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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解与看管实务-看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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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二章 看管 第一节 看管概述 一、 看管的概念 看管是指司法警察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进行武装看守和管教。它是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强,而又很具体、复杂、细致的工作。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具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职责。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常常要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进行临时关押,针对看管对象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看管和管教。 二、 看管的对象 看管是一项复杂的管理活动,工作内容十分广泛,因此必须首先认识看管的对象,才有利于其合理有效地看管和管教。 (一) 人民检察院看管的对象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看管的对象是依法逮捕、扣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时,而执行的强制措施。拘留的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依法采取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看管工作,主要是从公安看守所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押送到检察机关讯问前后的暂时看管。 (二) 人民法院看管的对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看管任务的对象是庭审过程休庭时的被告人和已经判决尚未移送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的罪犯。 三、 看管的特点 根据看管的概念及看管的对象,我们可以看出看管的特点如下: (一) 临时性 司法警察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是在其候审期间或庭审休息时,时间较短。看管人员不可能对该看管对象有深刻的认识,包括他们的性格、习性及思想动态都不很了解。这种临时性给我们的看管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这就要求看管人员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严密看管。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从各方面掌握相关信息,全面了解被看管人的基本情况。并且要与看守所、监狱的工作相接轨。 (二) 不稳定性 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被押到检察院、法院,都是为了接收审理和判决的。此时,被看管的对象心里活动非常复杂,悔恨、侥幸、恐惧等等心情同时涌上心头。这些情绪可能会对其产生强烈的影响,或引起过激行为反应。因此,看管人员要坚持科学看管和文明看管,依法给予适当的管教和引导,提高看管对象的正确认识,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审判,确保看管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 流动性 由于被看守的对象的临时性,羁押室每天关押的人都不一样,另外,由于案件审理的需要,关押的对象一天之内要进出多次,表现了看管对象的流动性。这就要求看管人员要认真做好进出人员的等级工作,防止出现差错。 (四) 复杂性 在当前条件下,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为了方便案件的审理,一般都设有临时羁押室。这些羁押室与工作人员办公地点距离近,在附近来往的人多,其安全设施也较差,并且这些场所一般设在闹市区,这些都给看管工作增加了复杂性。 四、 看管的任务 司法警察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看管中,包含了看守和管教两方面的任务。 (一) 看守 (二) 管教 五、 看管的要求 第二节 看管人员的职权 一、 看管人员的职责 二、 看管人员的权利 第三节 看管勤务的组织实施 一、 掌握看管对象的有关情况 二、 制定看管勤务方案 三、 确定看管场所 四、 合理配备看管人员 五、 看管勤务的具体实施方法 六、 检查督促 第四节 看管勤务的情况处置 一、 看管时应注意的问题 二、 看管对象伪装精神病的特征及鉴别方法 三、 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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