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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京地税征[2004]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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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
税 种:
公布日期:2004-11-12
时 效 性:有效
主 题 词:征收管理,委托代征,管理,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4]54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办法》的有关规定,精心部署,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局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局委托代征管理的具体工作流程和相关的操作要求。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代征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有计划地对代征人员进行系统性的税收政策培训和辅导,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代征工作。建立对代征人的评估、检查制度;对于代征单位使用发票数量较大或者代征税款额度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月评估或检查,对于其他代征单位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代征税款情况的评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四、印花税票代售的审批流程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3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委托代征协议书的内容手写无效(法人或负责人签字除外)。
六、为保证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凡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税费,税务机关应当设立自行征收的窗口。
七、为准确分清代征人的自纳税款和代征税款,代征人入库税款时必须在税票上注明“四代解缴”字样。
八、原《委托代征税费暂行规定》(京地税征[1997]3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委托代征税费证书①
2.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
3.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一、二)
4.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附表
①注释:
此处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42号)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代征的管理,强化税源的控制和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代征是地方税务机关为了有利于对零散税源的征收和方便纳税人缴纳税费,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组织代表税务机关对规定的税费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第三条 委托代征事项和代征税费种类的确定应坚持依法委托、双方自愿、简便征收、方便纳税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为市、区(县)两级税务机关。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人(以下简称代征人)是指本行政区域管辖的依法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和组织。
第六条 市、区(县)两级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为委托代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委托代征的组织、协调工作;税种管理部门负责对代征税种(费)及税(费)率以及征收率(特殊情况除外)的确认;计会部门负责对委托代征税费的统计分析、税收票证的供应管理;财务部门负责代征税款手续费比例的确定和支付;税种管理部门和税务所负责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的审核;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代征人使用发票的管理;法制部门负责对委托代征税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及协议书内容的合法性审查。主管税务所负责贯彻落实各部门对代征人的具体管理要求,实施对代征人的日常管理及征管核心系统委托代征信息的调整。
第二章 委托代征范围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税费可实行委托代征:
(一)边远地区的零散税源;
(二)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确有难度,且其他部门集中管理的税源;
(三)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
第八条 以下委托代征事项和委托代征税费的代征人由市局确定:
(一)货物运输业务委托代征单位的认定;
(二)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委托代征单位的认定;
第九条 以下委托代征事项和委托代征税费的代征人由区、县局确定:
(一)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从事建筑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销售不动产、文化体育业的应税行为或事项(交通运输业中货物运输业务的应税行为除外);
(二)市局委托代征以外的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
(三)印花税票代售;
(四)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税收;
(五)区县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其他委托代征事项、税费和代征人。
第三章 委托代征的确定和终止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组织可以确定为代征人: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设置专职人员(或机构)负责具体的代征工作;
(五)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费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委托代征事项、税费和代征人,由主管税务所填写《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及《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附表》,征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查、确认相关内容,与委托代征人签订协议书,报区县局、分局局长批准并核发《委托代征证书》。协议书应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协议书编号由征管部门统一编制。对于需要由市局审批的委托代征事项,各局应在市局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代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单方面终止或暂停其委托代征权利:
(一)代征人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注销、吊销、解散、注销、撤销、破产等情形的;
(二)代征人未按照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规定办理代征业务的;
(三)代征人不征或少征税款的;
(四)代征人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滥用职权多征税款的;
(五)代征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扩大或超范围代征税款的;
(六)代征人不按规定领购、保管、使用、代开发票或不按规定报送发票填开信息的;
(七)其他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终止代征关系的。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需要终止委托代征关系的,由主管税务所填写《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征管部门复核并报主管局长审批。征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通知代征人办理终止委托代征税费协议的有关手续。主管税务所负责办理结税、结票手续,并结清手续费、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税控装置密码器和IC卡及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代征人需要终止委托代征税费协议的,应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所,向主管税务所办理结税、结票手续,交回《委托代征证书》、税控装置密码器和IC卡及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所报征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代征人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出示《委托代征证书》,未出示《委托代征证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缴纳税款。代征人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各项税费。
第十六条 代征人代征税款时,纳税人拒绝履行纳税义务的,代征人应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第四章 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委托代征协议书中明确具体的委托代征事项、代征人代征的税种、税率、计税方法和申报方式、申报期限和税款解缴期限。
第十八条 代征人应自代征义务发生之日起设置代征税款的帐簿,逐笔记录代征税款。代征税款帐簿的具体内容由区县局确定。
第十九条 代征人应按照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税款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代征人应设立代征税款专用帐户,并按照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将代征的税款进行汇总,按规定填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将税款解缴入库。
第五章 税收票证和手续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代征人应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的相关规定领取、保管、使用、开具完税凭证等税收票证,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票证结报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代征人因代征工作需要使用发票的,按照行政许可和发票及税控装置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核定和领购手续,代征人必须按规定保管、使用、开具发票。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代征人委托代征税费报告表无误且确认代征税款已解缴入库后,应当按照协议书的规定支付代征人手续费。手续费的提取比例和支付时间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和时限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代征人不得从代征税款中坐扣手续费。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以下委托代征资料由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一)《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及附表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
(三)《代征税款报告表》
(四)《税收缴款书》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及其他完税证明
(六)代开发票的审批资料
(七)购领发票的审批资料
(八)领购税控装置的审批资料
第二十六条 代征人应妥善保管以下代征资料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
(二)代征人设置的代征税款帐簿
(三)税收票证领、用、存的结报资料
(四)代开发票及使用税控装置的资料
(五)税款解缴入库的资料
(六)委托代征证书
(七)代征人因代征税款、代开发票向纳税人索取的相关资料。
委托代征关系终止后,税务机关收回代征人保管的以上相关资料,并立卷归档保存五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代征人违反协议书规定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代征人追缴未征、少征的税款及滞纳金。代征人未能追缴的税款和滞纳金,按照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代征人不按协议书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税务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解缴,并按日向税务机关支付未按期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 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造成纳税人财产损失的,由代征人承担一切赔偿责任,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代征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代征人违反发票管理、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对委托代征单位进行管理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委托代征协议的期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三条 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调整和变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修订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委托代征税费证书
京地税+区县简称+代征+〔年份〕+顺序号
(受托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委托你单位代征
事项的相关税款,代征内容、程序和要求,按协议书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
委托证书号:
委托方(甲方): 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代征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征 事项的相关税款,代征的税(费)种、税率、各税(费)计税依据、计算方法、申报方式、申报期限、税款缴纳期限、各税(费)种的手续费支付比例、时间按下表所列内容执行:
税(费)种
具体标准
税率
计税依据
计算方法
申报方式
申报资料
申报期限
手续费支付比例、时间
代开发票种类
发票管理要求
(表格形式不适用的可以用文字方式表述。)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并对代征人员进行政策辅导;
(二)向乙方提供代征税费必需的表证单书;
(三)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
(四)答复乙方在代征税费、代开发票工作中的业务问题;
(五)相关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时及时通知乙方,并修改协议书的相关条款或重新签定协议书;
(六)对乙方代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七)代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单方面终止或暂停其委托代征权利:
1.代征人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注销、吊销、解散、注销、撤销、破产等情形的;
2.代征人未按照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规定办理代征业务的;
3.代征人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税款的;
4.代征人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滥用职权多征税款的;
5.代征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扩大或超范围代征税款的;
6.代征人不按规定领购、保管、使用、代开发票或不按规定报送发票填开信息的;
7.其他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终止或暂停代征关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按照协议书的规定依法代征税款;
(二) 要求甲方按照协议书的规定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
(二)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接受甲方的政策辅导;
(三)要求甲方提供代征税费必需的表证单书;
(四)自代征义务发生之日起设置代征税款帐簿,逐笔记录代征税费;
(五)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税款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设立代征税款专用帐户,并按照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将代征的税款进行汇总,并填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将税款解缴入库;
(七)按照税收票证管理的相关规定领取、保管、使用、开具完税凭证等税收票证,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票证结报手续;
(八)按照发票及税控装置管理的规定办理发票、税控装置领购手续,并按规定领购、保管、使用、开具发票;
(九)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出示《委托代征证书》;
(十)代征人应妥善保管以下证件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
2.代征人设置的代征税款帐簿
3.税收票证领、用、存的结报资料
4.代开发票及使用税控装置的资料
5.税款解缴入库的资料
6.委托代征证书
7.代征人因代征税款、代开发票向纳税人索取的相关资料
8.其他与代征税款有关的资料。
(十一)代征人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十二)代征人不得从代征税款中坐扣手续费;
(十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十四)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注销、吊销、解散、注销、撤销、破产等情形的,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四、违约责任
(一)代征人违反协议书规定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代征人追缴未征、少征的税款及滞纳金。代征人在限期内未能追缴的税款和滞纳金,由代征人向税务机关缴纳,并还应向税务机关支付相当于滞纳金一倍的违约赔偿金。
(二)代征人不按协议书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税务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解缴,并从逾期未缴之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向税务机关支付未按期解缴税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三)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造成纳税人财产损失的,由代征人承担一切赔偿责任,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代征人的责任。
(四)代征人违反发票管理、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协议期满未重新签订代征协议的,代征协议自动顺延一年。协议期满前30日,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发出不再续签协议的通知。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或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一
代征单位名称:
计算机代码
联系人及电话
基
本
情
况
和
理
由
代征事项
证书编号
专职代征人员
专用存款帐号
代征期限
各部门意见
法制部门意见
主管局长意见
年 月 日
市局意见
主管处室意见:
(章)
主管局长意见:
(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为税务机关内部管理用表,市局在委托代征单位的确立和终止时使用;
2、本表基本情况和理由中应注明代征人符合代征主体资格的相关情况;
3、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区县局税务机关留存,一份报市局备案使用,代征税种、税率、手续费比例等详细内容见附表。
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二
代征单位名称:
计算机代码
联系人及电话
基
本
情
况
和
理
由
代征事项
证书编号
专职代征人员
专用存款帐号
代征期限
各部门意见
法制部门意见
主管局长意见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为税务机关内部管理用表,区县局在委托代征单位的确立和终止时使用;
2、本表基本情况和理由中应注明代征人符合代征主体资格的相关情况;
3、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区县局税务机关留存,一份报市局备案使用,代征税种、税率、手续费比例等详细内容见附表。
附件4:
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一、二)附表
委托证书号: 委托事项:
委托代征税(费)种
具体标准
税率
计税依据方法
申报方式
申报期限
手续费支付比例、时间
是否使用发票
发票管理要求
审核人: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本表为《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一、二的附表,一份委托代征协议涉及多个委托代征事项的,需按委托代征事项分别填写《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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