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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报关与海关管理
第一节 报关概述
一、报关
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全过程。
二、报关的分类
(一)按报关对象分为: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物品报关
(二)按报关的目的分为:进境报关、出境报关
(三)按报关的行为性质不同分为:自理报关、代理报关
1、自理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业务称为自理报关。
2、代理报关: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其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
(1)直接代理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报关。
(2)间接代理:是代理报关企业在进行报关的时候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报关。间接代理只适用于经营快件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三、报关的基本内容
报关的基本内容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的基本内容
根据海关要求,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运输工具进入或驶离我国关镜时均应如实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所载旅客人数、进出口货物数量、装卸时间等基本情况。
1、运输工具申报的基本内容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就以上情况向海关申报后,有时需还应海关的要求配合海关检查,经海关审核确认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可以上下旅客、装卸货物。
2、运输工具舱单申报
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简称舱单):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1)进境
①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
②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2)出境
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②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物品,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箱以前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后,舱单传输人应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③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运抵报告提交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
舱单传输人应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④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出境旅客开始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舱单传输人应当在旅客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后,运输工具上客以前向海关传输乘载舱单电子数据。
(3)变更
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1、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
世界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旅客进出境采用“红绿通道制度”,我国也采用“红绿通道制度”。
(1)“绿色通道”(无申报通道)是指带有绿色标志的通道适用于携运物品在数量上和价值上均不超过免税限额,且无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旅客。
(2)“红色通道”(申报通道)适用于携运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旅客。对于选择红色通道的旅客,必须填写申报单。
(3)海关在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
①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需填写申报单,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
②除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的旅客外,进出境旅客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须填写《申报单》。
2、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
寄件人填写“报税单”(小包邮件填写“绿色标签”),“报税单”和“绿色标签”随同物品通过邮政企业或快递公司呈递给海关。
3、进出境其他物品的报关(2009年新增)
(1)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须由携带者向海关作出书面申报,经海关批准登记,方可免税携带进出境,应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
(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进出境物品
包括:
①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以及外国驻中国领事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
②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应当以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为限。
公务用品:是指使馆执行职务直接需用的进出境物品。
自用物品:是指使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居留期间的生活必需用品。
③使馆和使馆人员因特殊需要携运中国政府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的,应事先获得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二节 海关管理概述
一、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一)海关的性质
1、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①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
我国是国境大于关境。
欧盟则相反,是国境小于关境。
②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二)海关的任务(1、监管 2、征税 3、缉私 4、统计)
1、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2、征税:;3、查缉走私二、我国海关的法律体系
我国对“海关法律体系”采取了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国务院和海关总署三级立法体制。以海关法为母法,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制定部门规章为补充的三级海关法律体系。
三、海关的权力(重要考点。另外还要注意海关哪些权力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够行使)
(一)海关权力的内容(6项)
1、行政审批权;2、税费征收权;3、行政检查权 (重点);4、行政强制权 (重点); 5、行政处罚权;6、其他权力(佩戴武器权、连续追缉权、行政裁定权、行政奖励权)
※重点掌握第3个权力:“行政监督检查权”和第 4个权力:“行政强制权”
※3、“行政监督检查权”包括:
检查权,查验权,查阅、复制权,查问权,查询权,稽查权
(1)检查权
2、查询权
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3.稽查权(稽查时限)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海关可以实施稽查。
(二)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适当原则 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三)海关权利的监督
四、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一)海关的管理体制
1、海关的领导体制:高度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
2、海关的设关原则: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4.扣留权
(二)海关的组织机构
海关机构设置(设立不受行政区划限制,分为三级):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1、海关总署(了解) 2、直属海关(了解) 3、隶属海关(了解) 4、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海关缉私警察是专司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警察队伍。由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组建走私犯罪侦察局,设在海关总署。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
第三节 报关单位
一、报关单位的概念:
是指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海关法》明确规定了对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依法向海关注册登记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成为报关单位的法定要求。
二、报关单位的类型:
三、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
(一)报关注册登记制度的概念
1、概念
报关注册登记制度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提供规定的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经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准予其办理报关业务的管理制度。
2、报关单位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另一类是报关企业。
3、报关注册登记条件有所不同:
(1)报关企业:必须具备有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取得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许可。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制。只需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直接向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1、提交材料:(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提交的材料做比较,不一样的地方要特别记忆。)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登记备案表复印件;(3)企业章程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7)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8)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2、提交材料后海关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简称“收发货人登记证书”)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另外一种类型是没有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但是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企业,海关允许对这样的企业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海关不核发“注册登记证书”,仅出具“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有效期是7天
(三)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1、首先是办理注册登记许可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①具有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②注册资本不低于150万元③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④不少于5名 ⑤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⑥负责人具备5年以上从事报关相关工作经验;⑦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消注册登记许可记录;⑧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3)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规定
在别的直属海关办理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前提条件:
①报关企业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满两年
②报关企业从申请之日起最近两年没有因走私受过处罚。
③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
申请办理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与报关企业本部申请注册登记许可,主要的区别在于报关员的人数,报关企业本部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人。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人。
(4)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都是2年。如果需要延续注册的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5)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变更和延续
① 变更:变更企业名称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注册地海关进行初审,上报直属海关决定,由直属海关依法审查后作出是否予以变更的决定。
② 延续:注册登记许可的有效期为2年,如续延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递交海关规定的材料。准予延续的,延续的有效期为2年。
(6)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撤消
a、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
b、超越职权作出的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d、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申报单位作出的
e、但,如果撤销许可,易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7)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注销
a、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b、许可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c、报关企业依法终止的
d、不可抗力造成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证书的时效及换证管理
1、证书时效: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2 年;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证书3 年
2、换证管理: 报关企业需要提前40天; 收发货人需要提前30天
(五)报关单位的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1、变更的期限: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2、注销登记
(1)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3)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4)报关企业丧失注册登记许可的;(结合注册登记许可撤销和注销记忆)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四、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重要考点,参见教材25页)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行为规则
1、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各个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
2、只能办理本单位的报关业务,不能代理其他单位报关。
3、可以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4、办理报关业务时,向海关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必须加盖本单位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
5、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报关员离职之日起7日内交报关员证,报关员未交证,应在报刊上声明作废。
(二)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
1、报关企业报关服务的地域范围
在依法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从事报关服务。
(1)在同一直属海关关区,从一个隶属海关到另一个隶属海关办理业务,应在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在开展报关服务前按规定向直属海关备案。
(2)跨关区(在不同直属海关关区办理业务)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申请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获得注册登记许可,才能办理注册登记,才能设立分支机构。
2、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服务应当履行的义务
五、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管理类别的设定
1、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3)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4)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2、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5)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6)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
(7)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8)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9)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10)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11)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1)有走私行为的;
(2)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总票数的1%,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3)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1)有走私罪的;
(2)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3)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发生C类管理和D类管理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1)首次注册登记的;
(2)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3)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4)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二)报关企业管理类别的设定
1、A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年度代理申报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3)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4)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5)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率在3%以下;
2、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5)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
(6)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7)依法建立帐薄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8)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9)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10)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3、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1)有走私行为的;
(2)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3)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2次且未尽合理审查的;
(4)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的;
(5)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6)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协助海关进行调查的;
(7)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4、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1)有走私罪的;
(2)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3)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4次以上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报关企业未发生C类管理和D类管理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1)首次注册登记的;
(2)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3)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4)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三)报关单位分类管理措施的实施
1、AA类或者A类企业涉嫌走私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其与管理类别相应的管理措施,暂停期内,按照B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2010年新增,重点)
2、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调整:(2010年新增,重点)
(1)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继承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其管理类别适用分立前企业的管理类别,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2)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3)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管理类别适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管理类别;
(4)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3、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因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同导致与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下列方式实施:
(1)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2)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人均为B类及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4、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六、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一)报关单位海关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参见教材29页,了解)
(二)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1、进口禁止类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2、进口限制类的,不能交许可证的,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的30%罚款;
3、进口属自动许可的货物,不能证的,不予放行(不罚款)
4、报关时未报或漏报,按下列规定处罚:
* 影响统计的,警告或1000-10000罚款
* 影响监管秩序的,警告或1000-30000罚款
* 影响许可证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30%罚款
* 影响征税的,处漏缴税款30%-2倍罚款
* 影响外汇与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50%罚款
因报关企业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出现上述情形,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的罚款,暂停6个月执业。
5、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货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1)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等其他处置的;
(2)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3)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存储、加工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4)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存储、加工等业务,不按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核销等手续;
(5)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耗料量;
(6)未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
(7)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进)境,擅自留在境内(外);
(8)有违反海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
6、报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1)、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
2)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手册等凭证,妨碍海关监管。
7、对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处5万-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8、侵犯知识产权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价值30%罚款;
9、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6个月从事报关:
A、拖欠税;B、出让其名供他人报关;C、损坏或丢失,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10、报关企业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1)、报关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2)、所报关员1年内有3次以上被 关暂停执业的;
3)、被暂停后,1年内有再次发生拖欠税、出让其名供他人报关的、损坏或丢失,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等。
11、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超范围报关的,改正,5万内罚款,暂停6个月内执业;情节严重取消从业资格。
12、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取消从业资格,10万内罚款;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得重新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13、未取得从业资格从事报关的,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万内罚款。
14、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注册登记,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从业资格,并30万内罚款
15、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人必币1000-5000罚款:
A、报关单位未按照办理变更手续;B、未向海关备案,擅自变更或启用报关专用章;
C、所属报关员离职,未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节 报关员
报关员注册
(一)注册条件(掌握)
1、申请报关员注册,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必须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3)必须与所在报关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聘用合同关系。
注意:
首次申报:应经过在一个报关单位连续3个月的报关业务实习
再次申报:注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年未注册,应经过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合格
2、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报关员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3)被海关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结合P44页复习)
3、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缓报关员注册:
(1)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注销报关员注册的;
(2)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有效期届满的;
(3)记分达到规定分值得,未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注销报关员注册的;(规定分值为30分)
(4)记分达到规定分值得,未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注册有效期届满的。
(二)注册程序
申请报关员注册,由申请人本人提出。如果委托本单位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1、注册受理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
2、注册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所在报关单位的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或者收发货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非企业性质为聘用合同复印件或人事证明)
(5)身份证件复印件
(6)所在报关单位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注意:首次申报注册的,还应提交报关单位出具的报关业务实习证明材料。海关对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人员的实习实行备案制度,实习单位与首次申请注册的单位应为同一报关单位。
3、注册决定的作出及报关员证的颁发
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报关员注册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报关员证。
4、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
(三)注册的变更、延续
1、注册变更(掌握)
变更的内容:报关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身份资料、所在报关单位名称、海关编码
期限: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的2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书面申请)
注意:报关员注册变更不包括报关员更换报关单位的情形
四、报关员执业
(一)报关员执业范围
1、报关员应当在一个报关单位执业。
2、执业范围
(1)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报关员:应当在所在报关企业或者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报关服务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
3、报关员依法办理的业务
(二)报关员的权利和义务(课本P39)
1、权利(7个)
2、义务(8个)
(三)报关执业禁止
报关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故意制造海关与报关单位、委托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2)假借海关名义、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索要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虚假报销;
(3)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报关单位执业;
(4)私自接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私自收取委托人酬金及其他财物;
(5)将报关员证转借或者转让他人,允许他人持本人报关员证执业;
(6)涂改报关员证;
(7)其他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四)报关员的记分考核管理(重点)
1、对象:在职报关员
2、性质:一种教育和管理措施,不是行政处罚。报关员因为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走私行为等其他违法行为,由海关处以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处罚的,不适用《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而是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规定处理。
3、记分管理部门:海关企业管理部门
4、记分管理量化标准,计分周期: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要分别掌握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分、2分、5分、10分、20分、30分的情形。(参见教材第42页至43页)
(1)记1分(4种情形):
①填制不规范;②放行前修改;(未对管制、税费、统计没有影响);③未按规定盖章;④未按规定签字
(2)记2分(2种情形):
①放行前撤销(未对管制、税费、统计没有影响);②拒不解释、拒不提供样品
(3)记5分(3种情形):
①放行后修改、撤销,不属于走私、偷逃税税等违法;(因出口更换仓单的除外);②未在规定期限现场交单;③报关相差金额100万以下、数量相差4位数以下
(4)记10分(2种情形):
①报关相差金额100万以上、数量相差4位数以上;②出借、借证、涂证
(5)记20分(1种情形):违规行为(但未被暂停、取消报关从业资格)
(6)记30分(1种情形):走私行为(但未被暂停、取消报关从业资格)
要分别掌握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分、2分、5分、10分、20分、30分的情形。
★报关员(二)(三)(四)(五)(六)的法律责任与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是一样的。
报关员构成走私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海关可以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一)报关员因工作疏忽造成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执业,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业资格。
(二)被海关暂停报关执业 ,恢复从事有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被暂停报关执业的,海关可以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三)非法代理他人进行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执业,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业资格。
(四)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取消其从业资格,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行贿罪的,不得重新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五)海关对于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无证从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六)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从业资格的,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七)海关予以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以下罚款的情形(重点)
1、有报关员执业禁止行为的(结合P41报关员执业禁止行为记忆)
2、报关员海关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二章: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
第一节 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1、对外贸易管制是政府的一种强制性行政管理行为。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确立实行各种制度、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和 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总称。
2、目前国际上对对外贸易管制通常有三种分类形式:
(1)是按管理目的分:进口贸易管制和出口贸易管制
(2)是按其管制手段分: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
(3)按管制对象分: ①货物进出口贸易管制 ②技术进出口贸易管制;③国际服务贸易管制
一、对外贸易管制目的及特点
(一)对外贸易管制目的
1.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发展本国经济
2.推行本国的外交政策
3.为了实现其国家职能
二、对外贸易管制与海关监管
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目标是以对外贸易管制法律、法规为保障,依靠有效的政府行政管理手段来最终实现的。
(一)海关监管是实现贸易管制的重要手段
(二)报关是海关确认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先决条件
法律体系:(重点)
1、对外贸易管制涉及的法律渊源只限于: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国际条约
2、对外贸易管制的法律渊源不包括:
(1)地方性法规 (2)地方性规章 (3)各民族自治区政府的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禁止进口管理
(一)禁止进口管理
1、禁止进口货物管理规定,禁止进口货物主要包括
(1)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有6批)
①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第六批,根据我国是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需要禁止进口的货物。例如:四氯化碳、犀牛角、麝香、虎骨等。
②《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旧机电产品类:压力容器类、电器、医疗设备、汽车。
③《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第四、第五批,所涉及的是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类。
④《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保护人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淘汰落后产品,例如:长纤维青石棉、二恶英等。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记忆,第⑥点是新增加的内容)
①来着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② 动植物病原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
③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货物及其包装
④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
⑤滴滴涕、氯丹等(09年新增)
⑥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2010年新增)
(3)其他(记忆)
①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
③旧衣服
④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
⑤氯酸钾、硝酸钾
2、禁止进口技术管理,主要包括:(了解)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进口技术的,不得进口。
(二)禁止出口管理
1、禁止出口货物管理,主要包括:
(1)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有第五批)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保护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根据我国是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需要禁止出口的货物名称。例如:四氯化碳、犀牛角、麝香、虎骨、发菜、麻黄草等。
②《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保护我国匮乏的森林资源,例如:木炭
③《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保护人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淘汰落后产品,例如:长纤维青石棉、二恶英等。
④《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主要包括:硅砂、石英砂及其他天然砂。
⑤《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五批):包括无论是否经化学处理过的森林凋落物以及泥炭(草炭)。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
①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②原料血浆
③商业性出口的野生红豆杉及其部分产品
④劳改产品
⑤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
⑥滴滴涕、氯丹等。
⑦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2010年新增)
禁止出口技术管理
2、禁止出口技术管理,主要包括:(了解)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出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出口技术的,不得出口。
中国禁止出口技术参考原则:(2010年新增)
①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需要禁止出口的;
②为保护人的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出口的;
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④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二、限制进出口管理(掌握)
(一)限制进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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