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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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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贸企业职业健康治理制度 一、目的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平安、健康、环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操纵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3.1主要负责人职责 3.1.1设立职业危害治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3.1.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处理存在的征询题; 3.1.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1.4催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3.1.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施行; 3.1.6组织建立并施行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1.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3.2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职责 3.2.1明确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治理工作的详细职责和任务; 3.2.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严峻事故隐患整改的要求; 3.2.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治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3.2.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施行责任。 3.2.5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3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3.3.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恪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觉察隐患及时报告; 3.3.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 3.3.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别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回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3.3.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视治理人员报告,并停顿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四、职业卫生告知及职业病报告制度 4.1聘用作业人员时,将在消费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要素及产生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及相关权益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产生职业病品种、后果及其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要素检测、评价结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视治理规定》的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展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存在严峻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5.1按照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治理方法》规定,向县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工程。 5.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要素的工程按照卫生部发放的《职业病危害要素分类目录》确定。 5.3职业危害工程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5.3.1消费运营单位的根本情况; 5.3.2产生职业危害要素的消费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5.3.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要素的品种、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5.3.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要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3.5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的装备情况; 5.3.6对接触职业危害要素从业人员的治理情况; 5.3.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5.4公司应当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工程申报。当出现以下事项发生严峻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5.4.1进展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立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展申报; 5.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要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严峻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展申报; 5.消费运营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展申报。 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6.1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备认识和自我保护的技能。 6.2新职工进企业,必须先进展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转换工作岗位,也应进展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6.3开展日常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班前、班后会及其它空余时间,进展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6.4结合事故案例开展职业卫生教育。 6.5结合消费特点开展国家的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标准的学习和培训。 6.6做好学习培训的记录。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的维护检修制度 1各类职业危害防护设备(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等设备设备)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各部门、装置(专业)要实行定人员,定岗位,定检管责任。 2各相关部门、装置(专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当进展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功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撤除或者停顿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 3觉察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找缘故并配合维修工进展修复,使之正常运转有效。 八、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治理制度 1公司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催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那么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2公司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展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3严格执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标准》等标准标准要求,按照接触不同职业危害要素发放相应品种和数量的劳动防护用品。 4车间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平安治理部门负责公用、应急防护用品的放发。放发标准由平安委员会制订。公司招聘的临时工,农民工其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视同岗位正式工。 九、职业危害日常监测治理制度 1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效劳机构,每年至少进展一次职业危害要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展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及时向员工公布,并向所在地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报告。 2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觉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要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部门、装置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展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治理制度 11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平安治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12任何部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 觉察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展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3档案治理部门应当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办公室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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