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华政办发〔2010〕号
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华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 日
华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及时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奖励范围
凡有下列情况的举报给予现金奖励: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的:
2、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3、未经安全生产许可,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4、其他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危及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
二、投诉举报方法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来函、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地址:新华东路1号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邮编:714100
电话:0913-4722699(24小时值班)
传真:0913-4729289
邮箱地址:wnhxaj@
三、举报条件
1、准确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等有效查找方式;
2、简要描述事实基本情况。对伤亡事故的举报,要提供事故的时间、地点、受害人姓名及工作岗位等信息;对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要提供隐患部位状况及造成或将要产生的危害;对非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举报,要提供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地点、负责人、从事何种活动;对其他违法行为的举报,要提供所在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地址、违法事实等。
3、举报提倡实名制,对于不便或不愿实名举报的,尊其自愿,但要提供联系方式。
4、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发现或尚未掌握的。
四、奖励办法
凡按照以上方式和范围进行举报,经核查情况属实的,根据举报的情况,分别给予200—10000元奖励。
1、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300—10000元;
2、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隐患的举报,奖励200—2000元;
3、对未经安全生产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举报,奖励500—10000元;
4、对其他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危及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举报,奖励200—1000元;
5、对多人举报同一事项,按举报时间顺序,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分配由举报人协商确定。不能确定的,奖金平均分配。
6、每档中的奖励金额由县安监局根据举报线索的重要性、危害性等情况决定。
五、举报奖励资金来源
县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1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列支,县安监局具体负责管理。
六、举报奖励兑现方式
1、举报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由县安监局电话告知举报人,于三十日内凭有效证件到县安监局领取奖金,逾期未领的,视为放弃权利。
2、对于不愿公开身份的,经本人同意后,通过邮局兑付或在局相关部门的监督下,代接报人领取奖金转交举报人。
七、国家机关、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维护自身权益的事故受害人的举报不适用本举报奖励办法。
八、本办法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12日印发施行的《华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 奖励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
县法院、检察院。
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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