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个人账户一次性清退
业务办理规程
理处讲义(二)
——基本养老
险转移
洋浦社会保险事业局
二Ο一二年三月
目 录
一、省内转入办理流程(试 行)
二、省内转出办理流程(试 行)
三、跨省转入办理流程
四、跨省转出办理流程
五、临时账户跨省转移办理流程
六、跨省转移关联业务
七、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清退办理流程
八、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清退必备材料
省内转移须知
(一)省内流动人员可保留各段缴费记录清单,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6个月前才办理转移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省内转移以新就业地或者户籍所在市县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
(二)办理转移的身份证明:自行办理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单位办理应填写相应表格并盖公章;委托办理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全省转移系统实现联网前,由参保人或其代办人亲自领取、传递转移资料。
(四)系统条件不成熟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时,转出资料仍出具《个人账户清单》、《缴费基数清单》,2010年1月1日以后由外省转入本省又进行省内转移的,附省外转入记录说明(转移时间、转移对应缴费年度等)。条件成熟后应按规定统一出具《转移接续信息信息表》。
(五)工作人员须在转移前一环节完成、转移相关材料收集完备后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环节业务。
(六)
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流程
1. 转出地出具参保缴费明细单
2.参保人新参保登记
3. 受理转入申请
4.符合条件,出具《转入联系函》、个人账户清单
5.申请转出、提供清单和转移涵
6.接受《转入联系函》、核对个帐清单
8. 接受《转移信息表》
7.参保关系转出,出具《转移信息表》
原参保地
(转出地)
新就业地或待遇领取地
(转入地)
9. 联络核实,接续关系
一、省内转入办理流程
(试 行)
[办理时间]
每月1日至25日
[必备材料]
1、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参保的出具单位委托证明)
3、原参保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养老保险历年实际缴费工资清单》
[办理流程]
1、参保人申请转入,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工作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省内)》(表式附后)、《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实际缴费工资清单》上盖章确认。
2、参保人持《联系函》和《清单》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转出地对重复缴费情况应先进行清理。
3、参保人提供由转出地社保机构盖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省内)》(表式附后)(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工作人员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办理转入信息接续手续。
二、省内转出办理流程
( 试 行 )
[办理时间]
每月1日至25日
[必备材料]
1、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属单位停保的单位出具委托证明)
3、新参保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省内)》、《养老保险历年实际缴费工资清单》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填写《省内基本养老保险转出申请表》,提供在新参保地(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省内)》和《养老保险历年实际缴费工资清单》。
2、工作人员审核:(1)人员身份是否符合省内转移条件;(2)两地是否存在重复缴费时段。符合条件又无重复缴费的,打印本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由参保人员核对是否缴费无误并无欠费,签名确认。
3、工作人员办理终止参保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三份,信息表上如已包含转入地社保机构信息可省略此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一式两份)并盖章,将相关资料交给参保人,告知参保人到转入地社保机构进行个人账户接续。
跨省转移须知
(一)办理转移的身份证明:自行办理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单位办理应填写相应表格并盖公章;委托办理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二)申领《参保缴费凭证》:1、将办理转出的人员才需办理;2、填写《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3、原单位已进行停保登记(未停保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材料由单位先办停保);4、无欠费记录或已进行欠费核销。
(三)即将转入人员办理转移申请:1、提供转出地社保《参保缴费凭证》;2、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简称“转入申请表”)。
(四)全国转移系统实现联网前,转移过程可由社保经办机构点对点联系邮寄资料,也可由参保人或其代办人亲自领取传递资料。
(五)工作人员须在转移前一环节完成、转移相关材料收集完备后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环节业务。
(六)通常情况下,需要由参保人和用人单位专管员前来办理的业务只是第1步和第2步,还需在申请表上留下联系电话,以便工作人员遇到接续手续问题时可及时联系。
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流程
1. 申请《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新参保登记
3. 受理转入申请
4. 发送《联系函》
5. 接受《联系函》
6. 参保关系转出
8. 接受《转移信息表》
基金转移到账
7. 发送《转移信息表》、
办理资金转移
原参保地
(转出地)
新就业地或待遇领取地
(转入地)
9. 参保关系转入接续
··填色格子为参保人或单位必须前往办理的环节,
无填色格子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的环节。
三、跨省转入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每月1日至25日
[必备材料]
1、参保人本人办理:出示身份证(或按需提供户籍证明);
2、由他人代办: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工作人员查询参保人本地参保情况、户籍情况、人事调动情况,确认是否符合转入条件。
2、参保人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办理转入。
3、工作人员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发送给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
4、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办理转出,本局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表式附后),确认转移基金到账、金额无误后,进行参保人员转入信息登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接续。
四、跨省转出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每月1日至25日
[必备材料]
1、参保人本人办理: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由他人代办: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1、转出人员向本局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3、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向本局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本局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无误后,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4、办理转移基金划转手续,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五、临时账户跨省转移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每月1日至25日
[必备材料]
1、参保人身份证、户籍证明
2、由他人代办的提供代办委托书(盖手印)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说 明]
临时缴费账户:依据国办发【2010】66号文和琼府【2010】51号文规定, 2010年1月1日后流动到我省就业参保时男满50岁、女满40岁的外省户籍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人员除外),为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外省籍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不得在我省继续参保缴费,应转回原籍所在地(或者上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省份)办理退休。
当用人单位聘用的人员属于临时缴费账户人员时,也应及时为其办理参保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及时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待遇领取地。
2登记异地临时账户单单
1. 新参保登记
3. 受理转出申请
4.发送《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
5.接收《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
6. 出具《回执》
7. 发送《转移信息表》、办理基金转移
8.接收《转移信息表》、核实转移基金到账
9.参保关系转入、接续
原参保地或户籍地
(转入地)
新就业地
(转出地)
(1)填色格子为参保人或单位必须前往办理的环节,无填充色格子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的环节。
(2)如果转入地直接发起转移,也可以灵活处理,按照一般账户人员跨省转移的流程办理,但必须按人社部发[2010]70号、琼府办[2010]156号文件规定转移金额标准进行转移。
六、附表
编号: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省内)
市(县)社保局:
原在你处参保的人员 ,现申请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我处,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请按相关规定办理转出手续。
姓 名
性 别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省 市 县(区)
现参保单位
参保起始时间
年 月
申 请 人 (签字)
联系电话
经办人(签章):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章):
电 话: 年 月 日
(本函一式三联,一联业务保存,二联转出地社保机构保存,三联参保人存)
重要提示
1、请转出地社保机构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暂无法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的,可提供转入人员的《养老保险历年缴费工资清单》、《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及单位和个人历年缴费的划账比例等详细资料。如该转移人员有外省转入记录的,请另附页说明外省的参保起止年月和参保地区(到地市级),业务经办人签名并加盖业务公章。
七、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清退办理流程
清退类型包括:出国(境)定居、退休前死亡、特定人员退休、到龄且关系无法转移,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保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清退业务。其中,特定人员退休包括:原以我省公务员或参公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在公务员岗位上退休;曾经参保的中央财政拨款或其他非本省财政渠道拨款单位人员退休。
[办理时间]
每月1日至25日
[办理流程]
1、 申请人填写《基本养老保险清退一次性支付审批表》,提供相关材料公务员退休的必须由所在单位在审批表上加盖公章。
2、 工作人员审核手续和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签字确认,送分管处领导复核。
3、 分管处领导复核批准后,工作人员办理清退资金拨付。
八、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清退必备材料
(一)出国(境)定居
(1)《基本养老保险清退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2)按需提供参保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领取人银行账户信息;
(4)出国(境)定居证明(官方文书、护照、通行证等);
(5)委托办理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委托律师函等。
(二)退休前死亡
(1)《基本养老保险清退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2)按需提供参保人、申请人、领取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领取人银行账户信息;
(4)死亡证明(医疗机构死亡通知书、公安部门销户证明、 火葬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等);
(5)领取人与死者关系证明(结婚证、民政部门婚姻关系证明、户口本、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等);
(6)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说明表(加盖单位公章、居委会或村委会公章、领取人按手印等)。
(三)特定人员退休
(1)《基本养老保险清退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2)按需提供参保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领取人银行账户信息;
(4)退休审批表(适用于本省公务员、非本省财政经费单位人员);
(5)单位提供关于以公务员身份参保缴费起止时间段的证明(适用于本省公务员,视情况提供);
(6)退休金经费来源证明(适用于非本省财政经费单位的人员等)。
(四)关系无法转移
(1)《基本养老保险清退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2)按需提供参保人、申请人、领取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领取人银行账户信息;
(4)异地办理退休领取待遇证明(退休表、退休证);
(5)其他情况无法转移关系的证明;
(6)委托办理应出具公证委托书。
[说明]
1、往港、澳、台地区定居人员,随2011年7月1日社保法实行,清退业务一律停止办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达不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清退),等待人社部配套文件出台。
2、如果个人帐户一次性清退时仍存在参保人欠费情况,并且领取人决定放弃补缴的,需先凭《基本养老保险清退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到地税社保费征收机关办理欠费核销后,才能办理清退的确认手续
- 13 -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