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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问题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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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工伤认定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六条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四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第十六条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第十九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及人员拒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1996年3月14日发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              B1 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b)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下角)4.1 ̄8kPa或PaCO2(下角)7.9 ̄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c)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者;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7)膀胱全切除。 帖子1833 精华1 威望1100 土木币1236 在线时间0 小时 注册时间2006-7-31 查看详细资料 TOP sunhan328 天使的愤怒 电气版主 帖子1833 精华1 威望1100 土木币1236 在线时间0 小时 注册时间2006-7-31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4#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7-1-18 09:00 只看该作者 d)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3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述;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帖子1833 精华1 威望1100 土木币1236 在线时间0 小时 注册时间2006-7-31 查看详细资料 TOP sunhan328 天使的愤怒 电气版主 帖子1833 精华1 威望1100 土木币1236 在线时间0 小时 注册时间2006-7-31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5#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7-1-18 09:01 只看该作者 e)五级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辱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平方厘米;   17)舌缺损〈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4级;   20)单肢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利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搏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下角)〉8 ̄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上角)10/L);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阴茎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苍山溪水藏紫气,仙临重颖听春秋。 帖子1833 精华1 威望1100 土木币1236 在线时间0 小时 注册时间2006-7-31 查看详细资料 TOP sunhan328 天使的愤怒 电气版主 帖子1833 精华1 威望1100 土木币1236 在线时间0 小时 注册时间2006-7-31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6#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7-1-18 09:01 只看该作者 f)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 ̄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3、〉1/5;   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厘米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外,2 ̄5趾畸形,功能丧失;   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8)一髋或一膝并节功能不全;   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3)肝切除1/3;   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缓解;   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1)一侧肾切除;   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g)七级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 ̄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槽骨损伤长〉8厘米,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4)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 ̄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 ̄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好;   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   34)下肢伤后短缩〈3厘米、〉2厘米者;   35)肺叶切除;   36)肺功能轻度损害;   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1)肝切除1/4;   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4)成人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47)白细胞减少症;   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9)血小板减少(〈8×10(上角)10/L);   50)胃切除1/2;   51)小肠切除1/2;   52)结肠大部分切除;   53)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4)轻度排尿障碍;   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狭窄;   59)未育妇女侧乳腺切除。 帖子1833 精华1 威望1100 土木币1236 在线时间0 小时 注册时间2006-7-31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7#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7-1-18 09:01 只看该作者 h)八级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 ̄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9)牙槽骨损伤长≥6厘米,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胆道修补术后;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损10厘米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1)一侧肾上腺缺损;   52)输尿管修补术后;   53)尿道修补术后;   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帖子1833 精华1 威望1100 土木币1236 在线时间0 小时 注册时间2006-7-31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8#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7-1-18 09:02 只看该作者 i)九级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Ⅴ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Ⅵ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 ̄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d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厘米,牙脱落4个以上;   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2)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2)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5)肺修补术;   36)支气管成形术;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8)乳腺成形术后;   39)膈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1)子宫修补术后;   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帖子1833 精华1 威望1100 土木币1236 在线时间0 小时 注册时间2006-7-31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9#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7-1-18 09:02 只看该作者 j)十级   1)颅骨缺损9 ̄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瘢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 ̄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8|8   19)牙齿除---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8|8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 ̄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38)肋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1)胰修补术后;   42)开腹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3)开腹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4)开腹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5)肾修补术后;   46)膀胱修补术后;   47)卵巢修补术后;   48)输卵管修补术后;   4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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