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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过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的鸿沟
------评拉德布鲁赫的法律思想 本文系读[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的读后感。
刘宇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0031
摘要:对于拉德布鲁赫的法律思想,国内外学者认识不尽相同,但绝大多数都认为在经历了二战以后,拉德布鲁赫的法律思想发生了重大的转向,从实证主义法思想转向了自然法思想。然而,对一个像拉德布鲁赫这样思想深邃的学者,是否可以如诸多评论者所说的那样在经历了“大马氏革”的体验以后,拉德布鲁赫的思想就发生了绝然的转向了呢?笔者从拉德布鲁赫的二元论及相对主义等法学思想的分析以及其所生活的时代和经历两条线索去探求真相,认为简单地以“大马士革”体验及其在《法律的不法和超越法律的公正》一书中的论述就简单地将其思想割裂开来的做法过于武断,实际上是对拉德布鲁赫法律思想的误读。
关键词: 拉德布鲁赫 法思想 转向
一、 引言
关于对拉德布鲁赫的思想的评论,评论者们认为其影响最大的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相对主义法律思想,第二个方面是拉德布鲁赫公式。而在这两个方面的关系上又有不同的认识,有些人为第二个方面是第一个方面的发展,二者是继承统一的。持这一观点的多为拉德布鲁赫的弟子,如阿图尔·考夫曼 [德]阿图尔考夫曼:《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传》舒国滢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页。
、艾理克·沃尔夫 [德]艾里克沃尔夫《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的平生和著作》载[德]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264~266页。
等。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 “在二战之前他是一个实证主义者,在二战之后他是一个自然法思想者” 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77~178页。
如博登海默以及我国学者沈宗灵、何勤华、张文显等均持第二种观点,即认为经过二战,拉德布鲁赫德法律思想发生了重大的转向。那么如何判断拉德布鲁赫的思想到底是否转向了呢?笔者试从拉氏的思想和生历中去探求真实。
二、 拉德布鲁赫的主要思想基础
(一) 新康德主义
论及新康德主义,不得不提到海德堡大学。1903年拉德布鲁赫开始在黑德堡大学任教,而同一时期,在害得堡大学任教的还有文德尔班、耶里内克、马克思韦伯、特勒尔奇、李凯尔特、布洛赫、雅斯贝斯、卢卡奇等。其中文德尔班是西南德新康德主义的领军人物,李凯尔特、拉斯克也是新康德主义的代表人物,这样海德堡大学实际上成了新康德主义的中心。那么,在这种学术氛围的之下,拉氏的思想必然深受新康德主义的影响,这一点在他的著作《法哲学》一书中也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作者在第一章当中明确说明作为著作的哲学理论是以文德尔班、李凯尔特、拉斯克,特别是以拉斯克的法哲学为背景的。
在新康德主义的视野中,实证主义、历史主义和进化主义论,就分别是从现在事实、已有事实和将来事实中得出“必然”的结论,都是应当否定的。 [美]列奥 施特劳斯《政治哲学史》,李天然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72 页。
新康德主义是在实证主义、非理性主义和折衷主义陷入困境以后产生的,它与实证主义同样持乐观态度,认为对于现实,只有科学才能发展经验的陈述。但它并不是草率地将事实与价值分割为断裂的两部分,而是将两者结合起来,然后对其关系进行审慎考察,在价值论上,新康德主义持相对主义立场。
(二)“二元论”思想
拉德布鲁赫的名著《法哲学》一书的第一章标题就是“现实和价值”,这一划分,正是新康德主义的思想的体现,以此作为拉德布鲁赫整个法律思想的基点,以后所有的法思想都四站在这两点上进行思考和讨论的。他把世界划分为“现实与价值”“应然与实然”就是拉德布鲁赫思想中的二元论思想。以后对法律的各个方位的考察都是在这两者关系上思考的。
对于法律规范,其本身属于文化法则的范畴,文化法则包括应然部分。文化正如李史学家的描述那样,它不是 “完全纯粹的价值” [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文化虽然不是价值实现,但文化是一种价值现实,这种现实有意义、有价值地去实现价值,或者用施塔勒姆的话说,就是“对正确的追求” [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即指法律应该为正义性、合目的性以及安定性等目的服务,但法律本身不等于这些东西。拉氏认为“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也就是说是一种涉及价值的事物” [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涉及价值的思考,是作为文化事实的法律思考------它构成了法律科学的本质。
拉德布鲁赫的“二元论”法思想,就是把法律现实和法律的价值分开,认为只有为了实现价值的那些部分才能称得上是法,否则连法的资格都没有。对于这一点,自始至终拉德布鲁赫都秉持着,也是判断其思想是否转变的根本,因为这是他的法律思想基点。
(三)“相对主义”法思想
拉德布鲁赫将法律的目的分为三种,作为法理念之成为法所必需定向的目的。第一,正义,正义要求,相同的相同对待,不同的按照其不同的程度不同对待。 [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2页。
第二,合目的性,又称为公共福祉之正义,属于是内容上的,但又是相对的,因为个人主义、超个人主义人格法律价值之间还不能够被科学地加以决定。 [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3~54页。
第三,安定性。也就是说,一种力,他对法律内容有着权威性的决定作用。
在法的目的和价值上,不可能在科学上精确地认识到:哪种目的,哪种价值对法的形成是决定性的。又不能把法理念着三个方面的相互关系看作是固定不变的而应把它看作是运动变化着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强调重点,他们彼此间处于何种为介关系之中,是以法律所在的那个社会基本观念而定。这就是法哲学或者法理学上的相对主义。因而,在这种思想下,追问占主导地位的法的价值就成为问题的核心。
三、“转向”说
1921年和1926年,拉德布鲁赫两次出任维尔特内阁的司法部长。作为学者,他是李斯特和费尔巴哈的思想的继承人,主张矫正主义,反对威慑和报复,反对死刑。但是,作为司法部长,他更为理解时代的要求,更清醒地意识到,刑法典的制定成功币学术之争更重要。当必须解决一项实际的时代任务时,就一定要把乌托邦的理念、学者的理性构想与现实的可能性、局限性区分开来。 参陈灵海《诗与真:拉德布鲁赫法哲学转向的当代诠释》载浙江社会科学 2008年2月刊。
从而,他的思想当中更多地注入了树立和维护法的权威性。因而,这一时期的思想,评论家认为拉德布鲁赫站在实证主义法思想的立场。
1946年,拉德布鲁赫发表了论文《法律的不法和超越法律的公正》,其内容主旨被称为拉德布鲁赫公式。这篇文章中他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参 [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7~2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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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任何一种是在法,若不考虑其内容,自身均拥有一种价值:有法好于无法,因为它至少产生了法的安定性。但法的安定性不是法必须实现的唯一价值,也不是决定性的价值。除安定性之外还涉及另外两种法的价值:和目的性与正义。把为公共利益的法的合目的性放在最后位置,并非对人民有利的就是法,而是产生的安定性和追求正义的东西,最终是对人民有利的。
第二、在安定性与正义之间的争议。只要实在的,通过命令和权力来保障的法也因而获得优先地位,即使其在内容上是不正义的、不合目的的;除非是在法与正义之矛盾达到如此不能容忍的程度,以至于作为“非正确的”法律必须向正义低头。
第三、法律的不法与内容正当但仍属有效的法律之界限。在构成正义之核心的平等在市在法制定过程当中有一地被否认的地方,法律不仅仅“非正确法”,它甚至根本上就缺乏法的性质。因为法是要为正义服务的。
据此,评论家认为,拉德布鲁赫此时所持的观点与自然法学者一致,便将其此时期的法律思想认定为自然法学思想。进而认为拉德布鲁赫在经历了二战以后,其法律思想发生了“转向”。
四、 对“转向说”的批判
转向说是从拉德布鲁赫的作品当中进行分析进而得出奇法律思想在二战前后发生了转变的。然而,这种以实证主义法思想与自然法思想决然分离的非此即彼的二分法来看待这个问题,给拉德布鲁赫扣上一个“思想转变”的大帽子的做法是否太武断了呢?拉德布鲁赫的弟子考夫曼就批判了“转向说”,认为那些是误读了拉德布鲁赫的思想的,考夫曼称:拉德布鲁赫的思想一直都是如一的,他早就提出“正确的法的概念应该是实证的,而实证法的使命在内容上应是正确的” [德]拉德布鲁赫《法律哲学概论》徐苏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
的观点。他认为其是拉德布鲁赫的法律思想一直都是没有改变的,阿所推崇的既不是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思想,也不是自然法学派的思想,而是跨越了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鸿沟的思想。所以,这种那种断然定论的说法,是妄图用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两个盒子装盛拉德布鲁赫作为一个整体的法思想的做法是不科学不合理的。
从思想基础的角度来看,转向说的观点亦不成立。拉德布鲁赫德法思想是以二元论和相对主义为思想基础。相对主义从来都没有把法的安定性、合目的性、正义性三者看成具有固定层阶的关系,而是看做是变化的,在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侧重,那么在这种思想之下,可能某一个时期起法律思想更倾向于实证主义者的法律思想,而在另外一个时期可能就更倾向于自然法学派的法律思想。从拉德布鲁赫的生活经历来看,在早期他作为魏玛共和国的法律奠基人,更多地考虑法的安定性是正确的,而在后期,二战以后,在寻找法律审判二战战犯的时候法的正义性有凸现出来,这样必然倾向于法的正义性。而自始至终,拉德布鲁赫都没有讲三者的关系固定化为实证主义那样的或者是自然法学派那样的,所以说,简单的从表象来判断拉德布鲁赫的法律思想是否转变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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