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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船舶物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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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第二章 船舶物权船舶物权海商法海商法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第二章第二章 船舶物权船舶物权船舶所有权第二节第二节船舶抵押权 第三节第三节船舶优先权 第四节第四节船舶留置权 第五节第五节概述 第一节第一节(1 1)船舶的概念)船舶的概念 各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都有一定的差异,但大多都是各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都有一定的差异,但大多都是对以下几个方面做了限制:对以下几个方面做了限制:用途方面用途方面 航行能力方面航行能力方面 船舶吨位方面船舶吨位方面 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第第3 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和其他海上移动

2、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船舶和20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中,船舶是一个整体,包括船体、中,船舶是一个整体,包括船体、船机和属具。船机和属具。1.1.概述概述(2 2)船舶的性质)船舶的性质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船舶有船名、船籍、船龄及登记港等船舶有船名、船籍、船龄及登记港等船舶是动产,但按不动产来出来船舶是动产,但按不动产来出来 船舶价值大,一般不用作交易的对象,物权需要登记船舶价值大,一般不用作交易的对象,物权需要登记船舶是不可分物,但各部分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价值船舶是不可分物,但各部分具有独立

3、的功能和价值 船舶包括船体、船机、属具,但各部门又有相对独立船舶包括船体、船机、属具,但各部门又有相对独立的使用功能和自身的价值,可以分别投保。的使用功能和自身的价值,可以分别投保。1.1.概述概述(3 3)船舶物权的概念)船舶物权的概念船舶物权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船舶物权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船舶物权具有鲜明的自身特点。体的物权。船舶物权具有鲜明的自身特点。一般意义上的船舶:船舶是水上、水面及水中的运载工具一般意义上的船舶:船舶是水上、水面及水中的运载工具的统称。只能成立民法物权。的统称。只能成立民法物权。海商法所指的船舶:指海船和其他海上

4、移动式装置,但是海商法所指的船舶: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能构成船舶物权。外。能构成船舶物权。特别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因此也能特别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因此也能构成船舶物权。构成船舶物权。1.1.概述概述(4 4)船舶物权的特点)船舶物权的特点特别法物权性:民法的特别法特别法物权性:民法的特别法客体的单一性:特指船舶客体的单一性:特指船舶公示方法的特殊性:动产,但以不动产对待,需要登记公示方法的特殊性:动产,但以不动产对待,需要登记优先顺序的多样

5、性优先顺序的多样性(5 5)船舶物权的种类)船舶物权的种类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1.1.概述概述(1 1)船舶所有权的定义)船舶所有权的定义 船舶所有权是以船舶为客体的所有权,它既属于我国船舶所有权是以船舶为客体的所有权,它既属于我国民法规定的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同时也是我国海商法作出民法规定的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同时也是我国海商法作出了特别规定的船舶物权的一种。了特别规定的船舶物权的一种。我国海商法第我国海商法第7 7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法对其

6、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2)船舶所有权的特点船舶所有权的特点以船舶为客体以船舶为客体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船舶所有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所有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属于特别法物权属于特别法物权2.2.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3 3)船舶所有权的种类)船舶所有权的种类单独所有单独所有船舶共有:两个以上的法人或个人共有船舶共有:两个以上的法人或个人共有按份共有按份共有 共有人按各自份额,分享权利、承担义务。但需登记,共有人按各自份额,分享权利、承担义务。但需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共有人之间有协议,不影响内部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共

7、有人之间有协议,不影响内部之间的关系。之间的关系。共同共有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对其共有的船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其共有的船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2.2.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4 4)船舶所有权的内容)船舶所有权的内容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和及其特点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和及其特点积极权能积极权能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特点特点l占有权能占有权能 一般表现为船舶所有权人对船舶享有的把握或控制的一般表现为船舶所有权人对船舶享有的把握或控制的权利。常常表现为船舶所有人通过委派船长和船员来实现权利。常常表现为船舶所有人通过委派船长和船员来实现对船舶的实际控制。

8、但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的情况下,船对船舶的实际控制。但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已经部分或完全失去了对船舶的实际控制或实际舶所有人已经部分或完全失去了对船舶的实际控制或实际占有。但依然不影响船舶所有权人的占有权能。占有。但依然不影响船舶所有权人的占有权能。2.2.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4 4)船舶所有权的内容)船舶所有权的内容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和及其特点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和及其特点特点特点l使用权能(早期表现为船货一家)使用权能(早期表现为船货一家)表现为船舶所有人对于船舶按其性能或用途进行事实表现为船舶所有人对于船舶按其性能或用途进行事实上的运用的权利。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船舶的

9、使用权常常上的运用的权利。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船舶的使用权常常与船舶所有人相分离。比如:班轮运输、租船运输、光船与船舶所有人相分离。比如:班轮运输、租船运输、光船租船等。租船等。2.2.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4 4)船舶所有权的内容)船舶所有权的内容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和及其特点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和及其特点特点特点l收益权能收益权能 表现为利用船舶而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权利。使用船表现为利用船舶而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权利。使用船舶不是船舶所有人的主要目的,利用船舶的性能或用途换舶不是船舶所有人的主要目的,利用船舶的性能或用途换取经济上的利益或收益,才是船舶所有人成为船舶所有人取经济上的利益或收益,

10、才是船舶所有人成为船舶所有人主要的动机或根本目的。因此,收益权能是船舶所有权最主要的动机或根本目的。因此,收益权能是船舶所有权最重要或船舶所有权人最看重的权能。重要或船舶所有权人最看重的权能。班轮运输时,收益权能由船舶所有人独享;而在其他班轮运输时,收益权能由船舶所有人独享;而在其他情况下,收益权能由各方分享。情况下,收益权能由各方分享。2.2.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4 4)船舶所有权的内容)船舶所有权的内容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和及其特点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和及其特点特点特点l处分权能处分权能 表现为船舶所有人依法对船舶进行处置,从而决定船表现为船舶所有人依法对船舶进行处置,从而决定船舶命运的

11、权利。处置包括舶命运的权利。处置包括2 2种:种:事实上的处置:翻修、改装、拆解、沉入公海事实上的处置:翻修、改装、拆解、沉入公海法律上的处置:赠与他人、转让、设置抵押权等法律上的处置:赠与他人、转让、设置抵押权等 船舶所有人的处分权必须依法行使,否则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的处分权必须依法行使,否则船舶所有人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或不能实现其预期的目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或不能实现其预期的目的。2.2.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4 4)船舶所有权的内容)船舶所有权的内容船舶所有权的消极权能船舶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指以排除他人非法干涉为内容的权能。船舶所有人排指以排除他人非法干涉为内容的权能。船舶所有人

12、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主要是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来实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主要是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来实现的。一般表现为: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现的。一般表现为: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等。防止请求权等。(5 5)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与消灭)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与消灭取得取得原始取得:公法上的没收、征收、捕获等;私法上的建造原始取得:公法上的没收、征收、捕获等;私法上的建造和订造。是一种与船舶转让无关的取得方式。和订造。是一种与船舶转让无关的取得方式。2.2.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5 5)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与消灭)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与消灭取得取得继受取得继

13、受取得:(二手船)购买、接受赠与、接受保险委付等:(二手船)购买、接受赠与、接受保险委付等。是一种以船舶转让为基础的取得方式。是一种以船舶转让为基础的取得方式。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且需登记)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且需登记)指船舶所有权人将自己的船舶所有权让与他人的法律指船舶所有权人将自己的船舶所有权让与他人的法律行为。有偿转让(买卖),无偿转让(赠与),根据保险行为。有偿转让(买卖),无偿转让(赠与),根据保险合同货海上保险法而发生的转让(保险委付)。合同货海上保险法而发生的转让(保险委付)。从船舶所有权的主体来考察,船舶的继受取得实际上从船舶所有权的主体来考察,船舶的继受取得实际上也就

14、是船舶所有权的转让。也就是船舶所有权的转让。2.2.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5 5)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与消灭)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与消灭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且需登记)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且需登记)关于船舶所有权的转移时间问题,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关于船舶所有权的转移时间问题,当事人可以用书面的形式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船舶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但若的形式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船舶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但若没有约定,则船舶所有权应自船舶交付时起转移。但对第没有约定,则船舶所有权应自船舶交付时起转移。但对第三人而言,必须办理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三人而言,必须办理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灭失灭失 指

15、船舶所有权与其主体相分离。形式有:指船舶所有权与其主体相分离。形式有:公法上的没收、征用、捕获等公法上的没收、征用、捕获等船舶灭失,包括沉没、失踪、拆解等船舶灭失,包括沉没、失踪、拆解等船舶转让,包括赠与、出售及保险委付船舶转让,包括赠与、出售及保险委付船舶被法院拍卖船舶被法院拍卖2.2.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6 6)船舶所有权公示)船舶所有权公示公示方法公示方法 是动产,但价值大,交易不甚频繁,因此将登记规定是动产,但价值大,交易不甚频繁,因此将登记规定为船舶所有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为船舶所有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公示的效力(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公示的效力(登记生效主义、登

16、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在发生船舶所有权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在发生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时,如果没有完成相应的登记,则仅在取得、转让和消灭时,如果没有完成相应的登记,则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而对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而对善善意的第三人意的第三人,则不发生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则不发生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2.2.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 甲公司将某船卖给乙公司,乙公司由于经费紧张只支甲公司将某船卖给乙公司,乙公司由于经费紧张只支付了一半船款,双方约定余款于付了一半船款,双方约定余款于3 3年内结清。乙公司接受

17、年内结清。乙公司接受该船后一直未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来该船后一直未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来乙公司在经营中同丙修船厂签订了修船合同,将该船交由乙公司在经营中同丙修船厂签订了修船合同,将该船交由丙修船厂修理,并因拖欠修船费而与丙修船厂发生了争议。丙修船厂修理,并因拖欠修船费而与丙修船厂发生了争议。丙修船厂诉至法院,申请扣押该船。甲乙公司辩称:依我丙修船厂诉至法院,申请扣押该船。甲乙公司辩称:依我国国海商法海商法,由于该船所有权之转移未经登记,则甲乙,由于该船所有权之转移未经登记,则甲乙公司就当然可以该船所有权转移未经登记,因而未发生效公司就当然可以该船所有权转移未经登

18、记,因而未发生效力为由对抗丙公司(即第三人)的权利主张。法院初审支力为由对抗丙公司(即第三人)的权利主张。法院初审支持了甲乙公司的主张,判定丙公司败诉。持了甲乙公司的主张,判定丙公司败诉。问:你是否支持法院的判决,为什么?问:你是否支持法院的判决,为什么?案例案例1 1分析:分析:1 1、本案例中法院的初审结果是错误的,甲乙公司的抗辩不、本案例中法院的初审结果是错误的,甲乙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能成立。2 2、理由:我国、理由: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第第9 9条关于船舶所有权的转移应当条关于船舶所有权的转移应当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仅仅赋予了第三人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仅仅赋予

19、了第三人以主张船舶所有权转移未经登记因而不受其约束,并可以以主张船舶所有权转移未经登记因而不受其约束,并可以主张该所有权转移无效的权利,而未赋予船舶所有权转移主张该所有权转移无效的权利,而未赋予船舶所有权转移当事双方以任何意义的抗辩权。当事双方以任何意义的抗辩权。案例案例1 1 某渔业公司于某渔业公司于19951995年年9 9月从某船公司处购得某冷藏运输船并开始营月从某船公司处购得某冷藏运输船并开始营运。购船后,渔业公司更换了机器设备,配备了船员,并办理了保险。运。购船后,渔业公司更换了机器设备,配备了船员,并办理了保险。但在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过户时发现,因该船属于特殊船舶,必须得但在船舶

20、登记机关办理船舶过户时发现,因该船属于特殊船舶,必须得交通部批准才能办理登记。于是,渔业公司向交通部提出了申请。交通部批准才能办理登记。于是,渔业公司向交通部提出了申请。19971997年年3 3月,某船舶工业公司因与该船卖方(即某船公司)的合同纠纷而向月,某船舶工业公司因与该船卖方(即某船公司)的合同纠纷而向法院申请扣押该船,渔业公司以该船所有权已经从某船公司处合法转让法院申请扣押该船,渔业公司以该船所有权已经从某船公司处合法转让给自己为由而提出异议。而此时交通部的批文仍没有下达到船舶登记机给自己为由而提出异议。而此时交通部的批文仍没有下达到船舶登记机关,该船的所有权也就未能登记。于是,某船

21、舶工业公司就以船舶买卖关,该船的所有权也就未能登记。于是,某船舶工业公司就以船舶买卖双方的转让不能对抗自己(即第三方)为由对该船提出权利主张。现有双方的转让不能对抗自己(即第三方)为由对该船提出权利主张。现有4 4种情况,请分别分析之:种情况,请分别分析之:1 1、某船舶工业公司对买卖双方转让船舶一事并不知晓,于是提出该主张、某船舶工业公司对买卖双方转让船舶一事并不知晓,于是提出该主张2 2、某船舶工业公司对买卖双方转让船舶之事一清二楚,仍提出该主张、某船舶工业公司对买卖双方转让船舶之事一清二楚,仍提出该主张3 3、某船舶工业公司事先对转让船舶之事不知晓,提出后才了解情况、某船舶工业公司事先对

22、转让船舶之事不知晓,提出后才了解情况4 4、某船舶工业公司事先对转让船舶之事知晓,而且还明示或默示表示接、某船舶工业公司事先对转让船舶之事知晓,而且还明示或默示表示接受未登记船舶所有权转移对其的约束,但事后与卖方产生合同纠纷,又受未登记船舶所有权转移对其的约束,但事后与卖方产生合同纠纷,又提出该主张提出该主张案例案例2 2分析:分析:1 1、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第第9 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转移要进行登记,否则不得对条规定船舶所有权转移要进行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其目的主要是通过登记这种方式使船舶所有权在当事人之抗第三人。其目的主要是通过登记这种方式使船舶所有权在当事人之间已发生转移这一事实

23、得到公示,使第三人了解这一事实,以免因不间已发生转移这一事实得到公示,使第三人了解这一事实,以免因不知情而在交易中遭受不测。知情而在交易中遭受不测。2 2、第三人,分为善意的第三人(即对特定的法律事件不知情或不应当知、第三人,分为善意的第三人(即对特定的法律事件不知情或不应当知情的第三人)、恶意的第三人(即知情或应当知情的第三人)。各国情的第三人)、恶意的第三人(即知情或应当知情的第三人)。各国法律对善意的第三人往往是保护的,对恶意的第三人是不予保护的。法律对善意的第三人往往是保护的,对恶意的第三人是不予保护的。船舶所有权之所有要登记,主要是为了公示,让别人知晓这一事实,船舶所有权之所有要登记

24、,主要是为了公示,让别人知晓这一事实,而对恶意的第三人来讲,因其已经知道该事实,所以登记与否对恶意而对恶意的第三人来讲,因其已经知道该事实,所以登记与否对恶意第三人来说意义不大,但对善意的第三人来讲却非常重要。第三人来说意义不大,但对善意的第三人来讲却非常重要。3 3、本案第、本案第1 1种情况,船舶工业公司是善意的第三人,其申请法院应予支种情况,船舶工业公司是善意的第三人,其申请法院应予支持。第持。第2 2种情况,船舶工业公司事先知晓该情况,属恶意的第三人,种情况,船舶工业公司事先知晓该情况,属恶意的第三人,法院不予支持。第法院不予支持。第3 3种情况,在实施该法律行为的当时,船舶工业公种情

25、况,在实施该法律行为的当时,船舶工业公司仍然是善意的,因此法院也应予支持。第司仍然是善意的,因此法院也应予支持。第4 4种情况,法院不予支持。种情况,法院不予支持。案例案例2 2(7 7)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建造中船舶的概念建造中船舶的概念 指正在建造之中的或尚未完成建造的看似船舶的物。指正在建造之中的或尚未完成建造的看似船舶的物。船舶的建造是一个过程,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处在不船舶的建造是一个过程,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处在不同的建造阶段,能够纳入建造中船舶的财产范围和数量显同的建造阶段,能够纳入建造中船舶的财产范围和数量显然是不同的。然是不同的。国际公约:国际公约:1967

26、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 定义:建造中的船舶是指处在造船人定义:建造中的船舶是指处在造船人占有之下占有之下的用于的用于和将要用于建造某一特定船舶的材料、机器和设备的总称。和将要用于建造某一特定船舶的材料、机器和设备的总称。2.2.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7 7)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建造中船舶的特点建造中船舶的特点 为了用作造船贷款,必须建立为了用作造船贷款,必须建立“建造中船舶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抵押权制度,从而必须首先明确制度,从而必须首先明确“建造中船舶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同样的所有权。同样以登记作为公示条件。特点有:以登记作为公示条件。特点有:

27、法律适用上的准用性。准用海商法有关船舶所有权规定的法律适用上的准用性。准用海商法有关船舶所有权规定的所有权,并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船舶所有权。所有权,并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船舶所有权。虚拟的客体特定独立性。虚拟的客体特定独立性。权利内容的有限性。建造中船舶不具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权利内容的有限性。建造中船舶不具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2.2.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7 7)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建造中船舶的登记制度建造中船舶的登记制度 1967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规定的建造中船规定的建造中船舶的登记条件是:舶的登记条件是:签署合同签署合同建造者作出声明建造

28、者作出声明船舶下水已经安放龙骨或完成类似的建造工程船舶下水已经安放龙骨或完成类似的建造工程 我国我国船舶登记条例船舶登记条例及及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说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说明明规定的条件:已经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规定的条件:已经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2.2.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1 1)国际公约中)国际公约中“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基本特征的基本特征须是一种可登记的权利须是一种可登记的权利须以海船为客体须以海船为客体须是一种担保性质的权利须是一种担保性质的权利(2 2)船舶抵押权的定义)船舶抵押权的定义 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第第1111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条:船舶抵押权,是

29、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权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船舶抵押权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船舶抵押权以船舶为客体船舶抵押权以船舶为客体3.3.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2 2)船舶抵押权的定义)船舶抵押权的定义 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第第1111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

30、,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船舶是由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船舶是由抵押人提供的提供船舶不应理解为转移船舶的占有提供船舶不应理解为转移船舶的占有行使船舶抵押权的前提是,抵押人逾期不履行债务行使船舶抵押权的前提是,抵押人逾期不履行债务依法拍卖船舶是船舶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依法拍卖船舶是船舶抵押权实现的方式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情况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情况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3.3.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3 3)船舶抵押权的特点)船舶抵押权的特点从属性从属性存在上的从属性存在上的从属性处分上的从属性处分上的从属性消灭

31、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不可分性不可分性 指船舶抵押权行使的不可分性。亦即在船舶抵押权担指船舶抵押权行使的不可分性。亦即在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以前,船舶抵押权人得就作为抵押保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以前,船舶抵押权人得就作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权利。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权利。3.3.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3 3)船舶抵押权的特点)船舶抵押权的特点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 指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得及于抵押船舶的代位物上。一指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得及于抵押船舶的代位物上。一般包括:损害赔偿金、保险赔偿金、征用补偿金等。般包括:损害赔偿金、保险赔偿金、征用补偿金等。特定性特定性 指作为船舶抵押权客体的船舶

32、,以及作为船舶抵押权指作为船舶抵押权客体的船舶,以及作为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均须是特定的。具体体现在,抵押船舶的名称担保的债权均须是特定的。具体体现在,抵押船舶的名称以及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均是船舶抵押权登记必须具备的以及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均是船舶抵押权登记必须具备的内容。内容。顺序性(分顺序性(分3 3种情况:种情况:P44P44)指船舶抵押权的优先性的顺序性。指船舶抵押权的优先性的顺序性。3.3.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3 3)船舶抵押权的特点)船舶抵押权的特点追及性追及性 即无论抵押船舶落入何人之手,船舶抵押权人得追及即无论抵押船舶落入何人之手,船舶抵押权人得追及该船舶行使其权利。也即,以船

33、舶为客体的抵押权不因该该船舶行使其权利。也即,以船舶为客体的抵押权不因该船舶的转让而受其影响。(船舶的转让而受其影响。(此时,被转让方要格外小心此时,被转让方要格外小心)公示性公示性 指船舶抵押权的享有和变动具有可为公众所知的性质。指船舶抵押权的享有和变动具有可为公众所知的性质。登记为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登记为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意定性(非法定担保物权,由当事人约定)意定性(非法定担保物权,由当事人约定)指船舶抵押权须经当事人签订船舶抵押合同才可以指船舶抵押权须经当事人签订船舶抵押合同才可以设定。设定。3.3.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3 3)船舶抵押权的特点)船舶抵押权的特点限定性限定性 指

34、船舶抵押权的行使方式的限定性。即船舶抵押权人指船舶抵押权的行使方式的限定性。即船舶抵押权人只能通过法院扣押并拍卖船舶,以使船舶抵押权的优先受只能通过法院扣押并拍卖船舶,以使船舶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得以实现。(因抵押船舶往往不受抵押权人控制)偿权得以实现。(因抵押船舶往往不受抵押权人控制)(4 4)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移及消灭)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移及消灭取得取得原始取得:因设定而取得船舶抵押权,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原始取得:因设定而取得船舶抵押权,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继受取得:指通过受让、继承等原因而取得已经存在的船继受取得:指通过受让、继承等原因而取得已经存在的船舶抵押权。舶抵押权。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35、是使船舶抵押权产生对抗第三人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是使船舶抵押权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条件。效力的条件。3.3.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4 4)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移及消灭)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移及消灭转移转移我国海商法规定: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我国海商法规定: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保。消灭消灭相对灭失:指抵押权相对于特定的抵押权人或特定债权而相对灭失:指抵押权相对于特定的抵押权人或特定债权而消灭,但抵

36、押物上的原抵押权仍然存在,仍属于抵押权转消灭,但抵押物上的原抵押权仍然存在,仍属于抵押权转移的范畴。移的范畴。3.3.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4 4)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移及消灭)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移及消灭消灭消灭绝对灭失:指特定抵押物上的某一抵押权不复存在。消失绝对灭失:指特定抵押物上的某一抵押权不复存在。消失的原因主要有:的原因主要有:l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如债的履行、抵消、免除等如债的履行、抵消、免除等l因行使而消灭(无论其担保的债权是否得到全部的受偿)因行使而消灭(无论其担保的债权是否得到全部的受偿)l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 船舶

37、一经法院拍卖,买入者就该船可取得所谓的船舶一经法院拍卖,买入者就该船可取得所谓的“清洁物权清洁物权”。3.3.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发生财务危机,便将其所属的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发生财务危机,便将其所属的“南海南海”轮于轮于20012001年年1 1月向丙银行设定抵押以融资月向丙银行设定抵押以融资500500万元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人民币,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022002年年1 1月。后甲又因经月。后甲又因经营乏术,不得不以光船租赁的形式将该轮于营乏术,不得不以光船租赁的形式将该轮于20012001年年5 5月租月租给乙公司使用,租期为给乙公司使用,租期为3 3

38、年。年。20022002年年2 2月甲公司仍未能偿还月甲公司仍未能偿还抵押担保的债权,丙银行便诉至法院,并提出扣押、拍卖抵押担保的债权,丙银行便诉至法院,并提出扣押、拍卖南海轮的请求,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抗辩称,该船南海轮的请求,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抗辩称,该船已经被自己从其所有人处光船租赁使用,若该船被扣押、已经被自己从其所有人处光船租赁使用,若该船被扣押、拍卖,必将给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害,请求法院驳回丙之请拍卖,必将给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害,请求法院驳回丙之请求。像这种于同一船上设定船舶抵押权在先,设定光船租求。像这种于同一船上设定船舶抵押权在先,设定光船租赁权在后,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

39、,哪个权利应予以优先赁权在后,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哪个权利应予以优先保护?而若于同一船上设定光船租赁权在先,设定船舶抵保护?而若于同一船上设定光船租赁权在先,设定船舶抵押权在后,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又将会如何呢?押权在后,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又将会如何呢?案例案例3 3分析:分析:1 1、船舶抵押权属物权、光船租赁权属债权。依据一般法理规定,物权优、船舶抵押权属物权、光船租赁权属债权。依据一般法理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因此,在抵押权成立在先,光船租赁权在后的情况下,善先于债权。因此,在抵押权成立在先,光船租赁权在后的情况下,善意的抵押权人是没有过错的。所以,法院可依抵押权人的申请,判定意

40、的抵押权人是没有过错的。所以,法院可依抵押权人的申请,判定解除该租赁合同。但根据我国解除该租赁合同。但根据我国海商法海商法和和合同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相关规定,承租人对因此而遭致的损失可依据违约责任向出租人索赔,或要求减承租人对因此而遭致的损失可依据违约责任向出租人索赔,或要求减少或不付租金。少或不付租金。2 2、如果光船租赁权在先,船舶抵押权在后,依据现行的法律,抵押权人、如果光船租赁权在先,船舶抵押权在后,依据现行的法律,抵押权人似乎依然可以主张抵押权优先于债权而先行使其权利。但在单船公司似乎依然可以主张抵押权优先于债权而先行使其权利。但在单船公司盛行的今天,出租人除了该船舶以外,可能一

41、无所有,若首先保证抵盛行的今天,出租人除了该船舶以外,可能一无所有,若首先保证抵押权人实现其权利后,承租人可能一文钱也得不到。况且,光船租赁押权人实现其权利后,承租人可能一文钱也得不到。况且,光船租赁权按规定也须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因此对于一个谨慎的抵押权人来说,权按规定也须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因此对于一个谨慎的抵押权人来说,在设定抵押权时应该去船舶登记薄上检查该船舶的登记物权及光船租在设定抵押权时应该去船舶登记薄上检查该船舶的登记物权及光船租赁权。但该要求只是习惯做法,法律上并没有赋予其必须如此做的义赁权。但该要求只是习惯做法,法律上并没有赋予其必须如此做的义务。因此,这种情况下,主要判断抵押权

42、人是否存在恶意。即抵押权务。因此,这种情况下,主要判断抵押权人是否存在恶意。即抵押权人事先是否知道有光船租赁权的存在。人事先是否知道有光船租赁权的存在。案例案例3 3 19881988年年4 4月月2323日和日和19891989年年1 1月月2323日,梁金福以其所属的兴发日,梁金福以其所属的兴发1 1号和兴发号和兴发2 2号号两渔船作为抵押,向香港一财务公司借款两渔船作为抵押,向香港一财务公司借款110110万元港币和万元港币和170170万元港币,船舶万元港币,船舶抵押登记于香港海事处渔船船舶登记机关,抵押权人为财务公司。其后,被抵押登记于香港海事处渔船船舶登记机关,抵押权人为财务公司。

43、其后,被告梁金福未能按其清偿财务公司贷款。经财务公司申请,香港最高法院作出告梁金福未能按其清偿财务公司贷款。经财务公司申请,香港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梁金福偿付财务公司贷款判决,判令梁金福偿付财务公司贷款280280万元港币及其利息,梁金福对此无异万元港币及其利息,梁金福对此无异议。但梁金福未执行判决并外出躲债。议。但梁金福未执行判决并外出躲债。19951995年年1111月月2121日,财务公司将抵押权日,财务公司将抵押权转让给镜威公司,并将上述债权转移分别书面通知梁金福在香港的住所和香转让给镜威公司,并将上述债权转移分别书面通知梁金福在香港的住所和香港海事处。香港海事处签收了财务公司出具的

44、抵押权转让通知。港海事处。香港海事处签收了财务公司出具的抵押权转让通知。19961996年年1111月月6 6日,经过镜威公司申请,海口海事法院依法将梁金福所属兴发日,经过镜威公司申请,海口海事法院依法将梁金福所属兴发1 1、2 2号渔船扣号渔船扣押于三亚港。其后,镜威公司提出诉讼,要求梁金福偿还欠款。但梁金福辩押于三亚港。其后,镜威公司提出诉讼,要求梁金福偿还欠款。但梁金福辩称,本案债权转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债权人未通知也未征得其同意,称,本案债权转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债权人未通知也未征得其同意,因此该转让协议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问因此该转让协议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

45、请求。问1 1、假设兴发两渔船双双于捕捞作业时被他船撞沉海底,其中、假设兴发两渔船双双于捕捞作业时被他船撞沉海底,其中1 1号船因投保而获得号船因投保而获得了一笔保险赔偿金,了一笔保险赔偿金,2 2号船未投保而获得一笔他船的损害赔偿金,如何处理?号船未投保而获得一笔他船的损害赔偿金,如何处理?2 2、假设兴发两渔船均未在香港海事处办理抵押权登记,此时该如何处理?、假设兴发两渔船均未在香港海事处办理抵押权登记,此时该如何处理?3 3、假设兴发、假设兴发2 2船均先后设了多个未经登记的抵押权,那如何排列这些抵押权间的船均先后设了多个未经登记的抵押权,那如何排列这些抵押权间的清偿顺序?清偿顺序?案例

46、案例4 4分析:分析:1 1、我国、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必须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必须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本案例中转让的是债权而已,不是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债权转让无需但本案例中转让的是债权而已,不是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但应及时通知债务人。本案例中财务公司已经履行了及时通知债务人同意,但应及时通知债务人。本案例中财务公司已经履行了及时通知的义务,因此梁金福以此对抗镜威公司及财务公司债权转让的理由不成立。的义务,因此梁金福以此对抗镜威公司及财务公司债权转让的理由不成立。2 2、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第第2020条只规

47、定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可以及于抵押船舶灭失的保条只规定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可以及于抵押船舶灭失的保险赔偿金。但我国险赔偿金。但我国担保法担保法规定的抵押物的代位物,即赔偿金包括:损害规定的抵押物的代位物,即赔偿金包括:损害赔偿金、保险赔偿金、征用补偿金三种。赔偿金、保险赔偿金、征用补偿金三种。担保法担保法具有普遍的效力,在具有普遍的效力,在海商法海商法没有作出排除性规定或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应没有作出排除性规定或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应该也可以及于保险赔偿金和损害赔偿金。该也可以及于保险赔偿金和损害赔偿金。3 3、即使该船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但船舶抵押合同

48、本身、即使该船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但船舶抵押合同本身依然有效。依然有效。4 4、对于数个未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之间的清偿顺序问题,我国、对于数个未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之间的清偿顺序问题,我国担保法担保法采用的采用的是是“设定在先设定在先”原则,即先成立的抵押权先受偿。原则,即先成立的抵押权先受偿。案例案例4 4(1 1)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依据我国依据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第第2121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

49、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 2)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法定性:即船舶优先权是法定权利,而非出于当事人约定法定性:即船舶优先权是法定权利,而非出于当事人约定从属性:如海事请求权转移时,船舶优先权也随之转移从属性:如海事请求权转移时,船舶优先权也随之转移秘密性:不以协议、登记或占有为成立的要件秘密性:不以协议、登记或占有为成立的要件追及性:具有追及当事船舶的效力追及性:具有追及当事船舶的效力优先性:优先受偿位置很高优先性:优先受偿位置很高程序性:须通过法院扣押船舶、拍卖船舶的方式行使程序性:须通过法院扣押船舶、拍卖船舶

50、的方式行使4.4.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3 3)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 这是物权的优先性所决定的这是物权的优先性所决定的船舶优先权与其他船舶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与其他船舶担保物权 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担保的不同类的海事请求船舶优先权担保的不同类的海事请求保证国家税收原则:如船舶吨税、灯塔税、码头税等保证国家税收原则:如船舶吨税、灯塔税、码头税等保护船员利益原则:维护社会稳定、保全船舶价值保护船员利益原则:维护社会稳定、保全船舶价值为其他债权受偿创造条件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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