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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国家税务局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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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秦国税发〔2009〕195号 秦皇岛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稽查工作流程与规范》的通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工作流程与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工作中有何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部分 稽查四环节工作流程 组卷 归档 人工及微机选案 稽 查 选 案 回 访 举 报 人 专项检查 制作执行报告 群众举报 各部门转办等 税款罚款入库 下达检查通知 实 施 稽 查 实地或调帐检查 强制执行 制作 稽查 报告 稽 查 审 理 兑现举报奖金 文书 送达 达到重大案件审理标准移交国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 制 作 处 罚 告 知 书 制作处理及处罚决定书 根据检查结果填制稽查资料移交清单,达到立案标准的签批立案审批表 稽查 执行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按照实际工作分为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四个环节。 一、稽查选案 税务稽查选案亦称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是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方法和要求,对纳税人各项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分析、筛选,最终为税务稽查的实施确定具体检查对象的过程。 涉税案件主要来源于检举、上级交办、各级转办、征管移办、协查拓展、检查拓展、情报交换和采集的综合信息。 举 报 案 源 交办案源 转办案源 协查案源 拓展案源 移交案源 情报交换 税 务 稽 查 案 源 受 理 税 务 稽 查 案 源 筛选确定 税 务 稽 查 任务下达 案件 转办 局长 审批 其他案源 一 般 案 源 稽查、审 理等反馈 举 报 人 有 关 部 门 上 级 机 关 反馈 专项检查 日常稽查查 税务稽查案源 1.1涉及岗位 稽查局局长岗,稽查案源管理岗,科长岗 1.2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 1.“稽查案源管理岗”根据工作安排制定阶段性税务检查计划,制定税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负责税源管理部门转稽查、日常选案、举报案件受理、协查转稽查、税收专项检查等案源信息的登记管理;根据审批意见向“稽查实施管理岗”下达检查计划,以及按程序对检查计划进行调整。 “科长岗”对“稽查案源管理岗”登记的案源拟定分配科室计划、提请局长审批并按照局长审批意见进行案源处理。 “稽查局局长岗”对案源进行审批。 2.确定稽查对象的方法: (1)根据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确定; (2)根据有关资料通过人工分析确定; (3)根据国税机关内部的税政、征管、退税、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纳税评估环节移交案源信息确定; (4)根据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发票协查转稽查等案源信息确定; (5)根据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检查确定; (6)根据其他情况确定。 3.“稽查案源管理岗”负责对外部转入案源信息的登记管理,应按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交送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审批表》和《税务违法举报案件交办通知书》,“协查管理岗”交送的协查转稽查案件的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评估环节转稽查案件的《纳税评估转办单》等资料登记待查案源。 4.稽查对象经初步判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稽查案源管理岗”应填制《立案审批表》,报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予以登记立案: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2)未具有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10000元以上的; (3)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4)国税机关认为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 5.“稽查案源管理岗”将所确定的待查案源,报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建立案源信息库,制作《稽查任务通知书》、《待稽查纳税人清册》,送交检查科,并由检查部门-“科长岗”在CTAIS系统中确认接收。已在稽查选案环节立案案件,应同时将稽查局局长审批后的《立案审批表》交检查部门。对受理的不属于稽查局处理的案件,填制《转办单》报稽查局局长审批后,转有关部门处理。 6.“稽查实施管理岗”需要更改检查计划的,填制《撤消(缓办)案件报告表》,报稽查局局长审批。稽查局局长收到后应对调整检查计划的理由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在《撤消(缓办)案件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并交“稽查案源管理岗”办理。“稽查案源管理岗”接到稽查局局长审批的《撤消(缓办)案件报告表》后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稽查实施管理岗”。 由税政、征管、退税、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和纳税评估环节转入稽查环节的案件,如按期不能结案或需要撤消、变更的,在按程序提请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报国税局主管局长审批,并报“协调联动机制”领导小组。 7.“稽查案源管理岗”接到稽查局局长审批的《撤消(缓办)案件报告表》后,应按审批意见进行处理并及时归档: (1)批准重新更改案件任务内容的,应在接到审批材料和有关资料后,及时更改任务内容并重新下达,交“稽查实施管理岗”签字确认接收; (2)批准撤销案件的,应在接到审批材料和有关资料后,予以撤案; (3)批准清理案件的,应在接到审批材料和有关资料后,对原下达的案源进行清理; (4)批准暂存案件的,应在接到审批材料和有关资料后,作暂存待查处理; (5)批准并案处理案件的,应在接到审批材料和有关资料后,作并案处理。 8.“稽查案源管理岗”对案件查处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每月5号前制作“检查计划完成情况表”向稽查局局长反馈上月检查计划完成情况。 1.3质量标准 按年制定税收检查计划,按月制定日常检查实施计划。编制月度检查计划实施方案,应在月末终了5日内确定次月检查对象,并报稽查局局长审批。确定检查对象时必须严格控制次数,对同一纳税人的检查每年最多进行1次,但对举报、协查、上级批办的事项,不受检查次数限制。每月统计分析检查计划的完成情况,并将相关报表资料报稽查局局长。 1.4政策依据 1.《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2.《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 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实施办法》 1.5表证单书 1.《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审批表》 2.《税务违法举报案件交办通知书》 3.《纳税评估转办单》 4.《稽查任务通知书》 5.《待稽查纳税人清册》 6.《转办单》 7.《撤消(缓办)案件报告表》 8.《立案审批表》 二、稽查实施 稽查实施(通常称为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税务稽查对象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过程。 税务稽查 任务下 达 拟定方 案实施稽查 经 查 未 发现问题 稽 查立案审批 税 务稽查取证 制 作稽查报告 移 交审理定案 调取证据 稽查询问 证人证言 稽查局 长审批 税案协查 经查发现问题 达到立案标准 未达立案标准 2.1涉及岗位 稽查局局长岗,“稽查实施管理岗”,“科长岗” 2.2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 “稽查实施管理岗”:根据“稽查案源管理岗”确定的检查计划,实施专项检查、专案检查、日常检查;检查结束后,及时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连同其它案卷资料向 “稽查审理管理岗”提交审理;按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科长岗”:对“稽查案源管理岗”下达的检查任务从CTAIS中进行登记处理并分配2名以上的检查人员开始检查;对“稽查实施管理岗”制作的稽查文书进行部门审批,并根据情况提请局长审批; “稽查局局长岗”:对“科长岗”提请的稽查文书进行审批。 2.2.1专项检查 1.“稽查案源管理岗”根据上级布置的税收专项检查方案,以及本级制定的税收专项检查计划,向“科长岗”送达税收专项检查案源,确定专项检查对象。 2.“科长岗”根据检查任务,确定由两人(含两人)以上的稽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实施检查。 “稽查实施管理岗”根据“稽查案源管理岗”转交的专项检查案源,参照“稽查案源管理岗”制定的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和《稽查任务通知书》、《待稽查纳税人清册》,做好案头审计,拟定具体的检查方法,检查结束后填报专项检查报表,制作税收专项分析报告,报稽查局局长审定。  “稽查实施管理岗”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于知晓之日向稽查局局长申请自行回避: ①夫妻关系;    ②直系血亲关系    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④近姻亲关系; ⑤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关系。 对纳税人认为应当回避的,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本级税务局局长审定。 3.查前准备 (1)案头准备。“稽查实施管理岗”实施检查前,应调阅纳税人纳税档案,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及特点,分析行业企业特点,检查要点,掌握《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处理方法,熟悉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 (2)检查方案。“稽查实施管理岗”应根据案头审计结果,根据税收专项检查行业的特点和检查任务要求,合理确定有效的检查方式,并拟定具体的检查程序和检查提纲。 4.检查实施 (1)“稽查实施管理岗”在实施检查前,应当依照程序向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出示税务检查证,并要求纳税人或有签收资格的人员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签字确认。 “稽查实施管理岗”检查金融、军队、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和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应当填写《税务检查专用证明》,与税务检查证配套使用,其中检查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应当使用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2)有下列情况不必事先通知: ①被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②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③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 (3)询问调查。“稽查实施管理岗”在案件调查中,有权依法询问当事人、见证人或其他有关知情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询问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同时参加。检查人员询问前,应向被询问人发出《询问通知书》,并由专人记录、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询问结束,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当事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者押印;被询问人拒绝的,应当注明;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者押印。询问人、记录人要在《询问(调查)笔录》上签署日期并签名,不得相互代签名。 (4)实地检查。“稽查实施管理岗”在实施检查中,可依法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可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可查询纳税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或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查询纳税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时,“稽查实施管理岗”应事先填制《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由稽查局局长审核,报国税局局长签字批准后,制作《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盖国家税务局印章,由稽查局出具的盖稽查局印章,查询时要同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时,“稽查实施管理岗”应事先填制《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由稽查局局长审核,报国税局局长签字批准后,制作《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盖国家税务局印章,由稽查局出具的盖稽查局印章,查询时要同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5)调账检查。“稽查实施管理岗”在检查过程中,需要调取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事先填制《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由稽查局局长审核,报国税局局长签字批准后,制作《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和《调取账簿资料清单》,由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盖国家税务局印章,由稽查局出具的盖稽查局印章;调取当年账簿资料的,必须由国税局局长批准。 调取以前会计年度账簿资料的,必须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当年账簿资料的,应在30日内归还,且办好归还手续。《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和《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配合使用,不得用清单代替通知书;在调取、退还账簿资料时,“稽查实施管理岗”核实清单所列资料与实际是否相符,并签字;退还时,纳税人要签字和盖章,并注明退还账簿资料与调取资料一致;在调取账簿、资料时,如果清单中的内容有修改的,应由“稽查实施管理岗”和被检查对象双方在修改处签字或者盖章。 (6)异地协查。检查过程中,需要管辖区外税务机关协助调查的,应填制《委托发起协查申请表》和有关资料一同报送“协查管理岗”,向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并要求函复有关内容。需委托异地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废旧物资发票,通过金税工程协查系统传递。 (7)账外调查。根据案件涉及异地单位或个人情况,需要派员跨管辖区域进行异地实地调查的,应将异地调查企业名单和调查事项报送“协查管理岗”,事先与拥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以便取得其支持和配合。 (8)证据提取。“稽查实施管理岗”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向被查验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 “稽查实施管理岗”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必要时可用视听工具制作形成的视听材料,作为证明税务违法事实的依据;需要让纳税人用书面形式提供情况的,可由其直接书写《当事人自述材料》;需要对关键证据进行专门技术鉴定的,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必须有当事人或现场见证人的签名。  (9)“稽查实施管理岗”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稽查实施管理岗”制作《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冻结存款通知书》。 “稽查实施管理岗”在制作《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冻结存款通知书》、《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前,应先填制《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由稽查局局长审核,报国税局局长签字批准,由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盖国家税务局印章,由稽查局出具的盖稽查局印章。 (10)稽查局在解除冻结存款、查封、扣押措施时,“稽查实施管理岗”要制作《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解除冻解存款通知书》,由稽查局局长审核,报国税局局长批准后,解除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通知纳税人持《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或者《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办理解除查封(扣押)手续;需解除冻结存款的,应当填写《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解除暂停支付措施。 (11)“稽查实施管理岗”在实施检查中应认真填写《税务稽查底稿》,并将《税务稽查底稿》交由纳税人有关负责人逐项核对,证明无误后签字并盖章。 (12)检查结束后,“稽查实施管理岗”应整理案件资料,收集相关证据,计算补退税款,分析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案件的来源;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主要违法事实及其手段;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违法性质;纳税人的态度;处理意见和依据;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稽查人员的签字和报告时间。 根据案件查处所发现的问题,按照协调联动机制要求,“稽查实施管理岗”还应在《税务稽查报告》内提出加强和改进税收征管和责任追究的建议。 (13)“稽查实施管理岗”在税务检查中经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当立案查处,填制《立案审批表》报稽查局局长批准: ①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②未具有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10000元以上的; ③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④国税机关认为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 未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稽查实施管理岗”可依照简易程序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 5.检查资料传递 (1)对未立案案件,由“稽查实施管理岗”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报稽查局局长审批后,连同有关检查资料,交“稽查执行管理岗”执行。 (2)立案案件,“稽查实施管理岗”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连同《税务稽查底稿》及其他证据、稽查文书,提交“稽查审理管理岗”审理。 (3)专项检查工作完成后,“稽查实施管理岗”根据检查发现问题,填报专项检查报表、编写专项检查总结,在《税务稽查报告》内分别提出加强和改进税收征管和责任追究的建议,编写典型案例,报稽查局局长审核后,转“稽查综合管理岗”,由“稽查综合管理岗”负责改进税收征管和责任追究建议的反馈和典型案例的对外发布工作。 2.2.2专案检查 1.“稽查案源管理岗”根据国税机关内部的税政、征管、退税、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纳税评估环节移交、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及发票协查转稽查等信息确定的案源,确定“稽查实施管理岗”的专案检查对象。 2.“科长岗”根据检查任务,确定由两人(含两人)以上的稽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实施检查。 “稽查实施管理岗”根据“稽查案源管理岗”转交的专案案源,参照“稽查案源管理岗”提交的案源信息材料、举报材料、评估资料数据、《稽查任务通知书》及《待稽查纳税人清册》,做好案头审计,拟定具体的检查方法,报稽查局局长审定。  “稽查实施管理岗”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于知晓之日向稽查局局长申请自行回避: ①夫妻关系;    ②直系血亲关系    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④近姻亲关系; ⑤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关系。 对纳税人认为应当回避的,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国税局局长审定。 3.查前准备 (1)案头审计。“稽查实施管理岗”实施检查前,应调阅纳税人纳税档案,分析“稽查案源管理岗”转交的相关材料,掌握《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处理方法,熟悉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 (2)检查方案。“稽查实施管理岗”应根据案头审计结果,针对被查企业特点,合理确定有效的检查方式,并拟定具体的检查程序和检查提纲。 4.检查实施 (同专项检查内容) 5.检查资料传递 (1)对未立案案件,由“稽查实施管理岗”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报稽查局局长审批后,连同有关检查资料,交“稽查执行管理岗”执行。 (2)立案案件,“稽查实施管理岗”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连同《税务稽查底稿》及其他证据、稽查文书,提交“稽查审理管理岗”审理,举报案件应同时将检查进展情况向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反馈。 (3)专案检查工作完成后,“稽查实施管理岗”根据检查发现问题,在《税务稽查报告》内提出加强和改进税收征管和责任追究的建议,编写典型案例,报稽查局局长审核后,转“稽查综合管理岗”,由“稽查综合管理岗”负责改进税收征管和责任追究建议的反馈和典型案例的对外发布工作。 2.2.3日常检查 1.“稽查案源管理岗”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根据有关资料通过人工分析确定日常检查对象,移交“稽查实施管理岗” 2.“科长岗”根据检查任务,确定由两人(含两人)以上的稽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实施检查。 “稽查实施管理岗”根据“稽查案源管理岗”转交的案源信息、选案标准、疑点环节、《稽查任务通知书》和《待稽查纳税人清册》,做好案头审计,拟定具体的检查方法,报稽查局局长审定。  “稽查实施管理岗”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于知晓之日向稽查局局长申请自行回避: ①夫妻关系;    ②直系血亲关系    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④近姻亲关系; ⑤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关系。 对纳税人认为应当回避的,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本级税务局局长审定。 3.查前准备 (1)案头审计。“稽查实施管理岗”实施检查前,应根据“稽查案源管理岗”确定案源的依据、参考数据和指标体系,调阅纳税人纳税档案,掌握《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处理方法,熟悉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 (2)检查方案。“稽查实施管理岗”应根据案头审计结果,根据被查企业特点、问题难点,合理确定有效的稽查方式,并拟定具体的检查程序和检查提纲。 4.检查实施 (同专项检查内容) 5.检查资料传递 (1)对未立案案件,由“稽查实施管理岗”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报稽查局局长审批后,连同有关检查资料,交“稽查执行管理岗”执行。 (2)立案案件,“稽查实施管理岗”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连同《税务稽查底稿》、证据材料及已制作的全部稽查文书,提交“稽查审理管理岗”审理。 (3)日常检查工作完成后,“稽查实施管理岗”根据检查发现问题,在《税务稽查报告》内提出加强和改进税收征管和责任追究的建议,编写典型案例,报稽查局局长审核后,转“稽查综合管理岗”,由“稽查综合管理岗”负责改进税收征管和责任追究建议的反馈和典型案例的外发布工作。 2.3稽查实施的质量标准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专案检查、日常检查,查处和遏制税收违法行为,发现和总结税收违法行为发展趋势、特点和规律,提出针对性稽查建议,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做到检查程序合法,检查措施得当,证据资料齐全,稽查文书使用准确,处理处罚建议适当。 2.4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7.《刑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0.《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5表证单书 1.《税务检查通知书》 2.《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3.《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4.《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5.《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6.《税务稽查底稿》 7.《询问通知书》 8.《询问(调查)笔录》 9.《当事人自述材料》 10.《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11.《发票换票证》 12.《调验空白发票收据》 13.《发票核查单》 14.《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15.《立案审批表》 16.《证据复制单》  17.《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18.《冻结存款通知书》 19.《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扣押/查封适用) 20.《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21.《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22.《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扣押/查封适用) 23.《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24.《税务稽查报告》 25.《查补、退税款计算单》 26.《税务稽查结论》 27.《税务处理决定书》 28.《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29.《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30.《陈述申辩笔录》 31.《税务稽查实施台账》 三、稽查审理 稽查审理是指税务机关的专门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稽查终结的涉税案件依法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 审理受理落实任务 退查补证 调整定案 制作审理报告 税务行政处罚告知 移送税务稽查执行 局长 审批 稽查审理实施 补充稽查 同意定案 税务行政 处罚听证 制作税务决定文书 局长 审批 归档 信息 反馈 3.1涉及部门和岗位 稽查局局长,“稽查审理管理岗”,“科长岗”,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国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 3.2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 “稽查审理管理岗”:负责对“稽查实施管理岗”提交的案件资料进行审查登记;制作相关审理文书交“稽查执行管理岗”执行;负责案件归档 “科长岗”:组织稽查职权范围内税务案件的听证;对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进行审核;对审理文书进行部门审批;组织案件的复查工作;协助稽查案件税务行政赔偿和税务行政应诉。 稽查局局长:对“科长岗“提请的审理文书进行审批。 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对稽查局案件进行审理,达到标准的应提请国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国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对达到重大案件标准的案件进行审理,并出具审理意见书。 3.2.1 案件初审  1.对已立案的案件,“稽查审理管理岗”应对“稽查实施管理岗”提交的案卷材料进行签收登记。“稽查审理管理岗”认为“稽查实施管理岗”提交的案卷材料缺少重要内容、稽查文书或稽查文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予签收,当场退卷。  2.“稽查审理管理岗”应对《税务稽查报告》及其他税务案件证据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如下内容进行确认: (1) 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2)检查人员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3) 检查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 检查人员提出的处理建议是否得当。 3.“稽查审理管理岗”接到“稽查实施管理岗”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在十日内审理完毕。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1)检查人员补充检查的时间; (2) 组织听证的时间;  (3) 就有关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的时间; (4)重大案件报经上级机关审理定案的时间。 4.经过审理认为“稽查实施管理岗”提交的案件材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手续不全或程序不合法的,“稽查审理管理岗”应填制《补充稽查通知书》,要求“稽查实施管理岗”作补充调查,并限期提交补充调查资料。 根据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未按要求完成案件检查工作的,或者出现案件检查不合法、不公正现象的,“稽查审理管理岗”应将案卷退回“稽查实施管理岗”重新进行检查。 5.“稽查审理管理岗”经过对案件的审理,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对属于本部门审理的案件,“稽查审理管理岗”要在10日内审理完毕,并制作《审理报告》。  (2)对于达到重大案件审理标准的大要案件和疑难案件,经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后,提出初审意见,由“稽查审理管理岗”填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提交稽查局局长审批后,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并提交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  6.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应作为重大案件提交各级国家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审理: (1)市稽查局查办案件,涉案税额在50万元以上;县区稽查局查办案件,涉案税额在5万元以上; (2)涉嫌刑事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查办的案件; (3)案情重大或案情复杂,稽查局确认需要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3.2.2税务行政处罚  1.经过审理,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稽查审理管理岗”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转“稽查执行管理岗”送达纳税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纳税人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有陈述、申辩意见的,“稽查审理管理岗”应当充分听取,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或者受理纳税人书写的税务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材料。当事人无异议的,也要在《陈述申辩笔录》中注明“无陈述申辩意见”。 如果处罚事项的数额达到听证标准,且当事人按期提出听证要求的,则转入听证程序。 2.对适用听证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纳税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将书面的《听证申请书》在法定期限内交稽查局或国税局法规部门。按照《重大案件审理办法》的规定的限额,由稽查局审理案件的听证工作由稽查局负责,国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听证工作由国税局法规部门负责,如纳税人将《听证申请书》交稽查局的,稽查局应按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法规部门。 听证的受理及相关材料的交接等具体事宜,由“稽查审理管理岗”负责办理。  3. 对纳税人要求听证,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按照审理权限由国家税务局法规部门或稽查局“稽查审理管理岗”以本单位名义填制《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送达纳税人,并按时组织听证。 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按照审理权限由国家税务局法规部门或稽查局“稽查审理管理岗”填制《不予听证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组织听证的其他具体事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4.对纳税人在陈述、申辩或听证过程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稽查审理管理岗”应当进行复核,其理由充分、事实清楚、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3.2.3稽查处理决定  1.“稽查审理管理岗”根据审理情况制作《审理报告》和《审理记录》。审理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基本案情;  (2)检查部门认定的事实、依据和处理建议;  (3)审理部门(岗位)认定的事实、依据和处理意见; (4)其他。  2. “稽查审理管理岗”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需要补税和加收滞纳金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报稽查局局长审批后送“稽查执行管理岗”执行。 (2)对依法需要补税、加收滞纳金以及税务行政处罚或者依法仅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经审理后,分别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报稽查局局长审批。 3.《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包括: (1)被处理对象名称; (2)查结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期间; (3)处理依据; (4)处理决定; (5)做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6)做出处理决定日期; (7)该处理决定文号; (8)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途径。 《税务处理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做出决定的日期和印章;  (7)如果有附件,应当载明附件名称及数量。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3.2.4 涉税案件移送  1.符合以下条件的税收违法案件,应按程序移送公安机关: (1)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以暴力、威胁办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3)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4)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6)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 (7)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五十份以上的;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 (8)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2.对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稽查审理管理岗”应按照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填制《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税收案件移送资料清单》,连同相关案卷报稽查局局长审核后,将情况上报国税局局长批准。国税局局长应在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稽查审理管理岗”应当在《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税务违法案件移送资料清单》上加盖本级国家税务局公章,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3.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1)《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税务稽查案卷; (6)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4.将涉税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其反馈的《涉税案件移送审查通知书》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查询反馈意见。 5.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国家税务局名义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3.2.5审理终结案件的处理  1.稽查局自行组织审理案件,“稽查审理管理岗”应将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的《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及时移送“稽查执行管理岗”签收执行。同时“稽查审理管理岗”应根据案卷受理情况、审理情况以及审理结果等及时登记《税务稽查审理台账》,反映案件审理状态。 2. 提交国税局重大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委员会的审理结论,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报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审批后,以审理委员会所属国家税务局名义制作《税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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