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v1.2.11.2.1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v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化服务活动。v1.2.21.2.2工程监理概念的内涵工程监理概念的内涵v(1)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监理企业 v(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v(3)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v 工程建设文件 v 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v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 v1.2.31.2.3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v1.监理的工程范围
2、监理的工程范围 v(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项目(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监理的其他工程.v2.监理的阶段范围监理的阶段范围 v 建设工程监理可以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但现阶段我国主要是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v1.2.41.2.4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v(1)服务性(2)科学性(3)独立性(4)公正性 v1.2.51.2.5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v (1)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 v (2)尽可能地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 v (3
3、)有利于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v (4)有利于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 1.3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及主要管理制度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及主要管理制度v1.3.1工程建设基本程序v1.建设程序的概念v 所谓建设程序是指一项建设工程从设想、提出决策,经过设计、施工,直至投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内在规律。v2.坚持建设程序的意义v(1)依法管理工程建设,保证正常建设秩序;(2)科学决策,保证投资效果;(3)顺利实施建设工程,保证工程质量;(4)顺利开展建设工程监理.v3.建设程序与建设工程监理的关系v(1)建设程序为建设工程监理提出了规范化地行为标准;(2)建设程序为建设工程
4、监理提出了监理的任务和内容;(3)建设程序明确了工程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地位;(4)坚持建设程序是监理人员的基本职业准则;(5)严格执行我国建设程序是结合中国国情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具体体现。1.3.2建设工程主要管理制度1.项目法人责任制 为了建立投资约束机制,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即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制度。包括:(1)项目法人(2)项目法人的设立(3)组织形式(4)项目法人责任制与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关系 2.工程招标投标制 为了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竞
5、争机制,择优选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需要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我国招标投标法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方式和程序、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等内容做出了相应的规定。3.建设工程监理制 4.合同管理制 为了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依法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在工程建设中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1.41.4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基本程序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基本程序v 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制定的程序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理工作,努力实现委托监理合同中确定的工期、质量、投资控制目标,努力作好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沟通协调工作,要求施工单位积极配合支持监
6、理企业的监理工作。能否实现工程项目目标,坚持监理程序是关键,建设工程主要包括项目决策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保修阶段和使用阶段 v要求施工项目部做好以下工作:(1)该项目的施工组织管理机构及工程项目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报送现场项目监理部,由项目监理工程师核准各施工技术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2)为了工程施工正常进行,保证业主投资目标的实现,要求施工单位尽快向项目监理部书面报告施工准备情况(包括现场布置,主要材料进场,施工机械准备,管理层及劳务层的人员到位等情况),并将正式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工程师审定。(3)施工单位使用专业分包队伍时,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对其审核批准。(4)施工用各类建筑材料均需向
7、监理工程师报送样品、材质证明和有关技术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采用。变更用材等,需事前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否则不予结算,对同意采购的材料,要按要求及时报送进场材料报验单。(5)各类施工配合比,钢筋焊接及其它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必须事前报送试配、试焊结果及有关技术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6)要求施工单位于每道工序及分项工程施工作业前对有关人员进行书面施工技术交底,并于每道工序完成后按程序报验。(7)对于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在认真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监理部,与此同时,将隐蔽自检资料送监理部审核。(8)监理工程师对某些质量有疑问而要求施
8、工单位复测时,施工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并对检测仪器的使用提供方便。(9)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自检资料和砼、砂浆强度报告。(10)现场出现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并严格按照质量事故处理程序和共同商定的方案进行处理,任何质量缺陷均不得私自盖或不经监理工程师许可自行处理。(11)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有否决权,凡由于施工组织不利,现场管理不善,不按规范、规程及工艺标准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并由此所引起的工期和资金损失,应由承包方承担责任。(12)施工单位应遵守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如有异议时,应在三日内提出书面 申述,否则监理工程师可以不承认该部分工
9、作量。(13)每月完成工作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逾期不进行申报的,监理工程师不再受理。(14)工程全部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自检,认为符合交工条件时,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申请,并经监理工程师复验认可后,转报业主组织正式竣工验收。(15)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在一月内向监理工程师送报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包括完整的工程竣工技术资料)。(16)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场清路平、堆放整齐、文明施工。1.5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v1.5.1法的形式v 法的形式,实质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有关规定,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v(1)宪法
10、: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宪法是每一个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我国宪法是由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v(2)法律:广义上的法律,泛指立法法调整的类法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这里,仅指狭义上的法律。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民法通则、
11、合同法、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和仲裁法等。(3)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4)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准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
12、设工程施工准备投标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5)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立法法第85条规定:地方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
13、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律的系统性解释文件和对法律适用的说明,对法院审判有约束力,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民事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文
14、件有很多,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7)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约束、协定性质的文件,如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等。国际条约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具有法律效力。1.5.2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实施的有关建设工程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总称。目前,这个体系已经基本形成。1.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由国家主席
15、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建设工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建设工程活动的各项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建设工程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独立或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规章,属于建设部制定的部长签署建设部令予以公布,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是
16、: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2.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3)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
17、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与相关文件v1.6.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v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的工程建设方面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也是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虽然不属于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体系,但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有重要的作用.v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监理规范)分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施工阶段监理
18、资料的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共计8部分,另附有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v1.总则v(1)制定目的: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v(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监造的监理工作。v(3)关于监理单位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必须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4)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规定。(5)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6)建设工程监理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 监理规范对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19、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工地例会、工程变更、工程计量、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设备监造、费用索赔、临时延期批准、延期批准等19条建设工程监理常用术语作出了解释。3.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该部分内容包括: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职责和监理设施。(1)项目监理机构关于项目监理机构建立时间、地点及撤离时间的规定;决定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规模的因素;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以及监理人员资格要求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以及监理人员变化的有关规定。(2)监理人员职责 监理规范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
20、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职责,具体内容见第五章第四节。(3)监理设施 建设单位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并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在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监理工作计算机辅助管理。4.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1)监理规划:规定了监理规划的编制要求、编制程序与依据、主要内容及调整修改等。(2)监理实施细则:规定了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要求、编写程序与依据、主要内容等。5.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1)制定监理程序的一般规定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根据专业工程特
21、点,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应注重工作效果,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应符合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施工准备阶段,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的工作包括:熟悉设计文件;参加设计技术交底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有关资料并签认;检查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有关资料,符合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并起草会议纪要等。(3)工地例会 规定了工地例会制度,包括:会议主持
22、人,会议纪要的起草和会签,会议的主要内容,以及有关组织专题会议的要求。(4)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规定了项目监理机构工程质量控制的工作内容:施工组织设计调整的审查;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保证工程质量措施的审查;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控制措施;对承包单位实验室的考核;对拟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控制措施;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技术状况的定期检查;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旁站监理的内容;审核、签认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验评资料;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应采取的措施;发现施工中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整改完毕并符合规定要求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令
23、;质量事故的处理等。(5)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规定了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的程序,同时,规定了进行工程造价控制的主要工作:应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审查工程变更方案;做好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做好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与计划完成量的比较、分析,并制定调整措施;及时收集有关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 供依据;及时按有关规定做好竣工结算工作等。(6)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规定了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工程进度控制的程序,同时,规定了工程进度控制的主要工作: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检查进度计划的实
24、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及有关情况,并提出预防由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及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等。(7)竣工验收 在竣工验收阶段,项目监理机构要做好以下工作: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工程质晕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会同验收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8)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质量保修期要做好工程质量缺陷检查和记录工作;对承包单位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签认;分析确定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
25、和责任归属;并签署应付费用的工程款支付证书。6.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1)工程暂停和复工 规定了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根据;签发工程暂停令的适用情况;签发工程暂停令应做好的关工作(确定停工范围、工期和费用的协商等);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等。(2)工程变更的管理 内容包括: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的程序;处理工程变更的基本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未签发工程变更,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的规定;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的规定。(3)费用索赔的处理 内容包括:处理费用索赔的依据;项目监理机构受理承包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应满足的条件;处理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索赔
26、的程序;应当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条件;处理建设单位向承包单 位提出索赔时,对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4)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内容包括:受理工程延期的条件;批准工程临时延期和最终延期的规定;作出工程延期应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的规定;批准工程延期的依据;工期延误的处理规定。(5)合同争议的调解 内容包括: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的工作;合同争议双方必须执行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合同争议调解意见的有关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6)合同的解除 内容包括:合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因建设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确定承包
27、单位应得款项的有关规定;因承包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终止后,项目监理机构清理承包单位的应得款,或偿还建设单位的相关款项应遵循的工作程序;因不可抗力或非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处理有关事宜。7.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 (1)施工阶段监理资料应包括的内容;(2)施工阶段监理月报应包括的内容,以及编写和报送的有关规定;(3)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的内容等有关规定;(4)关于监理资料的管理事宜。8.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 (1)设备采购监理工作包括: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编制设备采购方案、采购计划;组织市场调查,协助建设单位选择设备供应单位;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备采购
28、招标或进行设备采购的技术及商务谈判;参与设备采购订货合同的谈判,协助建设单位起草及签订设备采购合同;采购监理工作结束,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监理工作总结。(2)设备监造监理工作包括:组建设备监造的项目监理机构;熟悉设备制造图纸及有关技术说明,并参加设计交底;编制设备监造规划;审查设备制造单位生产计划和工艺方案;审查设备制造分包单位资质;审查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检验要求等20项工作。(3)规定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的监理资料。1.6.2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建设部于2002年7月17日颁布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该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29、中实行旁站监理,并明确了旁站监理的工作程序、内容及旁站监理人员的职责。1.旁站监理的概念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2.旁站监理程序 旁站监理一般按下列程序实施:(1)监理企业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并编入监理规划中。旁站监理方案同时送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1份。(2)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3)项目监理机构
30、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3.旁站监理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1)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2)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4)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如果旁站监理人员或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则施工企业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也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旁站监理人员在旁站监理时,如果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制止并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如果发现施工企业的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制止危害工程质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