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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安装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计划
工程名称: 正新内胎厂一期工程
工程编号:
监督部门:厦门市海沧区工程质量监督站
厦门市海沧区工程质量监督站
2005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前言………………………………………3
第二章 工程概况及基本情况……………………4
第三章 安全监督工作程序………………………5
第四章 施工安全监督内容……………………6-12
第四章 监督人员配备……………………………13
第一章 前言
海沧区工程质量监督站是经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海沧投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海沧区立项的建设工程实施质量安全强制性监督。
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我站的主要职责是:
1、受理区(市)立项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2、对施工现场前期各项设备设施的安全条件进行勘察(附考察表);
3、对项目开工之前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方案进行审查;
4、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过程监督,开展安全达标文明施工
考核。(JGJ59-99检查评比,半、年度文明施工检查评比)
5、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防护设施、垂直运输机械
等设备进行监督抽查。
6、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对违反工程建设法律、
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行政执法。
7、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状况作出评价。
8、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取证、查处工作。
9、指导建筑安全新标准、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工作,为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提供安全管理指导和服务。
10、配合开展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11、参与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和安全资格考评工作。
13、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14、根据厦建质监[2005]46号文件精神,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从开工到竣工预验收止,整个过程按七个关键环节实行,严格执行逐级报审监督。这七个环节实施经由项目经理 自查 公司技术(安全)部门 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负责人 核准 工程监督机构 督查 评价资料。否则不得下道工序施工任务。
为更加有效地对施工安全实施强制性监督,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我站根据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针对工程特点编制以下施工安全监督计划。
本监督计划发送至与该工程有关的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有责任按本监督计划内容配合我站工作。
第二章 工程概况及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
厦门正新实业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厦门诚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遵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
工程名称
正新内胎厂一期工程
工程编号
350211200508220101
工程地址
新阳工业区西区8#地块
开工备案号
建筑面积
地上:44292㎡
地下:
建筑高度(层 数)
1/5层
结 构 型 式
框(排)架
工程造价
7367万元
开工日期
2005年5月1日
计划竣工
2006年5月1日
项目经理
徐四清
证书编号
8943120053
联系电话
6310900
安 全 员
王远明
李忠、
李马刚
证书编号
黔建安01-9635
AJ20040220
黔建安全01-9788
联系电话
6310900
项目总监
刘新民
证书编号
建(闽)监工字第020483号
联系电话
6310900
报案电话
6051038 6580678 6057045
第三章 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监督
报备管理
开工备案检查
安全监督计划
施工过程安全监督
6057045 6051038
定期检查
日常巡查
季节性检查
专项检查
施工安全事故调查
6057045
安全事故/险情举报受理
(专线电话:6051038)
安全专题教育
行政处罚
单位工程竣工后安全管理综合评价
第四章 施工安全监督内容
一、建设各方主体安全行为监督
建设各方主体安全行为应符合下列规定,我站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
主体
监督抽查内容
建
设
单
位
1、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2、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合同约定的工期;
3、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4、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不具备开工所需的安全条件,不得强行要求开工;
5、不得干预施工单位正常施工,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强行指令施工单位购买或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
6、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和安全防护条件,并组织安全技术交底;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8、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为建设工程项目提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技术措施费。
监
理
单
位
1、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对不具备开工安全条件的不得强行开工;
2、不得介绍分包施工队伍,不得强行指令施工单位购买或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应当负责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开工条件;
5、对总承包、分包单位的安全技术与管理措施的衔接进行协调;
6、对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在施工交接过程中或交叉作业时涉及的施工安全问题进行协调;
7、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8、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 设
主 体
监督抽查内容
施
工
单
位
1、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备案;
2、严格落实执行现行的相关建筑施工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
3、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不得挪作他用;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4、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6、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7、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8、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9、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0、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1、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名手续;12、必须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开展检查工作,对查出的不
安全因素,应及时整改。
13、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15、项目经理必须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确定实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并形成书面纪要。
16、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紧急应急预案或其他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安全设施、设备的监督
工程开工备案后,我站责任监督人员,随时进入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管理资料,并依法履行职责。
序
号
项
目
监督抽查内容
1
文
明
施
工
1、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四周连续设置不低于1.8M的围挡,且做到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2、施工现场设置进出口大门,实行封闭管理,进入现场人员佩带工作卡;
3、施工场地硬化处理,道路畅通,排水设施有效;
4、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材料、构件、机具按总平面布局,整齐堆放;
5、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现场人员住宿符合标准要求;
6、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灭火器材配置合理,消防水源满足消防要求;
7、现场设置的学习和娱乐场所符合治安综合治理要求;
8、“一图五牌”内容齐全,标牌规范、整齐;
9、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食堂设施、饮水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
10、必须建立职业病防控措施且急救措施齐全。《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试行)、《福建省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选办法》(试
行)的通知》闽建建[2004]37号
2
落
地
双
排
竹
脚
手
架
根据厦沧建[2005]110号要求。从2005年6月1日开工的工程项目不得使用以下规定。
1、必须有搭设与拆卸方案。搭设高度在25M及其以下;
2、立杆的起步和底顶杆应埋入密实的土层,埋入深度不小于25cm,若埋设有困难,应设一道与大小横杆相对应的扫地杆。有排水设施;剪刀撑应满剪;
3、联墙杆件应结合建筑结构情况作矩形或梅花形排列,每30M2面积内必须设一处,上、下连墙杆的垂直距离不大于4M;
4、作业层满铺脚手板,设置护身栏杆和挡脚板(杆);
5、毛竹材应为三年以上生长期的新竹或经连续搭设使用仍保持韧性、表皮为青或黄色的旧竹,有效使用段直径符合规定要求;
6、聚丙拉丝绑扎绳的规程为0.5mm*5mm,拉力不小于0.25KN,每处绑扎圈数不少于五圈;
7、卸料平台独立自成体系,限定使用荷载;
8、搭设偏差不超过允许值;
9、搭设前有交底,使用前有验收,并有书面记录。《落地双排外竹脚手架技术规程》(DBJl3—34—2000)
序
号
项
目
监督抽查内容
3
人
工
挖
孔
桩
1、孔桩施工必须有专项方案,并经上级技术部门审批。
2、从事孔桩作业人员的身体必须符合要求,凡患有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肺病、癫痫病及聋哑人等不得从事此项作业;
3、提升设备必须符合要求;
4、每日下井作业前必须测试井下气体是否带有毒有害气体,并有记录;
5、当井深超过10M时,应配备通风设备,定时往井下送风;
6、井下作业用电必须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7、井下与地面通讯联络要畅通,井口不得少于2人;
8、人工挖孔桩深度超过20m均应专题报告并要求提供(协会、学会)专家论证意见书。另外孔径须不<90cm;
9、井下作业的钢筋工、焊工必须佩挂安全带;
10、需要井下爆破时,必须遵守《人工挖孔桩入岩爆破作业规定》;
11、护壁应严格按设计图施工,上下节竖筋勾挂牢固,不得脱节;
12、孔内必须设有应急软梯,供人员应急上下井;
13、垂直作业上下应当设置隔离防护措施;
14、作业停止时,井口必须及时加盖钢筋网片。《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厦门地区人工挖孔砼灌注桩技术管理规定》厦建监安[2000] 051《福建省建筑施工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技术政策公告》闽建科[2003] 28号文
4
模
板
工
程
1、必须有施工方案并经上级技术部门审批;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支撑体系搭设符合方案和现行规范标准要求;
3、2M以上高处作业必须有可靠的立足点;
4、支拆模板时应当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验收;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模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03〕47号《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4《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l28-20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l30-20011
5
悬
挑
式
脚
手
架
1、必须有施工方案、设计计算书,并经上级审批;
2、外挑杆件与建筑结构连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架体按规定与建筑结构成刚性拉结;
4、按规定设置剪刀撑(满剪);
5、脚手板铺设严密、牢靠,施工层外侧设置1.2M高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档脚板;
6、杆件、扣件规格及材质符合要求;
7、搭设偏差不超过允许值;对重点部位的扭力矩进行抽检及钢管、扣件的采购进行控制,采购质量符合要求的钢管扣件入场使用;
8、搭设前有交底,使用前有验收,并有书面记录。
9、根据《关于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一一闽建科[2004]19号文——悬挑架支座必须采用型钢支座;
序
号
项
目
监督抽查内容
6
落
地
扣
件
钢
管
脚
手
架
1、必须有施工方案,高度超过规定应当有设计计算书,并经上级审批;
2、地基与基础必须依据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 .
3、连墙件设置除应满足设计计算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4、架体构造应当符合设计或现行规范要求;
5、对重点部位的扭力矩进行抽检及钢管、扣件的采购进行控制,采购质量符合要求的钢管扣件入场使用;扣件及杆件材质、规格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6、作业层脚手板应满铺;
7、各层外立杆内侧设防护栏杆,作业层增设挡脚板(杆);
8、搭设偏差不超过允许值;
9、履行交底和验收手续。《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l30—2001
7
基
坑
支
护
1、基坑施工必须有施工方案,深度超过5M应有专项支扩设计;深基坑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土方开挖应当按方案进行,坑边严禁超堆荷载;
3、设置有效排水措施;
4、开挖深度超过2M时,必须设置临边防护措施;
5、对毗邻建筑物和地下管线应进行沉降观测;
6、专用基坑内作用人员应有安全立足点,必须设置人员上下通道。
8
三
宝
四
口
1、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的质量和使用应当符合现行标 准要求;
2、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阳台口、楼板 周边、屋面周边、卸料平台两侧等防护措施应当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3、作业层与作业层须封闭防护的,悬空作业处应有可靠立足点;
4、防护设施须定型化,工具化;《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9
附
着
式
升
降
脚
手
架
1、符合建设部规定的使用条件;
2、必须有设计计算书,并经上级技术部门审批;
3、架体构造、附着支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标准要求;
4、具有升降同步装置或措施;
5、防坠落、防倾斜装置齐全有效;
6、架体搭设、防护设施应符合方案和现行标准要求
10
物
料
提
升
机
1、架体制作符合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
2、安全防护装置符合规范要求;
3、架体基础、附墙架、缆风绳及地锚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4、钢丝绳的选用,应当满足额定起重量、提升高度等参数的要求;
5、卸料平台两侧设置防护栏杆,平台口设常闭防护门(杆);
6、上、下联络信号合理、准确;
7、操作视线良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福建省建筑施工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技术政策公告》闽建科〔2003〕28号文
序
号
项
目
监督抽查内容
11
施
工
用
电
1、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符合现行的规范要求;
2、配电线路采用TN—S系统;
3、用电保护措施应当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4、配电箱、开关箱设置合理,漏电保护装置参数匹配;
5、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量匹配;
6、照明专用回路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7、配电线路架设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8、电工持有资格证书。《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2
外
电
电
梯
1、吊笼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2、地面吊笼出入口防护棚和每层卸料口防护门的设置应当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3、架体与建筑结构的拉结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4、必须制定安装拆卸方案,安装拆卸应由专业队伍承担。
5、安装拆卸应当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与验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福建省建筑施工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技术政策公告》闽建科[2003]28号文
13
吊
塔
1、基础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2、力限制器、高度限位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必须齐全、灵敏有效;吊钩保险装置、卷扬机滚筒装置应当齐全、有效;
3、高塔应当按技术文件要求设置附墙装置;
4、电气安全应当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5、司机指挥应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6、必须制定安装拆卸方案、安装拆卸应由专业队伍承担;
7、安装拆卸应当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与验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福建省建筑施工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技术政策公告》闽建科(2003)28号文;
14
中
小
型
机
具
1、平刨护手装置、传动部位防护罩齐全、有效;
2、圆盘锯的锯盘护罩、分料器、防护档板和传动部位防护罩齐全、有效;
3、电焊机应当配备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
4、搅拌机的离合器、制动器性能良好;料斗保险挂钩和传动部位防护罩有效;
5、各种气瓶存放、使用符合要求;
6、打桩机械的安装、行走、使用应当符合说明书要求;
7、潜水泵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8、各种手持电动工具使用应当符合说明书要求;
9、翻斗车制动装置灵敏、司机持有效证件驾车;
10、中小型机具安全用电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15
土
方
机
械
1、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土方机械使用时,其运作范围内不能有其他人员同时作业,各种土方机械性能必须良好;
3、司机必须持有效证件操作。《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三、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监督
1、若工程施工发生安全事故,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海沧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四级及其以上的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2、我站监督事故责任单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3、我站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市安全监察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调查取证。
4、现行主要执行的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
《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5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8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厦建监安[2001]7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厦建监安[2001]70号)、厦沧建[2005]110号。《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l30-200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l28-200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落地双排外竹脚手架技术规程》(DBJl3—34-200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厦沧建[2005]110号文件。
5、安全监督强制性措施
(1)《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2)《暂停或局部暂停施工整改通知书》;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我站对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分别采取强制性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监督人员配备
我站委派以下人员为本工程安全监督员,代表我站履行监督职责。
姓名
职务
电话
备注
沈庆雄
安全监督员
6051038
13950012800
陈瑞珍
安全监督员
6057045
8927058 13003926858
关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投诉电话:6580678
编撰人:
审批人:
监督机构:厦门海沧区工程质量监督站
2005年 月 日
送达单位盖章签收: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2005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2005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
2005年 月 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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