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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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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市财政资金) 一、“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简介 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活动的专项资金。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二、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自营出口或委托我市出口企业出口产品; 近两年具有出口实绩。 (二)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三)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组展经营资格的企业,或在我市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商会; (二)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 (三)组织参加活动的企业(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在10家以上,其中: 80%以上企业符合上款规定的申报资格。 ■已申请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就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三、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审核流程 凡符合《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外经贸〔2007〕89号,附录1)规定的资助范围和资助条件的企业(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即可根据每年度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指南整理相关凭证资料,向各镇(街)外经部门提交,各镇(街)外经部门初审后统一上报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财务审计科),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与市财政局一般于2-3个月内复核审定后再拨付到有关企业银行帐户(见附录3: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审核流程示意图)。申报资料常年受理,每年度完成的项目最迟于下年度第一季度前申报完毕。 四、支持项目内容、标准及提交资料等 (一)企业境外(包括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展览专项 1、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展位费、特装布展费、展览主办单位统一收取的公共布展费、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的公务费(公务费指经济舱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 2、资助标准:展位费、特装布展费和公共布展费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补助,公务费按财政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30万元。 3、需提供的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1)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包括:拨付申请表封面、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企业境外展览项目)、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可通过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网站 “财务审计科”栏或市财政局网站“业务纵览—外经金融科专栏”下载《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 填写并打印一式三套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 (3)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提供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委托我市外贸公司出口的企业可提供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组展单位文件或境外主办单位的邀请函 (5)展览合同或含展位价格的展览确认书 (6)参展人员机票(要反映机票金额,如不能反映需提供购买机票发票或有关证明) (7)护照出入境签署 (8)展览会场及展位的照片 (9)相关费用发票或收据(限于境外的收据) (10)银行汇款证明,包括: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必须具有银行盖章) (11)记账凭证及费用明细账 4、注意事项:展览合同、布展合同要明确展位费和布展费等项目金额;机票金额要明确;出国人员护照出入境签署日期要清晰并用笔注明;公杂费、食宿费等最多支持七天的费用,不需提供单据;以上所有资料复印盖章,一式三份,上报两份,自留一份;纳入资助范围金额超过1万元的费用项目,要求通过企业银行账户汇款的形式进行支付;委托境外关联企业代付费用的须提交:有关委托证明复印件、境外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公司章程等,境外关联企业限于以下几类企业:境外母公司、子公司或其中一名股东与境内委托企业相同的公司。 (二)企业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展览专项 1、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展位费、特装布展费和展览主办单位统一收取的公共布展费。 2、资助标准: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5万元。 3、需提供的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1)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包括:拨付申请表封面、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企业境内展览项目)、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可通过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网站 “财务审计科”栏或市财政局网站“业务纵览—外经金融科专栏”下载《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 填写并打印一式三套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 (3)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提供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委托我市外贸公司出口的企业可提供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展会的有关背景介绍资料 (5)展览(布展)合同或含展位价格的展览确认书 (6)展览会场及展位的照片 (7)相关费用的发票 (8)银行汇款证明,包括: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必须具有银行盖章) (9)记账凭证及费用明细账 4、注意事项:展览合同、布展合同要明确位费和布展费等项目金额;以上所有资料一式三份,上报两份,自留一份;纳入资助范围金额超过1万元的费用项目,要求通过企业银行账户汇款的形式进行支付。 企业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展览专项,指参加经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确认的面向国际采购商的境内展览会。包括: 1、国务院、商务部等国家机关部门主办的主要面向国际采购商的展览会; 2、省、市外经贸部门组织、委托组织或同意组织的面向国际采购商的境内展览会; 3、其他具有国际影响并带外销性质(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明资料)的国内大型展览会。 (三)企业认证专项 1、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认证费、检验检测费、与企业认证相关的企业内部管理系统软件开发费。 2、资助标准: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30万元。 3、需提供的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1)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包括:拨付申请表封面、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企业认证项目)、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可通过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网站 “财务审计科”栏或市财政局网站“业务纵览—外经金融科专栏”下载《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 填写并打印一式三套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 (3)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提供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委托我市外贸公司出口的企业可提供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认证服务合同复印件(含报价) (5)体系认证的需提供认证机构获国家认监委认可的证书 (6)取得认证的证书或检验检测报告 (7)相关费用的发票或收据(限于境外的收据) (8)银行汇款证明,包括: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必须具有银行盖章) (9)记账凭证及费用明细账 4、注意事项: (1)管理体系认证:支持认证费及与该认证费直接相关的软件开发费(一般要认证合同里有明确说明),如认证费用不是直接支付给认证机构的需认证机构确认;认证中介公司的服务费、每年的监督审核费等不予支持。 (2)产品认证:支持认证费及与认证相关的检验检测费;如委托中介机构认证的,需提供中介机构资质证明(如授权书),并且认证服务合同或报价单需明确认证费金额(要求认证机构确认);认证中介公司的服务费不支持。 其它相关的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年审费、换证费和软件开发费等不属于资助的范围。 (四)企业国际市场宣传推介专项 ◇制作企业宣传材料用于派发给国际采购商的项目 1、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宣传材料(光盘)的翻译费、制作费。 2、资助标准: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5万元。 3、需提供的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1)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包括:拨付申请表封面、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宣传材料制作项目)、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可通过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网站 “财务审计科”栏或市财政局网站“业务纵览—外经金融科专栏”下载《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 填写并打印一式三套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 (3)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提供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委托我市外贸公司出口的企业可提供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服务合同复印件(含报价) (5)印刷公司或制作公司的营业执照 (6)制作宣传材料的原件 (7)相关费用的发票或收据(限于境外的收据) (8)银行汇款证明包括: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必须具有银行盖章) (9)记账凭证及费用明细账 4、注意事项:宣传材料要具有开拓国际市场性质,宣传材料内容至少一种外文字。 ◇利用境外媒体(不含网站媒体)发布企业广告项目 1、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翻译费、制作费、广告费。 2、资助标准: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10万元。 3、需提供的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1)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包括:拨付申请表封面、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广告宣传推介项目)、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可通过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网站 “财务审计科”栏或市财政局网站“业务纵览—外经金融科专栏”下载《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 填写并打印一式三套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 (3)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提供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委托我市外贸公司出口的企业可提供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服务合同复印件(含报价) (5)广告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其公司业务简介 (6)广告内容复制品 (7)相关费用的发票或收据(限于境外的收据) (8)银行汇款证明包括: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必须具有银行盖章) (9)记账凭证及费用明细账 4、注意事项:境外广告宣传项目仅指企业在境外的影视媒体、专业报刊和户外投放的广告宣传等,其它类型的广告宣传不属于资助的范围。 ◇利用境外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产品推介和交易项目 1、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翻译费、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费(包括平台管理软件购置费、1年或以内期限会员费)。 2、资助标准: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15万元。 3、需提供的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1)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包括:拨付申请表封面、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电子商务平台项目)、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可通过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网站 “财务审计科”栏或市财政局网站“业务纵览—外经金融科专栏”下载《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 填写并打印一式三套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 (3)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提供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委托我市外贸公司出口的企业可提供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服务合同复印件(含报价) (5)企业商务平台首页复印件 (6)相关费用的发票或收据(限于境外的收据) (7)银行汇款证明包括: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必须具有银行盖章) (8)记账凭证及费用明细账 4、注意事项:电子商务平台产品推介和交易项目仅指企业在行业内知名的专业B2B电子商务平台所做的产品推广和交易,企业创建宣传网站不纳入资助的范围;同一年度在同一个宣传媒介(含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的广告宣传项目,最多资助12个月的广告宣传费用。媒体机构(含电子商务公司)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业务的,需提供中介机构资质证明(如授权书)。 (五)企业商标境外注册专项 1、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境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用。 2、资助标准: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同一个商标在各国(地区)注册费用合计最高资助额30万元。 3、需提供的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1)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包括:拨付申请表封面、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商标境外注册项目)、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可通过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网站 “财务审计科”栏或市财政局网站“业务纵览—外经金融科专栏”下载《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 填写并打印一式三套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 (3)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提供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委托我市外贸公司出口的企业可提供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服务合同复印件(含报价) (5)境外商标注册机构业务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果是与商标代理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报价必须把代理费和商标注册费区分),提供商标代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有关的业务授权证书。 (6)取得境外商标注册的证书 (7)相关费用的发票或收据(限于境外的收据) (8)银行汇款证明包括: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必须具有银行盖章) (9)记账凭证及费用明细账 4、注意事项:境外商标注册项目只资助境外商标管理机构收取的与商标注册相关的费用,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服务费不在资助范围内;含外语的资料需翻译成中文。 (六)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专项 ◇企业国际市场分析项目 1、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报告调研和写作费、策划服务费。 2、资助标准: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4万元。 3、需提供的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1)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包括:拨付申请表封面、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企业国际市场分析项目)、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可通过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网站 “财务审计科”栏或市财政局网站“业务纵览—外经金融科专栏”下载《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 填写并打印一式三套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 (3)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提供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委托我市外贸公司出口的企业可提供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委托合同复印件(含报价) (5)受托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书 (6)受托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7)分析报告 (8)相关费用的发票或收据(限于境外的收据) (9)银行汇款证明包括: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必须具有银行盖章) (10)记账凭证及费用明细账 4、注意事项:市场分析必须需具有开拓国际市场性质。 ◇企业境外投(议)标项目 1、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规范性文件和标书购置费、翻译费、项目设计费、经济舱往返机票费(每项目不超过2人)。 2、资助标准: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10万元。 3、需提供的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1)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包括:拨付申请表封面、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企业境外投议标项目)、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可通过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网站 “财务审计科”栏或市财政局网站“业务纵览—外经金融科专栏”下载《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 填写并打印一式三套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 (3)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提供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委托我市外贸公司出口的企业可提供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所购置标书封面 (5)与初步设计单位所签订合同或委托文件 (6)随团人员机票(要反映机票金额,如不能反映需提供购买机票发票)及护照出入境签署复印件 (7)相关费用的发票或收据(限于境外的收据) (8)银行汇款证明包括: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必须具有银行盖章) (9)记账凭证及费用明细账 ◇企业直接参与联合国机构采购项目 1、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申报代理费、注册登记费。 2、资助标准: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企业成为联合国其中一个机构注册供应商,最高资助额1万元。 3、需提供的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1)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包括:拨付申请表封面、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参与联合国机构采购项目)、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可通过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网站 “财务审计科”栏或市财政局网站“业务纵览—外经金融科专栏”下载《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 填写并打印一式三套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 (3)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提供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委托我市外贸公司出口的企业可提供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联合国采购机构供应商注册证书复印件 (5)相关费用的发票或收据(限于境外的收据) (6)银行汇款证明包括: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必须具有银行盖章) (7)记账凭证及费用明细账 (七)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专项 1、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所缴纳的保险费。 2、资助标准:按企业实缴保险费3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20万元。 3、需提供的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1)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包括:拨付申请表封面、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可通过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网站 “财务审计科”栏或市财政局网站“业务纵览—外经金融科专栏”下载《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 填写并打印一式三套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 (3)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提供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委托我市外贸公司出口的企业可提供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保险费通知书 (5)费用的发票 (6)银行汇款证明包括: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必须具有银行盖章) (7)记账凭证及费用明细账 4、注意事项:该项目统一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东莞办事处把企业的有关申报资料统一报送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具体操作见《东莞市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申请指南》。 (八)进出口公平贸易法律服务专项(包括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 1、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复审调查费、聘请境内外法律中介机构所发生的法律服务费和相关法律诉讼费。 2、资助标准: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30万元。 3、需提供的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1)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包括:拨付申请表封面、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国际贸易规则法律服务项目)、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可通过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网站 “财务审计科”栏或市财政局网站“业务纵览—外经金融科专栏”下载《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 填写并打印一式三套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 (3)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提供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委托我市外贸公司出口的企业可提供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与境内外法律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 (5)提交国内外相关机构出具的案件调查文件 (6)案件调查或谈判结论文件复印件 (7)相关费用的发票或收据(限于境外的收据) (8)银行汇款证明包括: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必须具有银行盖章) (9)记账凭证及费用明细账 4、注意事项:要求有结论性文件,一次性补助;以后年度有突破性结果的可继续申请资助;含外语的资料需翻译成中文。 (九)国际市场考察洽谈团体专项 1、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组织单位和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的公务费。 2、资助标准:公务费按财政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额2万元。 3、需提供的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1)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包括:拨付申请表封面、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国际市场考察洽谈项目)、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可通过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网站 “财务审计科”栏或市财政局网站“业务纵览—外经金融科专栏”下载《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 填写并打印一式三套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2)单位登记证 (3)参团企业名单及其营业执照 (4)国家、省、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5)参展人员机票(要反映机票金额,如不能反映需提供购买机票发票)及护照出入境签署复印件 (6)考察地点或洽谈会的照片 (7)出国考察行程方案和总结报告 (8)相关费用的发票或收据(限于境外的收据) (9)银行汇款证明包括: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必须具有银行盖章) (10)记账凭证及费用明细账 (十)培训与研讨会团体专项 1、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场地及设备租赁费、材料费、专家来回交通费、专家会议期间住宿费、专家劳务费。 2、资助标准: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5万元。 3、需提供的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1)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包括:拨付申请表封面、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培训与研讨会项目)、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可通过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网站 “财务审计科”或市财政局网站“业务纵览—外经金融科专栏”下载《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 填写并打印一式三套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2)单位登记证 (3)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备案文件 (4)会议内容和主讲专家简介 (5)日程安排方案 (6)会场照片 (7)相关费用的发票或收据(限于境外的收据) (8)银行汇款证明包括: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必须具有银行盖章) (9)记账凭证及费用明细账 4、注意事项:培训与研讨会团体项目中有关聘请专家讲课的费用标准,参照《东莞市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7〕81号)的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注意事项 1、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年初公布市场开拓资金的年度申报指南。单位(企业)根据年度申报指南附送相关的申报材料向各镇(街)外经部门提出资助申请。 已申请团体项目资助的企业,不得就同一项目另外申请市场开拓资金企业项目资助。 2、以上所有复印件都要加盖单位公章。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付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算为人民币。以外国文字记载的文件要附送中文翻译文本。 3、严格项目的费用支出管理,同一项目中发生超过1万元现金支出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以货款折让、抵扣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通过境外关联企业支付费用的,该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须是本市申请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股东,且项目的实施主体必须是本市申请企业,否则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企业提供的支出凭证复印件(如银行汇款单、银行电子支付单、支票等),须有清晰可辨的银行业务用章的证明,否则不予采信。  4、企业提供的支出凭证复印件应清晰可辨,如果由于凭证杂乱难以辨认的,则不予通过审核;凭证以外语标示的应在凭证的空白处加中文简要的说明备注;以外币支付的费用,须按支付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并列明折算公式;分多次付款、支出单据较多的项目,可自行编制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 5、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合法真实、完整清晰,所有复印件统一用A4纸规格并加盖公章;同一企业同时申报多个项目的,申报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提交两份,自留一份存查),而不必按每个项目分开填报一套申请表,装订顺序应是《拨付申请表封面》、《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总结报告》、各个项目的《项目资金拨付表》、以及须提交的证明资料和凭证复印件。 6、市外经贸局、财政局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理或从事申报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相关业务,各企业、机构按照自愿的原则申报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如发现中介机构冒称受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委托代理或从事申报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相关业务的,可以向市外经贸局、财政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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