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诊疗服务项目定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诊疗服务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医用材料进行诊断和治疗的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国家和省物价部门制订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加合作医疗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内的诊疗项目。
二、诊疗项目范围的确定
采用排除法列出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其余诊疗项目为可报销诊疗服务项目。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为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和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以及本文所规定的一些特殊疾病与其它原因引发的诊疗服务项目。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院际会诊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病历工本和费用清单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需医疗服务;
3、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
4、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损坏公物赔偿费、特需生活服务费;
5、陪住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6、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以外的体检项目;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
2、除肝脏、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术。
3、近视、失聪、口吃矫正,正颌、镶牙治疗;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研究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麻醉品成瘾、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用血时所收取的押金、补偿金管理等费用;
5、工伤医疗费用;
6、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诊疗项目。
二、各市(州)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情况,补偿能力等,自行确定能否报销的医疗诊疗项目。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Y-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博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除普通病房床位、监护病房床位以外的其它病房床位费;
5、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肝脏、肾脏、以及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术;
3、以及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三)其它
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治疗费(排除性的诊断检查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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