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执行法官年度总结
2015年,在院党组的大力关怀下,在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合议庭同志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始终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较好地完成了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本年度共结案件,现将一年来的工作、生活、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
作为一名来院较长时间的执行员,我始终坚持学习政治理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三个至上”思想为指导,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自觉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学习优秀法官的先进事迹,作为自己努力的目标。通过实实在在的学习,我进一步增强了职业道德修养和爱岗敬业的意识,决心努力提高自身能力素质,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强化业务学习,提升写作水平
知识就是力量,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才能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作为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名执行员,有扎实的业务基础至关重要,在各类型的执行案件中均需要有理论指导。因此,在过去的一年,我为了能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更加注重业务学习,采用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同志学的方法,努力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用。通过学习进一步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汲取精神食粮,丰富自我,提高自己立足法院干好工作的本领。此外,我通过经常读报纸、看其他法院的信息来揣摩执行业务的技巧,不断提升自身信息、司法统计等的写作能力。这一年来,通过我的努力,我的写作水平有了一定程度地提升。
三、强化工作态度,立足本职工作
脚踏实地、埋头苦干是每一位机关工作人员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我在平时的工作中始终能够做到踏踏实实、勤勤恳恳。自己份内的工作主动干好、上级机关安排的工作必须做好、领导交办的事情想法办好、同事求助的事情尽力办好。每天坚持按时、准点上下班。并一直坚持不怕辛苦、无怨无悔的原则,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并积极参加各种培训活动,提升完善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我始终认为要干好一项工作,就要像雕琢艺术品一样,认认真真、兢兢业业、一丝不苟。
本年度我院与人民银行展开合作,相互协助进行执行工作,并加大了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类申请人案件的执行力度,我个人即执行终结银行类申请人案件件,执行回款万元,并从中总结出了一定的经验可供日后借鉴;本年度我还完成我院刑事附带民事救助案件件,通过艰苦地努力和耐心的做工作,均成功地给予了申请人救助,实现了法院执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兼顾;另外,我个人本年度还执结了被执行人为政府部门的案件件,办案过程中我坚持依法执行,维护了司法尊严。
四、强化规章制度,严谨工作作风
在今年,我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六条禁令”以及院、局、庭各项规章等一系列廉政制度,特别是今年开展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以来,我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时时刻刻督促自己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在廉洁自律方面,我能够正确对待自己,始终做到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动,不计个人得失,尽心尽力做好每一项工作。能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在思想上保持警钟长鸣,不做任何违法违纪的事情,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法院清正廉洁的形象。并且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尊敬领导、团结同事,能较好地处理与领导、同事的关系。
今年,我虽然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完成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尤其是在写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案子多、时间紧、任务重时,往往是疲于应付,不如其他同事游刃有余,与领导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坚持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为领导服务水平。全面提升自身综合素质,特别是业务水平,尽力把案子做好,使领导满意,自己提高。一定要扑下身子抓落实,做到“四个注重”,即注重学习、注重积累、注重锻炼、注重提高,不断完善自己、提高自己,为我院的全面发展再上新台阶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第二篇:【法官讲法】
执行法官逐条解读执行和解司法解释【法官讲法】
执行法官逐条解读执行和解司法解释
编者按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笔者作为法官代表非常荣幸地参加了2017年4月11日在湖南长沙召开的执行和解征求意见座谈会,并提出了修改意见。2017年底,最高法院正式下发征求意见的通知,要求各高院执行局就司法解释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笔者主笔以江苏高院执行局名义提出数千字修改建议。司法解释公布出台后,笔者原原本本进行了学习,反复研读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及答记者问内容,力求把握司法解释精义。现结合平时思考及近日所学,逐条对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期对各位执行同仁理解适用有所裨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和解,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从杰解读。和解协议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本条规定了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的和解需要将和解内容记入执行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参见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实践中,执行和解协议常常在执行法官主持下达成,且通常采用书面和解协议+记入笔录的形式,且书面和解协议一式三份,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各执一份,法院存卷一份,这有利于防止卷宗中和解材料丢失后当事人无法提供和解协议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的,如果时间允许,笔者建议不仅要将口头和解协议内容计入笔录,最好再将口头协议转化为一式三份的书面和解协议,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方面可以防止卷宗中和解材料丢失后,当事人无法主张曾达成和解的问题,另一方面,根据本司法解释,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只有当事人持有书面的和解协议,才能便于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时举证,否则,当事人想提起诉讼还需要到法院调取和解笔录,多有不便。一旦卷中和解笔录遗失,便无法举证。
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从杰解读:达成和解协议的后果,
1、中止执行/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执行完毕。不能认为,达成和解后,必须“中止执行”。对于“中止执行”本条已经明确,无需多言。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比如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和解,当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注意本条规定是“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并非“应当”中止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当然可以“终本”结案。《立案结案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至于“终结执行”,比如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66条,自然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至于“执行完毕”,比如,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当场履行完毕。本条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是,当事人明明有财产可供执行,却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比如分期10年履行的和解协议,并要求中止执行,怎么办。法院裁定中止执行10年吗。10年中止执行期间,卷宗材料无法归档,承办人可能也已更换多次,一旦卷宗材料遗失怎么办。显然,“中止执行”并不合理。正如江必新副院长主编的《执行规范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第456页中所指出:“长久性的中止,将会导致执行程序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使执行法律关系长期处于悬而不决的状态。这不仅违反连续执行原则和执行穷尽原则,而且也不符合执行中止本身的特殊性质。执行中止一般适用于对连续执行无实质性影响的事项,如果某一事项可能使执行程序处于长期或不定期的休眠状态,则该事项应适用终结执行。”笔者曾对此提出建议,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满两年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不影响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权利。但遗憾的是,未被采纳。
第三条
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从杰解读:尊重当事人意思。
第四条
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从杰解读。和解属于权利处分事项,需要特别授权。
第五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从杰解读。和解协议基于当事人意思而达成,自然可以基于当事人意思而变更。
第六条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从杰解读: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一方面,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允许人民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无异于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面,以物抵债裁定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很容易损害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从杰解读:本条中金钱给付类案件可以向法院提存是一个亮点。这是“向法院提存”首次在法规范层面确立。征求意见稿曾规定:【债务提存】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或价款提存。提存符合法律规定的,该部分义务履行完毕。可见,并没有规定“向法院提存”的内容。我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也没有规定向法院提存。对此,笔者曾于征求意见座谈会上提出,从执行实际出发,应当规定向法院提存。因为实践中,债权人达成和解后反悔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些案件标的金额较小,如果只能向有关机构提存,往往并不经济,也不利于执行案件的及时解决。所以,实践中,债务人有要求将款项交付法院了解案件的现实需要。所以,司法解释规定了“向法院提存”以因应实践之需,值得点赞。
第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从杰解读:此处“作执行结案处理”是指以“执行完毕”结案。参见《立案结案规定》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从杰解读:恢复执行还是提起诉讼,这是申请执行人的选择权。两种救济方式,申请执行人只可择一行使,不可同时选择。本条赋予了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是司法解释的一大亮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恢复执行。但对申请执行人能否起诉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实践中,也鲜有准予提起诉讼的案例。从结果看,“债务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只能申请恢复执行”的做法实际上否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缺乏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预期利益的保护。尤其当执行和解协议对债权人更有利时,被执行人可以通过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获益,也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为此,《执行和解规定》明确赋予了申请执行人选择权,即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延伸阅读——答记者问[法制日报记者]: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有选择权,申请执行人能否一边申请恢复执行一边提起诉讼,这样申请执行人是否存在获得双重清偿的可能。
答:
为避免重复救济和重复受偿问题。司法解释的基本思路是,一方面赋予申请执行人选择的权利,两种救济途径申请人可以自由去选;另一方面在选择上也有限制,那就是只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种,不能两种都选。如果法院已经先恢复执行了,就履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就不能再受理(参见本法解释第13条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法院已经受理了诉讼,执行程序通常情况下就要终结了(参见本司法解释第14条第一句: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样的规则有效防止了重复救济的问题,避免出现重复受偿问题。第十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从杰解读:本条与民诉法解释第468条基本相同。达成和解协议发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因此需要重新计算执行时效。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从杰解读:
1、本条主要明确了不予恢复执行的具体情形。主要贯彻了契约严守和诚实信用的理念。既然达成了和解,就不得任意反悔。需要说明的是第
(一)项。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如果履行和解协议迟延或者有瑕疵,也不允许恢复执行,债权人只能就是否构成迟延及履行有瑕疵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本司法解释第15条)。
2、本条明确了无论是恢复执行还是不予恢复执行,均需要以制作裁定。这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权。(参见第12条)
第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恢复执行或者不予恢复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从杰解读。是否恢复执行属于执行行为的作出,且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应当赋予救济手段——提起执行行为异议。
第十三条
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杰解读:参见14条。
第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从杰解读:
1、第13条和14条共同确立了申请执行人的“择一选择权”,防止重复救济和重复赔偿。
2、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非“应当”终结执行。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要考虑到和解协议效力(可能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决定“终结执行”还是“中止执行”。如果和解协议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可能性较高的,可以暂时中止执行。如果最终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或者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以及撤回诉讼的,基于当事人申请,可以恢复执行(参见本司法解释第16条)。第十五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从杰解读。对于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的,一律不予恢复执行(参见本司法解释第11条第一项),即便存在迟延履行或者瑕疵履行的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要求恢复执行。迟延履行或瑕疵履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主张赔偿损失。即使迟延履行或瑕疵履行,但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即使提起诉讼也不会有赔偿。
这是本司法解释的一大亮点。有效避免实践中存在的“诈害债务人现象”。有些债务人本没有履行能力,只好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然后债务人为履行和解协议,常常会向亲朋好友举债以偿还本债。在借款偿债过程中,由于借钱的不容易及意外因素,有时候难免会迟延几日偿还。比如,一笔债权13万元,和解为10万元分为五次还清。第一次即迟延了一天,随后四次均按期给付。但债权人为了及时获得款项,在债务人第一次迟延时,不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而鼓励债权人继续举债偿债,而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然后再以迟延一天为由要求恢复执行。往往造成债务人极大的愤慨和不满。本条司法解释恰好回应了这一问题,值得点赞。
而且,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债权人既然已经接受,就不应该任意反悔。如果一边在接受着和解协议的履行,享受着和解协议的益处(债务人本可以不举债还债而等有履行能力了再偿还,现为了履行和解协议而举债提前还债,对申请执行人是一种利益)然后又反悔要求恢复执行,本质上也带有一定的非道德性。所以,本条也能有效预防道德风险。是否构成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及其程度以及是否造成了损害、造成多大损害,是否具有免责事由,这本是属于实体事项,基于审执分离原则,理应交由诉讼解决。所以本条规定合情合情。值得称赞。
那么,债权人想恢复执行怎么办。对于迟延履行或者瑕疵履行在履行当时可以拒绝接受。第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从杰解读: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主张和解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本身属于实体审理事项,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认定,符合审执分离理念。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自然可以恢复执行。
2、被执行人既然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和解协议无效或应撤销,说明其不会履行和解协议,自然应当赋予申请执行人要求恢复执行的权利,也可以有效避免被执行人恶意提出诉讼以拖延执行的现象。第十七条
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依法扣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从杰解读。扣除行为属于执行行为,应当赋予救济权——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第十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从杰解读:
1、本条明确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
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常会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本条规定了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不需要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诉讼。当然,如果申请执行人选择就履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担保条款依然有效,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诉讼中主张担保人承担责任。
2、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需要下达裁定,且不得追加为被执行人。第十九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从杰解读:
1、本条明确了执行外和解(进入执行程序前和虽然进入执行程序,但和解协议属于私下达成,执行法官并不知情))的效力。执行外和解如果对方认可并提交人民法院,便发生执行和解的效力。如果执行外和解未提交法院或者对方不予认可的,要想发生法律效力,需要提起执行异议。
2、本条明确了以执行外和解提出执行异议后的后果。如果执行外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终结执行,如果债务人未违反和解协议,裁定中止执行,如果和解协议无效力或者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裁定驳回异议,继续执行。
3、一旦被执行人以以执行外和解提出执行异议,由异议裁决机构审查,非由执行实施法官审查。本司法解释,明确区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对于执行和解和执行外和解的区别,最高法院孟祥局长在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上有所阐述,即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执行程序外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构成执行和解、产生何种法律效果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不同案件的认定结果可能截然相反。为统一司法尺度,《执行和解规定》明确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分标准,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效果。具体而言,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有使和解协议直接对执行程序产生影响的意图。即,即便是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要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一方提交另一方认可,就构成执行和解,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中止执行。反之,如果双方没有将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意思,那么和解协议仅产生实体法效果,被执行人依据该协议要求中止执行的,需要另行提起执行异议。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从杰解读:3月1日期施行及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第三篇:执行局法官活动总结龙里法院执行局
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总结
执行局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创先争优,我的岗位我负责、我的工作请放心活动总结
根据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我局先后制定了人民法官为人民主体实践活动实施细则,创先争优实施方案,“我的岗位我负责、我的工作请放心”实施方案,并以这些活动为载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思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第一要务,以强化审判管理和加强队伍思想作风建设为核心,以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为重点,以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为目标,扎实做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发展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不断改进司法作风,提高司法能力,完善审判管理,加强指导监督,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叫响我的岗位我负责、我的工作请放心。以先进人物为榜样,创建先进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促进干警公正、廉洁、为民司法,为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在落实好上级法院《实施方案的》的基础上,我们把人民法官为人民,创先争优、我的岗位我负责、我的工作请放心,百岗创优活动结合在一起,其主要做法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切入点,以班子自己核心表率作用和争创一流意识带动队伍建设,以建立科学、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系为宗旨,以提高司法能力为目标。院党组高度重视这些活动,结合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各种活动的方案,1
对整个活动的目的、要求、重点内容作出了具体的工作安排,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展了以读一本好书、研究一部法律、帮助一名诉讼当事人、做一名好法官、好干警为内容的四个一活动。要求全院干警以审判业务为核心,钻研一部法律;以提高自身修养为目的,读一本好书;以司法为民为宗旨,发自内心地帮助一名诉讼当事人;以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法官和一名司法工作者的身份为己任,真真正正做一名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好司法工作者。通过开展四个一活动,使全院干警的素质修养得到了显著提高,体现在了法律效果中和社会效果中,得到了群众赞赏。九个月份中,收到诉讼当事人表扬信20封、锦旗10面、牌匾两个,同时涌现了以黄丹凤为代表的一批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
三、开展人性化教育培养。在审判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院党组、院机关党委每季度都要抽出一定的时间组织全院干警观看光盘,邀请专家学者、党校老师为全院干警做报告、讲党课,内容涵盖了社交礼仪、公共关系、为人修养等多种内容。年初,邀请了东北大学窦胜功教授来院讲授司法礼仪。窦教授风趣幽默、形象生动的授课方式获得了干警们的一致好评,大家纷纷表示通过此次讲座对司法礼仪的重要性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以后在司法工作中要自觉遵守司法礼仪,增强法院公信力。
四、对全院干警进行廉政教育。要求大家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价值观,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纪检监察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教育引导广大干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在“五四”举行了以反腐倡廉为主题的“迎五四学习陈燕萍事迹暨廉政之声”演讲比赛,促使广大干警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存律己之心。在“七一”举行了“我的岗位我负责、我的工作请放心”征文比赛,增强了干警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
五、开展十查活动。为了进一步改变审判作风,提高法官及工作人中贩廉政意识,在全院七形了十查活动。即:即:一查接待案件当事人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问题;二查庭审过程中是否存在举止不端正、语言不文明、行为不检点、着装不规范的问题;三查执法活动是否滥用强制措施、随意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随意扣押当事人财产问题;四查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挪用坐支涉案款项问题;五查是否存在上班迟到早退、在岗不在位、串岗聊天、上网玩游戏、工作不用心、不用力、不用情,甚至无故不上班等问题;六查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问题;七查是否存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和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八查是否存在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问题;九查是否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十查是否存在违反财务规定、扩大消费和支出问题。
六、开展五进和百名法官进校园等系列活动,组织全院法官开展送法到企业、机关、社区、家庭、农户、军营、学校和劳教所等法律服务活动。送法到企业,了解他们在金融危机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各种涉法涉诉问题,认真帮助企业研究依法庆对金融危机,化解影响企业发展不利因素的对策和建议。
到社区和家庭重点了解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呼声以及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尽自己所能地帮助社区和五颜六色群众协调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九个月当中,全院共为贫困户、贫困家庭学生捐款共计8000多元。
到乡村、农户、,注重围绕广大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遇到的土地纠纷和林业承包等问题,积极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起诉立案的,依法实行简易程序办案和巡回审判,尽力为农民减轻诉讼负担。
到军营、学校,注意结合军人身边的涉法问题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现役军人进行维权知识的辅导和培训,对中小学生进行知法守法和遵章守法、守纪教育。
到劳教场所,对服刑人员进行减刑、假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讲解和教育引导,促使他们遵守法纪,认真改造。
七、开展岗位练兵。为提高速录人员的业务技能,院党组对我院30名速录人中风声紧行了庭审速录比赛,通过激烈的比赛,使广大速录员看到了彼此的差距,增强了危机感和责任感,他们表示,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苦练速录技术为审判提供一流的速录服务,岗位练兵深受审判人员的欢迎,极大提高了我院的审判效率和工作效率。
八、开展文明窗口活动。从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切实把司法、便民、利民的举措落到实处,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尽力为事人诉讼提供方便。
九、强化业务管理,着力培养五型法官。进一步健全完善案件质量和效率的保障机制,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和审限监督机制,完善绩效考评体系和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抓审限促进均衡结案;抓执行促进清理疑难案件;抓流程促进严格管理;抓信访促进涉诉上访率下降和信访责任微观世界制度的落实。大力开展争创学习型、专家型、老实型、干净型、服务型法官活动,不断提高法官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十、开展社会宣传活动。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活动为载体,大力宣传法院的好人好事,让人民群众了解法院、贴进法院、走进法院、从而增强了法院的公信力。
通过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创先争优、我的岗位我负责、我的工作请放心活动,使广大干警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进一步明确了方面和责任,理清了思路,其成果如下:
一、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通过这些主题初中活动,全院干警更加坚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加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思想,坚
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时刻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律在心中、正义在心中。
二、干警的能务得到进一步提高。通过这主题初中活动,全院干警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突出问题,执法办案等日常工作中,更好地履行岗们职责,增强了群众工作的能力,服务大局的能力,社会管理的能力,维护稳定的能力。
三、干警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得到进一步密切。通过这些主题实践活动,全院干警争实打牢了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为群众和诉讼当事人排扰解难,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种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通过法律得到有效处理,当事人对本院意见得到及时解决,法院的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四、干警的政法素质和业务素质得到了进一步提高。通过这些主题实践活动。全院干警增强了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了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使法院的各项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
执行局在人民法官为人民、创先争优、我的岗位我负责、我的工作请放心主题实践活动中,虽然开展了一些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与上级法院的要求和其它法院相比,还有一定的不足和差距。我们决心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补充完善和提高。
第四篇:贯彻执行法官法情况的汇报精
贯彻执行法官法情况的汇报
一、法官队伍建设及法官等级评定情况
我院现有正式在编干警57人,其中法官33人(另有法警5人,书记员8人,司法行政及其他人员7人,不在岗4人),含:正、副院长4人,审判员16人(其中审判委员会委员5人),助理审判员13人。经过多年的努力,我院法官学历层次较2002年前有较大提高。截至2005年12月,所有法官均达到大学本科及本科同等学历,有2人完成了民商法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习。
为了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国家实行了法官等级制度,我们依据省高院及中院的文件精神,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评定法官等级实施办法》,领会精神实质,排查我院干警的基本情况,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实事求是,使法官等级的每次评定及晋升都能及时、准确地完成。1998年法官实行等级评定后,首评参加人数为30人,其中,四级高级法官8人,一级法官8人,二级法官2人,三级法官1人,四级法官10人,五级法官1人。
2000年法官等级评定时,首评9人,晋升7人。首评9人中,四级高级法官2人,一级法官1人,三级法官2人,四级法官2人,五级法官2人;晋升7人中,三级法官5人,二级法官2人。
2001年法官等级评定时,首评五级法官1人,晋升6人,其中:一
精
精
级法官1人,三级法官5人。
2002年法官等级评定时,晋升一级法官1人。
2003年法官等级评定时,晋升一级法官1人,二级法官5人,三级法官5人。
现我院法官经过几次调整,共有四级高级法官2人,一级法官10人,二级法官6人,三级法官12人,四级法官2人,未评定1人。
二、《法官法》实施情况
(一)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
几年来,我院深入贯彻《法官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积极探索建设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进一步完善符合法官职业化特点的法官管理体制,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同时,加强了职业培训,努力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不断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二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我院坚持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推荐法院领导干部的选配,并本着使全院中层领导班子优化结构、强化功能的精神,在机构改革中对全院中层领导班子进行了适当的调整。2003年,增补一名33岁的年轻同志任党组成员、副院长,对现职中层领导干部采取自愿报名、民主测评、竞争上岗的办法,进行了岗位交流,为今后干部队伍的进一步年轻化打下了
基础。通过调整,全院中层领导班子的知识化水平和年轻化程度明显提高,有大学学历的中层领导干部占全院中层领导干部的比例由原来的不足70上升到100%,提高了30多个百分点,中层领导干部的
精
精
平均年龄也降到了40.8岁。班子的结构更加合理,整体功能也有明显的增强。
(二)大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为使对法官的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更加规范化、系统化,我院把《法官法》关于法官职责、义务的规定作为法官队伍建设的基本标准,把《法官法》规定的十三个不得有作为法官职业纪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基本依据,长期不懈地抓好法官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从根本上遏制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一是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结合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进一步建立完善法官职业道德相关制度,建立建全各个岗位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加强对法官工作和生活的管理和监督,从考核的内容、办法、标准、组织领导等方面进行规范,使法官的职业道德考核有章可循。二是坚持不懈地抓好法官的思想教育,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仅系统地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