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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预算演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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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预算演讲稿 1、中央部门预算采取自下而上的编制方式,编制程序实行“二上二下”的基本流程 (一)“一上”。财政部门印发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文件、通知,明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要求。部门从基层预算单位起按财政要求编制单位年度收支预算建议计划,逐级报送给主管部门。部门对各基层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分析、汇总,并编制部门收支预算建议计划上报给财政部门。 (二)“一下”。财政部门内部有关业务处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预算建议计划,并提出审核意见报财政预算主管处。财政预算主管处审核汇总后,根据财力情况提出总量支出建议控制指标,报同级政府同意后下达给部门。 (三)“二上”。各部门按财政预算控制数重新调整本部门预算草案,上报财政部门审核。 (四)“二下”。财政部门内部有关业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审核汇总部门预算,提出意见报财政预算主管处。财政预算主管处汇总本级财政收支预算草案,上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提请同级人代会审议。部门预算草案经人代会通过后,财政部门直接将预算批复给部门,再由部门逐级批复给基层单位。 在二上、二下的过程中,各部门与财政部门随时可就预算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及时、充分地交流有关预算信息。 2、预算周转金是各级财政为平衡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预算周转金只作平衡预算收支临时周转使用,不能安排支出。 2、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意义是什么。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指用超收收入安排的具有储备性质的基金,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的收支缺口或用于统筹安排下年度支出。作用:是对财政“超收”实施了“分流”,使一部分“超收”不再直接形成“超支”,从而可在今后调剂使用,并进入预算监督视野。注意与预算周转金的区别:资金来源和使用不同。 3、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是指各级政府之间通过财政资金的无偿拨付来调节各预算主体收支水平的一项制度。是指各级政府之间通过财政资金的无偿拨付来调节各预算主体收支水平的一项制度,据以完成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之间在既定的职责、支出责任和税收划分框架下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是指在一定的预算管理体制下,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或同级政 府之间财政资金的无偿转移。 3.试述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1)存在问题:①制度运作基础问题:财权与事权的划分,政府职能定位②制度的规范问题:专项转移支付比例过大额度计算有问题支付方式不规范,基数法为主③制度的体系性问题:缺少激励缺少监督 (2)完善:①规范制度:因素法代替基数法②以法律形式明确事权限制专项:突出重点:如新农村建设、大江大河治理,扶贫开发等③完善省以下的转移支付4.分税制:在确定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按划分税种的方式来确定中央和地方财权的预算收支管理体制。是非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 4、论述我国税务机构分设实现税收分征分管利弊共存。 答: 一、税务机构分设的有利效果。中央和地方的税务机构均将致力于完善管理机制以增加各自的收入,新体制下地方政府至多只能控制地方税种的有效税率与税基,这样把主动权掌握在中央财政手里,可以保证税基不受侵蚀,一致了中央财政比重下滑的势头,中央利用税收政策进行宏观管调控的能力将明显增强。 4、谈谈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1)分税制存在的问题①政府事权与收支范围划分仍不规范②地区间财政能力差距日益扩大(转移支付不到位)③县乡财政困难问题仍突出④地方税制不健全⑤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不够及时和到位,省内转移支付制度滞后 (2)完善办法①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合理界定政府事权和财政支出范围②完善转移支付③健全地方税制体系④减少财政级次,完善省内财政转移支付 二、务机关分设的弊端: 1)征管权限和事物划分存在交叉 2)国税与地税征管范围互有交叉 3)共享税征收上存在矛盾 4)机构分设使国税系统的纵向管理体制与财政体制上的“分级管理”原则不协调 5)层层下达税收指标,形成“买税”现象 6)乡镇一级的机构分设带来的问题更为突出。 6、人大对政府预算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1)政府预算编制监督:对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对预算结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2)政府预算执行监督。日常监督,检查资金据传进度以及是否按预算拨付;了解情况、收集信息,为决算审查做准备。 政府决算审查,对总预算执行情况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评价预算完成情况及质量;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审查部门执行预算情况;对预算储备资金和机动财力的使用情况的使用情况审查;预算收支平衡和政府债务收支情况监督。 (3)政府预算调整监督:调整范围是否合理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等 7、从预算透明实际效果看,我国预算透明度政体仍显偏低 (一)财政预决算版块 1.“是否公布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2.“是否及时公布” 3.“预决算报告内容是否详尽”只公布公正收支概况而没有分类说明,为不详细。 4.“预算调整数情况”以预算执行数和预算数之间的差额或决算数完成预算数的比例为判断标准。 5.“是否公布预决算表”包括财政收支预决算表、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表、国有资产经验预算表等。 6.“是否公布部门预算”是否公布细化的部门预算。 (二)财政收支情况 1.“是否公布财政收支情况”2.“是否及时公布” 以财政收支情况是否公布到统计日期的上个月为标准3.“公布内容是否详细” 按照收支情况是否有分类、款、项等为标准,只公布概况而未分类者为内容不详细,公布有收支总量情况并有类、款或项说明为内容详细。 4.“是否公布‘三公’经费支出”至少公开一项即视为公布。 (三)政府采购 1.“是否设置采购目录” 2.“是否公布具体采购项目”按照是否在采购目录或采购公告中公布具体的采购项目为标准。 3.“是否公布招投标结果”是否在网站公布中标公告为评价标准。 4.“是否公布投诉处理结果”以政府采购网站有投诉渠道,并且在网站上公布对投诉处理决定书为标准。 (四)政府非税收入 1.“是否公布政府非税收入”是否在预算报告、预算表或单独公布了财政非税收入总额为标准。 2.“是否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3.“是否公布政府性基金”4.“是否公布彩票公益金”如果只是分别列示了上述三项收入数额,未对其项目细化,则评价为“是,但不详细”。对三项收入进行进一步明细划分的则评价为“是很详细”,未公布的评价为“否”。 (五)民生支出 1.“民生支出内容公布是否详细”是否在预决算报告重点提及民生支出,并对如何改善民生做出详细安排。 2.“是否设置民生支出专版” (六)政府信息公开 1.“是否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2.“是否有申请公开的渠道”是否公布了邮箱、电话等联系方式供民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3.“是否有信息公开意见信箱”4.“是否有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七)公众监督1.“是否有监督渠道和方式”以省级财政厅网站是否设有民众监督和提出质疑的渠道和方式,例如设置公众咨询、投诉建议等版块。 2.“渠道和方式是否便利”可以通过在线方式进行沟通视为渠道便利,如果只有电话、信箱等则视为不便利。 3.“是否受理网上质询” (八)政府网站设置 1.“网站版块设置是否清晰”2.“网站内容是否充实”3.“重要财政信息是否醒目”4.“更新是否及时”考察新闻公告类信息是否更新至当月 7、政府自身如何提高财政透明度 1加强政府财政信息公开一是逐步实现政府财政信息公开法定化,改变目前政府信息公开由政府自己说了算的状况,由立法机关来决定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和频率。二是从公众的信息需求出发来提供财政信息。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必须建立从消费者需求出发的观念,也就是作为信息提供者的政府必须要了解公众及其代表的信息需求,进而在法律的框架之下,尽可能地扩展政府信息公开种类,以提高信息公开的充分性。 三是采用多种手段,以更低的成本、更加便捷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财政信息,以提高公众对信息的易得性。 2建立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一是扩展政府会计的核算对象和核算内容,即将政府会计的核算范围扩展到政府的全部资金,而不仅仅是预算资金的收支活动。二是考虑在一级政府层面上编制合并的政府整体的财务报告,以便向使用者提供合并的政府整体的财务信息。三是逐步采用应计制。应计制又称权责发生制,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与否作为收入费用的确认标准。 3进一步加强政府审计 一是建立政府信息审计鉴证制度。在西方国家,政府财务报告往往必须由政府审计师鉴证后,才能对外公布,审计报告是政府财务报告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直到目前,我国各级财政部门所编制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在提交人大之前并未经过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鉴证。二是完善政府审计结果公开制度。目前,我国在政府审计结果公开方面仍未形成统一的、具有强制力的制度,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只有经过政府首长的审定以后才能有选择性的公开,导致很多反映政府在履行公共受托责任方面的问题的信息被隐瞒。 8、加强人大财政预算监督 一、扩展和规范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范围,为实现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提供了法制保障 明确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范围是预算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新预算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的要求,明确规定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了预算完整性原则,通过完整的预算决算全面反映政府和公共部门的活动,并实行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与监督。同时,新预算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进一步明确目前我国政府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确立了政府预算体系,并对四本预算的概念、编制原则和相互关系作出了规定。 二、完善初步审查制度,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全口径预算决算奠定了坚实基础 考虑到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的特点,初步审查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应当发挥更为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在对原预算法关于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对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和中央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规定、监督法关于预算调整方案初步审查的规定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新预算法对初步审查制度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 第一,明确了初步审查范围。主要包括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第二,明确了初步审查机构。中央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初步审查工作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预算草案时,可以由临时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县级由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由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第三,明确了初步审查的时间。中央预算草案初步方案XX县区级以上地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分别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45日前、30日前,提交人大有关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县级以上各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委会会议召开的30日前,提交人大有关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第四,确立了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及其反馈制度。规定人大初步审查后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初步审查意见和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的意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初步审查意见和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的意见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大代表。 三、明确对预算决算草案重点审查的内容,为推进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实质性审查提供了实现路径 如何实现对预算决算进行实质性审查,是各级人大努力探索和着力解决的问题。新预算法通过明确预算决算草案的重点审查内容,为推进实质性审查提供了实现路径。新预算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关于细化的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同时,新预算法还明确规定了预算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的四个方面的内容: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时,重点审查以下十二个方面的内容。预算收入情况;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结余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四、拓展预算执行中需要人大审查批准的预算调整等事项范围,为加强对预算调整和地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提供了有力约束 新预算法再次明确,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拓展了预算执行中须经人大审查批准事项的范围,主要体现在加强对预算调整和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审查监督等方面。 原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情形,仅指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举借债务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这种规定过于宽松,也不明确,导致了预算执行中的随意性比较突出。新预算法拓展了需要报人大审查批准的预算调整情形,即: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对于需要人大审查批准的预算调整,采取列举的方法,既拓展了范围,又明确具体,有利于严格执行预算,依法调整预算。对不属于预算调整的地方各级政府因上级增加不需要本级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的特殊情形,也应向同级人大报告。 新预算法允许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举借债务,但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更加规范、更加严格。在审查批准方面,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应当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五、丰富和细化了预算决算监督的具体规定,为增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监督实效创造了条件 人大除了对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之外,实际上还承担着对预算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保证预算法律实施的职责。新预算法进一步明确了细化预算编制、严肃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有利于实现各环节、全过程监督,为增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监督实效创造了条件。新预算法明确了对报送人大审查批准的预算决算草案的细化要求。预算决算草案是政府预算决算编制结果的体现,是人大审查监督的基础,草案不够细化,代表很难看懂,直接影响审查监督质量。为解决预算决算草案细化问题,新预算法作了如下规定:各级预算支出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编制;报送人大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 新预算法还进一步完善了关于预算执行监督的规定。监督预算执行,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增强预算监督实效的重要环节。为切实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总结实践经验,新预算法进一步充实了以下相关规定:一是增加对预算批准前政府安排支出的监督,要求对按照法律规定在预算批准前安排的支出情况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二是特定事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三是完善对决算的监督,财政部门编制的决算草案应经本级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四是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送备案。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六、增加发挥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在预算审查监督中作用的规定,为健全民主制度、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了实现途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为强化人大特别是基层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特别是基层人大代表在预算审查中的作用和联系选民的优势,扩大社会公众对预算活动的参与,新预算法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各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县、乡级人大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随着预算公开透明的推进,社会公众对预算的监督也应有法律保障,新预算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15页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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