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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8359553 上传时间:2025-02-1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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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企业管理,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够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结合公司世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遵守国家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团结合作,完成任务。 第三条 对员工进行奖惩的原则是:思想政治工作和经济手段相结合。在奖励上,坚持已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为主的原则;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工作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公司给予奖励: (一) 以优质服务受到好评,为公司赢得良好的声誉,并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 工作中有新的突破,在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 在维护劳动、财经和外事纪律,抵制不正之风,模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方面变现突出的; (四) 在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勇于向坏人坏事做斗争,维护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五) 防止和避免重大差错事故发生,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公司利益免受损失的; (六) 一贯忠于职守,克己奉公,积极努力工作,增收节支,完成工作任务,事迹突出的; (七) 在加强公司精神文明建设中,在各项社会活动及公司组织的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八) 连续3次在年度绩效考核评定中评定为“优秀”的; (九) 其他应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记大功、晋级和授予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奖品,并计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对给予员工表扬、记功、记大功的奖励,由部门总经理提名,公司讨论决定;奖励晋级或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经公司讨论通过后,提交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员工有第五条所列表现,成绩特别显著、贡献特别大或产生极大社会影响的,由公司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处 分 第九条 对员工的错误行为,根据其错误性质、危害程度及本人的态度,分别给予甲类过失、乙类过失、丙类过失等纪律处分,同时给予一次性罚款,并计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甲类过失: (一) 当月无故迟到、早退三次以及违反公司的考勤制度有关规定; (二) 在工作时间做明令规定禁止的事情,如:娱乐、购物、洗澡、睡觉、上网聊天,吃东西,大声喧哗等; (三) 未经同意,利用公司办公,通信设备办理私事,并不补交费用的; (四) 考勤弄虚作假的,或为他人出具虚假证明,请人或带人考勤的; (五) 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办私事的; (六) 利用职务权挥霍浪费、侵占公司财产、收受或贪污盗窃人民币500元(含)以下,或价值相当的外币或物品的; (七)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规章制度,给公司财产造成价值人民币500元(含)以下经济损失的; (八) 矿工一天以内的; (九) 根据违纪的性质、影响、造成的后果应确认为甲类过失的行为。 第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之一的,记乙类过失: (一) 六个月内出现两次甲类过失的; (二) 工作质量差,受到三次(含)以上投诉并经查实的; (三) 在工作时间内饮酒并影响工作的; (四) 非公司专职司机,未经批准自私驾驶公司机动车辆的; (五) 利用职务职权挥霍浪费、侵占公司财产、收受或贪污盗窃人民币500元以上3000元(含)以下,或价值相当的外币或物品的; (六)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规章制度,给公司财产造成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3000元(含)以下经济损失的; (七) 损坏公司设备、财务或遗失公司办理公用品、资料、钥匙、印章或其他贵重物品赞成较严重后果的; (八) 散布流言蜚语、无事生非。挑拨事端,有意制造员工之间的矛盾,恶意伤人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及正常工作调动,谩骂领导和同事,无理取闹,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 (九) 泄露公司重要信息的; (十) 知情不举,隐瞒他人的犯罪行为或出示假证明材料的; (十一) 矿工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 (十二) 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对员工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三) 根据违纪的性质、影响、造成的后果应确认为乙类过失的行为。 第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丙类过失: (一) 十二个月内出现两次乙类过失的; (二) 屡次未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工作的; (三)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财务或扰乱工作秩序,影响恶劣的; (四) 利用职务职权挥霍浪费、侵占公司财产、收受或贪污盗窃人民币3000元以上,或价值相当的外币或物品的; (五)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规章制度,给公司财产造成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六) 泄露公司秘密,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七) 服务态度恶劣,被客人投诉而损害公司名誉的; (八) 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或十二个月累计旷工七天(含)的; (九) 出现严重的工作事故、安全事故,被新闻媒体曝光给公司名誉带来损失的; (十)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公安、司法部门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理的; (十一) 在休病假期间或离开公司岗位学习及培训期间从事任何的报酬工作的; (十二) 根据危机的性质、影响、造成的后果应确认为丙类过失的行为。 第十三条 给予甲类过失者,可同时给予100元至500元的罚款;给予乙类过失者,可同时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同时视情节给予相关部门领导连带责任处理,记甲类过失;给予丙类过失者,给予辞退、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处3000元以上的罚款,同时视情节给予相关部门领导连带责任处理,记乙类过失。 第十四条 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由各部门两道提出,送人力资源部报呈主管领导研究决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给予员工的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必须试试清楚,取得证据,经过慎重讨论,允许被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 第十六条 对员工的纪律处分、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在这个事员工犯错误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七条 员工对所受处罚不服,应在处罚公布十日内,向工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也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向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在未做出改变原处罚决定前,仍按原处罚执行。 第十八条 对国家和企业财产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除进行处分外,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侵占公司财产员工,除进行处分外,应责令其限期退赔所侵占的财产。赔偿金从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第十九条 对员工的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经调查核实处理不当时,应立即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员工的违纪法行为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员工的奖励和处分均由人力资源部记入员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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