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一、资质许可权限(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3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4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5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简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
3、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3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4施工劳务资质;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具体标准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有关规定执行。二、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四)在河南省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依法取得本省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分主项和增项。(六)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应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资质许可机关应按照标
4、准要求进行核查。(七)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初审。1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提交相应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对材料原件,签字确认后退还企业,并出具受理凭证。企业申请涉及公路、水利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企业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作为是否上报的依据。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涉及公路、水利等方面资质除外)。4企业申请的资质涉及公路、水
5、利等方面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材料转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返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5经审查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申报材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程序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八)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注册地在我省的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或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1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材料,并完成网上申报。涉及公路、水利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
6、质申请表二份、附件材料一套。2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等方面资质除外)、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产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全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核。3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和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进行核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电力等方面的除外)。4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业绩核查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对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
7、的企业申报材料数量进行核对,并出具接收凭证。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门户网站对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人员及代表工程业绩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7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核查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8企业申请的资质涉及公路、水利等方面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材料转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涉及公路、水利等方面的业绩核查工作由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意见。9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许可程序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的
8、审查意见有异议的,企业可以在公示期间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按照资质申请程序提出书面陈述,必要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九)申请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实施意见和本细则制定相关受理、初审和许可程序,并在其门户网站公布。(十)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充分论证其市场代表性和必要性,以书面形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9、颁布实施。三、申报材料(十一)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1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审查情况;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十二)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3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企业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审查情况;4建设工程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实地核查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建办市201236号附件1、2),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电力等方面资质除外;5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
10、材料。(十三)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应采用软封面封底胶装,逐页编写页码。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按照“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每册都要有总目录、标明页码的分目录和申报说明。四、资质证书(十四)资质证书变更、补办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资质证书涉及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1个月内,依照资质许可程序逐级提出变更申请。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重组、外资退出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需重新核定资质,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按变更程序办理。2企业同时具有市级和省级资质证
11、书,申请变更省级资质证书的,可只提供变更后的市级资质证书复印件、省级资质证书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变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3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提交相应材料,按资质许可程序申请补办。4企业申请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资质许可程序向相应资质许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注销资质的原因,无使用该项资质承揽的在建工程,承担因该资质承揽工程引发的纠纷。资质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按变更程序办理注销手续。(十五)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
12、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资质证书延续和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重新计算;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重组、外资退出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按变更程序办理的,有效期不变。2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资质许可程序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3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原有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4企业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
13、,企业可在不予许可资质延续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五、监督管理(十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河南省建筑业企业动态监管办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动态监管实施办法,运用信息化手段,差别化管理方法,对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和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十七)对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不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其资质升级、增项,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内,企业可以按许可程序申请
14、对该资质进行重新核定,核定合格后,企业方可申请升级、增项;核定不合格的,企业可在核定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也可申请注销该资质。超过3个月未提出申请的,许可机关将依法依规注销该资质。(十八)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十九)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并逐级上报,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上
15、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二十)对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涉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二十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六、有关指标说明(二十二)社会保险(简称“社保”)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人员缴费明细,以及企业
16、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保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保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保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保可以予以认定。以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缴纳社保的,需提供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符合要求的社保证明和缴费凭证。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可作为企业主要人员考核,技术工人社保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企业可提交全资或绝对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法人营业执照和社
17、保证明。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必须为自有人员,其社保应由本企业缴纳。(二十三) 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本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的要求。超过60周岁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二十四)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不受年限限制。初审部门对个人业绩的核查,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规定实施,主要核查业绩发生时,个人在工程项目中所起的作用、业绩规模、完成单位和时间、安全生产、诚信记录及社保缴纳等情况。(二十五)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须为企
18、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租赁的设备不予认可。七、过渡期(二十六)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根据规定、标准、实施意见及本细则,按许可程序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1企业申请换证,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材料。2企业申请换证时,如既有资质涉及多级许可机关,应按照许可程序向相应的许可机关同时提出换证申请。例如:企业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19、、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应按照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分别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3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如企业再次申请同类别资质,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4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换证的,可按照许可权限和程序向相应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5.企业换证前,承包工程范围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承包
20、工程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豫建建201548号)执行。(二十七)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辖区内建筑业企业换证工作,分期、分批、有步骤进行。(二十八)企业专业承包资质数量超过5项的,企业可选择其中5项申请换证;超出5项的专业承包资质,待换证后从低一等级申请。(二十九)以下情况不参与换证:1按原标准取得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 自2015年1月1日标准实施之日起自行失效,不参与换证。2按原标准取得的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资质,过渡期内仍可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2017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不
21、参与换证。3按原标准取得的人防工程、空气净化、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资质及特种专业工程中“非开挖管道定向穿越、防渗”专项的,过渡期内仍可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2017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不参与换证。(三十)按原标准取得的特种专业工程资质未明确专业承包内容的,可选择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其中的1项换证。(三十一)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脚手架搭设作业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过渡期内,可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换证前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三十二)过渡期内,企业换证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使用旧版资质证书:1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
22、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旧版资质证书所涉及内容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2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的;3企业增加资质证书副本的;4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并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形的。(三十三)建筑业企业换证后方可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三十四)本细则施行后,原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建筑业企业(简称“省直企业”)应到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不需要重新核定资质,待换证时一并核定。省直企业换证时,应向省直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八、其他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厅颁发的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建200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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