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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之森林碳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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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低碳经济之森林碳汇一、相关释义1、森林碳汇是指森林植物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的净吸收量,即森林吸收的二氧化碳要减去造林活动用车(汽油)或施肥所产生的排放,还要减去林地流转和森林灾害造成的毁林排放,最后得出净吸收量。森林碳汇在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减缓全球气候变暖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独特作用。 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承认森林碳汇对减缓气候变暖的贡献,并要求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和植被恢复及保护,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开展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将项目产生的碳汇额度用于抵消其国内的减排指标,同时要求这些项目要有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2、造林与再造林(1)造林是指通过载植

2、、播种或人工促进天然下种等方式,将过去50年内不曾是森林的土地转化为有林地的直接人为活动;再造林是指通过载植、播种或人工促进天然下种等方式,将曾经是森林但被转化为非林地的土地,转化为有林地的直接认为活动。(2)京都议定书中明确在第一承诺期(2008年-2012年)内,将造林与再造林活动限定为在1989年12月31日前处于无林地状态的立带上开展的造林。3、清洁发展机制,即CD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CDM项目包括:改善终端能源利用效率项目;改善供应方能源效率项目;可再生能源项目;替代燃料项目;农业项目(甲烷和氧化亚氮减排项目);工业过程项目(水泥生产等减排二氧化碳项目,减排氢氟

3、碳化物、全氧化碳或六氟化硫的项目);碳汇项目(仅适用于造林和再造林项目)。4、中国绿色碳基金:系由国家林业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绿化基金会、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保护国际及嘉汉公司共同发起成立,并由中石油集团捐资3亿元作为启动资金,以宣传推广及资助碳汇事业发展为目标。二、我国相关政策及规定(一)政策1、2009年9月胡锦涛主席在联合国气候变化高峰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中国将进一步把应对气候变化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继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一是加强节能、提高能效工作,争取到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年有显著下降。二是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核能,争取到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

4、左右。三是大力增加森林碳汇,争取到年森林面积比年增加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年增加亿立方米。四是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研发和推广气候友好技术。”2、2009年11月25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到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年下降,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国内统计、监测、考核办法。”3、2009年11月6日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应对气候变化林业行动计划,计划提出了三个阶段性目标:一是到2010年,年均造林育林面积400万公顷以上,全国森林覆盖率达到20%,森林蓄积量达到132亿立方米,全国森林碳汇能力得到较大增

5、长。二是到2020年,年均造林育林面积500万公顷以上,全国森林覆盖率增加到23%,森林蓄积量达到140亿立方米,森林碳汇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三是到2050年,比2020年净增森林面积4700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26%以上,森林碳汇能力保持相对稳定。该计划系应对2007年6月发布实施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在林业范畴的工作落实,同时也是落实胡锦涛主席向全世界作出的相关减排等重要承诺的具体行动措施。(二)中国绿色碳基金碳汇项目造林技术暂行规定摘录:1、规定“碳汇项目的计入期(或项目周期)确定为20年。在项目计入期内,必须保证项目成果得到维护。”2、规定选择实施碳汇项目造林的地点应当满

6、足以下具体条件:(1)土地“2000年1月1日以前或2000年1月1日以来的无林地。(2)不具有商业竞争力、存在一定造林技术难度、不具备天然更新能力的土地。(3)适宜树木生长,相对集中连片,预期能发挥较大的碳汇功能。(4)有助于促进当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控制水土流失、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多种效益。(5)近510年内尚不能纳入国家造林计划。(6)造林地权属清晰,具有当地政府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当地群众具有参与项目造林的积极性,具备开展项目活动的组织、劳力和技术保障。3、另外对项目资料调查、可行性分析、项目设计、整地栽植、幼林抚育和管护经营、检查验收等方面均有严格规定,详见附件一。(二)清洁发

7、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见附件二)(三)项目一般申请环节三、市场现状国际情况(一)CDM项目注册情况1、截至2010年3月11日已成功注册的CDM项目共有2085个;其中中国有760个、占总量的36.45%,印度占23.55%。而且注册的CDM项目中以能源工业项目占大多数,有1539个、占60.54%。2、而在“造林及再造林”CDM项目方面,截至2010年3月11日仅有项目13个,其中中国2个、印度3个;占注册CDM项目总量的0.51%,且成功完成交易的仅有8个。3、另外,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2月10日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申请的CDM项目共有2411个,与成功注册的数量比较,成功率约为31

8、.5%。(二)交易机构现进行排放权交易的机构有:欧洲气候交易所(ECX )、Bluenext碳交易市场、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PE)、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CCEF)、荷兰ClimEX 交易所,奥地利能源交易所(EXAA )、欧洲能源交易所(EEX )、意大利电力交易所(IPEX )、北欧电力交易所(Nordpool)、加拿大建立了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等。(三)市场价格现阶段欧洲一吨二氧化碳的一级市场价格约是13欧元,二级市场约为1112欧元。国内情况(一)交易机构目前在国内关于CDM项目交易的机构有四家,分别是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和中

9、国林业产权交易所,其中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将重点开发森林碳汇买卖业务。 (二)注册森林碳汇项目1、全球第一个CDM森林碳汇项目就是我国“广西综合林业发展和保护” 项目。系由当地林场和农户造林4000公顷,从申请至注册成功花了3年半的时间,总投资16.55亿元人民币,其中世行贷款1亿美元,全球环境基金(GEF)赠款525万美元,国内配套8.04亿元;而世界银行生物碳基金按照4.35美元/吨的价格,购买4000公顷林木15年吸收的二氧化碳量(预计年均3.2万吨,15年约48万吨),收益约为13.9万美元/年(约97万人民币),15年共208.8万美元(约1440.7万人民币)。2、中国第二个CDM森

10、林碳汇项目“四川西北部退化土地的造林再造林项目” 共造林2251.8公顷,从筹备到注册成功共花了5年时间。项目于去年与香港低碳亚洲公司签约,按不低于5美元/吨的价格,出售20年吸收的二氧化碳量(预计年均2.3万吨,20年约46万吨),收益约为11.5万美元/年(约79万人民币),20年共230万美元(约1587万人民币)。在与低碳亚洲公司签订协议以后,大渡河造林局能获得一部分前期投入的补贴,但真正的第一笔收入,还要等到5年后,由第三方核查机构监测后,根据实际吸收和储存了多少二氧化碳的量获得,以后每5年还要监测一次,分期取得收益。3、云南腾冲项目于2007年成为全球首个基于CCB标准(社区、气候

11、、生物多样性标准)的金牌项目,总面积467.7公顷,可固碳15万余吨,项目期为30年,目前已出售2万多吨,售价10美元吨。项目由3M公司资助。(三)国内企业参与碳汇林项目国内碳汇林项目,主要旨在改善环境、落实减排目标为目标,因此主要由国内企业捐资建造,相关项目有:1、中石油捐资项目(交由中国绿色碳基金承办):项目分别位于北京(计划6000亩)、湖北武汉(计划10000亩,中石油出资300万、江夏区政府出资300万)、甘肃(安庆项目100万亩;定西项目2000亩、出资100万)、黑龙江、河北、浙江、广东(3000亩、出资150万)等2、中国绿色碳基金项目:a、山西项目:截至2009年底造林4.3

12、万亩;共出资3320万,其中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捐资2000万元,潞安集团捐资1100万元);b、沈阳“中日防沙治沙试验林”项目:造林约8080亩,由日方投资158万;c、温州项目:一期计划造林9.2万亩,其中由市财政提供1000万元,温州木材集团、温州中碳林业建设开发公司、永嘉原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各认捐550万元;d、杭州临安毛竹林碳汇项目:基金资助100万;e、广东潮阳项目:造林3000亩,基金资助150万。 3、其它:温州苍南振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项目(7000亩)、阿里巴巴杭州认养项目(100亩防护林)。 (四)制约因素1、申请程序复杂:CDM项目必须要履行国内、国际两套程序,经过多个机构审

13、批。一个项目从申请到批准联合国EB注册一般需要23年的时间,最顺利也需要36个月时间。特别是森林碳汇项目由于额外的要求较多,同时在测量、计量方面难度较大,因此申请难度相对更大,时间也更长。2、联合国DOE审核机构缺乏:DOE机构在中国非常少,在中国市场上活跃的基本上都是国外的DOE机构。目前国内有三家,一家已经取得了实习的资格,实习期满便可以正式开始工作;另外两家还在考察的过程当中,所以DOE机构的缺乏,是CDM发展的一个障碍。3、项目咨询机构参差不齐:由于CDM项目申报手续复杂,通常业主聘请专业CDM咨询机构协助,由于该行业属于新兴行业,因此会出现对项目的了解、程序的了解、PDD(CDM项目

14、设计文件)的一些方法学的掌握等方面表现良莠不齐,导致申报项目的质量、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直接影响项目的申报工作。4、认知的缺乏和差异化(1)国内企业对CDM的基本知识比较缺乏,特别在森林碳汇方面;虽然现在大部分的企业都知道有CDM,但是对CDM具体内容、执行规则、申报程序等没有深入的认识。(2)法律和风险是CDM参与者们最为关注的,但是买方(如外国企业)和卖方(如中方企业)由于背景的不同,往往容易产生对项目的合法性、风险等认知程度上的差距。5、市场风险大:CDM的市场环境与当前政治及经济形势是紧密相关的。目前,因为金融危机,诸多买家已经退出了碳交易市场,甚至有一些项目已经暂停,或者是进入重新谈判

15、的阶段,同时更多的买家正处于观望的态势;另外由于“碳汇”的特殊性,在一般的商务机构基本无法进行融资;同时由于新一轮的国际减排谈判未有定案,也加重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四、相关报导1、国家林业局造林司副司长、林业碳汇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李怒云在接受采访时,就前期部分媒体对林业碳汇作出的不准确报导作出了以下解说:(1)国际碳市场交易的大都是减少排放的工业项目,而林业碳汇项目由于规则的复杂(林业碳汇项目除了满足京都议定书中对土地的基本要求外,还需要制定方法学、证明额外性、避免碳泄漏等。)以及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等诸多因素,能够实现交易的很少。现阶段,中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按CDM标准交易的,基本上都是一些能源转

16、化利用、生物质能源、沼气、水电、风电等项目;而全世界的CDM林业碳汇项目只有7个,其中中国有两个。从操作上看,林业碳汇有很多技术难点(如交易测量非常复杂等),因此交易买卖比较少。(2)CDM项目的申请、批准等过程极为复杂。项目除经过参与国政府和主管机构批准外,还要由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派指定的审核机构(DOE)进行核证,最后由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批准,才可进行真正的交易。也就是说,碳汇的交易条件十分苛刻,需要付出很高的交易成本。(3)对于现有的森林来说,由于其生态效益的外部性,使得碳汇成为了“公共物品”,没有明晰产权。因此,现有森林碳汇的存量是不可以交易的。同时京都议定

17、书对可以抵减排放量的碳汇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只有造林、再造林所产生的碳汇才可以作为第一个承诺期(2008年2012年)的抵减排放量,而且只能占到发达国家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的1%。因此,包括非京都议定书市场在内的碳汇造林项目,都需要经过严格的设计、审定、计量和核证,否则普通的造林以及低效林改造等,所产生的碳汇都是不可以交易的。2、未来的影响因素国际因素:(1)京都议定书的第一个承诺期(2008-2012年)即将结束,第二承诺期(2012-2020年)前景不明朗:就2009年12月“哥本哈根气候会议”的结果来看,京都议定书的第二承诺期的减排目标仍未有定案,且发达国家对此方案的讨论表现得不积极;

18、另外,作为世界最大二氧化碳排放国的美国仍然不打算重新成为缔约国(于2001年退出),因此无需承担减排的义务。因此有媒体认为由于CDM建立在减排交易基础之上,哥本哈根会议无果而终,而发达国家的购买承诺到2012年,那么CDM机制将在随后几年可能失效。(2)CDM交易市场前景同样不明朗:A、由于上述因素(1),因此国际碳市场的未来需求量是未知数;而不断增加的CDM项目则带来了激烈的竞争,二氧化碳交易价格目前已日趋走低。B、近期,多次发生中国的CDM项目被拒绝申请或是须接受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的重复审查事件,有评论认为这与我国的CDM项目占全球CDM项目份额的日渐增多有关,而今后中国

19、CDM项目要拿到注册的难度将越来越大。国内因素:(1)关于森林碳汇交易的相关标准未出台:我国现阶段对于森林碳汇交易相关的生产标准,计量碳汇的标准,认证标准(即检查验收的标准),交易的规则和交易的标准中,除前两项国家林业局已经有成型的相关标准外,其它均未有定案;意味着森林碳汇项目在国内开展正式挂牌买卖尚需等待。(2)森林碳汇项目收益的不确定性:从上述森林碳汇项目情况来看,更多的是从实现国家减排目标、抵减发达国家碳减排量及改善环境方面考虑,而真正作为投资收益项目来看,其在碳汇收益方面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如植被生长状况、存活率、实际存固碳量、市场供求量等。其中关于市场需求量,由于国内挂牌的CDM项目

20、主要是面向外国企业用于抵减其减排指标,其总需求量受相关条款严格约束;而国内企业由于没有相关的抵减指标,其购买主要是公益行为,因此其需求量是不确定的。另外,从上述交易的森林碳汇项目收益来看,出售“碳汇”的收入并不高,与其它CDM项目相比,如风、水力发电、其它节能项目等,其性价比没有优势;项目的收入需要由出售木材及其它附带林业产品作弥补。附件一:中国绿色碳基金碳汇项目造林技术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绿色碳基金碳汇项目的造林技术,提高造林质量,取得预期效益,依据全国造林技术规程,并参照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再造林模式和程序和森林多重效益项目设计标准等国内外技术标准和规则,结合我国

21、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指导中国绿色碳基金资助的碳汇项目。第三条 碳汇项目应当保证在最大限度地获得碳汇的同时,与项目所在地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水土保持等相结合。坚持适地适树,提倡多树种、多林种结合。第四条 碳汇项目应当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检查验收。第五条 碳汇项目的计入期(或项目周期)确定为20年。在项目计入期内,必须保证项目成果得到维护。第六条 碳汇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少或避免由于项目活动本身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这些活动排放可能来自于使用机械整地、汽车运输苗木和施肥等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在可能导致排放的项目活动不可避免时,

22、应当按照附件1造林项目碳汇计量所需参数记录表要求,详细记录相关情况。第二章 项目地点选择、调查和设计第七条 碳汇项目造林应当以营造生态公益林为主。项目实施地点应当在注重适地适树原则下,优先考虑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如大江大河源头、重要水库周围、西部风沙源、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石油、煤炭开采矿区等。第八条 根据第七条的基本原则,选择实施碳汇项目造林的地点应当满足以下具体条件:1. 2000年1月1日以前或2000年1月1日以来的无林地。2. 不具有商业竞争力、存在一定造林技术难度、不具备天然更新能力的土地。3. 适宜树木生长,相对集中连片,预期能发挥较大的碳汇功能。4. 有助于促进当地

23、生物多样性保护、控制水土流失、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多种效益。5. 近510年内尚不能纳入国家造林计划。6. 造林地权属清晰,具有当地政府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当地群众具有参与项目造林的积极性,具备开展项目活动的组织、劳力和技术保障。第九条 项目实施前应对拟开展项目的地点进行基线状况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1. 拟开展项目造林活动地点的气候、土壤、地质。多年的干旱、洪涝、霜冻等自然灾害发生情况等。2拟开展项目造林活动地点的植物类型、种类、组成、盖度。鸟类和兽类等动物物种和分布情况。特别应该关注是否涉及珍稀濒危植物、古树名木、古迹、历史遗存、有特殊价值的景点、珍稀濒危动物的栖息地等。3拟开展项

24、目造林活动地点的水土流失情况。4拟开展项目造林活动地点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包括人均收入,贫困人口情况,当地群众的燃料来源,当地农户放牧情况。5拟开展项目造林活动地点的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在开展基线调查的同时,可针对拟开展项目造林活动地点典型立地状况拍摄照片或录像加以记录,以便和项目实施后进行对照。第十条 在基线调查基础上,应对项目实施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主要包括:1. 项目实施的目的和意义:主要包括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积极意义。2拟开展项目造林地点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存在林农、林牧矛盾;是否存在与被征占用于道路或城市建设等土地利用的冲突;是否存在因技术、资金等制

25、约因素导致拟开展项目造林地点多年来未能造林;未来5-10年内可能的土地利用方向,有无被占用作农田、牧业用地或其它建筑用地等非林业用途的潜在风险等。3造林树种,尤其是乡土树种的种苗准备、劳动力条件等能否达到实施项目的要求。不同树种在拟开展项目造林地区的多年平均生长量情况。4旱涝灾害、火灾和病虫害等自然灾害发生风险以及预防控制灾害的能力和措施等。5开展项目造林活动的组织实施能力和造林后期经营管护措施和能力。6项目可能产生的预期效益分析:包括估算项目实施后20年内预期可能吸收固定的二氧化碳量;木材或其它木质或非木质林产品收益等;对保护当地生物多样性、促进脱贫、治理水土流失、推进森林可持续管理、提供农

26、户就业机会等生态、社会效益分析以及其它可能的效益。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前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参见中国绿色碳基金碳汇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主要的技术环节是开展造林作业设计,所需填写的相关表格见附件3。第十二条 造林作业设计应当按照小班进行。首先应当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对拟开展项目造林活动的地点的立地类型进行划分,然后应针对不同立地类型,按照项目营(造)林技术模型登记表(附件3)进行造林技术模型设计,并填写项目营(造)林经济模型统计表(附件3);再按照造林作业设计小班调查设计卡(附件3)的要求,针对每个小班进行详细设计。通过造林小班作业设计,需要将项目造

27、林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小班设计结果需要勾绘到1:1万或1:5万地形图上。具体见附件2造林小班作业地理空间数据采集具体要求。造林技术模型设计中,应充分考虑预防火灾和病虫害的技术措施。提倡营造多树种、多林种结合的混交林。第十三条 造林小班作业设计应在造林施工前编制,作业设计完成后,作为实施方案的一部分一同报省林业厅(局)造林主管部门审核,然后报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无作业设计或作业设计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作业设计一经批准,应遵照执行。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时,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碳汇项目要定期实施碳汇计量和监测,有关碳汇项目计量和监测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第三章 种苗准备第

28、十五条 碳汇项目造林树种选择应做到适地适树,充分考虑树木生长速率,兼顾保护生物多样性、控制水土流失和提供木质或非木质林产品的作用。第十六条 项目人工植苗造林应使用一、二级苗木。优先使用源自乡土树种和优良种源或无性系的苗木。第十七条 碳汇项目造林使用的种子和苗木以及其它繁殖材料应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和种源地标签。禁止使用无证的、来源不清的、带有病虫害的种苗和其它繁殖材料。应就地或就近培育和供应苗木。在就地供应不能满足的情况下,可从气候、土壤条件相似的临近地区供应。确需采用外来引进树种造林时,应事先对其潜在风险进行评估。第四章 整地栽植第十八条 碳汇项目造林以采用人工

29、植苗造林为主。必要时可采取人工扦插或人工播种造林。为避免或减少造林活动本身导致的碳排放,整地和栽植尽量采用人工作业。第十九条 整地宜在造林3个月前或上年秋、冬季进行。整地方式应因地制宜。一般情况下采用穴状整地、带状整地和鱼鳞坑整地。穴状整地适用于25度(含)以上的坡地,规格应不小于4040厘米。25度以下坡地,一般采用带状整地,带状整地要沿等高线进行,带宽依造林株行距而定,一般为40-100厘米,深度为3050厘米,带长根据地形确定,但不宜超过10米,带的方向沿等高线保持水平。鱼鳞坑整地适用于干旱、半干旱地区的坡地,鱼鳞坑长径沿等高线方向展开,一般为6080厘米,短径略小于长径,深度应达40厘

30、米以上。第二十条 禁止采用全垦整地和炼山整地。为了不破坏原生生态环境,对拟开展造林地点的原生散生树木或灌木不得清理,尽可能保留原生植被,并在山脚、山顶保留宽度1020米的原生植被带。第二十一条 根据不同树种的生物学特性和当地气候条件确定造林季节,一般宜春季造林或雨季造林。第二十二条 碳汇项目造林密度应参照国家或当地常规造林技术的相关规定,并综合树种特性、立地条件和增加碳汇等因素来确定。第二十三条 栽植前应对苗木根部进行适当修理,可采用浸水、蘸泥浆或浸蘸ABT生根粉等方法对根部进行处理。栽植时必须做到栽正、舒根、栽紧、不吊空、不窝根,栽植后应当及时浇水覆土。第二十四条 碳汇项目造林不提倡施用化肥

31、,但可施用有机肥。无论施用化肥或有机肥,都应按附件1要求,对肥料种类、施肥数量、次数等具体情况进行记录,并归档保存。第五章 幼林抚育和管护经营第二十五条 栽植后的三年内,应每年进行23次人工除草。第二十六条 造林后应注意及时检查成活率,发现死苗应及时补植。对成活率未达到本规定所要求的合格标准的造林地,应及时进行补植补造。补植时应尽量使用同龄苗木。第二十七条 对新造林地、未成林地都要加强管护。除了有计划地除草和抚育外,应采取长期封禁措施,避免人、畜破坏。第二十八条 要做好森林火灾和病虫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在项目整个计入期(即项目周期)内,要落实森林火灾和病虫害预防控制措施,落实各项责任制度。对森林

32、病虫害应采用以生物防治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避免使用农药防治森林病虫害。第六章 检查验收第二十九条 项目造林施工期间,项目实施单位应对各项作业施工做到随时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造林结束后半年内,项目实施单位要组织全面自查。造林结束一年后要对项目造林成果进行验收。造林三年后要对造林成果进行核查。第三十条 检查验收内容包括:造林面积、造林成活率、保存率、造林作业质量、病虫害和火灾发生情况或风险评估、经营管护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等。第三十一条 检查验收评价的指标主要包括:1、作业设计率:必须达到100%;2、造林面积核实率:必须达到100%;3、造林成活率:年均降水量在400mm(含)以上地区,成

33、活率应当达到90%(含)以上;年均降水量在400mm以下地区,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成活率达到80%(含)以上;4、造林合格率:年均降水量在400mm(含)以上地区,成活率达到90%(含)以上的造林小班为合格小班;年均降水量在400mm以下地区,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成活率达到80%(含)以上的造林小班为合格小班;5、造林面积保存率:核实合格小班面积占合格小班面积之比。碳汇项目造林面积保存率不得低于85%;6、管护制度落实情况:批准的实施方案中所确定的各项管护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中有关造林检查验收的其它未尽事

34、项应参照造林技术规定(GB/T15776-2006)执行。第七章 技术档案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尽可能完整地保存项目实施的相关材料,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归档,长期保存,以便查询。第三十四条 需保存的档案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造林作业设计书、相关图表、造林地使用权证、项目任务批准通知书、项目实施合同、自查报告、造林项目碳汇计量参数记录表、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其它相关的重要资料等。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文件附件从略)附件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批准的联合国气候变

35、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核准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规定以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中国政府为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有效开展,维护中国的权益,保证项目活动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根据议定书的规定,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其目的是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促进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清洁发展机制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通过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合作,获得由项目产生的“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第三条 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须经国务院有

36、关部门批准。第四条 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重点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第五条 根据缔约方大会的有关决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应保证透明、高效和可追究的责任。二、许可条件第六条 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第七条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必须符合公约、议定书和有关缔约方会议的决定。第八条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不能使中国承担公约和议定书规定之外的任何新的义务。第九条 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其在公约下承担的资金义务

37、。第十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应促进有益于环境的技术转让。第十一条 中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可以对外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第十二条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企业必须提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设计文件、企业资质状况证明文件及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相关说明。三、管理和实施机构第十三条 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下设立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以下简称项目审核理事会),其下设一个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为清洁发展机制重大政策的审议和协调机构。其职责是:1、审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相关国家政策、规范和标准;2、批准项目审核理事会成员;3、审议其他需要由协调小组决

38、定的事项。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理事会联合组长单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气象局、财政部和农业部。主要职责是:1、审核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主要审核内容为:(1)参与资格; (2)设计文件; (3)确定基准线的方法学问题和温室气体减排量; (4)可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价格; (5)资金和技术转让条件; (6)预计转让的计入期限; (7)监测计划; (8)预计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效果。2、如果项目在报批时还没有找到国外买方,而无法提供本条1、(4)款要求的价格信息,则该项目设计文件必须注明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将转入中国国家帐户,并经中国清洁发展机制

39、主管机构核准后才能将这些减排量从中国国家帐户中转出。3、向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报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4、提出和修订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运行规则和程序的建议。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政府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受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申请;2、依据项目审核理事会的审核结果,会同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批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3、代表中国政府出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批准文件;4、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5、与有关部门协商成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机构; 6、处理其它涉外相关事务。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实施清洁

40、发展机制项目的中资和中资控股企业。其义务如下:1、承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对外谈判;2、负责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工程建设,并定期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工程建设情况;3、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编制并执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自我监测计划,保证该温室气体减排量是真实的、可测量的、长期的和额外的,并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监督。4、接受经营实体对项目合格性和项目减排量的核实;提供必要的资料和监测记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在信息交换过程中,应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正当商业秘密; 5、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6、协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

4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就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并接受质询;7、承担应由其履行的其他义务。四、实施程序第十八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及审批程序:1、在中国境内申请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中资和中资控股企业、以及国外合作方应当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可以组织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项目文件;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三十日;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专家审评合格的项目提交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4、对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办理批准手续;5、从项目受理之日起,国家发展和改革

42、委员会在二十日之内(不含专家评审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6、实施机构邀请经营实体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独立评估,并将评估合格的项目报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登记注册;7、实施机构在接到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批准通知后,应在十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执行理事会的批准状况。第十九条 具体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监督和核查程序:1、实施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经营实体提交项目实施和监测报告;2、为保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

43、施的质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权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3、经营实体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进行核实和证明,将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及其它有关情况向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报告,经其批准签发后,由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进行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的登记和转让, 并通知参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的参与方;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受其委托机构将经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登记注册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登记。五、其它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发达国家缔约方是指公约附件一中所列的国家。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是指议定书下为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而专门设置的管理

44、机构。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经营实体是由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指定的审议核查机构。第二十四条 鉴于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归中国政府所有,而由具体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归开发企业所有,因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分配比例如下:(1)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65%;(2)氧化亚氮(N2O)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30%;(3)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2%。 中国政府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收取的费用,用于支持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活动。具体收取费用及其使用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4)本条不适用于2005年 10 月 12 日之前已经中国政府出具批准函的项目。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科学技术部、外交部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2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004年6月30日起实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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