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民事起诉状
原告:林万忠,男,汉族,现年57岁,身份证号642226196202080014,原县油面厂下岗工人,家住红河镇夏塬村北塬队,电话13895447215
被告:彭阳县武警中队
被告:沈思发,男,原彭阳县武警中队队长(2017年至2018年),现在固原市武警机关工作,电话18295560091
请求事项
1. 判令被告偿还2017年至2018年初从原告商店拿走的百货和蔬菜欠款7500元。
2. 判令被告付给原告所欠7500元一年零八个月的利息1000元。
3. 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我于2008年至2018年在县城南苑小区附近开小商店,销售百货和蔬菜水果,地点离县武警中队比较近,因此,经常给中队战士和中队厨房卖送一些商品和蔬菜。时间长了,战士和领导和我都比较熟悉,中队后勤厨房就先赊账拿货,后结账。拿货时司务长和战士们谁方便谁拿走,结账由指导员和中队长结算并签字,结了再拿,拿了再结,就这样合作了几年,一直顺利。2018年3月中队长沈思发与我算完帐后,说没有钱结,打了欠条,总共11500元,后面我一直催着要,他就于2018年3月12日给了4000元,还欠7500元,再后面我多次要他就一直推。直到今年10月份我实在紧用钱发微信向他要,他不认帐了,还把我微信拉黑,我打电话要,他不认账不给钱还骂我,扬言让我到法院告去。经过就这样。
送货的时候都是我骑自行车或三轮车一天几趟几趟的送到中队门口他们才取走,中间还有十字路口,一个电话我立马送到,当然这是我为了做点生意自愿做的,应该做的。可是县中队不及时结账也就算了,欠这么长时间还不认账不给钱了,说明县中队后勤账务管理混乱,队长沈思发不负责任。
为几千块钱我要了这么长时间,他们不认账了,不给钱了,还微信拉黑我拒绝联系,骂我。我快六十岁的人了,做一点小生意生活,送了货,服了务,担了险,还去了零头讲了人情,这些都是事实。他们应该尽快给我付清欠账才对,可如今为一点欠账我多次被为难被侮辱,所以我现在不但要本金7500元,还要求县中队和沈思发再付给我1000元利息。
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县中队和欠据签字负责人沈思发一次性偿还我的债务和损失!
证据和证据来源
欠条。总账单由原县中队队长沈思发亲自结算亲笔签写,由债权人林万忠自己保存。记账本由林万忠及家人记写,由司务长和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此致
彭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林万忠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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