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门 店 承 包 合 同甲方(发包方):乙方(承包方):_第一条 店铺的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固定资产及耐用品、 低值易耗品、设备、无形资产、品牌、客户资料等)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仅在合同期内按照合同规定拥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使用权,乙方无权出售及转让店铺所有权及承包权。第二条 店铺的库存商品和现金合计不超过 万元。交接清单一经双方签字即视为双方均已认可,即刻起乙方对店铺的所有资产负责。乙方在合同期内需保持资产的正常使用状态。第三条 解除合同后,甲方按原固定资产及耐用品交接清单接收。固定资产及耐用品接收标准为:1、资产及耐用品外观完整,可正常使用,与起初交接时一致;2、乙方自愿购置甲方愿意接收的
2、,以双方签署的交接清单为准,相差部分以现金补足。甲方按实际库存商品金额和现金交接单总金额接收。库存商品接收标准为:1、商品状态良好,外包装完整,不得影响正常销售;2、食品及其他有效期商品保质期一年以内的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三个月,两年以内的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两年以上保质期的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一年;3、异常效期商品以甲方送货清单为凭证由乙方提请异议甲方认可方可接收;4、乙方自行采购的商品甲方愿意接收的,以双方签字的书面文件为准。交接时相差的金额部分由乙方以现金的形式补足。第四条 房租、水电、押金(等同现金)甲乙双方交接后,在合同期内由承包方承担。第五条 承包店铺的经营管理由乙方自行负责,独
3、立承担亏损风险,经营管理决策是乙方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第六条 为保持甲方店铺品牌价值,不违规经营,乙方须在本合同签约时向甲方缴纳保证金 万元,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解约的,此保证金不予退还。正常解约后,双方清算完毕后,如乙方清算时尚欠甲方应缴金额则直接在保证金中扣除,甲方应无条件无息退还乙方剩余保证金。第七条 乙方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缴纳上月的承包费 元,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适当调整承包费。第八条 乙方从甲方采购商品,并按采购金额的1.5%缴纳物流费。乙方可按上个月采购金额的0.3%的比例向甲方申请调换滞销商品(不影响甲方正常销售),且食品及有效期商品需在进货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季节性商品不予退
4、换。下架及退市、召回商品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限期内及时退回,则甲方不予受理。商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无法销售的则由甲方无条件退换。第九条 乙方须按甲方规定的统一形象经营店铺,并服从甲方的相关制度及运营规范,如违反甲方的相关规定(以甲方下发给乙方的文件为准),甲方有权处罚。第十条 甲方可随时坚持乙方的库存商品、店铺经营、现金存款、原始票据等有关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乙方需保持店铺固定资产及耐用品的完整性,并保证库存商品金额及现金合计不低于交接时的金额,否则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罚直至终止合同。第十一条 乙方须从非甲方处采购商品,应事先向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所发生之一切后果由乙方自
5、行承担。第十二条 为使甲方准确把握乙方的经营情况及控制风险,乙方要按甲方指定的方式将每日销售款于次日:之前汇到甲方指定的账号,如特殊情况需提请报备。第十三条 乙方要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准确把握经营情况,及时报告甲方。第十四条 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双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任何相关资料及情报,如违约,须向受损方赔偿所有损失。第十五条 如营业中发生纠纷,乙方须及时报告甲方,甲方可随时指示乙方诉诸法律,或采取其他措施,乙方应遵从甲方指示。第十六条 本合同的期限为 至 ,如须提前终止合同,需经双方协商。第十七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第十八条 对本合同规定的或未规定的事项如有疑问,由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甲方: 乙方: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