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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3284-2021 无证明办理工作规范(吉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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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1.040.03 CCS A 12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 32842021 无证明办理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handling work without certificates 2021 - 11 - 26 发布 2021 - 12 - 15 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 DB22/T 3284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证明事项清理原则和要求 . 2 4.1 原则 . 2 4.2 要求 . 2 5 人员职责 . 2 6 办理流程及方式 . 2 6.1

2、 工作流程 . 2 6.2 办理方式 . 3 7 保密机制 . 5 8 责任追究 . 6 9 容错免责 . 6 10 评价与改进 . 6 10.1 服务评价 . 6 10.2 服务改进 . 7 附录 A (资料性) 无证明办理工作流程图. 8 附录 B (资料性) 告知承诺书. 9 DB22/T 3284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平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

3、设管理局、四平市政务服务中心、四平市铁东区政务服务局、四平市铁西区政务服务局、梨树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双辽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伊通满族自治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北京麦斯达夫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生明辉、高瞻瞻、李丹、高静焘、王立国、路云强、王建、黄大坤、郑波、李亚鸽、王钊柱。 DB22/T 32842021 1 无证明办理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无证明办理工作的证明事项清理原则和要求、 人员职责、 办理流程和方式、 保密机制、责任追究、容错免责以及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政务部门无证明办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

4、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2169.4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4部分:窗口服务评价要求 GB/T 397342020 政务服务“一次一评”“一事一评”工作规范 GB/T 397352020 政务服务评价工作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数据查询 data query 相关数据已经实现电子化,数据库已对接政务服务网或“吉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通过在平台上信息共享查询证明信息。 3.2 申报承诺

5、 declaration commitment 服务对象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需提交相关证明,允许服务对象以书面申报承诺的方式免交证明文件。 3.3 部门核验 department verification 服务对象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证明事项在“吉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查询不到,原需服务对象自行到有关部门开具证明,现通过政务部门之间、部门内部之间核查或者实地调查核实取得,无须再提供该证明文件的一项便民措施。 3.4 政务部门 government department 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3.5 政务服务事项 government service ite

6、m DB22/T 32842021 2 政府部门及其授权或委托的其他组织行使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提供的服务事项。 3.6 吉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Jilin Province integrated government service platform 通过整合全省各类办事服务平台,建成全省各级互联、协同联动的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政务服务业务,实现网上政务服务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3.7 告知承诺 notification commitment 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

7、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3.8 无证明 without certificate 服务对象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 提供的需要由其他单位出具、 用以反映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通过数据查询、部门核验、申报承诺、告知承诺等方式实现证明免提交。 4 证明事项清理原则和要求 4.1 原则 4.1.1 证明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应逐项提出保留或取消建议。 4.1.2 证明事项是由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应逐项提出保留或取消的理由和依据。 4.1.3 证明事项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各级

8、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一律取消。 4.1.4 取消的证明事项涉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及时同步。 4.2 要求 应全面、逐项清理证明事项,按照数据查询、部门核验、申报承诺、告知承诺方式编制无证明办理事项清单,明确无证明办理方式。 5 人员职责 5.1 负责服务对象的咨询、受理、答复、反馈等工作,并做好无证明工作的宣传、解释、教育等工作。 5.2 应全面落实无证明事项办理操作流程和时限要求。 5.3 应确保在第一时间接收到证明事项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验结果的反馈和证明开具。 5.4 应双向做好无证明事项办理工作的登记、承办、反馈等各种资料的建档,并

9、进行妥善保管。 5.5 不应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搪塞证明事项申请,不应拒绝提供应由本部门开具的证明。 5.6 应确保实时有人在线,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做好调整及告知工作。 6 办理流程及方式 6.1 工作流程 6.1.1 服务对象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根据无证明事项清单确认办理方式。 DB22/T 32842021 3 6.1.2 无证明办理可采用数据查询、部门核验、申报承诺、告知承诺等方式免提交证明。 6.1.3 无证明办理工作流程参见附录 A。 6.2 办理方式 6.2.1 数据查询 6.2.1.1 操作流程 6.2.1.2 工作人员登录“吉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选择证明事项。 6.2.1.

10、3 工作人员输入需要核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服务对象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6.2.1.4 “吉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通过大数据或信息共享查询,生成核查数据的电子证明文件或打印纸质证明文件。 6.2.1.5 要求 6.2.1.5.1 证明开具部门应对准确性和时效性负责。 6.2.1.5.2 数据查询应在系统中生成查询记录,避免发生个人信息泄露。 6.2.1.5.3 电子证明文件、纸质证明文件只能用于该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 6.2.1.5.4 证明文件无需纸质保存的,可直接保存电子证明文件,实现电子化存档。 6.2.2 部门核验 6.2.2.1 部门核验方式 6.2.2.1.1 在线数据交换核验

11、通过“吉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部门之间、部门内部之间获取证明。 6.2.2.1.2 网络即时通讯工具传送核验 通过“吉事办”等方式获取证明。 6.2.2.1.3 电话核验 通过电话方式获取证明。 6.2.2.1.4 在线数据交换核验+网络即时通讯工具核验+电话核验 核验部门、环节较多,且单一采用在线数据交换核验、网络即时通讯工具核验或电话核验一种方式无法完成核验的,可两种或三种方式完成核验。 6.2.2.1.5 部门核验+数据查询 在数据尚未生成时, 先以部门核验的方式获取证明从而完成事项办理, 待数据生成后再以查询所得数据进行档案存档。 6.2.2.1.6 代办核验 上述方式获取证明

12、存在问题时,工作人员可代办核验。 6.2.2.2 证明形式要求 政务部门核验出具证明形式要求应包括但不限于: DB22/T 32842021 4 a) 证明文件原件; b) 证明文件复印件; c) 证明结构化数据信息; d) 电子证明文件; e) 书面结果电子图片; f) 加盖公章的证明或电子图片; g) 书面并加盖公章的证明。 6.2.2.3 核验条件 6.2.2.3.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2.2.3.2 服务对象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 6.2.2.3.3 服务对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6.2.2.3.4 查询函。 6.2.2.4 办理时限 6.2.2.4.1 通过内部数据查询获

13、取证明的,应即来即办。 6.2.2.4.2 证明开具涉及村(社区)电话核验的,或通过手工查询档案、走访调查后获取证明的,办理时间可适当延长。 6.2.2.5 操作流程 6.2.2.5.1 工作人员根据经办需求,通过 6.2.2.1 中的核验方式向证明事项开具部门发出核验申请,在申请发出后应通过电话及时通知结果: a) 符合核验条件的,开具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出具证明文件,反馈给政务部门工作人员; b) 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出具的,应及时告知延时原因、时限,并做好登记; c) 不符合核验条件的说明原因。 6.2.2.5.2 工作人员收到核验结果后,经确认有效通过核验。 6.2.2.6 归档

14、6.2.2.6.1 政务部门无需纸质保存的,可直接保存电子证明文件,实现电子化存档。 6.2.2.6.2 政务部门需要证明原件保存的,证明事项开具部门事后应及时将证明原件交付政务部门存档。 6.2.2.6.3 证明事项开具部门不应将证明文件交给第三方。 6.2.3 申报承诺 6.2.3.1 申报告知 6.2.3.1.1 对实行申报承诺的证明事项,政务部门应向服务对象告知做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做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6.2.3.1.2 服务对象不愿意做出承诺的,可采取部门核验方式或提交法定证明。 6.2.3.2 申报承诺书 DB22/T 32842021 5 实行申报承诺的证明事项,

15、政务部门应当制作申报承诺书文本和示范文本, 根据政务服务事项需要审核的内容、要求,设置申报承诺要素,规定需要申报的事项信息、 承诺的主要内容、承担的法律责任、签署要求等。 6.2.3.3 操作流程 6.2.3.3.1 服务对象提交申请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申报承诺书,并做好告知工作。 6.2.3.3.2 服务对象签署申报承诺书,并对申报承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6.2.3.3.3 政务部门对服务对象申报的事项信息、 承诺的主要内容是否符合政务服务的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报承诺要求的不予办理。 6.2.3.3.4 通过申报承诺核验审查的,政务部门应无证明办理。 6.2.3.4 监督管理 6.2

16、.3.4.1 服务对象通过虚假申报承诺取得政务服务结果的,或经核查未达到政务服务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或确认政务服务事项无效, 服务对象基于政务服务事项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3.4.2 被撤销或确认无效的政务服务记入服务对象诚信档案。 6.2.3.4.3 存在失信行为的服务对象不适用申报承诺方式。 6.2.4 告知承诺 6.2.4.1 操作流程 按 6.2.3.3 规定执行。 6.2.4.2 事中事后核查 6.2.4.2.1 应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 6.2.4.2.2 对免予核查的事项,政务部

17、门应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应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6.2.4.2.3 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政务部门应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6.2.4.2.4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7 保密机制 7.1 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落实保密责任。 7.2 工作人员应正确处理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 工作秘密之间的关系, 依法维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依法律规定和工作纪律,切实保守秘密。 7.3 应坚持“谁查询、谁负责”原则,由专人查询,账

18、户不应多人共用。 7.4 工作人员不应违规查询公民信息,不应向任何与工作无关人员泄露获取的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 7.5 不应私自摘抄、翻印、拍照相关秘密、隐私资料,不应在联接互联网计算机中存储相关秘密、个人隐私资料。 7.6 打印、复印和装订涉及秘密、个人隐私的作废资料,需销毁的应及时粉碎处理,不应随意丢弃。 DB22/T 32842021 6 7.7 无证明工作中发生失泄密事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补救,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 8 责任追究 8.1 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a) 拖延、拒绝办理公布的无证明事项; b) 未按本级人民政府公布无证明事项清单的规定,擅

19、自要求服务对象提供证明的; c) 编造、更改证明信息的; d) 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查询、泄漏证明信息内容的; e)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核验的; f) 未按规定对申报承诺、告知承诺进行核查的; g) 其他违反无证明工作的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8.2 政务部门违反 8.1 要求的,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a) 责令限期整改; b) 责令书面检查; c) 通报批评; d) 行政处分; e) 纪律处分。 9 容错免责 9.1 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无证明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可容错免责: a) 符合中央和省、市确定的改革方向,并按照无证明规定办理的,应免除相关责任;

20、 b) 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 9.2 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容错免责,由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核实。 9.3 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为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a) 政务部门及其个人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的,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b) 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按照管理权限开展调查核实; c) 根据调查结果,按照管理权限提出认定意见,作出免于问责处理或终止问责程序的决定; d) 将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申请部门或个人反馈,并给予答复; e) 对认定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主管部门可采取召开会议、书面通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9.

21、4 对符合无证明容错免责情形的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建立免责备案制度。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 选拔任用、 职称评定、 评先评优、表彰奖励中不受影响。 10 评价与改进 10.1 服务评价 应建立“一次一评、一事一评”工作规范,及时对服务人员的工作及时评价,并公布结果,具体评价要求如下: a) 服务评价指标应按照 GB/T 32169.4 中的要求评价; b) 现场服务评价渠道应履行 GB/T 39734 中第 6.1 确立的程序执行;网上服务评价渠道应履行 GB/T 39735 中第 6.2 确立的程序执行; DB22/T 32842021 7 c) 评价

22、内容应按 GB/T 39735 中第 6 章的描述进行。 10.2 服务改进 10.2.1 应建立评价改进工作机制,根据服务评价结果,对照服务对象的需求,改进工作,提升服务效能。 10.2.2 应对服务改进工作进行督促、跟踪、复查。 DB22/T 32842021 8 附 录 A (资料性) 无证明办理工作流程图 无证明办理工作流程图见图 A.1。 图A.1 无证明办理工作流程图DB22/T 32842021 9 B A 附 录 B (资料性) 告知承诺书 B.1 告知书 编号: XXXXXXXXXX(证明事项名称证明事项名称)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 告知书告知书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3、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政务部门)就 政务服务事项无证明办理告知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 (内容选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 二、办理条件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同类型的政务服务事项确定内容) 三、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1. 政务部门将对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2. 申请人实际履行承诺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政务部门应督促申请人限期整改。申请人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政务部门依法撤销决定,所造成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政务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政务部门: 年 月 日 DB22/T 32842021 10 B.2 承诺书 承诺书承诺书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人已知悉 (政务部门)就 政务服务事项无证明办理告知的全部内容,现作出以下承诺: 1. 本人认为自身能满足政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 本人若取得办理结果,将严格遵守承诺内容,并接受核查; 3. 本人若有违反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以上承诺系本人真实、合法意思表示,并承诺填报信息真实准确。 申请人(自然人填写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企业或其他组织填写全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住所/地址/生产经营场地: 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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