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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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
和无功电力管理办法
广东电网公司统一编码:
S.00.00.05/PM.0500.0089
2010-06-17印发
封面
2010-05-31实施
本制度信息
制度名称
广东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办法
制度编号
S.00.00.05/PM.0500.0089
对应文号
版 次
变更概要
修编时间
状态
1004版
对部门职责进行细化,根据供电监管办法对原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2010-6-17
在用
角色
人员
编写
曾强、徐柏瑜、刘文山、李玎、钟锦群、黄媚、郑立强、汪海涛、何可敬、林谷青
初审
会签
、
审核
陈金梅
批准
2010-06-17印发
制度信息
2010-05-31实施
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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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规范广东电网公司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工作,提高电网和供电用户电压质量水平,确保电网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电压质量、无功电力的控制目标和管理要求,以及电压监测点设置和无功配置要求。
1.3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辖各单位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引用文件
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7号令) 供电监管办法
GB/T156-2007 标准电压
GB/T12325-2008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
DL/T500-2009 电压监测仪使用技术条件
DL755-2001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SD 325-1989 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试行)
CSG/MS0308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标准
Q/CSG21007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2.2 应用文件
广东电网公司无功补偿设备运行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电压质量
是指缓慢变化(电压变化率小于每秒1%时的实际电压值与系统标称电压值之差)的电压偏差值指标。
3.2 变电运行单位
是指变电运行业务实施主体,是变电运行的直接责任部门,即地区供电局变电部,大型县级供电局(子公司)变电部,中、小型县级供电局(子公司)输变电部。
3.3 配电运行单位
是指配电运行业务实施主体,是配电运行的直接责任部门,即区供电局、县(市)、县级子公司供电所,没有县(市)、区级供电局层级的则是指镇供电所或级别相当单位。
4 职责
4.1 公司生产技术部
4.1.1 公司生产技术部是公司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的归口管理部门。
4.1.2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电压和无功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范。
4.1.3 负责制定公司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4.1.4 负责组织开展电压质量普查和分析工作,制定提高电压质量措施。
4.1.5 负责组织研究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重大技术问题。
4.1.6 负责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指标管理,并定期组织指标分析。
4.1.7 积极推广技术先进的电压无功新技术、新设备。
4.1.8 协助组织开展公司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技术培训。
4.2 公司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4.2.1 负责全省主网无功平衡和电压质量的管理工作。
4.2.2 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完成全省主网电压无功运行分析工作,提出技术改造建议。
4.2.3 负责定期对全省电网无功潮流进行优化计算,在保证电网及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无功出力、主变抽头调节,无功补偿设备、VQC、AVC的投退。
4.2.4 负责组织审查AVC系统接入方案及控制策略,负责AVC定值(参数)整定,定期开展AVC系统运行分析,提出优化措施。
4.2.5 负责管辖范围的电网电压质量监测点设置,统计和分析电网电压合格率情况,定期报归口管理部门。
4.2.6 参与管辖电网规划、设计、基建及技改等各环节涉及主网无功平衡、补偿装置配置方案审核,参与工程质量验收以及试运行等工作。
4.2.7 制定节假日及特殊运行方式无功电压控制方案和措施。
4.3 公司市场交易部
4.3.1 负责用户端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的管理工作。
4.3.2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发电企业、用户端电压质量和功率因数的管理规定,并落实到并网发电企业的《购售电合同》和客户的《供用电合同》中。
4.3.3 负责监督发电企业和用户遵守《电厂购售电合同》和《供用电合同》,并根据相关规定对用户的功率因数和无功电力进行考核。
4.3.4 负责处理用户对电压质量问题的投诉,及时将电压质量问题反映归口管理部门。
4.4 电力科学研究院
4.4.1 电力科学研究院是公司电压无功技术监督部门。
4.4.2 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做好电压无功管理工作。
4.4.3 参加重大电压质量问题的调查分析,负责编制技术分析报告。
4.4.4 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做好电压质量监测装置和无功设备的运行管理,参与全省电压质量普查和分析工作。
4.4.5 协助公司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指标统计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4.4.6 参与电网规划、设计、基建及技改等各环节涉及电网无功平衡、补偿装置配置方案审查,参与工程质量验收以及试运行等工作。
4.5 各级供电局生产技术部
4.5.1 各级供电局生产技术部是本单位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的归口管理部门。
4.5.2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电压和无功管理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4.5.3 负责组织研究解决本单位电压和无功电力重大技术问题。
4.5.4 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电压质量普查和分析工作,制定提高电压质量措施。
4.5.5 负责本单位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指标管理,定期组织指标分析。
4.5.6 监督落实电压质量监测装置的设置,确保监测数据如实反映电网和用户电压质量实际水平。
4.5.7 积极推广先进的电压无功新技术、新设备。
4.6 各级供电局市场及客户服务部
4.6.1 负责本单位所辖用户端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的管理工作。
4.6.2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用户端电压质量和功率因数的管理规定,并落实到本单位所辖发电企业的《购售电合同》和用户的《供用电合同》中。
4.6.3 负责监督接入电网的发电企业按规定配置双向无功电度计量表,监督用户按规定配置无功补偿装置,并与发、用电设备同步投入运行。
4.6.4 负责处理用户对电压质量问题的投诉,及时将电压质量问题反映归口和上级管理部门。
4.6.5 负责定期检查用户无功补偿设备运行情况。
4.6.6 协助完成客户电压监测点的安装、调整、数据收集。
4.7 各级供电局调度部门
4.7.1 负责管辖范围电网无功平衡和电压质量的管理工作。
4.7.2 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做好所辖电网电压无功运行分析工作,提出技术改造建议。
4.7.3 负责定期对所辖电网无功潮流进行优化计算,在保证电网及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无功出力、主变抽头调节,无功补偿设备、VQC、AVC的投退。
4.7.4 负责所辖范围的电网电压质量监测点设置,统计和分析电网电压合格率情况,定期报归口管理部门。
4.7.5 参与管辖电网规划、设计、基建及技改等各环节涉及电网无功平衡、补偿装置配置方案审核。
4.7.6 参与审查AVC系统接入方案及控制策略,负责AVC运行管理和定值整定。
4.7.7 制定节假日及特殊运行方式无功电压控制方案和措施。
4.8 地区供电局试验研究所
4.8.1 负责本地区电压无功技术监督工作。
4.8.2 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做好电压无功管理工作。
4.8.3 参加本地区重大电压质量问题的调查分析,负责编制分析报告。
4.8.4 协助做好无功设备和电压监测终端运行管理工作。
4.8.5 协助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指标统计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4.8.6 参与电网规划、设计、基建及技改等各环节涉及电网无功平衡、补偿装置配置方案审查,参与工程质量验收以及试运行等工作。
4.9 变电运行单位
4.9.1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4.9.2 负责变电站内电压监测终端和电压无功设备的运行维护及指标统计分析。
4.9.3 按要求协助安装变电站内的电压监测终端。
4.10 配电运行单位
4.10.1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4.10.2 负责管辖范围供电用户电压监测终端和配电网电压无功设备的运行维护及指标统计分析。
4.10.3 按要求协助完成供电用户电压监测终端的选点和安装工作。
4.10.4 定期开展供电用户电压质量普查和分析工作,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升供电电压质量。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用户端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
5.1.1 35kV及以上用户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
5.1.2 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
5.1.3 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10%。
5.1.4 特殊客户的电压允许偏差值,按供用电合同商定的数值确定。
5.2 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的供电电压合格率
5.2.1 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
5.2.2 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
5.2.3 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南方电监局规定。
5.3 无功配置
5.3.1 无功配置基本原则
5.3.1.1 电力系统配置的无功补偿装置应能保证在系统有功负荷高峰和负荷低谷运行方式下,分(电压)层和分(供电)区的无功平衡,并具有灵活的无功电力调节能力和检修备用容量。
5.3.1.2 各级电网应避免通过输电线路远距离输送无功电力。
5.3.1.3 受端系统应有足够的无功备用容量。当受端系统存在电压稳定问题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适当增加无功调控设备容量,配置足够的动态补偿能力。
5.3.1.4 各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应结合电网规划和电源建设,合理配置适当规模的电压无功调控设备,无功调控设备包括发电机组、无功补偿装置、有载调压分接头变压器;无功补偿装置包括静态无功补偿(电容器、电抗器)、并联动态无功补偿(SVC、SVG、STATCOM等)及串联无功补偿等设备。
5.3.1.5 对于大量采用电缆线路的城市电网,在新建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时,应根据电缆进、出线情况在相关变电站分散配置适当容量的感性无功补偿装置。
5.3.2 配电网的无功补偿
5.3.2.1 配电网的无功补偿以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集中补偿为主,无功补偿装置容量可按变压器最大负荷时其高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5配置。
5.3.2.2 配电变压器的电容器组应装设以电压为约束条件,根据无功功率(或无功电流)进行分组自动投切的控制装置。
5.3.3 发电企业的无功补偿
5.3.3.1 并入电网的发电机组应具备满负荷时功率因数在0.85(迟相)~0.97(进相)全范围内运行的能力。
5.3.3.2 新建机组应满足进相0.95运行的能力,以保证系统具有足够的事故备用无功容量和调压能力。
5.3.3.3 为了平衡500kV电压等级输电线路的充电功率,对接入500kV电压等级的电厂,在电厂侧可以考虑安装一定容量的并联电抗器。
5.3.4 用户的无功补偿原则
用户应根据其负荷特点,合理配置无功补偿装置,并达到以下要求:
(1)容量在100kVA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用户,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5;其他电力用户,功率因数不低于0.90。
(2)用户的无功补偿装置应能根据其负荷变化及时进行投切,并应有防止向系统反送无功功率的措施。
5.4 电网无功电力平衡与电压调整原则
5.4.1 电网无功电力平衡要求
5.4.1.1 各级电力调度部门应依照电网的无功电源容量以及可调节能力,编制重大设备检修等特殊方式下的无功电力调度方案,并按此实施调度。
5.4.1.2 无功电力调度实行按调度权限划分下的分级管理,各级调度应对区域电网联络线及各级调度分界点处的无功电力送出(或受入)量进行监督和控制,根据负荷变化情况和运行电压情况,及时调整调压装置及无功补偿设备。
5.4.1.3 对于广东与澳门、香港等地电网的联络线及调度分界点处的无功电力交换按照相应的联网细则所商定的原则控制。
5.4.1.4 各变电和配电运行单位应做好本地区无功补偿设备的合理配置和安全运行,保证电网无功分层分区就地平衡和电压质量合格。
5.4.1.5 各级供电局市场及客户服务部应加强监管用户无功补偿设备运行,指导用户正确投切无功补偿设备,防止低功率因数运行和在低谷负荷时向电网反送无功电力。
5.4.2 电网电压调整要求
5.4.2.1 在满足电压合格的条件下,电压调整应遵循无功电力分层分区平衡原则。
5.4.2.2 按调度权限划分,进行无功调压计算,并根据电网电压无功潮流的运行情况及时编制调整各级网络主变压器运行抽头档位的方案,下达发电厂和枢纽变电站的运行电压或无功电力曲线。
5.4.2.3 各级调度部门监督并网发电机组按照调度下达的无功出力或电压曲线,严格控制高压母线电压。
5.4.2.4 电网电压超出规定值时,应采取调整发电机无功出力、增减并联电容器(或并联电抗器)容量等措施解决。
5.4.2.5 局部(地区、站)网络电压的下降或升高,可采取改变有功与无功电力潮流的重新分配、改变运行方式、调整主变压器抽头档位或改变网络参数等措施加以解决。
5.4.2.6 在电压水平影响到电网安全时,调度部门有权采取停运设备、限制负荷和解列机组、解列电网等措施。
5.5 电压质量指标统计
电压质量实行目标管理,每年年初公司生技部对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和直属供电局下达年度电压质量指标,直属供电局将指标分解下达给相关基层单位和部门执行,基层单位和部门据此制定班组的作业任务控制指标。
5.5.1 各单位上报的电压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及时、真实、完整。
5.5.1.1 地区供电局年、月度电网电压合格率由各地调负责统计,于月初第1个工作日内上报省调度通信中心,省调度通信中心审核后于月初第2个工作日内报公司生产技术部。
5.5.1.2 县(市)、区供电局、县级子公司年、月度供电电压合格率于月初第2个工作日内上报所属地区供电局生产技术部,地区供电局生产技术部审核后于月初第3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
5.6 电压质量投诉处理
5.6.1 用户对电压质量问题有权反映、申诉,各级供电局市场及客户服务部应建立对用户电压质量状况反映或投诉接纳、核对处理制度。
5.6.2 对较严重的电压质量问题,各级供电局生产技术部应组织查清具体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实施。
5.7 电压监测点的设置原则
5.7.1 电网电压质量监测点的设置
并入220kV及以上电网的发电企业高压母线电压、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母线电压,均属于电网电压质量的监测范围。
5.7.2 各供电局电压质量监测点的设置
供电电压质量监测分为A、B、C、D四类监测点。并应随负荷及客户数量变化增减相应类别电压监测点数量。
A类——带地区供电负荷的变电站和发电厂的20kV、10(6)kV各段母线电压。
B类——35kV专线和110kV及以上用户端供电电压。
C类——35千伏非专线供电客户或者66千伏供电用户、10(6、20)千伏供电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本单位C类用户年度平均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用户和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具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
D类——380/220V低压供电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是重要电力用户和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用户。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按照供电可靠性用户定义进行划分。
5.8 电压监测终端管理
5.8.1 电压监测终端应符合《电压监测仪使用技术条件》(DL500-2009)要求。
5.8.2 地市供电局试验研究所每三年需组织对电压监测终端进行一次校验,确保装置的测量和统计精度达到《电压监测仪使用技术条件》(DL500-2009)要求。
5.8.3 变电和配电运行单位应加强电压监测终端的运行维护,及时处理各类故障。
5.8.4 配电运行单位至少每季度根据负荷变化情况,合理设置和调整电压监测点,确保电压监测数据准确反映用户端电压实际情况。
5.9 无功补偿设备管理
变电和配电运行单位应按照《广东电网公司无功补偿设备运行管理规定》加强无功补偿设备的运行管理,保证无功补偿设备可用率在96%以上。
5.10 回顾
5.10.1 各部门(运行单位)每年应对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持续改进。
5.10.2 各级供电局生产技术部应做好年度和季度电压无功统计分析工作,要求参见附录4。
5.10.3 县(市)、区供电局、县级子公司应于年初和季初5个工作日内将所辖区域电压无功分析报告报送地区供电局生产技术部。
5.10.4 地区供电局生产技术部应于8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电压无功分析报告报送公司生产技术部。
6 附则
6.1 本管理办法由广东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6.2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6.3 附录
附录1供电局电压监测点设置统计表
附录2电压合格率指标统计流程
附录3电压合格率指标分析流程
附录4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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