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永平县建设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8340611 上传时间:2025-02-10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230.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永平县建设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永平县建设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永平县建设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规范建设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局2001年2号令《占用、征用林地审批管理办法》、《劳动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49号令)、《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乡镇规划区、村庄规划区及县人民政府决定建设项目的征收土地及附着物的补偿行为。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凡建设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建设总体规划、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 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保护,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征收耕地。 第五条 县城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 县城建设总体规划、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乡镇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第六条 征收耕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开垦与所征收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按照所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6—8倍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七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安置,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有保障。 第二章 建设征收集体土地 第八条 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由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城镇建设规划区外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用地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向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征收或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须先报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用途的,须经县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建设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先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 第九条 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由县土地主管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基本养老保险方案应当列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随征收土地方案批准之后,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征地拆迁的宣传发动及相关工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件到县土地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第十条 征地费用实行成本核算,成本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发复垦费、勘测定界费、测绘费、土地管理费、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费等。征地费用由用地单位统一缴入县财政的土地专户。 第十一条 应缴上级、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税费,由县财政通过土地专户统一代缴;应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补偿费由财政通过土地专户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拨付到村组,再由村组按有关政策进行兑补。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征收农民集体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全部兑给被安置人员,实行自谋职业。同时可用部分土地补偿费补助安置,但补助不得超过土地补偿费总额的90%。 (二)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也可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调换安置,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三)参与开发经营安置。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宅基地安置。征收宅基地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被征农民宅基地属全部征收,确实无法找到新建房屋土地的,经被征地农民提出申请,可实行宅基地置换安置。 置换安置方式: (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由村、组采取置换方法安置。 (二)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行规划安置,按照城镇总体规划要求确定安置地点,安置面积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若拟征收宅基地的合法有效面积超过安置宅基地面积的依法征收,若安置的宅基地面积超过拟征收宅基地的合法有效面积,按城镇基准地价的标准出让。 第十四条 征收或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征收、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按每平方米2-10元的标准缴纳。 第十五条 征收耕地(或农用地转用)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云南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使用税额表》:每平方米22元征收耕地占用税。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大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占用耕地,按照每平方米24元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按照每平方米20元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当地适用税额低于每平方米20元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第十六条 经批准征收承包耕地、林地、宅基地的,由县农业、林业、国土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经批准征收承包耕地后,涉及被征地人员户口的,按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设收回国有土地 第十八条 建设收回国有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 (一)无偿划拨的土地无偿收回。 (二)有偿划拨的土地,按基准地价的20%进行补偿。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收回时剩余年限按基准地价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建设征收土地及其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一)按照《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地理位置将全县划分为三类。 一类区为:博南镇县城总体规划区范围内,补偿标准见表一 二类区为:博南镇县城总体规划区范围外、杉阳镇、龙街镇、龙门乡,补偿标准见表二。 三类区为:厂街乡、水泄乡、北斗乡,补偿标准见表三。 (二)征收集体荒山、荒滩的补偿标准:300元/亩。 (三)征收鱼塘、藕塘等农业生产类池塘的补偿标准,按征收同类地区的水田补偿标准执行。 (四)征收菜园补偿标准:按征收同类地区水田补偿标准执行。 (五)征收宅基地按征收同类地区的水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其它场地(如打谷场、晒场等)按照原地类别进行补偿。被征收宅基地面积,以批准面积数为准。 (六)征收茶园、桑园、果园等园地的补偿标准,生长期在四年以上且达到标准密度的,按照园地补偿标准执行;生长期在二至三年且达到标准密度的,按照园地补偿标准的80%执行;生长期在二年以下且达到标准密度的,按照园地补偿标准60%执行;达不到标准密度的,按照原地类别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按照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补偿。 第二十二条 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标准见表四。 第二十三条 建设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标准见表五。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土地附着的房屋补偿按《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省政府〔2002〕109号令)、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见表六。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土地上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见表七。 第二十七条 征收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和功能予以修复、改建。 第二十八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水利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水利工程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见表八。 第二十九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土地主管部门发出征收土地通知后,在需征收土地范围内新种植或建造的附着物和建筑物(含其他设施),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受理群众对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和投诉。 第三十二条 县土地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使用情况;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有关费用的使用情况; (三)要求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予以复制; (四)要求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问题作出说明。 第三十三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职责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的管理、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发复垦费、勘测定界费、测绘费、土地管理费、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费的收缴、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另行制定,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后30日起施行。 表一 博南镇县城总体规划区范围内补偿标准 序号 地类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小计 土地补偿 安置补偿 1 水田 元/亩 40000 16000 24000   2 望天田 元/亩 22000 8800 13200   3 旱地 元/亩 20000 8000 12000 4 园地 元/亩 26000 10400 15600 四年以上达到标准密度 5 轮歇地 元/亩 10000 4000 6000   表二 博南镇县城总体规划区范围外、杉阳镇、龙街镇、龙门乡补偿标准 序号 地类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小计 土地补偿 安置补偿 1 水田 元/亩 36000 14400 21600   2 望天田 元/亩 22000 8800 13200   3 旱地 元/亩 20000 8000 12000 4 园地 元/亩 26000 10400 15600 四年以上达到标准密度 5 轮歇地 元/亩 10000 4000 6000   表三 厂街乡、水泄乡、北斗乡补偿标准 序号 地类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小计 土地补偿 安置补偿 1 水田 元/亩 30000 12000 18000   2 望天田 元/亩 18000 7200 10800   3 旱地 元/亩 17000 6800 10200   4 园地 元/亩 21000 8400 12600 四年以上达到标准密度 5 轮歇地 元/亩 8000  3200 4800   表四、耕地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项 目 单位 补偿标准 备 注 1 蔬菜 元/亩 1500   2 水稻 元/亩 1000 3 包谷 元/亩 700   4 小麦 元/亩 600 5 油菜 元/亩 650 6 荞类 元/亩 400 7 烤烟 元/亩 1500 8 蚕桑 元/亩 1700 9 其它类 元/亩 500 表五 林地补偿标准 序号 项 目 单位 补偿标准 备 注 1 灌木林地 元/亩 1300   2 疏林地 元/亩 2000 3 松林、成材杂木林地(郁闭度0.7以下 ) 元/亩 4000 4 松林、成材杂木林地(郁闭度0.7以上 ) 元/亩 6000 5 经济林地(兰桉、油桐、竹林)   ≥五年生(郁闭度0.7以上未被采伐利用 ) 元/亩 4500 ≥五年生(郁闭度0.7以上被采伐利用 ) 元/亩 4000   三至四年生 元/亩 3000   一至二年生 元/亩 2000   表六 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序号 项 目 单位 补偿标准 备 注 1 烤房 土筑 元/个 1500-2000 砖筑 元/个 6000-9000 2 坟墓     双合坟按实际材料类别乘2计算 土坟 元/冢 800 乱石坟 元/冢 800 砖坟 元/冢 1100 石坟 元/冢 1200 条石坟 元/冢 1600 3 附属构筑物     块石砌体 元/立方米 150 混凝土地坪 元/平方米 28-40 厚度在10㎝下的按28元补偿,厚度在10㎝上的按29-40元补偿 木大门 元/平方米 90 铁大门 元/平方米 150-300 砖瓦窑 元/万匹 1500 石灰窑 元/座(10吨) 5000 沼气池 元/立方米 250 4 围墙 砖围墙 元/立方米 250 土围墙 元/立方米 100 空心砖墙 元/立方米 150 表七 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 序号 项 目 单位 补偿标准 备 注 1 桉树、松树、杂木树(胸径) 5cm以下 元/株 2 6-12cm 元/株 5 13-15cm 元/株 10 16-20cm 元/株 15 20cm以上 元/株 20 2 果 树 盛果树 元/株 200 初果树(三年以上) 元/株 100 初果树(三年以下) 元/株 50 未挂果幼树 元/株 10 幼苗 元/株 2 3 泡核桃(以前一年产量计) 铁核桃按泡核桃标准的30%计算 盛果树 50公斤以上 元/株 1500 40-50公斤 元/株 1200 30-40公斤 元/株 750 20-30公斤 元/株 450 初果树 15-20公斤 元/株 375 10-15公斤 元/株 300 5-10公斤 元/株 225 5公斤以下 元/株 150 幼 树 元/株 5-30 4 竹子 龙竹 元/株 5 香竹、慈竹、麻竹 元/株 2 5 丰收瓜 元/棚 80 6 棕树 成树 元/株 30 幼树 元/株 10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管理学资料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