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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大修招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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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目 录 第一卷 投标须知 1 投标须知前附表 1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招标文件 6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 7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提交 12 第五章 开 标 14 第六章 评 标 15 第七章 合同的授予 16 附件一《施工招标评标细则》 18 第二卷 合同条件 31 第一部分  协议书 31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34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57 第四部分 其他合同文件格式 69 第三卷 主要标准与技术要求 80 第一章 工程建设标准 80 第二章 本工程适用的规范 81 第四卷 投标书格式 86 第一册 《投标书及附件》 87 第二册《工程量清单报价》 101 第三册《施工组织设计》 107 第五卷 图纸 112 第六卷 工程量清单 113 第一章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4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表 119 第一卷 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招标人 招标人名称:北京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东太平街36号 电话:(010)66025706 传 真:(010)66025706 邮编:100031 联系人:赵晓梅 2 1.1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中路甲12号 电话:(010)67806076 传真:(010)67805856 邮编:100176 联系人:鲁桂秋 3 1.1 工程名称 京石高速南侧路(大瓦窑桥~六里桥)道路大修工程 4 1.1 建设地点 北京市 5 1.3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资格后审 6 1.5 质量标准 合格 7 2.1 招标范围 本项目图纸范围内的道路维修工作 8 2.2 工期要求 计划开工日期: 2009 年 7 月 23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09 年 9 月 20 日 总工期: 60 日历天 9 3.1 资金来源 市财政拨款 10 5.1.1 踏勘现场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由投标人自行前往 11 5.2.1 标前会议时间 及地点 会议时间:2009年 6 月 26 日 10 :00时 会议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中路甲12号2楼会议室(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2 5.2.3 8.1 投标人提交质疑资料截止时间 2009 年6月26日 9 时 30 分前 13 9.1 招标人发出最后补遗书的截止时间 2009 年 6 月 29 日 17 时 00 分 14 13.1 本招标工程 报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法 15 15.1 投标有效期 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6 16.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额:本标段5万元。 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2009年7月13日15:00时前 投标保证金递交地点: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保证金汇款指定账号为:91210154800002029; 开户行:上海浦发银行北京开发区支行 17 17.1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不允许 18 18.1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另附无标识《施工组织设计》一式三份 19 20.1 21.1 投标文件递交 时间及地点 收件人: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09年7月14日 8 时 30分~9时30分 地点: 北京交通建设招投标服务中心(丰台区潘家庙222号) 20 24.1 开标 开始时间: 2009 年7月14日 9 时 30 分 地点: 北京交通建设招投标服务中心(丰台区潘家庙222号) 21 30.4 评标方法及 评定标准 详见本须知附件一《施工招标评标细则》 22 34.1 合同协议书 签订时间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 30 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23 35.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中标价的 5% 履约担保提交时间:签订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 第一章 总则 1、工程说明 1.1 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4项; 1.2 工程概况 京石高速南侧路(大瓦窑桥~六里桥)项目起点位于大瓦窑桥东侧(与卢沟桥路相交),终点止于京石高速六里桥出口与广安路汇合处,全长5.27Km。根据现况路段,本次大修共分五段,分别为:第一段K0+000~K2+187.350;第二段K2+187.350~K3+598.198;第三段K3+598.198~K5+018.259;第四段K5+018.259~K5+151.405;第五段K5+151.405~K5+270.834。 本次道路大修的内容包括:铣刨,挖除旧路材料,铺设沥青混凝土路面,稳定碎石基层,处理土基,新建步道砖,新建路缘石,新建检查井及井圈加固等。 1.3 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选定承包人。 1.4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合同形式采用 固定单价 合同形式。 1.5 工程质量标准 1.5.1 本招标工程施工质量须符合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统一标准》(DBJ01-90-2004)、《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BJ01-11-2004)、《桥梁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BJ-12-2004)、《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3-2008)以及本招标文件第三卷《工程建设标准》中规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等的要求。 1.5.2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压实度、厚度指标参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的有关规定。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 。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 2.3提醒投标人注意:本工程随路同步实施的管线项目,按随路管线建设相关要求,由承包人负责总协调,对沟槽回填进行监督,并对其质量负责。 2.4如因规划、计划调整等原因,导致本工程施工范围发生重大变更或项目取消,届时招标人有权对合同范围内的实体工程内容进行相应调整或取消项目,投标人应予以充分考虑。 3、资金来源 3.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 4、投标人的合格条件与资格要求 4.1 投标人应具备的合格条件: 4.1.1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施工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有效); 4.1.2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企业资格证书; 4.1.3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1.4具有同类工程业绩(2006年以后(含)完成过北京市类似规模的、质量合格的城市主干路道路大修工程)。 4.1.5拟派项目经理应为投标人的自有人员,具有市政及相关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证书,2006年以后(含)独立组织完成过北京市类似规模的、质量合格的城市主干路道路大修工程且无不良履约记录; 4.1.6拟派技术负责人应为投标人的自有人员,具有市政及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2006年以后(含)担任过北京市类似规模的、质量合格的城市主干路道路大修工程的技术负责人,且无不良履约记录; 4.1.7从事工程管理的质检、试验、预算、安全、资料人员需具备相应上岗资格证书; 4.1.8未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或财产被查封和冻结或者处于破产状态; 4.1.9本项目不接受因不良记录而仍被处在处罚期内停止投标的单位; 4.1.10以上要求的证书,须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证书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4.2 投标人如刻意隐瞒所报资料的真实性,或在施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招标人将保留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的权力。 4.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4 投标人必须对整个工程投标,只对其中部分工程投标者,将不予考虑。 4.5 同一投标人参与多个标段的投标时,如投标人以同一套施工管理人员参与多个标段的投标,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如出现投标人以同一套施工管理人员参与多个标段的投标,且同时有两个(含)以上标段出现排名第一的情况时,评标委员会按照去小留大原则,将其报价最高的标段确定为中标标段,其余标段依照中标候选人排序,以此递补排名在后的候选人作为中标人,依次类推。 4.6 2006年、2007年、2008年由北京市路政局及本招标人组织的城市道路大修工程中,发生严重施工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经理,或未按照方案导行交通、组织施工,造成恶劣影响的工程项目经理,或受到招标人通报批评的项目经理不得参与本批工程施工投标。 5、踏勘现场及标前会议 5.1 踏勘现场 5.1.1投标人须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中规定的时间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踏勘现场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均由投标人负责。 5.1.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1.3投标人对现场应进行详细踏勘,对下列情况(不限于此)中所包含的风险和意外须有足够考虑: (1)现场的地形、地貌、河渠湖泊特征、水文和气侯条件; (2)现场及通往现场的交通条件(道路情况、桥梁荷载标准等)和所需的食宿供应条件; (3)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维护、保修所需工作的内容、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 (4)可能对施工产生干扰并影响投标人费用的各种因素; 5.2 标前会议 5.2.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中规定的时间和地址,派代表出席招标人主持的标前会议。 5.2.2 标前会议的目的是澄清并解答投标人在详阅招标文件后和现场考察中发现的任何方面的问题。 5.2.3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中规定的时间,将要求答复的问题以书面方式(传真或信函)加盖公章后提交给招标代理人,会上招标人将对此作出澄清和解答,会后招标人将其正式书面答复以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书面答复(补遗书)后,须立即以传真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招标人确认收到。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章 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卷 投标须知 第二卷 合同条件 第三卷 主要标准与技术要求 第四卷 投标书格式 第五卷 图纸 第六卷 工程量清单 7.2 除7.1内容外,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以及补遗书等书面文件,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有同等效力。 7.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 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7.4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中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并应承担因泄密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中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后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并送至招标代理单位。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招标人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的澄清,招标人都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中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后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以招标文件补遗书的方式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后给予确认。该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之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9.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修改文件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后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如下内容要求填报投标文件: 11.1投标书; 11.2投标书附录; 11.3授权委托书; 11.4投标保证金; 11.5投标人企业信誉及综合实力(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建造师资质等级证书等有关扫描件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内容); 11.6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报价表等); 11.7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须另册装订,并符合暗标格式,凡未按规定执行的投标人均视为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必须使用本招标文件第四卷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 13.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六卷《工程量清单》及相应格式填报工程量清单报价,该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应包括完成本招标工程的全部工作所需费用。 13.2 本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编制。部分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或计量方法等规定,针对本工程特点有所修订,并作为将来计量支付的依据,详见第六卷《工程量清单》第一章 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人须特别注意。 13.3 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针对本工程的修订条款,结合各自对本工程的综合预测、施工组织和方案、工程风险因素、价格风险因素等,填报各个项目的单价,并按清单数量计算合价,列入投标报价总额之中。各项目所报单价、合价及总价均视为已包含但并不限于如下费用; 13.3.1为完成合格的工程量清单中单位数量和全部项目,所需支付的全部成本、相关间接费用,以及投标人应得利润等; 13.3.2 所有满足规范和图纸要求的有关费用; 13.3.3 所有满足合同文件要求的责任、义务及风险的有关费用; 13.3.4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项目之中;如投标人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缺漏的工作子目,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如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招标人将有理由认为投标人已认可了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及其列项的完整性和正确性,或者认为投标人已自行将招标文件中的错漏项包含在投标文件的风险费用中。 13.4 投标人报价可参照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北京市市场价格水平或按企业定额,在充分考虑市场竞争因素的前提下进行组价。招标人鼓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基础上,就本工程各项工作的消耗量水平、工料机价格水平、各类费用标准,和依照合同条款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做切合自身条件的竞争性考虑,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13.5 本工程投标报价以第六章《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为依据。投标人不能增加、更改、拆分、合并或重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未列项目或未列出工程数量的项目,投标人不必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中有数量而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或总额价中。投标人不得擅自改动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进行投标报价,否则后果自负。 13.6 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保留两位小数、合价及总价均以元为单位进行报价。 13.7投标人必须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就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报价,报价须按照北京市建委京建施[2005]802号文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参照(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京造定〔2009〕4号文件的规定,投标人此项费用的报价不得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13.8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其他项清单招标人部分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与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总和的0.25%列项报价。 13.9规费计算: 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规费具体包括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生育保险,该费用须按《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及相关现行规定计算。 13.10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的规定执行,按照中标人单位工程报价为基数计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该笔费用列入投标人报价项目清单中。 13.11 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调价函。 13.12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工程量清单格式、顺序报价。 14、投标货币 14.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 人民币 。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中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放弃其投标权利。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金额、时间及地点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转账支票或银行汇款。 16.2投标保证金如为投标保函,其正本单独提交,复印件放于投标文件中一并提交。保函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支行及以上机构开具,并保证其有效性,格式必须采用招标文件第四卷中所提供的格式,不得添加限制性条款。保函中须列明所投标的工程名称。 如投标保证金使用支票,在投标文件中须放入支票复印件。 如投标保证金采用汇款,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金额、时间汇入指定账号,并将汇款银行出据的汇款凭单的复印件放入投标文件中(注意:投标人应充分考虑银行的工作时间和入账周期)。 采用支票或汇款形式,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同时提交所投标段的全部工程名称的说明作为投标保证金的附件,附在投标文件中,格式如下: 投标保证金附件 致:北京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 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我方 (投标人名称)按照贵方的要求,已经提交了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 )的投标保证金,该保证金对以下投标工程提供担保: 1: 2: ……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内,上述保证金将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由招标人行使相应的权利。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期: 16.3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30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须知第9.1条规定延长了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16.4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如实记录,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按废标处理。 16.5中标人与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正式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16.6投标人有如下情况之一,将被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a)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b) 投标人在中标后不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中标通知书; (c) 投标人在中标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或提交履约担保; (d) 由于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恶意串谋、欺诈、威胁、贿赂等不良行为而致使招标人的招标工作失败或对招标工作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的。 16.7如果全额投标保证金仍不足以赔偿投标人的行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招标人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7.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7.1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中规定不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 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11条的规定准备投标文件。其中: 第一册《投标书及附件》正本1份和副本2份,内容包括11.1、11.2、11.3、11.4、11.5条款。 第二册《工程量清单报价》正本1份和副本2份,内容包括11.6条款,并附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1份(Excel格式),存储介质采用U盘,投标人可将所投全部标段的工程量清单存储在一个U盘中(各标段须单独建立文件),U盘须注明投标单位名称,并附于所投最后一个标段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正本内。 第三册《施工组织设计》不分正副本,一式三份,内容包括11.7条款。 注:第三册《施工组织设计》中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的字符和徽标,格式要求见第四卷《投标书格式》格式7。 18.2正本和副本之间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8.3投标文件的文本内容正本、副本均应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 “正本”、“副本”字样应加盖或打印在投标文件封皮的右上角(《施工组织设计》除外)。 18.4《投标书及附件》、《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正本和副本应由投标人按文件格式要求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18.5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必须修改的错误。《投标书及附件》、《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正本和副本修改(或增加)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进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施工组织设计》不允许修改。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提交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投标文件的第一册《投标书及附件》与第二册《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含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应注明投标人名称)包封在一起,《施工组织设计》单独包封。投标文件封套由投标人自制,但须保证包封严密、牢固。在封套开口处粘贴密封条,每个密封条在边缘骑缝处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各两枚,未密封的投标书将不予签收。 19.2两包的封套上应分别按如下格式填写: (工程名称)施工投标文件 投标人全称 (加盖公章) 《投标书及附件》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本文件在2009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 (工程名称)施工投标文件 投标人全称 (加盖公章) 《施工组织设计》 本文件在2009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 19.3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填写、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过早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9.4凡未按以上规定执行的投标人均视为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后果自负。 20、投标文件的提交 20.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签收,迟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2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1.1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中规定的时间。 21.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1.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不含)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22.1 投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 23、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 23.1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与撤回,该修改与撤回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且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签收方可生效。 23.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必须仍然按照本须知19条的规定密封、送交,并在封套分别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要求更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若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没收。 第五章 开 标 24、开标 24.1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中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所有已签收的投标文件进行公开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持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的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准时到场,并在签到簿上签名以证明其出席。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确因故无法出席开标仪式,在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招标人书面同意后,可不参加,但视其默认开标记录。 24.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24.2.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至指定地点的; 24.2.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4.3 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过程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24.4开标前,在现场随机在0.5%、1%、1.5%、2%四个系数中抽取确定一个评标基准价下降系数 δ。 24.5 在开标仪式上,由有关工作人员对已签收的所有投标文件正本当众拆封,并核查各投标文件的包封、签署、投标文件内容等有关情况,以确定其完备性。 24.6在进行上述核查后,宣布符合要求和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称、所投工程名称,并同时宣布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正本中所标明的投标价。 24.7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且符合本须知19条规定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4.8若招标人宣读的结果与投标书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公证等有关人员当场核查确认后,招标人应重新宣读其投标书;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结果,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须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24.9开标结果宣布后,由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对开标结果当场签字认可。投标人拒绝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经相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实开标记录无误后,投标人仍拒绝签字确认的,如实记录。 24.10唱标完毕后,公布招标人标底。 24.11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评 标 25、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5.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5.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6、评标过程的保密 26.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 26.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6.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6.4从开标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 3 年内,招标人不得将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向任何第三方泄露,除非征得原资料提供单位的书面同意。 27、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在评标阶段,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29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7.2 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对投标文件的澄清。 28、投标文件的评审 评标细则《施工招标评标细则》 29、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29.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具体见评标细则。 30、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30.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8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0.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0.3 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30.4 评标方法和标准 30.4.1 招标人将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组成由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代表招标人进行公正、公平的评标。 30.4.2 适用本次招标的评标细则详见本须知附件一《施工招标评标细则》。 30.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七章 合同的授予 31、合同授予标准 31.1招标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授予合同。 32、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32.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3、中标通知书 33.1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发出时间不超过投标有效期。中标人在收到通知书后 24 小时内,应予以书面确认。 33.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4、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4.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项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4.2合同书经招标人、中标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且提交了有效的履约保函后生效(在合同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的除外)。 34.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5、履约担保 35.1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应按《投标须知资料表》第23项中规定的金额和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1份由商业银行支行及其以上的银行出具的有效的履约担保。为取得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36、不正当竞争与纪律监督 36.1严禁投标人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一切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信息。在招标、评标期间,不得邀请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到投标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投标人主办的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36.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36.3投标人不得用非法手段查询标底或其他投标人标函,凡泄漏标函、哄抬标价损害国家和招标人利益的,取消其参加投标、承接工程资格,并追究其责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36.4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37、投诉处理 37.1有关本招标项目的投诉按照七部委11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附件一《施工招标评标细则》 施工招标评标细则 1. 总则 1.1 为加强对招标评标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制定本评标细则。 1.2 招标人将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代表招标人就投标须知确定的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1.3 按综合评估法评标,经评标委员会按照资格后审合格、投标文件合规、综合评分第一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1.4 如果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主动放弃其中标资格或因未遵循招标文件的要求被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则由排名第二的投标人获得中标资格;如果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主动放弃其中标资格或因未遵循招标文件的要求被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则由排名第三的投标人获得中标资格;如果前三名均放弃中标资格或被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则重新组织招标。 1.5 北京市路政局对招标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决标实施监督管理。 1.6 评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客观、择优的原则。 1.7 评标期间,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 1.8 投标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干扰评标工作。 2. 评标的组织机构及其工作内容 2.1 评标的组织机构 2.1.1 为确保评标工作的正常开展,北京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标工作。 2.1.2 为保证评标工作的有力开展,依法成立由技术、经济专家与招标人代表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开展评标工作。 2.1.3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的评审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评审结果未确定前应当保密。 2.2 评标机构的工作内容 2.2.1 招标人 1) 负责组织成立专家评标委员会,监督其开展相应工作; 2) 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 3) 确定中标人。 2.2.2 招标代理机构 1) 编制、发售招标文件; 2)编制标底; 3)抽取专家,组织开、评标工作; 4)完成评标前的基础工作; 5)提交评审汇总资料; 6)草拟中标通知书,经招标人签署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7)编制招标工作总结。 2.2.3 评标委员会 1) 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初步审查和算术性修正,并给予确认; 2) 确定评审需澄清、核实的内容; 3) 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 4) 确定综合评审得分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5) 编写和提交评标报告。 3.评标程序 3.1评标准备 3.2资格审查 3.3初步评审 3.4 技术标评审 3.5商务评审 3.6经济标评审 3.7投标文件的澄清 3.8评分汇总和填写评标报告 4.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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