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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院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pdf

上传人:鱼** 文档编号:826981 上传时间:2024-03-26 格式:PDF 页数:9 大小:301.2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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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工程院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工程院咨询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咨询研究项目,是以中央财政拨款为主,由中国工程院负责组织实施的咨询研究项目。部门、地方或企业委托及联合开展的咨询研究项目,参照本办法或按照双方约定的办法执行。第三条中国工程院开展咨询研究的目的是:发挥中国工程科技界最高荣誉性、咨询性学术机构的作用,按照建设国家高端智库和“服务决策、适度超前”的要求,坚持咨询研究的战略性、前瞻性和综合性,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准确、前瞻、及时的建议。第四条咨询研究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

2、行。第五条在咨询研究项目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国家及院的有关规定;严禁组织开展与咨询项目无关的其它活动。第六条咨询研究项目的保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及中国工程院咨询研究项目保密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二章 组织职能第二章 组织职能第七条咨询工作委员会是中国工程院咨询研究项目的归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1紧密围绕事关科技创新发展全局和长远问题,对全院咨询工作进行顶层设计,制定中长期研究规划和年度计划;2加强对院级层面重大问题的咨询研究与统筹协调;3制定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4制定并发布年度咨询研究项目指南;5受理咨询研究项目申请、组织立项评审

3、;6监督在研项目的实施;7组织咨询研究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审议;8对咨询研究项目绩效情况组织考核和评估;9决定咨询工作其它重要事项。咨询工作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调院机关相关部门落实委员会议定事项。第八条各学部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及各战略研究院(中心)学术委员会(以下统称“学部”)负责对学部的咨询工作进行顶层设计;对学部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项目结题进行评议,监督在研项目的实施,决定其它应当由学部负责的事项。学部办公室负责本学部所属咨询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中国工程院咨询中心协助院机关做好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及服务工作。第三章 项目指南第三章 项目指南第十条咨询工作委员会在广泛征求中央和国家

4、有关部门及各学部和院士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咨询工作发展规划,制订年度项目指南并向全体院士发布。项目指南是立项申请和评审批准的重要依据。对于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加强持续性和积累性研究。第十一条咨询研究项目按照所涉及的领域和规模分为重大咨询研究项目、重点咨询研究项目和学部咨询研究项目三类。重大咨询研究项目是指针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重大工程科技问题组织开展的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的咨询研究项目。须有三个以上学部,不少于 15 位院士参加;重点咨询研究项目是指针对区域性的、或领域及行业内的重点问题组织开展的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咨询研究项目。须有两个以上

5、学部,不少于 8 位院士参加;学部咨询研究项目,是指针对学科或领域中的工程科技问题组织开展的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咨询研究项目。须有 3 位以上院士参加。第四章 立项申请第十二条咨询研究项目的申请人应为中国工程院院士。申请人须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研究工作。除交办及委托任务外,同一申请人同年申请新项目的数量原则上限 1 项;承担在研咨询研究项目2 项及以上或有逾期未结题咨询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新项目。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年度项目指南要求,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提交 中国工程院咨询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遵守八项规

6、定有关要求作出承诺。咨询工作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予以受理,并反馈相关学部进行评议。第十四条重大及重点咨询研究项目的研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2 年;学部咨询研究项目原则上不超过 1.5 年。咨询研究项目的经费应本着节约的原则,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申请。原则上,重大咨询研究项目经费不超过 800 万元;重点咨询研究项目经费不超过 400 万元;学部咨询研究项目经费不超过 100 万元。第五章 评审与批准第五章 评审与批准第十五条各学部对经咨询工作办公室形式审查合格的本学部所属申报项目进行评议,产生本学部向咨询工作委员会推荐的项目及评议意见。第十六条咨询工作委

7、员会对各学部推荐的项目组织会议评审。申报重大咨询研究项目的申请人须到会答辩。会议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立项咨询研究项目。参加投票的咨委会委员人数达到或超过应投票委员人数二分之一,评审有效;获得赞成票二分之一以上的项目可获得立项。咨询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在会议评审前组织预评审。预评审结果作为会议评审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经咨询工作委员会评审同意立项的项目提交院常务会议审定。根据院常务会议审定意见,由工程院正式下发 关于批准咨询研究项目立项及编制任务书的通知。第十八条项目申请人根据立项申请书制定的目标任务以及咨询工作委员会评审意见编制中国工程院咨询研究项目任务书。咨询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任务

8、书进行预算评审。项目申请人根据评审意见修改任务书,经签字盖章后提交咨询工作委员会。核准后的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工程院向各学部、项目组及项目(课题)依托单位下达关于咨询研究项目任务及经费安排的通知。院财务部门根据通知完成拨款。第十九条特殊情况的立项(如党中央、国务院交办任务;相关部门委托任务;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性研究任务等),可由院常务会议直接审定立项,其中重大咨询研究项目的立项情况应向咨询工作委员会通报。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负责咨询研究项目的组织实施,是项目执行的直接责任人,应按任务书的约定组织开展研究工作。重大咨询研究项目应在批准立项通知下达后及时召

9、开启动会,确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经费到位后,项目组须每半年通过网上和书面报送一次经费使用情况。第二十一条咨询研究项目可根据研究需要下设若干课题。为便于研究成果的综合集成,原则上重大咨询研究项目下设课题数目不超过 10 个,其它项目下设课题数目不超过 5 个。对于重大和重点咨询研究项目,如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少数课题可以下设专题,但一个课题下设专题的数目不超过3 个。学部咨询研究项目的课题不下设专题。课题(专题)依托单位原则上应为院士(或课题、专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第二十二条设立中期检查制度。各学部推荐的咨询研究项目中期检查工作由各学部进行组织,由院常务会议直接审定的咨询研究项目由院常务会议或咨询

10、工作委员会组织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可以采取会议评议或通讯评议的方式进行。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积极组织开展实地考察调研、项目研讨交流,并加强文献专利分析、技术发展路线图、战略研究支持系统等研究方法在项目研究中的应用,切实提高研究质量。第二十四条咨询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含课题)负责人变更或研究内容、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报咨询工作委员会批准。第二十五条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 1 次。重大咨询研究项目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1 年,其他项目申请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延期申请应当于研究期满前 60 日提出,经所在学部审核后报

11、咨询工作委员会批准。第七章 结题与成果管理第七章 结题与成果管理第二十六条项目研究期满起 60 日内,项目负责人须提交结题申请。重大咨询研究项目由咨询工作委员会组织结题审议,项目负责人须到会介绍;重点及学部咨询研究项目由项目所属学部组织结题审议。结题审议应对项目完成情况形成明确意见,作为项目成果报送及批准结题的重要依据。紧急交办项目或应急研究项目结题可由院常务会进行审议。第二十七条咨询研究项目结题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1项目结题表;2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的预期研究成果;3咨询研究项目结题评审意见表;4项目决算表及结余经费使用计划表。5其它反映项目研究成果的有关文件、报告、出版物等。第二十八条为充分发

12、挥咨询研究成果对服务决策的支撑作用,每个重大咨询研究项目至少应形成一份上报国务院的报告;每个重点咨询研究项目至少应形成一份报送国务院或有关部委、地方政府的报告;每个学部咨询研究项目应形成一份报送有关方面的报告或院士建议。鼓励咨询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以工程院报告或院士建议等形式及时上报。第二十九条咨询工作委员会对结题材料组织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准予结题并向项目联系部门、项目负责人及项目(课题)依托单位正式下发批准结题通知。对于未通过结题审核的项目,项目组须进行整改后再次提交审核。对于未按时提交结题材料且未说明理由的,或整改后仍未通过审核的,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或终止项目等处理。第三十条咨询研究项

13、目批准结题后,所有非涉密咨询研究项目的研究报告均应在中国工程院网站、中国工程科技知识中心平台发布;并应根据研究成果凝练形成中国工程科学的稿件。对于重大咨询研究项目和重点咨询研究项目,研究报告应按照工程院的统一格式进行出版。对于完成质量好的咨询研究项目,工程院将协助项目组通过成果发布会、论坛、报刊、网络等方式对研究成果进行宣传。第三十一条咨询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归中国工程院所有。第三十二条根据国家高端智库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高端智库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咨询工作委员会将在每年度组织对咨询研究项目的完成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确定下一年度各学

14、部咨询经费额度的重要依据。第八章 附 则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监督与检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咨询研究项目中应严格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院咨询工作委员会及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工程院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况采取暂停拨款、取消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承担咨询研究项目资格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5 年 12 月通过的 中国工程院咨询研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中国工程院以往公布的咨询研究项目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咨询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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