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国际公法形成性考核案例复习题
三、案例讨论题
1、光华寮案
(1)日本政府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能够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何?
(2)日本京都地措施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何?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何?
答案要点:
光华寮案至今未完结。该案包括多方面的国际法问题,重要有如下几点:
(一)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认可制度
依照国际法的认可制度,认可新政府的法律效果是,认可了新政府就不能再认可被推翻了的旧政府。一般来说,未被认可的国家或政府在不认可国的法院没有起诉权的,这一标准为国际社会普遍接收和确认。1972年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从而使所负担的义务就愈加明确。既然日本已经不再认可所谓的“中华民国”,那么台湾就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就光华寮提起诉讼。因此,日本法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完全违背了国际法的认可制度。
(二)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
在光华寮案上,京都地措施院和大阪高等法院完全混同了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两个不一样的概念。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国家怎样继承前国家的财产问题。但政府继承则不一样。它是国家自身没有变,国家的同一性没有变,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发生了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式出现(动产或不动产),也无论这些财产处在国内还是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其国家自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国际法主体仍然如故,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因此,凡属于前政府的国家财产,完全由我国政府所有继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目前,日本法院有关对光华寮案的判决理由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上不完全继承旧中国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符合中日之间签订的条约精神,也违背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因为,无论从国际法上政府继承的理论,还是从对该寮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情况看,光华寮都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有。无疑,日本京都地措施院于1977年9月16日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正确的,而1982年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2、湖广铁路债券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受豁免权?为何?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合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何?
(3)为何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何?
参考答案要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受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标准,其依照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标准。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通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受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合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措施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背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标准,违背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果断拒绝。目前,本案因为中国果断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标准,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消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
因为这次借债是19,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弹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因为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弹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包括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怎样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怎样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包括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果断合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标准。因为这次借债是19,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弹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因为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认可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标准,并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4、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
问题:请分析,美国参议院通过 “西藏问题“修正案是否违背国际法? 为何?
参考答案要点:
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包括国际法的问题有如下几点:
(一)所谓修正案是违背互不干涉内政标准的
互不干涉内政标准是从国家主权标准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标准。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伎俩强迫他国接收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组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果断反正确,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实际上,一百数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停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不过他们的诡计一直未能得逞。
(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标准的重要内容和体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在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认可。目前,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认可的国际义务
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订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分。不过双方同意,各国无论社会制度怎样,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标准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签订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具备法律拘束力。而美国国会有关“西藏问题”的修正案,严重地违背了美国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负担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处理也是由中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
5、荷花号案
问题:请分析,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是否违背国际法标准? 为何?
参考答案要点:
本案是国际法上最有名和最常被引用案例之一,它包括国际法上的问题有:
(一)土耳其有权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管辖权
按照国际法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的排他性的管辖,这个标准同样适合用于船舶碰撞事件.不过,船旗国的权利不能在其领土之外行使,除非国际通例和国际条约有此类许可性规则.因此,假如在公海上的犯罪行为的效果及于一般悬挂他国旗帜的船舶,就必然合用在包括到两个不一样国家的领土时合用的同样标准,因而,国际法没有规则严禁犯罪成果地国家对罪犯行使管辖权.在公海上的一件犯罪行为的成果发生的另一外国船上,等于发生在该外国船的国籍国的领土上.在本案中,犯罪者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虽然身在法国船上,但所导致的后果则发生在土耳其船上,这就等于发生在土耳其领土上,因此,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刑事管辖权并不违背国际法.
(二)土耳其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十分重要.领土主权的实质是,任何国家未经一国作出明示的许可,是不得在该国领土上地使主权行为.同时,每个国家依照领土主权,有权把发生在国外的行动纳入其本国的立法和法制的范围之内,即一国把管辖权扩大到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而其效果却发生在本国的犯罪行为,那么这个国家不能被以为是侵犯了依照国际法必须予以无条件尊重的外国国家的领土主权.因此,这个国家不是在外国领土上行使主权行为,而只是在自己领土上行使管辖权.依照《土耳其法典》第6条要求: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下侵犯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的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要求该犯罪行为应受处罚者,若此人在土耳其被捕,则应受惩治.因此,法院在认可依照国际法船旗国对于在公海上其船舶内所发生的每件事情都具备排他的管辖权的同时,又认可土耳其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不是基于受害者的国籍而是基于犯罪行为的效果产生在土耳其船上,即产生在一个与土耳其领土相同的地方,在那里合用土耳其刑法是无可争议的.从所谓属地标准来看,土耳其执行其法律也是合法的.
(三)本法对海洋法产生影响
本案判决后很快,国际上十分重视.1952年签订了有关对碰撞事件管辖的《布鲁塞尔条约》和1958年的《公海条约》.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海洋法条约》要求,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管辖.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包括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
6、北海大陆架案
问题:1.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标准?
2.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标准?
3.依照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标准与公平标准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是否能同时合用?
参考答案:
1、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标准:《联合国海洋法条约》中要求,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所有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假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到大陆边缘外界不到200海里,陆架宽度可扩展到200海里;假如到大陆边缘超出200海里,则最多可扩展到350海里。
2、大陆架划界的公平标准:大陆架划界一直是海洋法中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各国的国家行为以及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证明,公平标准是适合用于大陆架划界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在大陆架划界中合用公平标准,只有考虑一切有关情况,才能得到公平的划界成果。
3、依照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标准与公平标准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能同时合用。但在详细合用时自然延伸标准应受到公平标准的调整和制约。
7、卓长仁劫机案
问题: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条约》的要求?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背国际法?为何?
(3)中国祈求引渡卓长仁等的依照是什么?
(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标准”?该标准有何意义?
参考答案:
1、韩国将中国被劫持的96好民航机及机组人员和乘客及时潜还给中国政府,符合《海牙条约》的要求。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不违背国际法。因为中韩两国并无外交关系,更无引渡条约可言。依照《海牙条约》的要求,对卓长仁等劫持民航机的犯罪行为,作为被劫持飞机降落国的韩国也有管辖权,当两国无引渡条约时,被祈求国有权“自行选择”是否以条约作为引渡的依据。且韩国方面已依照“或引渡或起诉”标准,对卓长仁等罪犯予以起诉并依其国内法作出对应判决。应当说韩国当局的这一做法是符合《海牙条约》的要求和国际法的引渡规则的。但韩国法院在法院判决书中强调所谓“动机”、“自卫”,且判刑太轻,与《海牙条约》要求的“以本国法任何严重性质一般罪同样方式作出处理”不符,有偏袒犯罪人之意。
3、中国和韩国都是《海牙条约》的组员国,依照概条约有关危害民用航空器犯罪行为管辖权的要求,作为96号民航机的登记国,对该犯罪行为享受管辖权,且该犯罪行为属于可引渡的罪行。据此,中国能够祈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
4、所谓“或引渡或起诉”标准,是指在其境内发觉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无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看待任何严重性质的一般犯罪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这一标准确实立,意味着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不得以政治犯论处,应以严肃的刑罚予以惩处。这对于打击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行为,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具备重大意义。
8、英伊石油企业案
问题:
(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企业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何?
(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企业判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标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负担国际责任?
参考答案:
1、依照条约法条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非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不能组成条约.本案中,伊朗政府只是与英国的一个企业(英伊石油企业)签订的协议,而不是和英国政府签订的协议,故该特许协定不能组成国际法上的条约.实际上,该特许协定不过是一国政府与一个外国法人之间的一个租让协议,英国政府不是协议的当事人,它不能组成英,伊两国政府的联系.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企业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协议(租让协议).因为本案中缔约双方是在平等的地位上通过谈判及互换对价,依照国家缔约方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并经国家缔约方政府依法定程序审批成立的,因此本协议具备国内法上协议的性质,应属国内法调整。
3、对与一外国企业判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一国政府无权变更或废除。对其为公共目标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该国政府应当负担对应的国际责任。
9、诺特鲍姆案
问题:
(1)何为实际国籍标准?为何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
参考答案:
1、实际国籍标准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最亲密实际联系的事实.最亲密联系的事实依照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假如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备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归化取得.从诺特鲍姆的毕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亲密,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个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个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符合国际法。
依照国际法,国籍的取得是由国内法要求的,国家有权予以或取消某人该国国籍。而依照国籍行使外交保护才是国际法的问题。行使外交保护有三个先决条件:第一、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的损害是由该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第二、祈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其要国国民,即籍连续标准;第三、用尽本地救助。受害人必须连续具备本国国籍,并且与国其国籍国之间还应具备实际的或真正的联系。
10、“露斯坦尼亚号”案
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
参考答案:
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引起两个后果:
(1) 严禁袭击非武装商船,依照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需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不得在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此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露斯坦尼亚号”是一艘非武装商船,德国击沉该船是应负担战争法责任的。
(2) 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依照老式的中立法,中立国的人或货物应受到保护,德国应当赔偿128名美国国民的损失。总之,德国滥用潜艇用鱼雷导致不分皂白的大量伤亡,是战争法所严禁的。
11、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
问题:美国的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何?
参考答案:
美国对尼加拉瓜的港口布雷和封锁等行为不符合国际法。
这是因为:首先,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设置水雷并进行封锁活动,并非出于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要求,因而,美国的上述行动违背了严禁使用武力标准,组成了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
其次,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导致了对第三国船舶和人员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害,违背了组成1967年海牙第八号条约基础的人道主义标准。最后,美国的行动违背了国家领土主权标准;
本案是国际法院所判案件中极其重要的一个案件,它对当代国际法的某些基本标准进行了深入地肯定。对他国使用武力、侵犯他国领土主权完整、破坏和平秩序、违背人道主义标准,是违背当代国际法的最严重的犯罪行为,行为国应对此负担国际责任。
因此,本案中美国的行为是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违背了人道主义标准,侵犯了尼加拉瓜的主权及不干涉内政标准,是严重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因此,美国应对此负担国际责任。
12、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问题:
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2.为何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依照是什么?
4.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标准?
5.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战犯是指犯有战争罪行的人。而战争犯罪是在战争中违犯战争法规和通例的行为。战争犯罪是对全优类的最严重侵害,是严重国际犯罪。
(2)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不但创建了惩治战犯的各项标准,而更重要的是使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付诸实行并得到了发展。它还表白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个使国际法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依照,一是国际法的基本标准;二是《有关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重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 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七项标准是:(1)凡从事组成违背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应负担个人责任并应受处罚;(2)不违背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去国际法责任的理由;(3)被告的官职地位虽然其属于国家元首或政府负责官员,都不能作为免去国际法责任的理由;(4)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去国际法责任的理由;(5)任何人有违犯国际法罪行而被追究责任时,有权得到公平审判;(6)违背国际法的罪行包括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违背人道罪;(7)参加上述罪行的共谋是违背国际法的罪行。
(5)参见教材。
展开阅读全文