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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结算申报记者座谈会资料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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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記者座談會資料大綱 壹、 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 一、 結算申報期間 二、 各地區國稅局加班受理申報時間 貳、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說明 一、 網際網路申報及繳稅 二、 獨資合夥申報案件相關規定 三、 盈虧互抵規定 四、 員工分紅費用化相關規定 五、 其他應注意事項 叁、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說明 一、 申報資料(書)遞送處所 二、 結算申報應檢附之資料 三、 納稅義務人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四、 簡式申報書之適用對象 五、 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 六、 結算申報稅額計算方式 七、 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注意事項 八、 房屋及土地租金標準、費用標準及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九、 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十、 電子申報 十一、 執行業務(其他)所得收支報告表採網路申報說明 十二、 繳稅方式 肆、分期繳納說明 伍、稅務服務電話及網址 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記者座談會資料 壹、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 一、結算申報期間 (一)本(99)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二)個人及營利事業辦理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營利事業辦理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與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辦理98年度結算申報之期間,均至本年5月31日截止,不得申請延期申報。 (三)透過網際網路申報者,應於5月31日24時前辦理申報。 二、各地區國稅局加班受理申報時間 (一)本年5月24日至5月28日及5月31日各日中午一律加班收件。 (二) 本年5月31日(結算申報截止日)收件時間延長至當日19時。 (三)除上開加班時間外,申報期間之上班日中午,各地區國稅局須視納稅義務人臨櫃申報情形,彈性調整人力提供收件服務。 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說明 一、網際網路申報及繳稅 (一)網路申報 1.網址:。 2.營利事業需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身分之認證方式,可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http:// 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或以網路線上申請密碼之作業方式,於報稅網站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BAN)及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IDN),經網路線上檢核無誤後自動配發密碼,據以申報。 3.營利事業可至網址w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之網路報繳稅項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 4.事務所代理人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之整批申報作業,代理人可於4月1日至4月30日檢具「代理營利事業網路整批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書」、「委託人明細表」及「委託書」等資料,向委託人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代理申報,該代理人得以「代理人」名義(統一編號)及「代理人報稅密碼」申報上傳委託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其效力等同委託之營利事業自行申報。 (二)申報應檢附之書表及作業範圍 1.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本年6月30日前將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網路申報總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請依順序裝訂)及相關附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但下列2種情況,得免送或以存有相關紙本影像檔之光碟片替代紙本寄交: (1)98年度非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獨資合夥申報案件或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申報案件,其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0頁附註九之其他各項相關文件及未申報投資抵減稅額者,得免送申報書表。 (2)其餘案件之申報書表、附件資料、租稅減免證明文件及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如經掃描後,得以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惟上開申報書表、附件資料、租稅減免證明文件及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之紙本(含電磁記錄),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及第27條規定妥善保存,以備稽徵機關查核。但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如須複印憑證及有關文件,該營利事業應負責免費複印提供。 2. 逾期申報、其他屬會計科目特殊行業之申報案件(如金融業、保險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暨其附屬作業組織申報及清算、決算申報案件,均不適用網路申報。另98年度起,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可採媒體申報方式辦理,但仍不適用網路申報。 (三)繳稅方式 1.現金繳稅: 2.晶片金融卡繳稅:可利用該事業或他人持有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晶片金融卡,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系統或網路繳稅服務網站()辦理線上即時扣款繳稅。查詢參與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請至上開網站點選「上線銀行」查詢。 3.至便利商店或以晶片金融卡方式繳納稅款,繳納截止日開放至99年6月2日。99年6月1日及6月2日繳納者,屬逾期繳納案件,惟不加徵滯納金。 二、獨資合夥申報案件相關規定   依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惟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另同年11月18日修正發布同法施行細則第65條之1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如有當期各類所得之扣繳稅額,得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出資比例計算,於辦理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應納稅額中減除。 三、盈虧互抵規定 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39條,營利事業得扣除之以往年度虧損,由「前5年」放寬為「前10年」。公司符合該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92年度以後年度(含92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於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四、員工分紅費用化相關規定 自97年1月1日起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之金額,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費用列支者,當年度分派董監事職工之紅利,非屬盈餘分配項目,已不含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無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1項第4款有關自營利事業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分派董監事職工之紅利所含稅額規定之適用;公司以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計算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之基礎者,亦同。此外,亦不得再適用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6款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規定。 五、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4條、第51條,存貨估價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之採用或變更,不須再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並增列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供營利事業擇用。為利勾稽查核,於期末存貨明細表(申報書第5頁)增列存貨估價方法之勾選欄位;另於財產目錄(申報書第11頁)增列所得稅法規定之固定資產各種折舊方法,供納稅義務人填註。  (二)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73條之2有關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得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為正確計算該抵繳稅額,並利於營利事業填報截至98年12月31日止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於申報書第17之1頁增訂計算上開餘額之明細表,請營利事業務必依式填寫。 叁、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說明 一、申報資料(書)遞送處所 (一)網路申報網址:。 (二)二維條碼申報書或人工填寫申報書申報者遞送處所:戶籍所在地或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以郵寄方式遞送申報書者,請以掛號直接郵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三)外僑納稅義務人利用媒體申報者遞送處所:居留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在地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臺北市、高雄市向總局服務科外僑股)。 二、結算申報應檢附之資料 (一)納稅義務人原則上可免檢附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惟如上述各項憑單所載所得人統一編(證)號與納稅義務人申報不同者,或應申報之所得資料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及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不一致者,仍應檢附供核。 (二)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必須檢具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及自行繳款資料,仍應併同申報書送(寄)各地區國稅局。網路申報者免填送申報書,但有應檢附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及自行繳款資料者,應於本年6月10日前送(寄)各地區國稅局。 三、納稅義務人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一)查詢期間:本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二)查詢方式 1.利用網際網路查詢 (1)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並安裝結算申報軟體。 (2)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可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 (請至網址/itax及w查詢參與金融憑證網路報稅機構名單)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3)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但已配賦統一證號者(除大陸、香港及澳門人士外),可以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使用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其本人之所得資料。 2.親自或委託他人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詢 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已配賦統一證號者可於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之辦公時間內,親自向上開單位申請查詢或委託他人代為查詢。 (1)親自查詢者: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供稽徵機關核驗,無國民身分證但已配賦統一證號者(包括大陸、香港、澳門及外僑人士),應提示內政部核發之居留證正本,並由稽徵機關列印載有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之申請書,經申請人簽章後查詢。 (2)委託他人代為查詢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如係大陸、香港、澳門及外僑人士則為居留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大陸、香港、澳門及外僑人士之居留證正本),供稽徵機關核驗,並由稽徵機關列印載有同前內容之申請書,經代理人簽章後查詢。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 (三)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之範圍及應注意事項 1.納稅義務人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但已配賦統一證號者,可查詢其本人之所得資料。 2.納稅義務人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可查詢其本人、配偶及未滿20歲子女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但已依規定申請將其本人與配偶之資料分開提供者、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於98年度結婚或離婚者或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持禁止相對人查閱所得來源相關資訊之保護令向稽徵機關申請執行者,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3.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規定於本年1月底前彙報稽徵機關之98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及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未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算之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僅提供業別屬一般經紀人(格式代號9A-76)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4.提供查詢扣除額資料範圍: (1)保險費 A.中央健康保險局提供之第1類及第6類被保險人全民健康保險費資料。 B.勞工保險局提供之勞工保險(含就業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費資料。 C.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提供之公教人員保險費資料。 D.全國29家保險公司提供之人身保險費資料。 (2)購屋借款利息 全國32家金融機構提供之個人以房屋為擔保之借款利息資料。 (3)教育學費 全國164所大專以上院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專校、五專前3年及軍警院校)提供之具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正式學籍之學費資料。 5.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依上開方式查詢所得資料,且透過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嗣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短漏報之扣免繳憑單所得,如係查詢時稽徵機關提供之扣免繳憑單等所得資料不齊全所導致者,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之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仍應依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6.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扣除額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仍需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始得列報扣除;如依查詢之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申報扣除,可免檢附其繳費單據,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檢附。 四、簡式申報書之適用對象 所得屬應開具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或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之薪資、利息、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分配之盈餘、取自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福利金、18萬元以下之稿費,且採標準扣除額、無投資抵減稅額、無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無取得借入有價證券所分配之股利、無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且無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 五、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 (一)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每人12萬3千元,其餘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每人8萬2千元。 (二)一般扣除額:分列舉扣除額及標準扣除額兩種,只能擇一填報減除,二者不得併用。 1.標準扣除額:單身者扣除7萬6千元,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15萬2千元。 2.列舉扣除額:下列各種費用有確實證明或收據,且不超過法定限額部分,可申報扣除。 (1)捐贈 A.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B.國防勞軍之捐贈、對政府之捐獻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3條規定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之贊助款,得全數列報,並無金額限制。 C.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能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依法核實減除;未能提示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 (2)保險費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軍公教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限額為2萬4千元。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沒有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 合於規定之醫藥及生育費,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外,均可扣除。 (4)災害損失 災害損失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外,得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文件,申報列舉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 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限額為30萬元,以一屋為限。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應以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後之餘額,在上開限額內申報減除。 (6)房屋租金支出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限額為12萬元。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者,不得扣除。 (7)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但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例如下列不予認定: A.未取得規定之受贈收據。 B.捐贈者未具有選舉權。 C.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超過10萬元。 D.捐贈之政治獻金經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E.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 F.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97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平均得票率未達2%(98年度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故以上次(97年度)選舉得票率為準,其中平均得票率達2%者為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新黨、臺灣團結聯盟及無黨團結聯盟)。 (8)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競選經費 公職人員候選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之競選經費,於規定最高金額內減除政治獻金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規定政府補貼競選經費後之餘額,得於投票日年度列報扣除。 (9) 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捐贈 個人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法96年12月18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款,扣除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除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得減除特別扣除額。 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有薪資所得者每人可扣除10萬4千元,薪資所得未達10萬4千元者,就其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2.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之財產交易損失,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98年度轉讓、贈與、作為遺產分配、放棄緩課或送存集中保管之營利所得,全年合計不超過27萬元者,可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扣除27萬元為限。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10萬4千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人每年最多扣除2萬5千元。但空中大學、空中專校、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除外。 六、結算申報稅額計算方式 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得就「納稅義務人及配偶之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薪資所得分開計稅」或「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稅」等3種方式分別試算,選擇最有利之稅額計算方式。惟夫妻雙方之所得仍應合併申報,如分別填報於兩張申報書辦理申報,即構成分開申報之違章行為。 七、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注意事項 (一)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額詳細填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所得,而依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二)98年度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8312比1。 八、房屋及土地租金標準、費用標準及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一)房屋(含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1.臺北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 A.一樓面臨馬路,依房屋評定現值之52%計算。 B.一樓面臨巷道,依房屋評定現值之30%計算。 C.其餘,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8%計算。 2.高雄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依「高雄市區房屋租賃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3.準用直轄市之縣(即臺北縣)部分: (1)住家用: A.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計算。 B.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經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以核定。 4.其他縣(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經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以核定。 (二)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依土地申報地價之5%計算。 (三)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1.固定資產: 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43%;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43%。 2.農地: 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36%;不負擔水費者減除3%。 3.林地: 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35%;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四)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如下: 1.直轄市部分: (1)臺北市:按房屋評定現值之29%計算。 (2)高雄市:按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2.準用直轄市之縣(即臺北縣)部分: (1)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6%計算。 (2)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3.其他縣(市)部分: (1)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2)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3)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九、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一)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 1.綜合所得淨額 2.特定保險給付 指保險期間始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且其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契約,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其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超過3,000萬元者,以扣除3,00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3,000萬元。 3.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包括(1)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即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以外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之交易所得。(2)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4.申報綜合所得稅扣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5.員工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取得新發行記名股票(員工分紅配股),可處分日次日時價超過面額之差額部分。 (1)所稱可處分日,於股票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指股票撥入集保帳戶之日;非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指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所定可領取股票之首日。 (2)所稱時價,屬於上市或上櫃股票者,依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收盤價估定,股票可處分日次日無交易價格者,以可處分日次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之日,該日收盤價估定;屬於興櫃股票者,依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成交均價估定,股票可處分日次日無交易價格者,以可處分日次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之日,該日成交均價估定。前述以外之股票,依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估定;其無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按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公司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估定。 (二)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免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1.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沒有綜合所得淨額以外之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者。 2.雖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申報戶之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 3.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三)不符合上述條件之申報戶,應依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 (四)基本稅額之計算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00萬元)× 20% (五)一般所得稅額之計算 一般所得稅額=當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 (六)應繳納基本稅額之計算 1.基本稅額應先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以決定應否繳納基本稅額。 2.如果一般所得稅額大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 3.如果一般所得稅額小於基本稅額,除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外,另應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且該差額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 (七)罰則 短漏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稅額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1.已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但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2.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規定補徵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十、電子申報 (一)網路申報 1.申報作業範圍 適用於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大陸、香港及澳門人士除外)之納稅義務人。但不包括年度中死亡、離境及逾期申報者。 2.申報程序 (1)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可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利用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並下載98年度之扣免繳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後,辦理申報。如未取得規定之電子憑證者,可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97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逐筆鍵入所得資料,或利用向國稅局查詢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檔案匯入電子申報軟體辦理申報。 (2)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但已配賦統一證號之外僑: 可以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利用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並下載98年度之扣免繳所得資料後辦理申報。如未取得規定之電子憑證者,可輸入申報年度1月31日居留證上所載之「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為通行碼,逐筆鍵入所得資料,或利用向國稅局查詢之所得資料檔案匯入電子申報軟體辦理申報。 (3)納稅義務人可至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結算申報軟體辦理申報。 (二)二維條碼申報 1.申報作業範圍 適用於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納稅義務人。但不包括年度中死亡、離境及逾期申報者。 2.申報程序 (1)納稅義務人可至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結算申報軟體,或向各地區國稅局及其他提供光碟片之單位索取結算申報軟體。 (2)納稅義務人無須申請身分認證,只要透過結算申報軟體,並逐筆鍵入所得資料,即可選擇最有利之稅額計算方式,正確計算應納稅額並列印申報書。 (三)媒體申報 1.申報作業範圍 適用於已配賦統一證號之納稅義務人(大陸人士除外)。 2.申報程序 (1)納稅義務人可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索取相關軟體光碟片。軟體安裝後,可利用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檔案匯入媒體申報軟體或逐筆鍵入所得資料後辦理申報。 (2)完成申報後,須列印結算申報書併同系統產出之媒體申報檔案,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申報。 十一、執行業務(其他)所得收支報告表採網路申報說明 (一)申報程序 1.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需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密碼申請」,輸入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請。 2.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當年度執行業務(其他)所得電子申報軟體,軟體安裝後,可逐筆建立執行業務(其他)所得損益計算表、收入明細表、財產目錄及薪資調查表等資料,或匯入符合規定格式之媒體檔案,並利用通行碼透過網路傳輸資料辦理申報,媒體檔案格式請至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網站(.tw)下載使用。 (二)完成申報後,應於本年6月10日前將聯合執業合約書、扣免繳憑單申報書等附件,併同綜合所得稅申報相關證明文件、單據及自行繳款資料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十二、繳稅方式 (一)現金繳稅 1.臨櫃繳稅:可於電子結算申報系統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點選「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或填寫空白繳款書,以現金或支票至各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稅。完納稅捐後,應檢送(附)繳款書證明聯予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2.便利商店繳稅:自繳稅額在2萬元以下案件,得於電子結算申報系統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tw點選「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以現金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完納稅捐後,應檢送(附)繳款書證明聯予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二)信用卡繳稅:限使用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持有已參加信用卡繳稅之發卡機構所核發之信用卡進行繳稅(每一申報戶以一張信用卡為限)。以網路申報者,直接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系統進行繳稅;以人工填寫申報書或二維條碼申報者,可透過電話語音(4121111或4126666,電話號碼6碼地區者為411111或416666,服務代碼166#)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w)取得授權號碼,並填入申報書或輸入申報軟體進行繳稅。至於是否需支付發卡機構服務費,請先洽各發卡機構。 (三)轉帳繳稅 1. 繳稅取款委託書:可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稅。以網路申報者,限輸入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存款帳號;以人工填寫申報書或二維條碼申報者,限填(輸)入該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其中一人之存款帳號,並加蓋存款戶印鑑章。 2.自動櫃員機繳稅:可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核發之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籤之自動櫃員機繳納稅款,完納稅捐後,應檢送(附)繳款書證明聯予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3.晶片金融卡繳稅:可利用本人或他人持有已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或郵局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系統或網路繳稅服務網站()即時扣款轉帳繳稅。查詢參與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請至上開網站點選「上線銀行」查詢。 (四)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方式繳納稅款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99年6月2日。99年6月1日及6月2日繳納者,屬逾期繳納案件,惟不加徵滯納金。 肆、分期繳納說明 一、申請條件 (一)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於98年6月1日至99年5月31日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分期繳納: 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2.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4.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5.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6.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於98年6月1日至99年5月31日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 2.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二、申請期限及方式 (一)納稅義務人應於99年5月1日至5月31日規定繳納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敘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向管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以1次為限。 (二)線上申辦:個人可使用自然人憑證,營利事業可使用工商憑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 (三)非線上申辦:納稅義務人可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下載分期繳納申請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索取,於填妥後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納稅義務人戶籍所在地、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如有疑問請撥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向各地區國稅局查詢。 (四)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案件,僅可採現金或支票於規定分期繳納期間內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不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便利商店等繳稅方式。 三、分期之期數 分期繳納之期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每期以1個月計算: (一)稅款未滿新臺幣(下同)20萬元,得分2至6期。 (二)稅款在2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得分2至12期。 (三)稅款在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得分2至24期。 (四)稅款在500萬元以上,得分2至36期。 四、利息之計算方式 經核准分期繳納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原訂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伍、稅務服務電話及網址 一、對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各地區國稅局服務電話或至其網站查詢(各地區國稅局電話及網址詳如附表)。 二、納稅義務人使用網路申報或二維條碼申報,對於申報軟體如有任何疑問,除可撥各地區國稅局之服務電話或至其網站查詢外,亦可撥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188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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