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司法公正论文
篇一: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_论司法公正》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方式改革和开放
法学专业毕业
论司法公正
姓 名:
学 校:
学 号:
指导老师:
定稿日期:
中文摘要
司法公正与维护社会稳定不断是最为普遍关注的一项课题,专家学者都从不同角度进展广泛、深化的讨论和研究。司法公正本身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详细地说一是指司 法机关对诉讼当事人作出的裁决或处理结果是公正的,二是指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 说是公正的,或者说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所遭到的对待是公正的。从司法公正的含义 、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的关系以及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切入,以司法公正作为执政的一个重要环节和根底,作为社会开展的前题和途径,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和最后的“ 关卡”为视角,对如何通过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进展了深化的探究。
关键词:司法公正;社会稳定;研究
I
Abstract
Researches have been done on judicial justice and the preservation of social stability from different perspectives. Judicial justice has twosenses. O ne refers to that the judgment or resolution made on the litigants is just, whil e the other means that
the prosecution process is just to the parties concerned, or that the participants of prosecution are fairly treated in the prosecution p rocess.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approaches to social stability via judicial just ice. It starts with the definition of judicial justi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judicial justice and social stability and the way to realize judicial justice. It maintains that judicial justice is an integral part of governance, a premise to social development, and an important means or even the last “checkpoint” fo r the preservation of social stability. Key words: judicial justice; social stability; study
II
目 录
中文摘要·······························································I ABSTRACT······························································II
一 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根底····························II (一) 法律的标准依附法律的判决······································II (二) 树立维护司法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1 (三) 树立维护司法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2
二司法公正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2 (一) 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的前提···································2 (二) 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的保障···································3
三 司法不公的主要缘故··········································4 (一) 外部的干涉引起的司法不公··································4 (二) 传统的司法理念引起的司法不公······························4 (三) 司法体制引起的不公········································4 (四) 司法人员的素养引起司法的不公······························4 (五) 司法人员是徇私作弊现象····································4
四 保证司法公正考虑·············································4 (一) 阻碍司法公正最常见的要素··································4 1 从制度建立上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5 2 上级司法机关在恪守法律的前提下发挥更大的指导作用···········5 (二) 司法工作者是司法公正中最重要的一个要素····················5
五司法公正的意义作用和阻碍力·····························5 (一) 司法公正不受外部阻碍·······································5 (二) 依法治国是实现社会稳定的保证······························5 结论·····································································6 参考文献······························································7 1
论司法公正
一 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根底
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根底,也是实现司法为民的前提保证。司法公正能够真正给予民众实在的平安感,从而使得全社会的公正观念亦得以构成和强化。同时,司法公正真正能够维护民众对公共权力机构的信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能通过司法得到有效救济。而司法为民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人民法院的详细落实。因而,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前者是要求,后者是目的,它们之间互相依存、互相促进,从而实现其司法公正,落实其司法为民。
(一) 法律的标准依附法律的判决
关怀司法公正,评价司法公正与否,是任何文明社会公民的正当权利。公民能够对法院、法官的任何裁判发表本人的意见和看法,这是公民权利对司法权力的一种制约。而在现实社会的审讯中,衡量司法公正的标准是什么?人们又是如何评价司法公正呢?
法律标准是指人民法院的裁判,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违法的裁判一定是司法不公正的裁判。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以裁判适用的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类标准,自然派生出的实体法律标准与程序法律标准时两个既互相依存,又彼此可分,具有各自独立推断价值尺度的标准。适用实体法律是否公正,必须只能按照裁判结果做出推断。人民法院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幅度内作出的裁判,也确实是公正的。适用程序法律是否公正,那么只能以适用程序法是否严格和正当作为标准,按照案件审理的过程和方式做出推断。只要没有违犯程序法,而且程序合法,确实是司法公正。
(二) 树立维护司法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开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关怀司法公正,评价司法公正与否,是任何文明社会公民的正当权利。这是对司法权利的一种制约。然而近年来,为司法的程序外监视不断晋级。程序外的监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一些司法不公现象。但是,由于程序外的监视大多是从一般的生活逻辑出发,主要关注的是实体结果的符合正当,而司法的过程却是严谨的和理性的,更注重的是审讯过程的符合正当性,这就使得司法人员与其他社会主体在法律思维方式上产生了差异,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监视司法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和对立,损害了司法权威。因而,追求和维护司法公正,在任何国家,不可能也不应当仅仅是司法机关、法院和法官们本人的事情,维护司法公正应当成为全社会公民共同的任务。它不仅需要法院本身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不仅需要培养并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治认识,更需要维护司法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
1、关于法官而言,职业道德比理念更重要。目前,法官的首要素养要求是道德素养的提高,其次才是技术层面的征询题。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官司法理念的最本质要求,公正才能对良心精心守护,由此,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官。黄松有说过:“判决是通过法官道德过滤过的法律。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恪守司法公正,不能背离公正这一主题。
2、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是现代宪政的重要内容,提示了现代法治的一
1
篇二:论文:法律信仰与司法公正
论法律信仰与司法公正
每个民族都有本人独特的文化背景和文化气氛,在中国,有一张网紧紧覆盖在是中国人民的心底,那便是:中国庞大的“人情网”。自古以来,中国人就从没有冲出这张宏大的网,这涉及到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各个领域,这也是中国人民永远无法摆脱掉的精神底蕴,也是文化底蕴。 中国一向是道德约束的国体,而改革开放和西方文化的界入,冲散了中国亘古的道德根基,有许多人背离了道德,好似谁都能说出----“黑猫白猫抓住老鼠都是好猫!”不管是政府官员仍然三陪小姐------ 道德信仰的瓦解,使整个中国的传统秩序乱七八糟,而一个民族信仰的建立或制造或改造,不是一个短时期开展的过程,那必定是迂回曲折的。中华民族目前正处于一种整体的信仰危机,没有那个值得的信仰能够使当今所有的中国人服气,思想的混乱和文学的止步不前造成了大多数中国人没有了统一的信仰。而中国又不像西方那样的开展历程,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就如“美国还没有中国养鸡的时间才-----中国人的行为,在古代主要用道德来管制,也就相当因而自我约束行为;而如今,却要用“法”来约束人的行为。我称之为人类的倒退,这也是中国的悲伤,我把这些归结为从人性到非人性,从理性到狂乱----- 中国人的思想如何样才能抬头? 中国人的文化信仰如何样才能冲破囹圄? 这是中国统一为法治国家的唯一值得考虑的难题! 人民的法律认识的浅薄,政府官员法制精神的欠缺,是造成中国法制中的腐败和司法过程的专制的主要要素,而围绕着这一征询题的关键是,没有统一的
思想和能够自由创新的文化。 我不管法律信仰和司法工,也许是由于我明白得太少、太浅薄,也许是由于那根本没有值得讨论其深奥性的必要,那确实是一个不有用或架空的幌子而已。 我崇尚的是日益萎缩的道德,那才是真正的人性和人性思想,我不谈法律,我曾经说过,法确实是带着血腥的、非人性的,道德和法往往冲突,法是不道德的。 道德的日渐萎缩,法的日益见兴,事实上确实是一种社会思想的倒退,或称人性的倒退。 当西方国家在法律信仰中寻找、补给和弘扬中国的道德时,中国却忘忽道德去盲寻法律,`这显然是一种思维缺陷,老祖宗可没有这末的笨蛋,他们总是在思维创新中寻找和平的要素,用来统一人们的思想,他们从不扼杀自由而高贵的思想,给子孙们留下了珍贵的精神遗产。真该让某一位超脱的精神医生给号号脉------我们这是怎末啦? 都说司法腐败是传统留给我们的“遗产”,或西方传的糟粕,太片面了吧! 这显然是一种掩饰手段,没有正确分析,对待中国如今征询题的根源,试想,连着一点都不敢正视,而只是从祖上和别人那儿刨根究底,中国,悲伤的中国,何谈开展? 目前,听说亚洲许多国家在为复兴 中华文化圈而努力我感到欣慰,这让我看到了中国道德走出羁绊的希望. 法律信仰必须在传统道德的根底上复兴和开展,法律信仰也只能作为道德信仰的点缀或补充,而不能凌驾于道德信仰之上去忘忽道德。司法公正也必须依赖道德信仰,没有了一种真正的信仰,司法公正是建立不起来的,而纯“法”的社会,也是没有司法公正可言的。因而,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律信仰和道德信仰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根底。 要建立起法律信仰,必须从中国的文化底蕴做起,任何超越文化底蕴的做法都是架空的。 要想启动中国
的文化底蕴,必须解放中国人的思想,造就一个“第四次思想解放潮流”。中国思想操纵令许多优秀思想窒息,毛泽东时的马寅初确实是例子,改革开放后对思想操纵有所缓解,许多超前思想出现,而八九年后,思想界便尘封了思维,从此便“母鸡下蛋”了,造成中国人当前的思想空虚,也确实是信仰危机,中国人在茫途中便不知了所措。 让一个不崇尚法律而只崇尚道德的人来阐述这个命题,总是做不好的,不过我从另一个侧面给法律信仰了一个定义------ 以上是我的一点偏见,今大师劳神!感激!
篇三:司法公正
浅谈阻碍司法公正的要素、实现途径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11-03-06 16:08:00 ] 许蕊 编辑:studa090420
论文提要: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是审讯工作必须坚持的一项根本原那么。所谓司法公正是指对案件进展公平的审理和作出正确的裁判,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遭到平等充分的保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得到实现。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广义的司法公正指的是公安、法院、检查院等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严格、公正执法。狭义的司法公正仅指人民法院在审讯活动中的一切行为符合法律标准、道德标准的要求。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法院在审讯过程中不但要遵照平等和正当的原那么,也要求法院的审讯结果表达公平、公正和正义的精神。不公正的裁判会损害民众对司法制度的期待和司法诉求的热情,加剧社会的无序和混乱状态,阻碍社会稳定;而公正的司法,会增加人们对国家法津,对法院、法官的信任和期待,,消除人们对案件审讯公正性的疑虑及对判决的抵触心理,使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全文共6958字。
随着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使命的提出,司法公正已经成为社会民众和司法工作者普遍关注的焦点征询题之一。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开展,社会变化日新月异,法律调整的领域、层面也在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权利认识、法治认识不断加强,社会各阶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期盼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是法的本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表达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是人类在迈向法制社会的进程中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永久的价值目的。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或公正司法,其根本内涵确实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表达公平与正义的原那么。在这里,司法活动主要指法院的审讯活动。公正的含义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司法公正既要求审讯过程遵照平等和正当的原那么,也要求审讯结果表达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更要求参与审讯的法官要以正直无私的态度,以尊重事实和恪守法律为准那么,努力实现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笔者认为司法公正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宪法和法律至上。司法公正的首要内容便是要求一切司法活动、司法行为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党的道路、方针、政策的详细化、条文化和法律化,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切党派、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在法律同意的范围内活动,不能超越其外,更不能凌驾其上。
(二)平等对待。平等对待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那么,是施行和恪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根本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根本的要求。假设说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石,平等对待那么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没有平等对待司法公正便成了空谈。要做到真正的平等对待,就必须禁止歧视,反对特权,不同意对弱势群体的歧视,不同意任何人拥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法外特权”。
(三)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那么,也是衡量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要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实现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讯权,这是司法权运转规律的。假设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审讯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能够任意干涉司法,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也就难以实现。因而说独立的司
法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保障。
(四)严格执法。严格执法确实是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不受外界要素的干扰。公正司法确实是要实在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坚持实体、程序并重的理念,着力在执法的方式、方法、步骤、顺序和时限等方面实现执法、司法的公正。
(五)司法中立。司法中立分为三个层面:司法权中立;司法组织中立;法官中立。司法权是居中裁判性权力。司法权中立,只能居中裁判,不应偏袒任何一方,应当在官民之间保持中立;司法权和行政权应保持中立;在司法活动中,法院和法官的审讯态度必须保持中立,不受其他要素阻碍,排除不利于进展精确、公正推断的要素,以法律为准,严格依法办事。司法权是独立性权力,在其之上的只有法律。
(六)及时高效。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活动中互相依存的两个方面:公正离不开效率,由于迟到的公正就可能丧失公正的应有含义;而离开公正的效率是盲目的效率,这种效率产生的后果是对社会有害而无益的。“迟到的公正是非公正”这一法律谚语恰当地说明了司法效率关于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二、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
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精确认定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实体公正的标准是对事实的真实觉察和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它是结果的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终极目的。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在处理案件的各个环节中严格按照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以确保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实现。程序公正表达了民主、法治、人权与平等的精神,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假设没有实体公正,即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无从谈起;假设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就不能实现,司法公正同样无从谈起。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追求,是司法活动追求的最终结果;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没有程序公正就难以保障实体公正。
在我国,过去注重实体公正,无视程序公正。这些年来,这种状态有了明显的改观,司法越来越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但是,现阶段又出现了另外一种倾向,即重程序不重实体。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倾向呢?其内在的动因确实是要躲避责任。由于,程序不公正必定要遭到监视和追查,而实体的公正与否,要遭到多种要素的阻碍,一时难以推断,即便实体不公正,只要程序公正也容易推脱责任。这种倾向是要不得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都是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各自具有独立的价值。程序公正是前提,程序不公正就有可能导致实体不公正。但是实体公正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目的。特别是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不少困难群众自救才能弱的情况下,过分强调程序公正、无视实体公正就不可能真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有可能加剧社会不公平情况,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而必须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三,阻碍司法公正的要素
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矛盾凸显期,法院不断是矛盾映射和言论关注的焦点。造成司法权威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下降,司法不公是其中主要缘故之一。阻碍司法公正有其各种各样的缘故和要素。详细来说,阻碍司法公正的要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法院治理地点化、行政化,无法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许多国家一项重要的司法原那么和宪法精神。它来源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
立”。在我国虽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但在司法活动中吸纳了司法独立原那么的一些精神。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讯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讯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干涉。由此可知,我国的司法权、审讯权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监视下运转的,西方国家的司法不但独立于行政,也独立于立法。
实际上,在我国,人民法院及人事的治理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治理采取一种方式,这使得审讯权的独立行使难于落实。法院治理的地点化、行政化,使法院不能专司审讯,这必定会导致案件的审讯不公。首先法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地点财政部门,但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地点财政由于各种缘故不能按时足额划拨经费,致使法院的审讯活动遭到一定阻碍,甚至不能展开正常的业务。其次由于在经济上、人事上依赖和受制于地点,法院已成为地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每年,法院都要完成地点政府分派的各种非业务性工作,常年被政府抽调的人员也不在少数。这不仅使法官的办案时间得不到保证,而且还侵占了有限的办案经费。一方面是审讯人员少,审讯任务重,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审讯人员不能从事真正的审讯业务,构成法官“种了政府的地,荒了本人的田”的场面。
(二)法院机构设置和法院审讯组织设置不够合理
从法院内部的审讯治理来看,也带有浓重的行政治理色彩,长期以来,实行“层层审批,层层把关”的审讯治理机制,审与判别离。在我国采取审讯委员会制和合议制,合议制所构成的判决是以法院名义作出的,与法官个人没有多大关系,法官个人的责任感无法表达。合议庭即便有不同意见而发生争议,也被当成疑难案件上报审讯委员会加以处理。 “审讯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如此导致在庭上听取当事人全力陈述意见的法官对案件没有决断权,而有决断权的却不在庭上参与审理,法官的个人才能和作用被减弱。必须坚持法院独立行使审讯权,这种独立不仅指不受外部的干涉,同时也应指不受内部的干涉。当把一个法官放在决断者的位置上并实行审讯公开,才有可能引发法官的公正追求。决断人摆在明处,监视就会变得实在有力,对本人的人格负责心理也会更加强烈。从上下级法院关系来看,人民法院上下级关系是监视与被监视的关系。但事实上,下级法院往往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样,有征询题会主动请示上级,上级法院也会主动地对下级法院的审理活动进展详细的指导。所有这些,必定使司法权产生扭曲、变形,导致其偏离中立性、终极性的本质要求,从而丧失其应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 法官素养高低是阻碍司法公正的决定要素
法官的素养包括政治素养、业务素养两个方面,详细表如今法官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综合评价上,司法人员只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精深的业务素养,才能公正司法,二者必须同时具备,不可偏废。有的法官尽管有较高的道德涵养,但没有过硬的业务水平,仍然不能保证审讯结果的公正。还有少数法官尽管业务水平特别高,但职业道德不强,对本人要求不严,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徇私作弊、枉法裁判、搞权钱买卖,破坏了司法公正,这种情况尽管为数甚少,但严峻败坏了法官形象,严峻阻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这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的缘故和详细表现。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法院案件数量和难度的不断上升与法官人力资源的严峻短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有的法官疏于学习,不注重理解和接受先进文化和司法理念,凭老经历、老方法办案;有的法官思维空间狭窄,工作方法简单,难以应付复杂案件;有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民事轻刑事、重实体轻程序、重审讯轻执行的思想。这些观念在一定程序上阻碍着司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三、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
新上任的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目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的分化和整合在一定程序上会造成利益格局的变动。如何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才能,如何习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是中国各级审讯机关必须处理好的征询题。
(一)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用科学理念指导司法活动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进一步改良司法理念,标准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是新时期加强司法队伍革命化、职业化、正规化建立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习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着力点,是破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热点征询题的关键,是深化“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理念的详细表达。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充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司法活动中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是司法机关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最高标准;恪尽职守,公正司法,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是司法机关职能作用的详细表达。要结实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以司法公信赢得司法权威。要结实树立对法律负责、自觉接受监视的理念,把司法活动和履行职责行为置于有效监视之下,以公正的司法活动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关于存在于部分法官身上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重实体轻程序,重治理轻效劳,漠视群众利益,冷、横、硬、推等征询题必须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干警结实树立司为民、保障人权、效劳大局的理念,实体与程序并重,罪刑法定等理念。从根本上处理好为谁效劳,为谁执法,如何执法、守法、护法、用法的征询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会
(二)加强司法透明度,以司法公开促司法公正
“阳光审讯”是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一剂良药。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讯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依法将司法过程和环节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视之下,保障群众对司法工作知情权和监视权。司法工作的依法、及时、全面的的公开,最直观的好处确实是缩短了司法与群众的间隔,便于人民群众行使监视权,实现知情权,另一方面提高了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抵御了不当干涉,保证了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公正性,加强了审讯工作的透明度。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经说过:“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道出了司法透明的不可或缺。 ://.studa.n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经常能够看到如此一种现象:法院审讯过的案子,认定事实明晰,证据确凿,适用法律精确,但当事人确实是不认可。只因而会造成这种情况,特别大程序上是由于法院审理案件的透明度不高,案件当事人不理解办案情况。审讯公开是判决公正的重要保证,只有坚持公开、透明,才能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真正做到胜败皆服。法官审案,代表的是国家法律、人民意志,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外,都应该向社会公开。这不仅便于公众监视法官的言行,而且是对公众进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的一种好方式,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需要。
(三)实行法院垂直治理体制,以司法独立促司法公正
一个现代化国家的司法体制治理方式确实是司法权力独立于政府行政权力之外,不受制于任何行政机关,这也是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志。从现代法治观点来讲,审讯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只能是平行和并列的关系,而不是治理与被治理的关系。因而,现行的法院治理体制是违犯宪法的立法精神的,理应改革完善。按照治理和管人相结合,有利于法官选任上的优化及提高法官素养的目的出发,法院系统应实行垂直治理体制,即由原来的地点党委治理为主、上级法院治理为辅的治理体制,改变为上级法院治理为主、地点党委协助治理为辅的新体制。 另一方面,突出法官在独立审讯中的地位与作用,能够克服独立审讯原那么因缺乏直截了当的办案主体而难于实现的弊端,并杜绝法院内部那些“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等违犯审讯规律、
独立审讯原那么的作法,真正使法官成为审理案件、决定案件性质是非的直截了当裁判者,从而促进法官追求法律价值,提高司法水平,公正司法。这一独立审讯原那么能够抵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讯权进展干涉,从而保证了法院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同时,这一独立审讯原那么也并没有使法院脱离党委、人大对法院的领导与监视。由于,党对法院的领导主要而且应该是政治领导、理念指导,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完全能够通过对法院的人事任免、错案追查等方式实行法定监视。由于法官明确成为独立审讯的主体,就使法官的权、责相一致,有利于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履行错案追查制,从而促进法官严格执法。一句话,法官独立是法院独立的落实和保障,法官不独立法院就不可能独立。法官独立的标志是法官的地位一律平等,法官在行使审讯权时,以法律为最高权威,而不用顾及所谓的“上级旨意”。
(四)加强法官队伍建立,提高公正司法才能
司法工作的生命力在于司法公正。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的素养是司法公正的根基,高素养的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先导。没有高素养的法官队伍,就不会有法治国家的构成。 首先,必须加强政治学习,做到政治坚决。必须结实树立正确的办案指导思想,坚决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充分发挥本身的作用,树立大局认识。其次,必须加强业务学习,做到业务通晓。如今当事人上访、缠诉、闹事等事件的发生,深究起来缘故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部分缘故是由于法官的业务素养不高,业务水平低所造成的。因而法官必须学好法律和法规,包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除此之外,还要辅以理论研讨、案例分析、庭审观摩等其它方式,大力提高业务素养。第三,法官必须改良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形象。详细地说,改良思想作风确实是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良领导作风确实是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改良工作作风确实是要“忠于职守、真抓实干、勤政廉洁”;改良生活作风确实是要“谦虚慎重、艰辛奋斗、不断进取”;改良学风确实是要“理论联络实际”。
(五)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促进法院司法公正。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通过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因而,我们对之既要坚持,又要对其在详细施行过程中出现的征询题认真考虑,不断完善,做到扬长避短。首先,应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将陪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细化其相关规定,加强其可操作性;其次,建立健全考核鼓舞与制约机制,打造一支充满活力的人民陪审员队伍;第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陪审才能。人民陪审制度“借鉴了仲裁制度的某些特征,给予了案件当事人是否选择人民陪审员的权利,无疑有助于更公正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通过让一般民众参加审讯的方式,使他们能够凭借本身朴素的善反感、是非观对案件做出推断,扩大了司法民主,监视了审讯机关的审讯活动,彰显了司法公正,使得法律适用更加合情、合理、合法。
(六)强化监视机制,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为了保障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及时有效的矫正司法不公现象,必要加强法院的内部监视和外部监视。要加大监视力度,勇于监视,擅长监视,依法监视。在监视过程中,要追根求源,严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征询题,实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还要不断标准和完善现有的党委监视、纪委的纪律监视、政协的民主监视和媒体的言论监视等外部监视方式。当前尤其应当强化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视。这是宪法和法律给予人大的一项权力,也是人大的一项职责。应当对人大监视司法工作的监视机构、监视程序、监视效力等进一步明确化、制度化、程序化。对司法工作的监视,除了对裁决结果的公正性监视外,更应当注重司法程序公正性的监视 。 权力缺乏监视,就会滋生腐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