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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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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京国税发〔2006〕33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 和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 比对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国税函[2006]97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见国税发[2005]61号通知,以下简称《规程》)及其有关文件的规定,市局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一窗式”比对的流程和比对项目进行了调整。 此次调整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针对总局将系统自动清卡调整为人工根据系统比对结果限制性清卡,我市调整了一般纳税人“一窗式”比对的流程。二是增加了一般纳税人通过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比对项目。 自2006年12月1日起(税款所属2006年11月份),我市统一启动CTAIS系统和防伪税控系统关于对税控IC卡的“清零解锁”功能。鉴于我市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目前正处于推行高峰期,如同步启动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功能,会使11月份刚完成升级的大多数一般纳税人出现增值税普通发票比对不一致,不能正常“清零解锁”的不利局面。考虑到我市这一特殊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选择部分分局于2006年12月1日试运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功能,其他分局于2007年1月1日启动。 我市配套的电子申报软件调整工作目前已完成,将于2006年12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 二、网上申报一般纳税人“一窗式”比对流程及其纳税人端软件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项: 1、将“先报税、后申报”调整为“先申报、后报税”; 2、将网上“一窗式”自动比对调整至申报大厅通过CTAIS系统进行,比对相符后对纳税人税控IC卡“清零解锁”; 3、税务机关的网上申报接收系统不再向纳税人端反馈税票信息,税票由申报大厅打印。 进行上述调整后,纳税人端申报信息的网上传输成功并不代表申报成功,税务机关的网上申报接收系统不再进行“一窗式”比对,不再向纳税人端返回税票信息,纳税人不得再手工自行填开税票。 各局应及时、充分地做好对网上申报一般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将《关于调整北京市网上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重要相关事项的公告》(见附件1)张贴在申报大厅,并印发给每一个网上申报一般纳税人,将《网上纳税申报系统(v1.0.3)用户手册(电子版)》(见附件2)下发给纳税人,取得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务使每一个网上申报一般纳税人自2006年12月1日(税款所属2006年11月份)都能够按照统一要求进行申报与报税。 三、市局从网上申报系统的后台发现有的网上申报一般纳税人仍在使用《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企业端) v1.0.1》版软件,未按照市局2005年12月份下发的升级要求升级为v1.0.3版。由于此次网上申报一般纳税人客户端软件的补丁程序是在v1.0.3版上进行安装,如这部分纳税人未及时升级为v1.0.3版,将会影响此次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局应参照市局下发的《截至10月底网上申报客户端版本情况统计》(见附件3),逐一通知纳税人于11月底之前进行升级。 四、我市一般纳税人的比对内容按照《规程》第二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第二条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相关事项》(见国税发[2005]141号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五、按照《规程》第二十四条“实行上门申报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申报和报税应同时进行;实行远程申报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须在申报资料报送成功后,再到申报征收窗口报税”之规定,结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的内容,市局对我市一般纳税人“一窗式”比对流程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基础流程见附件4。 六、经市局了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除海淀、朝阳、丰台局目前实现了“IC卡申报、系统自动比对”的功能外,其他分局仍执行的是 “手工申报、人工比对”。同时,总局下发的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在技术上存在缺陷,不能将稽核相符和协查后准予抵扣的抵扣凭证数据合并,且导出稽核相符数据时有时丢失发票信息。 鉴于上述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海淀、朝阳、丰台局仍按照目前的实际状况继续使用“IC卡申报、系统自动比对”,其他分局仍维持“手工申报、人工比对”。市局正在研究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全部纳入“IC卡申报、系统自动比对”的管理方案,具体事宜市局另行通知。 七、申报征收岗于初审环节发现纳税人申报数据有误的,应将所有申报资料退还纳税人,并要求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重新申报。 申报征收岗在“一窗式”比对环节如发现网上申报或手工申报正式一般纳税人当期未申报抵扣专用发票进项税额,CTAIS系统提示未比对、需查找该纳税人认证文件时,可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导出该纳税人零认证的文件进行比对。 申报征收岗在 “一窗式”比对环节如发现其他比对不一致的情况时,按照《规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移交给异常情况处理岗。 八、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中的“手工清卡”强制功能仅限于授权给异常情况处理岗,其他岗位不得使用。异常情况处理岗按照《规程》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款之规定,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鉴于此项工作启动的前期会出现部分一般纳税人实际申报、报税均无问题,但因软件设计、政策要求和操作规定等原因造成系统比对不一致,需手工强制清卡的一些特殊情况,异常情况处理岗应逐一核实,确系如下情况的,由异常情况处理岗执行“手工清卡”强制程序。 1、网上申报或手工申报正式一般纳税人当月未认证专用发票,申报征收岗在比对环节未对其导出专用发票零认证文件,且申报表附表二中未申报抵扣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系统传出“N/A”标志的; 此问题由申报征收岗在比对环节通过导出专用发票零认证文件解决,还是由异常情况处理岗通过“手工清卡”强制程序,暂由各局根据本局实际情况确定。 2、该一般纳税人申报所属期当月刚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且升级当月既开具了手工版普通发票又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且申报表附表二中申报的普通发票数额大于防伪税控系统报税数据,系统传出“N”标志的; 3、实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IC卡申报、系统自动比对”的海淀、朝阳、丰台局,由于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既有稽核相符发票又有经协查允许纳税人抵扣的发票,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发票数据大于稽核相符发票数据,系统传出“N”标志的; 此情况下,异常情况处理岗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由税务机关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环节出具的经协查允许纳税人抵扣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操作。 4、仍执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手工申报、人工比对”的其他各局,系统传出“N/A”标志的(如果受理申报人员的客户端计算机CTAIS系统前台的注册表设置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比对标志,则系统传出“N”标志); 5、经核实可以执行“手工清卡”强制程序的其他情况。 异常情况处理岗应建立有关台帐,记录每一笔执行“手工清卡”强制程序的原因等情况备查。 九、其他有关事项 (一)在总局未统一明确之前,我市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启动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反映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的明细表一份、汇总表两份。申报完成后,税务机关留存一份汇总表,明细表和一份汇总表退还企业。 (二)市局近期将组织对各分局的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另行通知),各分局应按照市局的要求培训到每一个涉及的岗位。 (三)鉴于此次“一窗式”比对流程调整较大,由系统自动清卡调整为人工根据系统比对结果限制性清卡,特别是网上申报的“一窗式”比对由网上自动比对调整至申报大厅通过CTAIS系统比对,会对申报大厅造成一定的压力,特别是启动前期。因此,各局应在做好大力宣传、解释和内部培训的基础上,做好充分的应急预案。 (四)经市局调查了解,有的分局由于为保证专用发票的采集率等原因,要求一般纳税人先报税但报税的同时不申报,而采取后期再申报的方式。本通知下发后,各局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立即予以调整。 (五)鉴于目前税控收款机尚未推行且考虑到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实际情况,总局国税发[2005]141号通知中关于税控收款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暂缓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5〕1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决定除商业零售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商业零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将实行“一窗式”票表比对。为满足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管理,总局重新修订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详见附件1),同时制定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相关事项》(详见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 为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功能,总局正在抓紧进行综合征管软件、防伪税控系统和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修改完善工作,并将统一组织实施软件升级工作。凡自行开发税收征管软件的地区,应根据以上要求制定相应的技术实现方案,积极稳妥地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运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发现问题,及时向总局报告。 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9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中有关增值税普通发票实施“一窗式”票表比对的要求,总局对涉及“一窗式”比对的相关软件修改、升级工作已经完成,并陆续下发各地,增值税普通发票实施“一窗式”票表比对的条件已经具备。总局决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下同),凡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征收单位在受理申报时,按照国税发〔2005〕141号文件规定的比对内容,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 自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规定,实施报税IC卡新的“清零解锁”程序。  关于调整北京市网上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重要相关事项的公告 尊敬的网上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实行远程申报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须在申报资料报送成功后,再到申报征收窗口报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网上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进行调整。自2006年12月1日起,将“先报税、后申报”调整为“先申报、后报税”。 现将与此次调整有关的重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2月1月起(税款所属2006年11月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应首先将填制完成的正确的申报表信息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后,在征期内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大厅上门进行税控IC卡的报税,报税时请您同时携带纸质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 二、申报表信息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后,税务机关的系统不再返回税票信息,纳税人在征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大厅上门进行税控IC卡的报税时,由税务机关的系统打印税票,纳税人不得再自行填开税票。 三、我局从网上申报系统的后台发现有的网上申报一般纳税人未按照我局2005年12月份下发的升级通知的要求升级为《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企业端) v1.0.3》版。由于此次调整的网上申报一般纳税人客户端软件的补丁程序是在v1.0.3版上进行安装的,如未及时升级为v1.0.3版,将会影响此次补丁程序的安装。 请您务必于2006年11月底前,首先确认自己使用的软件版本是否为《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企业端) v1.0.3》版,没有使用V1.0.3版本的纳税人,请首先从以下地址下载安装新版企业端软件,再进行此次补丁程序的安装,而后再进行网上申报的操作,否则会影响您2006年12月征期内的纳税申报。 下载地址: 纳税人如在升级和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服务单位联系。 服务单位电话如下: (1)北京握奇信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服务区域:宣武、大兴、顺义、房山、密云、石景山、平谷、直属、燕山、西客站 咨询服务电话: 64628886 (2)北京泰和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区域:东城、西城、怀柔、门头沟、通州、崇文、延庆、昌平、开发区 咨询服务电话: 88110119 (3)北京中兴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服务区域:朝阳、海淀、丰台 咨询服务电话: 62965988 四、请您自2006年12月1月起务必按照本公告的要求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操作。如不能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操作,您的税控IC卡将被锁死,不能开具、领购发票,也会影响您其他涉税事宜的顺利办理,给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不便。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 年 十一月 十九日 调整后一般纳税人的“一窗式”比对基础流程 一、手工申报方式 纳税人上门提供申报资料—→申报征收岗手工接收申报资料并人工初审—→审核通过—→受理税控IC卡报税数据(此时,税控IC卡不解锁),防伪税控系统读取完成报税数据成功后,进入CTAIS系统手工录入申报数据,录入申报表项下的比对项目数据,点击“保存”按钮—→CTAIS系统触发“一窗式”比对程序—→系统比对相符,传出“Y”的比对标志—→操作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中“自动清卡”程序,对税控IC卡“清零解锁”—→纳税人申报成功,该所属月份有应纳税额的,打印税票。 二、IC卡申报方式 纳税人通过IC卡申报软件生成申报信息,提供申报资料及申报IC卡—→申报征收岗手工接收申报资料并人工初审—→审核通过—→受理税控IC卡报税数据(此时,税控IC卡不解锁),防伪税控系统读取完成报税数据成功后,受理申报IC卡的申报数据—→税务端IC卡申报接收系统触发“一窗式”比对程序—→系统比对相符,传出“Y”的比对标志—→操作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中“自动清卡”程序,对税控IC卡“清零解锁”—→保存纳税人申报信息,纳税人申报成功,该所属月份有应纳税额的,打印税票。 三、网上申报方式 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软件生成申报信息,通过网络将申报信息传输到税务机关—→纳税人上门提供申报资料—→申报征收岗手工接收申报资料并人工初审—→审核通过—→受理税控IC卡报税数据(此时,税控IC卡不解锁),防伪税控系统读取完成报税数据成功后,进入CTAIS系统手工录入申报表项下的比对项目数据,点击“保存”按钮—→CTAIS系统触发“一窗式”比对程序—→系统比对相符,传出“Y”的比对标志—→操作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中“自动清卡”程序,对税控IC卡“清零解锁”—→纳税人申报成功,该所属月份有应纳税额的,打印税票。 调整后的网上申报“一窗式”比对流程除纳税人通过网络传输申报信息和申报大厅通过CTAIS系统直接调用申报表外,其他步骤与手工申报方式一致。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京国税发〔2006〕33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 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 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请示总局,现就政策性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河南、湖南和青岛市三个全面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省市开出的开具日期为2006年11月1日(含)以后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三个试点省市以外的其他省市开出的开具日期为2007年1月1日(含)以后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旧版货运发票包括《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未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般情况下,其“税控码”栏为空)和未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一般情况下,其“税控码”栏为空)三种。 新版货运发票包括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般情况下,其“税控码”栏不为空)和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一般情况下,其“税控码”栏不为空)两种。 (二)自2007年1月1日(税款所属)起,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抵扣联认证系统(以下简称货运认证系统)认证,认证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通过货运认证系统采集的新版货运发票不再通过《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采集。 (三)2007年1月1日(税款所属)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试点省市和各地试运行地区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不需认证,仍通过《清单》采集并申报抵扣。 (四)自2007年1月1日(税款所属)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开具日期在2007年1月1日(不含)以前的,符合抵扣时限(90日)等抵扣条件的旧版货运发票仍可按照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第十条的规定,通过《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采集并申报抵扣。 (五)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海洋运输业货运发票仍使用《清单》采集并申报抵扣。 (六)在总局未统一规定之前,我市对新版货运发票认证环节的处理暂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包括: 1、新版货运发票抵扣联自开具之日起90日内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2、认证相符当月必须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得抵扣; 3、税务机关对各种认证结果的处理,如:认证不符税务机关扣留抵扣联原件进行核查的规定等。 二、鉴于此次货运发票纳入税控系统管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及纳税申报等重要涉税事项有一定影响,特别是新版货运发票需认证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有关规定。各局应加强政策宣传力度,以保证此项工作的贯彻与落实。 市局此前已下发了初次公告,各局已于2006年12月份征期内张贴在申报大厅。现市局就具体有关事宜下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问题的公告》(见附件,以下简称《公告》),各局应于2007年1月份征期前将《公告》张贴在申报大厅,并将《公告》的内容宣传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为保证税务机关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各局在征前审核环节应更加严格地把关,特别是新版、旧版货运发票并行抵扣的过渡期内,以防止由于纳税人对新版、旧版货运发票划分不清而出现的重报、错报、多报或漏报的问题,特别是重报、多报的问题。 四、货运发票纳入税控系统管理后,涉及货运认证系统的安装、调试、运行如何进行及其具体时间;数据汇总、传输的规范及其具体操作;不同申报方式下货运发票“一窗式”比对的技术实现方式等有关事项,市局正在研究技术解决方案,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6〕1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6年7月起,河南省、湖南省和青岛市国税和地税系统按照总局的统一工作安排,开展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目前试点情况良好。根据试点情况,总局决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在河南省、湖南省和青岛市三个试点省市(以下简称试点省市)全面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 其他省市自2006年11月起开始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全国2007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现将推行工作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 推行工作时间要求 自2006年11月1日起,试点省(市)全面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在试点省(市)范围内全部启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带税控码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新版货运发票),取消不带税控码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旧版货运发票)。试点省(市)2006年1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 自2006年11月起,除试点地区外的其他省(市)开始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在2006年11月至12月内完成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推行。2007年1月1日(含)以后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旧版货运发票,全部启用新版货运发票。2007年1月1日(含)以后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 新版和旧版货运发票的抵扣时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推行准备工作要求   (一)运行环境准备 1.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运行环境等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85号)的要求,准备好全面推广的运行环境,做好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与征管系统的接口衔接工作。尚未与税控盘产品供货商谈妥税控盘/传输盘采购事宜的地税机关,应尽快启动相关工作,确保开票软件用户(包括:自开票纳税人、代开中介机构和代开税务机关)能如期购置到税控盘/传输盘,不得因税控盘采购影响整体推行进度。   2.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安装部署   总局已于10月份、11月份开始按照10月20日视频会议的要求分四批对全国国税、地税系统税务端后台和开票软件(税务机关代开版)进行安装。在安装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期间,国税、地税同时部署,以保证地税的工作为主,同时兼顾国税的安装实施。系统开发商分成10个工作组同时到各地进行安装。安装工作原则上于11月底结束。但是,考虑到一些具体情况,少数地区可能会有延迟,但必须在12月31前完成。   请各单位务必做好系统安装准备工作。   (二)票证准备工作   各省地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的有关要求,采用统一的纸张和规格印制新版货运发票,严格按照验旧购新制度发售发票,保证在推行工作开始前准备好适量新版货运发票并发售给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   各省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尺寸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21号)的要求,根据基层征收单位的用票类别,抓紧临时加印一部分税收票证并及时分送至基层征收单位,保证代开单位能够顺利开具税收票证。   (三)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在代开新版货运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先缴税、后开票”的要求执行。   (四)培训准备工作   各省税务机关应根据总局举办的视频培训和省局师资集中培训内容,参照总局下发的相关培训材料,提前部署和开展本省范围内对税务系统内部和对纳税人的培训工作,保证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需要在省局搭建后台培训系统的省(市),应准备好所需环境,提请开发单位帮助搭建,培训用税控盘和传输盘由各省税务机关商税控盘供应厂商解决。请各省税务机关登陆总局技术支持网站(网址:http://130.9.1.248)从“知识库/软件库/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路径下载供培训用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   三、有关业务规程   (一)国税机关   1.关于货运发票数据采集和交叉稽核要求 (1)数据采集 自2006年11月1日起,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到位的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数据,认证相符的新版货运发票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取得的其他运输发票仍通过现有清单方式采集数据。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未推行到位的地区,仍通过现有清单方式采集运输发票数据。   各地国税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运输发票采集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别要注意在既有扫描认证方式又有清单方式采集运输发票数据的过渡期内,不仅要保证所有的运输发票数据采集的完整性,还要避免重复采集数据,造成重号发票。   (2)数据传输  每月23日前(节假日不顺延)各省级国税局负责将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的数据和下级上传的清单数据汇总,并将汇总数据通过FTP上传到总局。   (3)交叉稽核 总局每月对全国货运发票信息进行一级稽核比对,并将当月稽核结果下发。   总局稽核比对结果分为“比对相符”、“比对不符”、“缺联”和“抵扣联重号”四种类型,其中比对不符又分为:金额不符、受票人识别号不符、承运人识别号不符、承运人受票人双方识别号不符和开票日期不符五种类型。   总局每月将当月比对结果发票信息下发至各省税务机关,省局逐级将数据下发至区县税务机关。   (4)审核检查    异常发票审核检查的数据传递、职责划分、检查结果上报方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货运发票增值税“一窗式”票表比对要求:   (1)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广地区 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通过认证采集的新版货运发票,不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以免造成重复采集;申报抵扣其他运输发票,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的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随同其他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票表比对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项数据,应小于或等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项数据加上当期认证采集的货运发票“运费小计”项数据之和。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货运发票票表比对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项数据,应小于或等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项数据加上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费发票金额数据之和。    (2)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尚未推行的地区   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均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随同其他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对目前尚未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地区,一般纳税人货运发票票表比对的有关要求,仍按照国税发〔2005〕6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地税机关   1.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地税机关的有关业务规程请见附件《公路、内河货运业发票税控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及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2.不带税控码旧版货运发票的管理仍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四、 推行工作领导组织要求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是金税工程(三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强化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省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由主管局领导负责、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推行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应根据总局下发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推广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省推行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确保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 请各省税务机关登陆总局技术支持网站(网址:http://130.9.1.248),从“知识库/软件库/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路径下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推广实施方案》。   五、其他事项 (一) 制定岗责体系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到位的地区,应根据有关业务操作流程设置相应岗位并制定岗责体系,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要求,保障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顺利运行以及有关业务流程的操作。   (二)推行期间的技术支持   1.总局技术支持。系统全面推行初期1个月,总局将安排开发单位2-3名技术人员现场支持,帮助各单位开展推广相关工作。总局将通过总局应用系统支持网站(http://130.9.1.248)提供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网上支持,通过总局运维技术支持热线4008112366,对税务机关内部提供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和开票软件(税务机关代开版)的远程技术支持。总局信息中心百望呼叫分中心已开通,已开始向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企业自开版和中介机构代开版)用户提供远程技术支持,服务电话为:010-62466669。   2.省税务机关运维支持。各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责任人应掌握并能熟练使用开票软件和后台系统,解决简单的常见的操作问题。对于税务端软件的问题,省税务机关责任人应尽可能先行收集、过滤、整理并向总局呼叫中心报告。各地税务机关负责对纳税人进行开票软件的操作培训和辅导。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问题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的规定,我市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对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新版货运发票)进行认证。自2007年1月1日起通过新版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经主管国税机关新版货运发票抵扣联认证系统认证相符后,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现就具体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自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后,必须于认证相符的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得抵扣。 新版货运发票包括通过新版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般情况下,其“税控码”栏不为空)和通过新版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一般情况下,其“税控码”栏不为空)两种。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开具日期在2007年1月1日(不含)以前的,符合抵扣时限(90天)等抵扣条件的旧版货运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通过《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采集并申报抵扣,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旧版货运发票包括《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未通过新版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般情况下,其“税控码”栏为空)和未通过新版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一般情况下,其“税控码”栏为空)三种。 三、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海洋运输业货运发票仍使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进行采集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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