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四、判断题(共308题)
1、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或者生产、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在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的同时,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3、 所有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
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5、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6、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7、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8、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应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9、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可以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10、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审核。×
11、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12、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13、 向税务机关缴纳或解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14、 税务机关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15、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16、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17、 《税收征管法》规定,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18、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有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19、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和其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状况。×
20、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2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同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拒绝履行决定等权利。×
2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23、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和同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24、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6、 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发售发票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7、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28、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外地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也应办理税务登记。√
29、 《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0、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申请表之日起15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3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32、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34、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35、 税务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36、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37、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38、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9、 《税收征管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40、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41、 ×
42、 纳税人采取偷税、抗税、骗税手段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43、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直接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44、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45、 某纳税人虽已建立帐证,但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其成本资料不全,原始凭证残缺,报表不能反映其真实的经营情况。对此,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46、 因追缴税款和滞纳金而采取的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47、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8、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49、 某海运公司因主管会计出差,当月经营收入没有核算,也无法按时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就派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鉴于该公司的实际情况,税务机关同意其暂不申报和缴税,待该会计出差回来核算出经营收入后再申报缴纳。×
50、 税务机关在按规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时,可以扣押、查封纳税人个人及其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
51、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10年。×
52、 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纳税人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53、 某企业财务人员于1990年6月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方式少缴营业税10万元。2001年5月,税务机关发现了此问题,因超过了追征期,所以不得追缴这笔税款。×
54、 经县地税局征管分局局长批准,征管分局可以实施税收保全措施。×
55、 在年度税收收入任务难以完成的情况下,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对辖区内的纳税户提前征收税款。×
56、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的,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地市以上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57、 对自然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对自然人的生活必需品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58、 对自然人的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经市(地)级税务局长批准。×
59、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
60、 2001年6月15日,供销社法人代表王某要求到美国考察,税务机关发现该供销社还有欠税,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纳税担保,如不提供担保,又不缴清欠税的,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61、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应定期予以公告。√
62、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先执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然后再清缴欠税。×
63、 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各自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平均承担责任。×
64、 《税收征管法》属税法中的实体法。×
65、 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正确,正确,错误
66、 纳税人采取不申报手段不缴纳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67、 税务机关对检查出的偷税税款,除如数全额追缴并处以50%以5倍以下罚款外,可不加收滞纳金。×
68、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69、 扣缴义务人包括:具有代征代缴和代扣代缴税款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70、 税收保全措施不仅适用纳税人,而且适用扣缴义务人。×
71、 由主管税务所所长批准,可对责令限期缴纳而逾期仍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72、 税务机关查封或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时,必须统一开具清单。×
73、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可不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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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78、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通知其开户银行冻结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的措施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79、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
80、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81、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抵缴纳税人下期的应纳税款。×
82、 纳税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就应将其列入非正常户管理。×
83、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撤销权。×
84、 对偷税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规定为,从查出税款后的限缴期限届满次日起到实际缴纳之日止。×
85、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86、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87、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后,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88、 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89、 当税收收入任务完成之后,税务机关可以延缓征收税款。×
90、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91、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先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然后将纳税人拒绝的情况报告税务机关。×
92、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93、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9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95、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96、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
97、 减税、免税申请既可采取书面形式,也可采取口头形式。×
98、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99、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00、 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101、 税务机关依法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102、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103、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马上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
104、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105、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应同时强制执行。√
106、 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使纳税人的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7、 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时,可以查封、扣押所有与纳税人相关的财产。×
108、 税收保全措施可以由税务机关授权的委托代征单位行使。×
109、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先没收其违法所得,然后追缴税款和罚款。×
110、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111、 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论有无代扣代收税款,都必须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112、 享受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在免税期间可以不办理纳税申报,但免税期结束后必须办理纳税申报。×
113、 代扣代缴税款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的单位或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
114、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115、 对审计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应由审计机关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116、 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后,可以免除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117、 征管法规定,税务人员凭税务检查证,可以上路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所运输的货物情况进行检查。×
118、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税务机关可以查询税务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119、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120、 某生产性企业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15日内未将财务、会计制度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其处2000元以下罚款。√
121、 纳税人将货物存放地与住宅混用,税务机关有权对其住宅实施检查。×
122、 在实施税务检查时,税务机关有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和有关资料。√
123、 为查核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税务机关可对与其相关的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帐簿实施检查。×
124、 在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明显转移财产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
125、 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纳税人不得拒绝,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
126、 《税收征管法》第86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一期限从税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27、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128、 某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129、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应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否则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30、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的,应处2000元以下罚款。×
131、 对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最高可处以50,000元罚款。√
132、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代扣代缴税款帐簿,且情节严重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33、 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和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134、 某县地税局在漏征漏管户清理检查中,发现李某无证从事经营活动,该县地税局遂通知李某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李某以没领取营业执照为由,拒不申报也不缴税款。李某的行为是偷税。√
135、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移交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罚。×
136、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7、 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但没造成偷税后果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处50,000元以下罚款。√
138、 对不进行纳税申报而不缴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的同时,应处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139、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违法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0、 纳税人偷税数额超过10,000元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税收征管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142、 对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43、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44、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145、 对经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仍不缴纳的生产、经营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46、 对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的同时,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47、 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都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8、 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时,应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49、 偷税行为既有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也有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之后的,应按新《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150、 纳税人拒绝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的税款。×
151、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152、 对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53、 2001年6月6日,某税务机关查实一建设单位2000年12月份应扣未扣建筑施工单位营业税10万元,税务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对建设单位作出罚款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罚决定。×
154、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延续到2001年5月1日以后的,只对其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行为处以罚款。√
155、 对非法印制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应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56、 对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157、 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对金融机构未依法履行协税义务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
158、 对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冻结存款决定的金融机构,税务机关应处100000万元以上50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59、 征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般应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但罚款额在3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160、 税务所只能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161、 某税务所查实王某伪造税务登记证,该税务所应对王某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62、 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163、 税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税务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4、 未经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税款,而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5、 《税收征管法》中的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可见税务分局和税务所都是独立的执法主体,可对任何税务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66、 《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167、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给予1000元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68、 纳税人对已经生效的税务处罚决定既不复议又不诉讼也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69、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170、 某个体工商户因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而被税务部门处以50元罚款,该个体户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171、 农业四税的征收管理,参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72、 对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税务人员,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调离税收工作岗位。√
173、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不服,在提供相应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74、 税务检查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175、 税务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上缴同级财政。×
176、 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但扣缴义务人不能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177、 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的住房和用品。×
178、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179、 欠税的纳税人出境前,未结清应纳税款,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180、 税务机关在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应该开付收据;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应该开付清单。×
181、 A企业资产1000万,欠税100万,分立成B、C两个企业。B企业分得资产300万,C企业分得资产700万,B企业最多应清偿欠税30万。×
182、 欠税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资产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
183、 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184、 对财政、审计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机关的意见、决定书将税款、滞纳金缴入国库。×
185、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参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186、 我国同外国签定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与《税收征管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187、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征管法》执行实施细则。×
188、 某企业,因资金困难,2001年5月11日发生欠税10万元,税务机关可以追征税款到2004年5月11日。×
189、 某纳税人委托代理人办税,因代理人计算错误,少缴税款30000元,税务机关可以向代理人追缴税款。×
190、 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行政单位,可以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191、 某纳税人,欠税10万元,2001年5月,因违法被人民法院处以10万元罚金,纳税人可以在未缴纳欠税的情况下,先交纳罚金。√
192、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征管法《实施细则》。×
193、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194、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该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国家秘密不属于保密范围。×
195、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执法规范。×
196、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财政部制定。×
197、 税务人员在核定税款、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回避。√
198、 《税收征管法》第14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县以上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199、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200、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工商登记的情况。×
201、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02、 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并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03、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04、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05、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06、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07、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机关予以撤消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消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08、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
209、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帐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 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10、 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帐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211、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12、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13、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帐簿。×
214、 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只能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务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
215、 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应该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216、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或者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审批。×
217、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成本或费用。×
218、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
219、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上数据记录可视同会计帐簿。×
220、 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应当建立总帐及日记帐。×
221、 纳税人可以自愿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的数据和资料。×
222、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报国务院备案后实施。×
223、 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5年。×
224、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25、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寄出的邮戳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226、 生产经营规模小、应纳税款不多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227、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1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228、 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税务机关征收税款,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
229、 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帐户以外的任何帐户。×
230、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的原则,积极推行纳税人以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231、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时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232、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税务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缓交税款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23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减免税的,纳税人可以自行决定执行减税、免税的规定。×
234、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235、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236、 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税款的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受托人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
237、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238、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纳税人不同意的,适当调整应纳税额。×
239、 承包人或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
240、 发包人或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出租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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