比较严重,法律的执行情况很不使人乐观,有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没有很好的执行或者说根本没有执行”。关于这个问题,甚至曾经就有人深刻指出,有法不依不如无法可依,即使这个论断不免有些过激,但这恰恰反映出在如今的中国,有法不依已经严重阻碍了国家在法制化的进程中取得更加巨大的成就,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已经成为现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新课题。 关于问题出现的原因,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中国的执法体系有待完善,尤其是在占据着中国大部分国土的农村地区,执法机关并没有明确的分工,法律执行存在严重弊端。在现今的中国农村,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在遇到侵权问题时,能够想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然而问题是,即使他们想到了这样一个层面,他们也根本无法找到相应的机关来用法律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更多的时候,他们能做的只能是找到村长或者乡长反映情况,而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让事情不了了之,因为作为一名村长或者乡长,他本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相当有限,所以他不可能解决农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一系列的法律疑难,于是就出现明明法律有相关的规定,许多地方的政策却是背道而驰的。举例来说,比如受到县里或者市里的文件,要求乡镇和村委开展反赌的严打活动,但是因为没有相关的部门或者法律专门人员来负责此项行动,现下的许多地方的做法是往往村长带领一帮村里的干部,挨家挨户去搜个遍,对参与赌博的人统统没收赌资,而他们自己则获得其中一部份的奖金,但是这样一种打击赌博的行为是没有效果的,因为既然抓到赌博能够获得奖金,那么必然存在那么一部分人,他们间歇性的严打抓赌,一来向上级汇报了任务,二来自己又捞得一笔不小的财富,所以赌博现象的存在反而成为他们获得奖金的途径,在这样一种前提下的严打,其结果不言自明。第二,在中国很多地方,法律的平等性因为金钱的作用而受到了严重的挑战。许多地方,依然存在着执法机关的腐败现象,据宁夏《新消息报》载,我国目前已制定出1200余件关于党风廉政和反腐败的法规制度,这也正说明我国在执法过程依然存在着诸多弊端。自古以来,知法犯法就是一种最大的犯罪,那么在社会法制告诉发展的今天,这样一种现象的存在不得不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而政府在对执法机关的管理和执法人员的选拔上的一些漏洞,在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将被放大,并带来较为恶劣的影响,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也是造成法律条文未能得到有效实施的一个重要原因。 而因为执法不严造成的后果往往是极度可悲的。例如,矿难事件频发,并非天灾而是人祸。究其原因,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指出:“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全都停留在会议上、口头上、文件上,并未落到实处。” 还有,在司法领域,我国竟出现了数起死刑惊天冤案,而且毫无例外的都是刑讯逼供的结果。而不准刑讯逼供不但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而且是几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法律常识。更可怕的是,这是公安、检察、法院的共同杰作。以上是有法不依的广度,下面是一个很简单的职工依法维权案,我们可以看到有法不依的深度,而且是执法者的故意所为。郝秀英是银川市盐业公司的职工,一家四口人,爱人失业,长子读大学,次子读高中,她本人于2002年3月被单位强行内退,一家四口人的生活陷入困境。迫于生计,被逼无奈的郝秀英诉至银川市劳动仲裁委,该委以(2002)47号裁决书裁定:要市盐业公司撤消内退决定,在裁决生效后三日内给郝秀英安排工作,可裁决生效后该公司却拒不履行已具法律效力的裁决。不但如此,而且对其进行打击报复,于2003年将其从内退变为下岗。让无岗之人下岗,工资由476元减为228元,使其沦为举债度日。为此,郝秀英先后诉至银川市两级法院,要求盐业公司赔偿其拒不履行给她安排工作的生效裁决,给她造成的经济损失。结果一审被驳回,上诉中级法院维持原判。郝秀英不服,于2004年依据《民诉法》第178条规定,向银川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但该院至今不予受理。从这一案例中我可以统计出单位领导和法官有法不依,甚至违法的行为达10条,更可悲的是这些违法行为却屡告无人查处。(1) 那么为了实现法制化过程中从有法可依到有法必依的这样一部飞跃,我们究竟应该从哪些方面加以努力呢?我想最关键的是从我前面提到过的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上着手,因为只有从根本上认识到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弊端,才能真正实现社会法制化的进程。第一,国家必须转变观念,把我国依法治国的工作重心放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上来,把其作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矛盾来抓,重视从本国国情和社会现状出发,首先在思想上达成共识,以理论来指导实践行动的开展。第二,首先要促进中国执法体制的改革,很多情况下,中国的法律问题,主要产生于执行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动力不足,和法律监督软弱无力,因此难以保障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所以必须制造政治领域发展的内在动力,解决政治领域里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实,同时   (1)以上案例均来自新华网的相关报道 充分发挥执法监督部门的职能,从而让法治监督大于人治监督,从领导批示向法律规定转变,如此,才能真正提高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从而推动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第三,当然也要充分发挥公民在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公民的监督在我国的监督体系中是最有效、最广泛、最经济的监督,因此增加与群众之间的关于法律实施监督的联系也是未来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 总而言之,要真正实现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依然需要我们付出巨大的努力,并在这过程中不断摸索,不断总结,在每个环节上能够在吸收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提高自主创新的能力,才能真正实现从有法可依到有法必依的跨越,从而将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推向一个崭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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